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市場化的相關理論
教育市場化在前一章的基本概念下,仍有許多相關理論及實務值 得進一步探討,以達成本研究之目的。因此以下將分別從教育市場化 的指標、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條件、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教育市場 化的實施限制與因應策略、教育市場化的發展情形與相關實例等進行 探討。
第一節 教育市場化的指標
根據王文科等(1994)、黃政傑等(1996)、簡茂發等(1998)的 研究指出,所謂指標係指一種可以進一步探知事物基本特質的標準,
且可經由量化方式顯示制度或部份制度的表現情形,藉此進而瞭解制 度或系統發展的狀況與趨勢,以導引其未來進一步發展。因此教育市 場化的指標,即在於獲得一些與教育市場化相關的特徵,以作為進一 步瞭解教育市場化發展情形與支持情形的調查依據。然而值得說明的 是,當前無論是國內或國外的文獻資料,直接論及教育市場化指標者 甚少,因此為避免歸論不足,將針對相關文獻資料中論及規準、特徵、
特性等可供訂定指標參考的論述,根據其意含推論與之相關的指標意 義。
目前國內外對於教育市場化指標研究最著名的,莫過於設於美國 哥倫比亞大學校內的「教育民營化的國家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Privatization in Education, NCSPE),他們提出四項規 準:選擇自由、生產效率、平等、社會凝聚力。並指出前兩項可明確 作為教育市場化的指標,後兩項則在屬性上明顯偏向與指標相反的一 方(Levin,2000b)。以下將先對此加以說明,再分析其他學者專家對 於教育市場化指標之看法,最後歸納出本研究的教育市場化指標。
Levin(2000b)指出前述四個規準的詳細判定如下:一、選擇自 由:須符合學生個別需求與共同課程標準的要求。二、生產效率:須 檢測教育成本與學生學術成果。三、平等:須為著種族、收入、性別 等的區別,提供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服務。四、社會凝聚力:須重視 共同公民參與,這包括對於歷史、政治、法律、公民權與責任、經濟 組織與功能、政治法律系統、共同語言等的瞭解。
另外對於前述兩個教育市場化指標與後面兩個偏向相反的指標,研
究中心的相關研究人員,根據研究與實證分析提出進一步的說明如下:
一、選擇自由
Levin(2004)指出選擇自由絕對是教育市場化的優先指標。並認 為當前對此議題的研究不應放在「選或不選」的議題上,而當著重在 探討「我們如何選擇」。他並根據教育市場化與選擇自由的研究結果 指出:(一)為增進新的私有市場需求,長期的促進學校數目增加是 有其必要的,這也與政府對學校的支持有關。(二)經證明,給予家 長更多選擇權可提高其對學校的滿意程度。(三)影響家庭教育選擇 的因素:1.家長不具理性思考,加上其他因素而無法理性選擇(選出 最適合學生的學校)。2.低收入戶有近 1/4 不會使用教育券超過三 年。3.私校排定特定學生(尤其是宗教學校,約佔全美私校的 75%)。 4.私校反對太多的規定。
二、效率
Belfield 與 Levin (2002)指出效率是教育市場化的第二項指標。
在教育領域引進市場機制,其中之一的因素是因政府無效率、缺乏競 爭,而選擇與競爭是改善效率的良方。競爭須在有各種不同的提供 者,在面對相關合法的規定時,能滿足消費者之需要。藉著更多競爭 可創造學校更高的品質與更多的教育成果,如成績。根據 Belfield 與 Levin (2002)針對 1972-2002 年,超過 40 份有關競爭與教育成果的 研究進行分析顯示,競爭無論是在學區內、學區間、或公私校間,只 要是在同一標準之下,是會影響教育成果的。換言之競爭確實對學生 學術成果有助益,這項研究顯示,競爭也會對學校產生更有效的教 學,帶進更多的入學量。
