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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100%外籍勞工簽有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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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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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表一:當年度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 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 評鑑指標

1、 品質管理(22%)

指標 評鑑標準 評鑑目的及說明

1.契約簽訂及保存(8 分) 得分小計: 分

(1)簽訂雇主委任契約及專屬卷宗(1 分):(本項比 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準):

□0 分:未達 100%雇主簽訂委任契約。

□1 分:100%雇主簽有委任契約。

(2)簽訂外籍勞工服務契約及專屬卷宗 (1 分):(本 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準):

□0 分:未達 100%外籍勞工簽訂服務契約。

□1 分:100%外籍勞工簽有服務契約。

(3)綜合評分(複選)(+6 分):

□+2 分:雇主委任契約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標 準、收費及退費方式、外國人未能向雇主 報到及相關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私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20 條)。(所抽查的 10 位雇主委任契約,

均需符合前述規定,任一份缺少任何一 項者,視為不完整,不予加分)。

□+1 分:使用「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契約」範本與雇主簽訂委任契 約。

□+2 分:外籍勞工服務契約並載明服務項目、費

目的:促使仲介機構與雇主及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契約,

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使仲介機構對於 所承辦之雇主或外籍勞工相關文件檔案,應妥善 分類管理,以建立有效管理機制。

說明:

1. 由勞動部或委託單位事先準備 10 位雇主及外籍勞工 名單(仲介 10 位以下者,全數檢視),以抽查方式 當場請仲介機構提出該等雇主或外籍勞工之文件卷 宗及相關契約書。

2. 雇主委任契約:係指仲介機構與雇主為辦理外籍勞 工事宜簽訂之書面契約。至少須包括仲介機構名稱、

雇主姓名及雙方簽章、簽約日期等 4 項。缺少其中任 何一項,視為不完整,不予計分。

3. 外籍勞工服務契約:係指仲介機構與外籍勞工為辦 理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事宜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應有中 文及外籍勞工母國語文對照,至少須包括仲介機構 名稱、外籍勞工姓名及護照號碼、雙方簽章及簽約日 期等 5 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視為不完整,不予計 分。

4. 雇主委任契約及所屬專屬卷宗,外籍勞工服務契約 及所屬專屬卷宗,缺一不列計,而雇主委任契約與 外籍勞工服務契約得視管理需要併於同一專屬卷宗,

(2)

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私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21 條)。(所抽查的 10 位外籍勞工服務契 約,均需符合前述規定,任一份缺少任 何一項者,視為不完整,不予加分)。

□+1 分:使用「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 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範本與外勞簽訂 服務契約。

□0 分:無上述情事者。

但應為系統化並能立即提供評鑑委員評鑑。

5. 「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範本及「從事就 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 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範本需使用登 載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之版本始能得分。

6. 第(1)項未簽訂雇主委任契約或第(2)項未簽訂外籍 勞工服務契約者,第(3)項綜合評分不給分。

2.資料建檔及管制(5 分) 得分小計: 分

(1)建檔項目(3 分):

□0 分:未建檔。

□1 分:僅建有雇主姓名及外籍勞工姓名、護照號 碼、入境日期。

□2 分:除符合前項外,並建有雇主申請聘僱許 可之辦理紀錄。

□3 分:除符合前 2 項外,並建有外籍勞工健檢、

居留之辦理紀錄。

(2)綜合評分(複選)(+2 分):

□+1 分:仲介機構將工作流程資訊化,並透過連 結資訊系統及文件管理系統,能迅速查 詢及取得工作排程者。

□+1 分:符合前項外,仲介機構建有資訊安全措 施及權限管理機制,能提供完整資訊安 全者。

□0 分:無上述情事者。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所承辦之案件,應建立相關管制表 或資訊系統,以建立有效管控機制,減少疏失。

說明:

1. 依密封袋內 10 位雇主及外籍勞工名單,請仲介機構 提出書面或電腦顯示雇主及外籍勞工之建檔資料。

2. 檢視管制表或資訊系統之管控功能及使用情形,有 無記載及管控相關應辦事項之工作排程(如雇主申 請聘僱期限、外籍勞工居留、健檢期限等)。

3. 仲介機構所建置之資訊安全措施及權限管理機制,

不論員工人數多寡,至少應建置帳號及密碼。

3.員工管理(5 分) (1) 教育訓練計畫及執行紀錄 (2 分)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所屬從業人員應予定期教育訓練,

