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項目及基準 類別 項 目 基 準 教師鐘
點費
一、補救教學課程 鐘點費
一、因應安置學生轉銜學習所需開設 補救教學課程費用。
二、鐘點費依教師職級編列,視學校收 費情形酌予補助。
二、未達開課人數 課程鐘點費
一、因應安置學生所需開設課程,且未 達開課人數之教師鐘點費。
二、鐘點費依教師職級編列,視學校收 費情形酌予補助。
三、重補修學分課 程鐘點費
一、轉型或退場學校:
(一)因應當屆畢業生及延修生所 需開設之重補修學分課程鐘 點費。
(二)其他學生必修課程之重補修 學分課程鐘點費。
二、協助安置學校:
(一)因應安置學生所需開設之重 補修學分課程鐘點費。但屬學 校原應開設之課程者,不予補 助。
(二)五專部分,優先考量四年級及 五年級安置學生需求。
三、鐘點費依教師職級編列,其補助比 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交通費 一、住校生返鄉專 車費
一、安置學生住校返鄉之專車費用。
二、核實補助。
二、學生通勤費 一、安置學生因轉學通勤需額外增加 之交通費用。
二、依原校至轉入學校間之大眾運輸 工具費率核計,最高以不超該轉 入 校 之 四 人 房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為 限。
三、住校生或居住地離學校未超過十 公里者,不予補助。
四、延畢生以補助安置第一年為原則。
三、校外專班教師 交通費
一、因安置學生需要,至校外專班授課 教師所需之交通費。
二、以大眾運輸工具費率核計。
導師費 一、校內、外專班置導師所需費用。
二、依各校標準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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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住宿費 一、安置學生因轉學所需住宿費用。
二、依 轉 入 校 之 四 人 房 宿 舍 收 費 核 計。
三、延 畢 生 以 補 助 安 置 第 一 年 為 原 則。
教學助理費或工讀費 一、因應安置學生所需行政庶務、課業 學習協助及課後個別輔導所需教 學助理或工讀生費用。
二、教學助理費或工讀費,每科、系、
所每學期合計最高補助一百四十 四小時。
行政助理費 一、因應安置學生人數或轉入系所較 多,需專人處理行政事務之人事 費。
二、依實際需要,就下列各點擇一補 助:
(一)安置學生科、系、所合計達十個 以上者,補助一人。
(二)安置學生每滿一百人者,補助一 人。
保險費 因 維護 學生 受教權益所需之保險費 用,包括學校依法應負擔之教學助理、
行政助理之勞保、健保等保險費用。
場地使用費 一、因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所需租借校 外場地使用費。
二、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用。
學雜費收入差額 安置學生繳交之學雜費,以不超過原 校標準為原則,協助安置學校依原校 標準收取學雜費之差額,酌予補助。
開設專班經費差額 一、於校內所設專班開課鐘點費,扣除 收取安置學生繳交學費之差額,
酌予補助。
二、於校外所設專班之場地費、設備 費、教師鐘點費、行政助理費等開 班所需經費,扣除收取安置學生 繳交學雜費差額,酌予補助。
其他 其 他依 實際 學生安置及轉銜學習所 需,經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之費用。
備註:表列教師鐘點費、教學助理費、工讀費、行政助理費等項目 為階段性補助,以補助第一年之安置需求為原則,俾協助學生順利 轉銜學習;第二年起,學校應自行編列預算支應;惟情況特殊,經 管理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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