三、平等
Levin 與 Belfield(2003)指出教育市場化一般最引人詬病之處,
即在於教育平等的問題。市場和平等的爭議主要有五:(一)圖利高 收入者(二)教育券或抵稅措施,使得富家較易獲得較多的教育服務
(因其擁有最多的資源)(三)高教育的父母愈能掌握資訊(四)富 者將透過市場獲得更多利益(五)社會階層現象將增加。
四、社會凝聚力
Levin 與 Belfield(2003)指出,一般針對教育市場化的研究,
都會質疑市場化強調個人利益與選擇,將對社會凝聚力產生傷害。而 為促進民主社會的公民需求,學校必須傳輸共同課程、目標、價值、
語言、政治趨向等給學生,尤其公校作為公共經費贊助對象,更有義
務如此。然而在市場化下,因著一般家庭重視私人利益大過社會利 益,因此將選擇避讀這種強調公共價值的學校。但實際上,在美國弔 詭的現象是,相較於公校,私校反而提供更多的公民教育,同時也無 證據顯示孩子選擇私校就讀,會使其社會凝聚力降低。Friedman 也認 為,雖然強迫的義務教育迫使政府必須明訂學校基本價值、信念、與 知識,但即使是在家教育者,也會教孩子與學校課程一致的事物,反 而對於一些公民價值、信用、原則等,他們反而會教的比學校還好。
因 此 不 必擔 心多元 自 由 的教 育型態 會 使 社會 凝聚力 散 失 (引 自 Kane,2002)。
根據上述美國「教育民營化的國家研究中心」對於教育市場化指 標所做專門而深入的研究,主張選擇自由與生產效率是最明確的指 標。以下再根據國內外學者專家對於教育市場化指標或可供訂定指標 參考之相關特徵、特點或特性的看法(參見表 3-1),依序探討於次:
李家宗(1997)綜合學者專家對於教育市場導向理念的分析,歸 納出幾項教育市場化指標:競爭、選擇、多樣化、經營績效、民營化。
莫家豪(2002)指出八項教育市場化指標為:一、自負盈虧。二、
市場興起。三、國家作為教育提供者的減弱。四、採納市場管理原則。
五、市場主導課程。六、院校創收。七、內部競爭。八、強調效益。
楊士賢(2003)的研究,歸納學者專家的研究,指出教育市場化 的指標為:一、市場競爭。二、家長選擇。三、學校自主。四、多樣 化。五、民營化。
李曉康(2002)在探討市場化與管理主義的思潮時,認為市場化 與新一波的管理主義所具有共同的特徵或指標,就在於:一、注重績 效與效益。二、提高管理效能與營運效率。三、提高服務或產出質量。
楊思偉(2004)歸納過去十年來,有關各國教育市場導向的文獻,
整理出三大主要指標或訴求為:一、學校競爭與淘汰。二、家長教育 選擇權。三、學校組織的重構與分權。
趙婷婷(2002)根據大學教育市場化的研究指出,教育市場化所 帶來的變化特徵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競爭與效益。而這也是教育市場 化最主要的指標項目。他認為競爭機制與效益觀念是市場經濟的主要 特徵,也是市場化後大學與之前不同之處。
Gewirtz、Bowe 與 Ball(1994)指出教育市場化的主要特徵在於 選擇與競爭。欲透過選擇與競爭,取代科層制的計劃與控制。
Levin(2000b)認為教育市場化的主要特徵在於競爭。透過競爭 的手段,以達成更多教育選擇與更高的教育效率的目的。
Smith(2003)主張教育市場化具有以下的指標特徵:一、強調 選擇競爭。二、主張解除管制。三、重視革新效率。四、迅速回應消 費者需求。五、彈性。六、成果導向。
歐用生(2000)認為市場化的教育政策在教育改革上具有以下特 點:一、中央教育權威下放。二、教育系統向下授權。三、加強機構 的自主。四、學校本位的行政管理。五、加強家長選擇和社區參與。
何金針(2003)綜合許多研究指出,教育市場化的特性包括教育 鬆綁、刺激競爭、提昇效率、重視效能與品質管理、績效責任、多元 等。
蓋浙生(2004)歸納中外學者對教育市場化之特性的看法,有以 下五點:一、減少干預,解除管制。二、尊重市場機能。三、重視消 費者(家長及學生)權益。四、以競爭提高效率。五、反映成本並確 保品質。
尹佳李越(2004)認為學術界所主張的教育市場化,主要有以下 特性:一、強調教育可以作為商品的特性,並透過市場規律引入競爭。