(3)

得分小計: 分 □0 分:未訂有員工教育訓練計畫或未依教育訓 練計畫辦理或辦理週期超過 1 年。

□2 分:依年度教育訓練計畫辦理,且辦理週期 至少半年 1 次,並備有紀錄,但新進員工 另需有新進人員教育訓練紀錄。

(2) 人員離職案件處理(1 分):

□0 分:未備置工作人員離職業務交接清單。

□1 分:已備置空白業務交接清單,另如有工作 人員離職已進行業務交接,及填妥業務 交接清單並備有紀錄經主管簽章。

(3) 綜合評分(複選) (2 分):

□+1 分:建有顧客滿意度調查機制。

□+1 分:對於調查結果正面及負面反應均有整理 紀錄,並有獎勵或改善方案或措施。

□0 分:無上述情事者。

提昇服務品質,並應辦理顧客滿意度調查,瞭解 顧客對該機構服務品質滿意程度,對於正面及負 面反應,有獎勵或改善措施。

說明:

1. 請仲介機構說明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期間內,工作人員任職情形(含工作人員異動情 形,如新進員工或員工離職等)。

2. 教育訓練計畫至少應包含預計訓練時間、主題等要件,

且教育訓練每次累計時數須超過 1 小時,如有新進 人員教育訓練應於新進人員到職日起 3 個月內完成,

始列入計算。

3. 教育訓練對象為仲介機構所屬從業人員(含雙語人 員),其課程須包含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或申辦 作業流程。

4. 請仲介機構提供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教育訓練之資料及紀錄,檢視其平均辦理週期,

並可抽問從業人員相關法令及作業流程。

5. 教育訓練紀錄須至少記載訓練日期、訓練主題、講授 人員姓名、講授大綱及受訓人員名冊及簽到等 6 項。

缺一者不列計。

6. 業務交接清單至少須包含:業務交接者雙方簽章、交 接日期、交接業務、主管簽章等 4 項。缺一者不列計。

7. 若受評期間未曾有工作人員離職者,仍應備置空白 業務交接清單,以備有工作人員離職時使用,故未 曾有工作人員離職者,仍須有備置該項文件始予計 分。

(4)

8. 顧客滿意度調查機制:指雇主與外籍勞工針對公司 或員工之服務滿意度調查。請仲介機構提供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辦理顧客滿意度調查及後 續分析處理結果之相關資料。

9. 滿意度調查比率(有效樣本/總人數)須達 10%以上,

始予採計。

10. 滿意度調查方式係指郵寄問卷調查、電話調查、面訪 調查或網路調查等。

4.雙語服務 (4 分) 得分小計: 分

※請先檢視該機構雙語人員任職情形 (1)設置情形 (複選)(+4 分):

□0 分:其所有引進外籍勞工國籍中有一國以上 未聘有雙語人員。

□+1 分:其所有引進外籍勞工國籍,均聘有該國 籍之雙語人員。

□+1 分:除符合前項外,且依引進國籍之外籍勞 工人數,所相對提供服務之雙語人員人 數均符合以下條件者:

a.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1 人至 100 人(含)者,其服務之雙語人員人數為 1 名。

b.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101 人至 200 人(含)者,其服務之雙語人員人 數為 2 名以上。

c.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201 人以上,

除已有 2 名服務之雙語人員外,每增加 引進 100 人(含)者,其相對增加 1 名 雙語人員。

目的:仲介機構所仲介外籍勞工應均聘有通曉該國語言 之雙語人員:另參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 41 條規定,鼓勵仲介多聘僱雙語人員,

提高服務品質。

說明:

1. 請仲介機構提供雙語人員勞保投保資料及聘僱 契約,並請仲介機構提供雙語人員服務紀錄,瞭解 其業務執行情形。

2. 雙語人員需提出加入該仲介機構勞保投保資料,

及至少具 1 年效力之聘僱契約,並由評鑑委員抽查 雙語人員之服務紀錄;無法提出雙語人員勞保資料、

聘僱契約及服務紀錄者,不納入人數計算,但許可 證之負責人或代表人亦擔任雙語人員者,得免附前 述聘僱契約。

3. 任 1 位雙語人員,以通曉一種語言為認定標準,

不重複列計。

4. 所有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均應聘有該國籍之 雙語人員提供服務,始得加 1 分。