二、針對政府對教育投資不足的狀況,引入民間資金來為受教者提供 更多的學習和升學機會。三、權力下放、非政治化、多樣化、商品化、
競爭與合作。
小結
綜合歸納前述美國「教育民營化的國家研究中心」與其他國內外 學者專家,對於教育市場化指標所提出的看法,可以獲得本研究教育 市場化的指標,共有十項。這其中又以選擇自由、重視績效、校際競 爭、解制鬆綁等四項指標,獲得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最多的支持。說 明教育市場化主要強調以解除教育管制、促進校際競爭,並透過家長 學生的學校選擇,獲得更高的教育績效。以下茲依據這些指標被學者 專家提出的多寡,以綱要條列方式依序呈現如下:
(一)校際競爭:透過市場機制,讓各校在市場中自由競爭。
(二)重視績效:強調教育生產與革新的效率、效益、績效責任。
(三)選擇自由:增加家長或學生對學校的選擇權利與機會。
(四)解制鬆綁:政府解除或減少對教育與學校的管制。
(五)教育多元:在學校辦學上,呈現更為多樣化的情形。
(六)消除壟斷:透過開放市場,消除學校教育為政府或少數私 人獨佔經營的情形。
(七)學校自主:學校獲得更多自主的權利與責任進行本位管理。
(八)民營化:鼓勵民間興學或移轉現有公校交由民間經營管理。
(九)市場管理:教育界尊重市場機能,且學校採用更多市場管 理行銷方法。
(十)回應需求:更多聽取家長與學生意見,並迅速回應其要求。
表 3-1 學者專家對教育市場化指標的看法之歸納分析
教育市場化之指標 學
者 專 家
選擇 自由
重視 績效
校際 競爭
教育 多元
解制 鬆綁
消除 壟斷
學校 自主
市場 管理
民營 化
回應 需求
Gewirtz 等
★ ★
李家宗 ★ ★ ★ ★ ★ 歐用生 ★ ★ ★
Levin ★ ★ ★ 莫家豪 ★ ★ ★ ★
趙婷婷 ★ ★
李曉康 ★
楊士賢 ★ ★ ★ ★ ★ Smith ★ ★ ★ ★ ★ 何金針 ★ ★ ★ ★ 蓋浙生 ★ ★ ★ ★ ★ 尹佳李
越
★ ★ ★ ★
楊思偉 ★ ★ ★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二節 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條件
教育市場化強調教育措施由政府政策主導轉為市場機制主導。對 於我國而言,教育事務一直是以政府辦理為主,因此離市場化仍有一 段距離。蓋浙生(2004)以高等教育為例指出,我國高等教育雖歷經 開放增設、調整政府與大學關係、放寬管制、及近來倡議的進退場機 制等,有走向市場導向的趨勢,但就其內、外部管理機制而言,市場 導向的條件仍未臻成熟。因此整體而論,我國教育若是要朝向市場化 發展,就必須先具備一些市場化的條件,方能無虞地落實推動。以下 將就國內外學者專家對於教育市場化實施條件的具體看法或主張,分 述如下:
李家宗(1997)在探討市場導向在教育上的應用發展時,引述郭 為藩在 1995 年的看法,認為教育自由化是尊重市場調節機能,減少 政府不必要的干預與管制。因此可視為教育市場化的先置條件,而其 具體措施如:廢除一切由政府機關主導的學術審議或評鑑制度、採取 自由訂定的學費與招生政策、廢除課程標準或課程指引、協助私立學 校發展的政策等。
陳蘭枝(2003)認為教育的市場機制要發揮有效的作用,就必須 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就業市場的充分發展:因為教育的供需是由 就業市場的供需衍生而來,因此只有在就業市場充分發展時,市場機 制才能有效將就業市場的供需情況,反映到教育市場,引導教育資源 進行合理分配。二、教育的消費者與供給者須成為「自由經濟人」:
亦即教育的消費者能自由選擇消費內容;教育的供給者能自主辦學。
三、充分競爭:只有在教育供給者間產生充分競爭的情況下,才能真 實反映教育的供需情形,並藉此引導教育資源,從辦學效率低的學校 流向效率高的學校。四、價格的存在:市場在調節教育供需時,必須 仰賴價格來調節供需,以達成教育供給與需求間的均衡。
蓋浙生(2004)分析我國高等教育市場化條件未臻成熟的因素,
而這些因素也正可作為教育市場化的條件,包括:一、明顯的市場區 隔與產品定位:所謂市場區隔,是基於教育消費者並不是單一的整 體,他們對教育產品的需求、購買態度或購買行為等可能都有差異。
因此教育生產者應選擇一個或數個區隔體,作為行銷目標,以爭取顧 客。產品定位則是鎖住顧客群,讓教育產品能在市場中或顧客心中,
佔有一席之地。二、能善加運用行銷理念:要以消費者為導向,營造 一個有利的條件來吸引優秀的學生,這包括從招生、募款、課程、學
校定位等方面進行。三、建立市場競爭機制:影響市場機能最主要的 因素就是競爭程度,至於競爭的完全或不完全,係根據供應者對市場 價格的影響力。對價格愈沒有影響力,愈接近完全競爭市場。另外除 了根據能否反應價格機能,來判定其競爭機制外,也可經由教育供應 者是否能自由進出市場來判定。四、建立完善的評鑑機制:目的是為 了讓家長及學生對學校有充分的瞭解,以作為選擇依據。且可彌補學 費高低無法反應教育品質優劣時,提供另一種參考依據。此外評鑑結 果也可作為各校改善辦學品質的動力。
Gintis(1995)認為市場化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許多供應商。
二、產品性能應為消費者熟知。三、消費者係理性且知自身喜好的。
四、市場的價格係由供需均衡來決定。五、產品係私人財貨。換言之,
就教育市場化而言,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一、有許多可供選擇的學 校。二、家長或學生能充分掌握各校辦學特色的相關資訊。三、家長 或學生必須充分瞭解自己需要,並以理性選擇學校。四、教育費用應 由市場供需機制來決定。五、教育必須成為可供交易的私有財。
Whitty、Power 與 Halpin(1998)在「教育中的分權與擇校:學校、
政府和市場」一文的引言中,引用 Levacic1995 年的說法,認為公營 事業的市場化發展主要在於,需求與供給的分離,以及需求方可在不 同的供給方中作選擇。換言之,教育市場化下,教育服務的提供與教 育財政的支持是相分離的,政府辦理的學校要和民間團體辦理的學校 相互競爭,提供教育服務。然而,他們認為義務教育的市場比較接近 准市場,無法完全擺脫政府的調控,且可能缺乏現金交易關係。因此,
他們主張在義務教育階段進行市場化,必須具備三條件:一、學校能 自主。二、家長可擇校。三、相當程度的公開績效責任與政府調控。
Peddle(2001)在「政府需要參與小學和中學事務嗎?」《Does government need to be involved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一 書中,探討政府在教育市場化中的角色問題時,認為推動教育市場化 須具備的條件,就是政府必須繼續在市場中發揮其特定功能,也就是 維護市場秩序的功能。此功能包括以下三者:一、建立並維持教育市 場的價格系統。二、調整並維護市場成果所形成的共同公平問題。三、
介入以減少市場失靈的情況發生。
Hess(2003)根據他對委辦學校、契約學校、以及教育券計劃所 做的研究分析指出,教育市場化主要在於將市場機制引入教領域內。
而要將市場機制引入教育領域,必須先推動以選擇為主的教育改革,
使教育領域內擁有各種選擇權利與機制。其次再擴大公共對教育的參 與,以去除既有的教育壟斷。最後再強化個別消費者(家長或子女)
的教育權力。換言之,教育市場化必須以三者為條件:建立選擇機制、
擴大公共參與教育、強化受教者的教育權力。
其次,由於教育市場化是根源於市場與市場化的一些基本概念,
因此有關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條件為何,可以先參考一般市場成立或運 作的條件,作為基礎。根據高希均等(2002)的研究指出,一個完全 競爭的市場必須具備四種條件:
一、廠商數目眾多。
二、每廠商產品品質完全相同。
三、廠商可自由進入或退出市場。