(5)

□+2 分:除符合前項外,且依引進國籍之外籍勞 工人數,所相對提供服務之雙語人員人 數均符合以下條件者:

a.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1 人至 100 人(含)者,其服務之雙語人員人數為 2 名。

b.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101 人至 200 人(含)者,其服務之雙語人員人 數為 3 名以上。

c.引進國籍之外籍勞工人數為 201 人以上,

除已有 2 名服務之雙語人員外,每增加 引進 100 人(含)者,其相對增加 2 名 雙語人員。

2、 違規處分(以加分/扣分計:加分情形,如均無本項指標之違規處分者加 10 分;扣分情形,依本項指標扣分標準扣分,但扣分上限 30 分,超過 30 分者以扣 30 分計)

指標 評鑑標準 評鑑目的及說明

1.非法媒介(扣 10 分/次) 扣分小計: 分

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 10 分,實際共受 次處分,扣 分。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權益。

說明:

1. 非法媒介: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

2. 請檢視仲介機構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受處分之次數。

2.超收費用(扣 5 分/次) 扣分小計: 分

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 5 分,實際共受 次處分,扣 分。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權益。

說明:

1. 超收費用: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6)

款。

2. 請檢視仲介機構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受處分之 次數。

3.非法扣留財物 (扣 5 分/次)

扣分小計: 分

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 5 分,實際共受 次處分,扣 分。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權益。

說明:

1. 非法扣留財物: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 第 4 款。

2. 請檢視仲介機構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受處分之 次數。

4.未盡受委任事務 (扣 5 分/次)

扣分小計: 分

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 5 分,實際共受 次處分,扣 分。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權益。

說明:

1. 未盡受委任事務: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

2. 請檢視仲介機構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15 款受處分 之次數。

5.其他(扣 5 分/次) 扣分小計: 分

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 5 分,實際共受 次處分,扣 分。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雇主及外籍 勞工權益。

說明:

1. 其他:係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5 款、第 15 款及第 45 條以外條款。

2. 請檢視仲介機構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期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

第 15 款及第 45 條以外條款受處分之次數。

(7)

扣分:第 1 項至第 5 項扣分 分(第 1 項至第 5 項扣分上限 30 分,超過 30 分者以扣 30 分計)

加分:第 1 項至第 5 項均無扣分者始得加 10 分,否則不加分(加 0 分),加分小計,加 分 以上扣分與加分合計: 分

3、 顧客服務(53%)

指標 評鑑標準 評鑑目的及說明

1.服務週期及項目(28 分)

得分小計:

(1)訪視外籍勞工(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 為基準) (複選) (+6 分):

□+2 分:服務紀錄:達 100%,均有外籍勞工服 務紀錄。

□+1 分:服務週期:仲介機構提供 80%以上外籍 勞工,服務週期至少 3 個月一次。

□+1 分:服務週期:仲介機構提供 80%以上外籍 勞工,服務週期至少 2 個月一次。

□+1 分:服務處理紀錄均有經主管簽註意見及簽 章,需後續追蹤者有後續追蹤紀錄。

□+1 分:仲介機構對於外籍勞工服務紀錄次數,

親自訪問比例達 50%以上。

(2)訪視雇主(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 準) (複選) (+6 分)

□+2 分:服務紀錄:達 100%,均有雇主服務紀 錄。

□+1 分:服務週期:仲介機構提供 80%以上雇主,

服務週期至少 3 個月一次。

□+1 分:服務週期:仲介機構提供 80%以上雇主,

服務週期至少 2 個月一次。

□+1 分:服務處理紀錄均有經主管簽註意見及簽

目的:促使仲介機構定期電話聯繫或親自訪視外籍勞工 及雇主,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保存紀錄;並使 仲介機構主動及定期告知外籍勞工及雇主相關法 令或聘僱外籍勞工應辦事項,另使仲介機構提供 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之輔導機制。

說明:

1. 服務紀錄、服務週期:

(1)以抽查方式請仲介機構提出與外籍勞工及雇主聯 繫或訪視紀錄,並檢視其服務內容及處理情形。

(2)評鑑人員可當場聯繫外籍勞工及雇主核對仲介機 構是否確有聯繫或訪視紀錄。

(3)外籍勞工服務紀錄須記載詳實,並至少包括雇主 姓名、外籍勞工姓名、處理經過、處理結果、外籍勞 工簽名及服務人員簽章等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

視為不完整,不予計分。

(4)雇主服務紀錄須記載詳實,並至少包括雇主姓名、

外籍勞工姓名、處理經過、處理結果、雇主簽名及 服務人員簽章等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視為不 完整,不予計分。

(5)無書面服務紀錄或不符前項須記載事項之外籍勞 工或雇主服務案件,不列計服務週期。

(6)服務週期係指外籍勞工入境日起至當年度 12 月

(8)

章,需後續追蹤者有後續追蹤紀錄。

□+1 分:仲介機構對於雇主服務紀錄次數,親自 訪問比例達 50%以上。

(3)提供外籍勞工資訊(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 文件為基準) (複選) (+4 分):

□+2 分:於簽訂服務契約或外籍勞工交付雇主時 提供:外籍勞工報到紀錄表、相關法令 宣導、入國工作或生活須知

□+2 分:資訊週期:提供 80%以上外籍勞工,資 訊週期至少 3 個月一次。

(4)提供雇主資訊(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 為基準) (複選) (+4 分):

□+2 分:於簽訂委任契約或外籍勞工交付雇主時,

提供雇主外籍勞工交付雇主紀錄表、雇 主應辦事項、法令宣導、聘僱外籍勞工 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

□+2 分:資訊週期:提供 80%以上雇主,資訊週 期至少 3 個月一次。

(5)提供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服務(複選) (+5 分)

□0 分:無提供任何非勞工行政服務。

□+1 分:對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事務之服 務建有資源聯絡名冊,並有因應諮詢 輔導機制。

□+1 分:對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事務之諮 詢輔導需求,能運用前述資源聯絡名

31 日止,仲介機構為雇主或外籍勞工提供服務之 平均週期。

2. 資訊週期、資訊紀錄:

(1)以抽查方式請仲介機構提出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 資訊之紀錄,並檢視其提供方式及資訊內容。

(2)評鑑人員可當場聯繫雇主及外籍勞工核對仲介機 構是否確有提供資訊。

(3)雇主部分:

①外籍勞工交付雇主紀錄表:於外籍勞工交付 雇主時記載仲介機構交付雇主之文件資料及 相關法令宣導文件等,並請雇主簽收。雇主 未簽收者,不列計。

②外籍勞工交付雇主紀錄表須完整記載服務人 員簽章、雇主簽章及日期等 3 項。缺一者不列 計。

③雇主應辦事項:至少須包含辦理外籍勞工健 檢、居留證展延及繳交健保費、就業安定費等 5 項規定及時間。缺一者不列計。

④法令宣導:至少須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7 條等 4 項規定。缺一 者不列計。

⑤聘僱外籍勞工工作或生活管理須知:至少包 含外籍勞工管理規則、外籍勞工來源國社會 或風俗民情、外籍勞工工作及生活管理注意 事項等 3 項。缺一者不列計。

(4)外籍勞工部分:

(9)

冊及諮詢輔導機制,自行提供諮詢、輔 導或轉介相關單位輔導,且處理紀錄 均有經主管簽章,需後續追蹤者有後 續追蹤紀錄。

□+1 分:經現場隨機抽問主辦業務員工,熟悉相 關資源聯絡名冊、諮詢輔導機制及流程 者。

□+2 分:活動:自行舉辦或參與政府機關或民間 團體所舉辦之活動方案,提供雇主及 外籍勞工相關非勞工行政服務,促進 雇主及外籍勞工勞資和諧或提高外籍 勞工社會參與,有實績證明者。

(6)終止委任相關文件點交(複選) (+3 分):

□0 分:未備置空白雇主終止委任文件及雇主點 交清單、外籍勞工終止服務文件及外籍勞 工點交清單。

□+1 分:有與雇主簽訂書面終止委任契約;或無 雇主終止委任案件,但備有空白終止 委任文件。

□+1 分:有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終止服務契約;

或無外籍勞工終止服務案件,但備有 空白終止服務文件。

□+1 分:雇主提出終止委任時,確實將保管之許 可函及相關文件點交予雇主或其委任 之仲介機構,並經雇主或其委託人簽 收;或無雇主提出終止委任案件,但

①外籍勞工報到紀錄表:於外籍勞工入國或交 付雇主時,記載仲介機構交付外籍勞工之相 關資料、法令宣導等文件,並請外籍勞工簽 收。外籍勞工未簽名者不列計。

②外籍勞工報到紀錄表須有中文及外籍勞工母 國語文對照,並完整記載服務或雙語人員簽 章、外籍勞工簽名或蓋章及日期等 3 項。缺一 者不列計。

③法令宣導:須至少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73 條等 5 項 規定。缺一者不列計。