四、廠商與消費者對產品價格和產品品質,都具有充分訊息。
除此之外,張世賢與陳恆鈞(2001)認為完全競爭的市場,除了 上述四項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一、產品的成本與效益,都反映在供給與需求線上。
二、沒有任何人為的限制,每個人都是追求自利,不會有價格協定 或勾結情形。
從上述建立一個完全競爭市場所須具備的條件中,轉換成教育的 市場化條件,則可包括以下幾點:
一、在教育市場內,可供選擇的學校數目眾多。
二、每間學校的教育內容與水準不至相差太大。
三、學校經營者在教育市場中,可根據實際情形自由決定經營或關 閉學校。
四、學校與家庭對於教育費用與教育品質,都能充分掌握相關訊息。
五、學校教育的成本與效益,都反映在供給與需求間的互動關係上。
六、教育市場中,學校與家庭都是自利導向,沒有從事價格協定或 勾結的情況。
小結
綜合分析前述建立完全競爭市場的條件與學者專家的看法,可以 歸納出教育市場化的條件,共可分成五大項:
一、必須建立學校選擇的機制:學校選擇是教育市場化的首要條
件。然而由於在實施上,因其所涉及的事項甚多,因此可以將這些相 關事項,合視為一種選擇機制,包括:(一)必須有許多可供選擇的 學校。可由政府擴大公共參與的方式來達成。(二)必須建立教育選 擇機制。賦予家長或學生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力。(三)必須讓家長 或學生充分掌握各校的相關資訊。以作為理性選擇學校的依據。(四)
每間學校的教育內容與水準不至相差太大。
二、必須建立健全的教育市場:因為教育市場化就是要透過教育市 場的供需系統,來達到資源有效分配的目的。而建立此一市場必須做 到:(一)必須讓教育費用透過市場機制來決定。政府應建立並維持 一個價格系統。(二)必須讓教育成為一種可交易的財貨。教育必須 是一種可營利、買賣的商品。(三)必須促進教育自由化。亦即減少 政府的干預與管制。(四)必須建立市場競爭機制。唯有充分競爭,
方能真實反應教育的供需情形,並促進教育的革新。(五)學校經營 者在教育市場中,可根據實際情形自由決定經營或關閉學校。(六)
學校教育的成本與效益,都反映在供給與需求之間的互動關係上。
(七)教育市場中,學校與家庭都是自利導向,沒有從事價格協定或 勾結的情況。
三、必須有效做好市場監督工作:因為市場的無秩序或失靈現象,
將破壞市場化的美意,且危害教育體制的正常運作。因此監督工作刻 不容緩,這項工作至少應包括:(一)必須公開明訂績效責任與評鑑 制度。以維持教育水準,並供家長學生參考。(二)政府必須維持市 場秩序與保障公平。即政府須成為監督者,避免市場失靈與不公的情 形發生。
四、學校必須擁有自主管理的權力:學校擁有自主權,方能建立學 校特色,提供多元的選擇,並在市場中與其他競爭者,一同爭取學生 的入學。為達成此目標,就必須讓學校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使其得以 進行本位管理。
五、學校必須進一步具備市場經營能力:方能確保其在市場中不被 淘汰,並擁有擴展市場的能力。此一經營能力至少應包括:學校能進 行市場區隔及產品定位,以滿足消費者需求並爭取顧客。
在上述五大項的條件中,其中大部份都必須由政府主動來予以完 善,只有第五項市場經營條件是由學校主動推動進行,而由政府從旁 輔導。尤其有關市場機制條件的具備,其中具體條件項目甚多,政府
必須積極予以完備,方能確保市場機制的運作。顯見在滿足教育市場 化的條件上,政府必須擔負許多責任。且即使在教育市場化實施後,
政府猶必須進行監督工作,以維持市場運作與秩序。另外,在上述的 條件中,由於有部份參酌一般市場化的條件,並且是以達成完全競爭 市場為考量。因此有些未必能適用於教育領域,例如其中所列,學校 經營者在教育市場中,可根據實際情形自由決定經營或關閉學校。這 對於受教者權益的保護明顯有違背之虞。因此諸如類似的條件,都猶 待進一步的商榷。
此外,根據學者專家的意見或看法,在上述實施條件的細項中,