④入國工作或生活須知:須至少包含工作規則、

我國社會或風俗民情、勞工在台工作及生活 注意事項等 3 項,缺一者不列計。

⑤交予外籍勞工之法令宣導及工作、生活須知 等文件均須翻譯為外籍勞工母國語文。無外 籍勞工母國語文者,不列計。

3. 相關資訊須有交付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紀錄或證明,未 能提供交付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相關證明者,不列計資 訊週期。

4. 資訊週期係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仲介 機構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資訊之平均週期。

5. 提供外籍勞工及雇主非勞工行政服務:

(1)請仲介機構提供外籍勞工及雇主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之非勞工行政服務資料,

說明提供諮詢或輔導服務方式及相關資源聯繫管

(10)

備有空白雇主點交清單。 道。

(2)非勞工行政服務係指:非勞工主管機關主管事項

(如:相關入出境問題、稅法、衛生醫療、心理諮 詢、休閒文化等),其資源聯絡名冊係指為提供 非勞工行政服務所運用之各項相關資源。

(3)非勞工行政服務須至少包含標準作業流程

(SOP)、資源聯絡名冊及處理紀錄表等 3 項,缺 一者不列計。

(4)資源聯絡名冊,至少建有資源單位、服務項目、聯 絡方式、服務時間等項目資料,缺一者不列計。

(5)處理紀錄表內容應包含服務人員姓名、外籍勞工 姓名、雇主姓名、諮詢輔導經過、諮詢輔導結果等 5 項。缺一者不列計。僅備置空白處理紀錄表者,不 列計。

(6)評鑑人員可當場詢問員工、外籍勞工或雇主是否 有資源聯絡名單、諮詢輔導機制。

(7)活動:至少應以書面說明(a)活動主題及內容

(至少含時間、地點及舉辦方式)、(b)參與人 員及單位團體、(c)照片或服務過程費用支出證 明及(d)成果摘要等 4 者,缺一者不列計。如僅 為訪視或資訊提供者,不列計。

6. 終止委任文件須至少包含仲介機構簽章、雇主簽章及 終止日期等 3 項。缺一者不列計。

7. 終止服務文件須至少包含仲介機構簽章、外籍勞工簽 章及終止日期等 3 項。缺一者不列計。

8. 點交清單應包括:點交文件之名稱、日期,並經雇主

(11)

簽章,缺一者不列計。

2.申訴及異常事件處理 (9 分)

得分小計:

(1)申訴之處理機制(1 分):

□0 分:無設置申訴處理機制。

□1 分:對雇主及外籍勞工之申訴,建有因應處 理機制。

(2)提供外籍勞工申訴、反映及緊急聯絡管道(+ 1 分):

□0 分:未提供外籍勞工申訴、反映或緊急聯繫電 話。

□+1 分:於簽訂服務契約或外籍勞工交付雇主時 提供外籍勞工申訴反映或緊急電話,

並運用所建立之申訴處理機制處理案 件,且處理紀錄均有經主管簽章,需 後續追蹤者有後續追蹤紀錄。

(3)提供雇主申訴、反映及緊急聯絡管道(複選)( +2 分) :

□0 分:未提供雇主申訴、反映或緊急聯繫電話。

□+1 分:於簽訂委任契約或外籍勞工交付雇主時 提供雇主申訴、反映或緊急聯繫電話。

□+1 分:運用所建立之申訴處理機制處理案件,

且處理紀錄均有經主管簽章,需後續 追蹤者有後續追蹤紀錄。

(4)異常事件處理機制(複選)(+5 分):

□0 分:未建立異常事件處理機制。

□+1 分:對雇主及外籍勞工發生異常事件,建有 因應處理機制。

□+1 分:對雇主及外籍勞工發生之異常事件,建

目的:仲介機構須提供雇主申訴、反映問題及緊急聯繫管 道,以利雇主對於仲介機構提供之服務不滿意、發生 勞資爭議或意外事件時之聯繫。仲介機構須提供外籍 勞工,通曉其母語之申訴、反映問題及緊急連絡管道,