又以教育費用透過市場機制來決定、建立教育選擇機制、與學校享有 一定的自主權,這三個條件最多被學者專家提及,顯示其重要性。茲 參見表 3-2。
表 3-2 學者專家對教育市場化條件的看法之歸納分析
學者專家 條件
Gintis 李家宗 Whitty 等 Peddle Hess 陳蘭枝 蓋浙生
有 許 多 可 供 選 擇 的 學校
★ ★
教 育 費 用 透 過 市 場 機制來決定
★ ★ ★
教 育 成 為 一 種 可 交 易的財貨
★
教育自由化 ★
明 訂 績 效 責 任 與 評 鑑制度
★ ★
政 府 必 須 維 持 市 場 秩序與保障公平
★
建立市場競爭機制 ★
建立教育選擇機制 ★ ★ ★ 家 長 或 學 生 能 充 分
掌握各校資訊
★
學 校 享 有 一 定 的 自 主權
★ ★ ★
學 校 必 須 進 行 市 場 區隔及產品定位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三節 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
前面章節有關教育市場化的探討,多停留在概念或理論層次,猶 必須進一步透過對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的探討來加以落實,方能成為 可推動或實施的具體方案。根據 Viteritti(2003)針對政治、市場、
和公共政策所進行的一項研究指出,當前有關教育市場化模式的探 討,主要就是將學校選擇的機制與市場效率下的各種教育經濟目標結 合,從中找出可行的途徑。然而事實上,教育市場的建立與現行制度 之間,存在著某種複雜的情形。誠如 Waslander(1999)在探討有關 教育市場的建構時指出,這其中甚至包括政治與文化因數的介入,因 此,它所使用的模式,通常不是單一面向的,而是由數個不同的模式 共同建構,方能真正建構出教育市場,並達成預期效用。以下將再進 一步深入分析探討。
首先,在探討教育市場化的模式之前,可先簡單探討市場化的實 施模式,以作為參考。根據 Weimer 與 Vining(1999)、張世賢與陳恆 鈞(2001)對市場化模式的看法,認為市場模式係促進市場化工作完 成的途徑,可先依據市場狀態,大致分成市場自由化、市場促進化、
與市場活潑化三大範疇,然後在不同的範疇狀態,使用不同的模式:
第一, 就市場自由化而言,係指潛在的市場,卻受限於政府管制而 無法自由運作者。因此為使現有市場更為自由競爭,可採取 以下三種模式:一、解除管制或開放的模式。二、民營化模 式。三、合法化模式。
第二, 就市場促進化而言,係指市場未存在者。因此對於現在並不 存在的市場,為使其加以改造並形成市場,可採取以下二種 模式:一、既存財貨的分配。二、創造可市場化的財貨。
第三, 就市場活潑化而言,係指市場內部機制未能有效運作者。因 此為促使市場內部機制有效運作,可採取以下二種模式:一、
拍賣。二、公開招標。
回顧我國教育市場化的特色,主要介於教育市場未存在或因政府 管制而無法有效運作的情形間。也就是介於上述市場促進化與自由化 之間,因此根據上述的市場化模式,轉換成教育市場化的模式,應先 透過將現有教育資源(包括經費、學校等)重新分配,並使教育成為 可供買賣的財貨,以促進教育市場之形成。其次再採用解除管制、民 營化、合法化等方式,使教育市場更為自由,形成健全的教育市場。
其次,根據本研究有關教育市場化之定義,主要係指藉由解除管 制,消除壟斷,將教育導向為一個趨近於自由競爭市場的歷程。因此 為達成此一目的,就必須透過各種實施模式,來創造出一個自由競爭 的教育市場。對此,Lubienski(2001)認為,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 應 建 立 在 一 個 思 考 原 則 上 , 就 是 從 政 府 對 教 育 的 鬆 綁
(decentralization)、家長和學生的消費者選擇(consumer choice)、與 由學校所構成的提供者間的競爭(provider competition)等三方面來 思考,尋找出可用的實施模式。根據以上原則,以下將分成兩小節,
分別就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的相關研究分析與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 的概述,來更具體探討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
壹、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的相關研究分析
戴曉霞(2000)針對高等教育的市場化指出,為促使高等教育朝 向完全競爭市場的理想模式發展,政府可採用下列方式加速市場化:
一、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就是減少政府對大學財務、人事、
課程等方面的管制,將決策權下放給學校,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
發展人事分類系統、規劃課程、協商各類合作契約等。檢言之,就是 以市場力量取代政府干預,賦予高教機構更大的管理彈性。
二、消除壟斷(de-monopolization):亦即政府放鬆或取消那些禁止 私立大學和公立大學競爭的規定,如收費標準、招生人數等。使公立 與私立學校能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競爭。
三、民營化(privatization):包括以出租或出售公有土地、基礎建 設、國有企業,並以契約、代用券、退費等方式來代替以往由政府提 供的公共服務。藉以增加私部門在高等教育經費上分擔的比例,強化 高等教育與經濟體系中私部門的關係,並提昇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扮 演的角色與份量。
四、設立準市場(quasi-market)機制:一方面滿足社會大眾需求;
一方面創造市場競爭壓力以提昇績效。
莫家豪(2002)從市場自由化的觀點指出,市場自由化係指政府 對已經存在的市場管制予以解除,藉以開放更多的參與者加入,使公 共領域或公共管理中產生一種內部競爭,引入自由競爭及採用自由市 場的供需法則運作,以求產生更高的效益。而其實施方式包括:
一、解除管制或開放(deregulation):即把原來的管制開放,讓更 多符合條件的社會大眾,參與競投及提供服務。
二、民營化(privatization):只由原來的管制:只允許政府為合法
的供給者或需要者,轉為開放給其他社會人士或團體參與服務的 提供,或由「非專利人士」營運有關服務。
三、合法化(legalization):指一些原來被法律視為非法經營者或 服務提供者,透過法律程序,確立他們在原來受政府禁止的公共 服務領域中,扮演提供者或經營者的角色。
盛冰(2003)在「教育科學」中撰文指出,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
美國的學校教育改革幾乎是以市場取向取代傳統的教育模式,歷經校 本管理、磁石學校、教育券制、委辦學校等改革模式,最後形成一種 將現有制度與前述市場模式結合的混合物,也是公立學校民營化的形 式之一,也就是契約學校,並可作為一種新的具體市場化模式。所謂 契約學校(contracting school)是一種市場取向的公立學校,用公共 資金投資運作,透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允許許多供應商進行公平競 爭,最後擇優選取得標者,獲得政府資金辦學,管理學校並與政府簽 訂契約。
此外,契約學校還具有以下優點:一、由於學生或家長具有自由 選擇學校的權利,從而激發學校間的競爭,促使教育供應方提供高質 量的教育產品。二、它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能進行協商契約並自主使 用公共資金,以及聘用和解雇教職員工;政府則透過契約對學校進行 監督管理,並有權終止契約。三、它是市場取向的學校,而非私人市 場中運作的學校,任何決策都必須經過學校共同體、提供者、顧客共 同決定,而非完全由顧客或其它單方面決定。四、它不像教育券制只 顧到教育的需求方,反而它不僅顧到需求方,也賦予供應方一定的自 主權。使政府由直接管理轉為對教育間接管理。