以利外籍勞工對於仲介機構提供之服務不滿意、發生 勞資爭議、適應不良、抱怨或意外時之聯繫。仲介機構 須對於異常事件研擬處理機制,以達解決問題之時 效性,並減少爭議。

說明:

1. 外籍勞工及雇主申訴案件係指所有外籍勞工及雇主對 仲介機構行政作業或服務品質提出反映、申訴或要求 服務。

2. 請仲介機構提供資料,說明對外籍勞工及雇主對仲介 機構行政作業或服務品質提出申訴、反映問題或緊急 事件之聯繫管道。

3. 請仲介機構提供受理申訴、反映問題或緊急事件後之 處理機制,檢視其處理過程及結果,例如回報制度 或設有能隨時聯繫之服務人員,並能迅速為外籍勞 工及雇主處理問題等。

4. 外籍勞工聯繫管道須能由通曉外籍勞工母語人員受理 者,始列入計算。

5. 申訴處理機制須至少包含標準作業流程(SOP)及處理 紀錄表等 2 項,缺一者不列計。

6. 申訴處理紀錄表須至少記載雇主姓名、外籍勞工姓名、

受理日期、受理人員姓名及反映事項等 5 項。缺一者 不列計。

7. 請檢視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之處理

(12)

有所需運用之資源聯絡名冊。

□+1 分:運用所建立之處理機制處理案件,且處 理紀錄均有經主管簽章,需後續追蹤 者有後續追蹤紀錄。

□+1 分:對於性侵害等涉及人身安全之處理機制,

有與主管機關連繫通報機制及採取相 關保護措施者。

□+1 分:經現場隨機抽問主辦業務員工,熟悉相 關處理機制及流程者。

紀錄。

8. 異常事件處理機制:仲介機構須對於異常事件研擬處 理機制,以達解決問題之時效性,並減少勞資爭議。

(1)雇主異常事件處理機制:至少須建立包含勞資爭 議、雇主死亡、被看護者死亡、積欠薪資、雇主遭外 籍勞工性侵害等 5 項重大事件之處理機制。缺一不 列計。

(2)外籍勞工異常事件處理機制:至少須包含行蹤不 明、受傷、死亡、外籍勞工遭雇主或雇主以外之其 他人性侵害、施暴等 5 項重大事件。缺一者不列計。

(3)處理機制須至少包含標準作業流程(SOP)及處理 紀錄表等 2 項。缺一者不列計。

(4)異常事件處理之資源聯絡名冊係指為處理異常事 件所運用之各項相關資源,至少建有資源單位、

服務項目、聯絡方式及服務時間等項目,缺一者 不列計。

(5)異常事件處理紀錄需至少記載雇主姓名、外籍勞 工姓名、發生及受理日期、受理人員姓名及異常發 生事項等 5 項,缺一者不列計。

(6)請仲介機構提供異常事件處理程序及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之案例處理紀錄,並檢視 其處理過程及結果,其處理程序應符合法令規定。

3.滿意度調查(16 分) 得分小計:

(1) 外籍勞工服務品質調查 (8 分):

(2) 雇主服務品質調查 (8 分):

目的:為瞭解外籍勞工及雇主對仲介機構服務品質滿意 程度,並予分析及研擬改善措施。

說明:

1.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民意調查單位辦理,再予 計分。

(13)

2. 無法取得受評仲介機構當年度雇主及外勞之有效樣本 者,將以其目前服務之雇主及仍在臺之外勞為替代樣 本進行調查。

3. 承上,如仍無法取得有效樣本時,將以當年度受評仲 介機構無滿意度調查之分數,佔扣除滿意度調查分數 之總分數比重,換算其總分數。例如:滿分為 100 分,

扣除滿意度調查分數 16 分後之總分數為 84 分,某仲 介機構無滿意度調查分數為 60 分,則其總分數為 60 分÷84 分×100 分=71 分。

4. 調查內容包含:仲介機構是否依規定收取費用、是否 詳細向雇主及外籍勞工說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對雇主 及外籍勞工聯繫提供服務情形、對仲介機構人員專業 知識、服務態度、辦理作業時間、協助溝通適應等滿意 情形、是否主動積極探詢關懷外籍勞工於工作、生活上 是否有需要協助或反應之事項並協助通報主管機關等。

4、 其他事項(15%)

指標 評鑑標準 評鑑目的及說明

1.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 停營業者(3 分)

得分小計: 分

□0 分: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

曾受停業處分者,或累計曾申報暫停營 業 3 個月(不含)以上者。

□1 分: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

未曾受停業處分但累計曾申報暫停營業 3 個月(含)以內者。

□3 分: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

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目的:使仲介機構加強經營管理、遵守法令及永續經營,

以提供穩定之服務。

說明:

1. 檢視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情形(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期間(依實際停業起 始日期)曾受停業處分者,不予計分。

2.機場服務配合度(3 分) 得分小計: 分

(1)配合情形 (複選,+3 分)

□+1 分:配合事先上網登錄入國外籍勞工名單。

□+1 分:除符合前項外,並配合辦理外籍勞工法 令宣導講習措施。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外籍勞工入出國,應配合外勞機場 關懷服務計畫及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措施,以 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提高服務品質。

說明:

1. 仲介機構如經函知有未事先上網登錄接機服務或以抽

(14)

□+1 分:提供外籍勞工緊急電話聯繫卡。

□0 分:無上述情事者。

查方式當場請其提出外籍勞工出入國相關資料而未能 提出,即屬未能配合事先上網登錄入國外籍勞工名單 及未能配合宣導講習措施。

2. 上網登錄資料,仲介業者應自行下載清冊證明。

3. 緊急事件聯繫卡中需以外勞母語註明:仲介機構名稱、

仲介機構電話、仲介機構地址、緊急聯絡人姓名、緊急 聯絡人電話等 5 項,缺一者不列計。

3.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比例 (3 分)

 得分小計: 分

(1)仲介機構人員之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比 例(2 分)

□0 分:取得證書人數僅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

□1 分:除取得證書人數已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

且 取 有 證 書 人 數 已 高 於 法 定 人 數 1 人

(含)者。

□2 分:除取得證書人數已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

且 取 有 證 書 人 數 已 高 於 法 定 人 數 2 人

(含)以上者。

(2)綜合評分(1 分)

□1 分:仲介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 代表人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0 分:無上述情事者。

目的:為提昇仲介機構服務之專業性。

說明:

1. 請仲介機構提供公司人員名冊及專業人員證書,以利 評鑑委員查核。

2. 依據就業服務法子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 6 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1)從業人員人數在 5 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 人員至少 1 人。

(2)從業人員人數在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者,應置就業 服務專業人員至少 2 人。

(3)從業人員人數逾 10 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至少 3 人,並自第 11 人起,每逾 10 人應另增置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1 人。

3. 因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違法情形影響仲 介機構許可證申請,故鼓勵仲介機構上述人員取得專 業人員證書,具備經營所需之相關法令及專業知能。

4. 前項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之資料以

(1)機構許可證所登載之負責人或代表人或(2)公 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所載認定。

(15)

4.外國人行蹤不明比率及 協尋措施(3 分)

 得分小計: 分

□0 分:有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但未有鼓勵、協尋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投案措施。

□1 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比率達 1.9%以上,並 有鼓勵、協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投案措施

□2 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比率達 0.7%以上未滿 1.9%,並有鼓勵、協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投案措施。

□3 分: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比率未達 0.7%,並有 鼓勵、協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投案措施。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加強諮詢服務及法令宣導,並配合 政府政策,以減少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率,促進社會 安定。

說明:

1. 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外籍勞工入國半年 行蹤不明人數/總仲介外籍勞工人數。

2. 統計期間為當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行蹤不 明比率參考統計對象為:97 年度全數仲介機構之外籍 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均值約 1.9%,成績達 A 級 之仲介機構,其外籍勞工入國半年行蹤不明比率均值 約 0.7%。

3. 請仲介機構提供受評期間曾鼓勵或協尋行蹤不明外籍 勞工投案之相關資料(未有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者免 附),另如有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證明者,應由該等 機關(單位)證明出具,以利評鑑委員查核。

5.綜合評分(3 分)

 得分小計: 分

本項之計分由評鑑委員共識決定之。 目的:為透過評鑑委員實地評鑑的專業判斷,瞭解仲介 機構服務品質。

說明:由評鑑委員自行針對仲介機構服務紀錄品質、文件 整理完整性、提供資料速度、接受評鑑配合度及創新 服務措施等,給予綜合評分。

總分 評鑑委員意見

評鑑委員簽名 評鑑日期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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