Chubb 與 Moe(1990)從建立新制度來改善學校的觀點指出,市 場導向的教育改革方案中,最能改變公共教育結構和工作效率的有效 模式,且不改變公立學校的公共性質的改革模式就是學校選擇(以下 簡稱「擇校」)。並且他認為擇校最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其它方式都只 是保守的表層化改革,因為他們仍然維護民主控制制度,僅僅用另外 一些方式來實踐原有的威權。他並舉美國麻州劍橋學區的擇校方案為 例,該方案極為成功,達成了以下效果:一、改善了種族不平等的問 題。二、學生成績獲得提高。三、縮小好學校與較差學校間的成績差 距。四、教師工作滿意度上升。五、學生和家長更喜歡就讀的學校。
六、使得公立學校入學率由 1979 年的 78%到 1987 年的 89%。
此外,他們也提出更為具體的擇校策略,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政府應先設立辦學標準,讓所有合於標準的學校,得成為接受政 府補助的公立學校。二、建立擇校辦公室,專責記錄各校學生成績記 錄與所獲獎學金記錄,並根據各校招生情況,直接向學校提供資助。
三、建立更為公平的撥款資助學生公式,以顧及各種社經背景家庭的 實際需要。經由上述的市場化擇校模式,不僅可提高家長或學生的教 育選擇權利,同時將可促進學校擁有更多自主權,自主管理校內事 務,在明確的工作目標下,積極創造學校的效能。
Henig(1994)分析 Milton Friedman 的研究,認為他所提供的市 場化政策實施模式,主要在於教育券與解除管制。這兩種教育市場化 模式可促成教育由政府管理轉為一種市場回應系統。以教育券為例,
它可促進教育生產符合人們需要、移轉政府機構對教育的掌控與責 任、且較易獲得政治團體的支持。因此是較為可行的市場化模式。
Clegg(2000)在探討市場導向的教育時,認為當前美國 K-12 的 教育已經全然走向市場化系統,而且這種教育市場化運作的模式主要 有以下三種:一、教育選擇機制:允許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合適的學校,
且一旦發現學校表現不佳時,可隨時選擇其它學校代替。這些可供選 擇的學校,可以是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是委辦學校,所有家長可 透過領取教育券或抵稅方式,獲得政府經費的支助,並成為教育市場 中的消費者。二、教育券:在本質上是在減少政府管制的情形下,提 供所有學生直接支助的最好方式。不僅提供學生選擇的機會,也產生 了一個更為市場導向的教育系統。三、委辦學校:基本上它是一種最 接近公立學校的市場化模式,相較於教育券它所面對的反彈也較少。
它企圖避免官僚規定對教育革新的危害。當然事實上,官僚機制透過 績效責任與校方必須提出的定期報告,仍可以左右委辦學校的運作。
Walberg 與 Bast(2001)指出,市場本位的學校改革,是當前美 國和國際所進行大型教育改革行動的一部份,其主要用意在於將教育 生產或服務,由公部門移轉到私部門,並將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與績 效責任引入教育領域。雖然大部份的注意焦點都放在教育券與委辦學 校方案上,但作者卻強調民營化。尤其它認為民營化本身擁有許多措 施或策略,且在英國獲得許多實證研究上的成功範例,特別在教育效 能上。也有許多研究證實透過教育民營化,可節省教育經費、提昇教 育品質、更高的績效責任、以及對教育消費者做出更多的回應。
Viteritti(2003)論及教育市場化模式時,根據 Milton Friedman 的觀點,提出三種模式:教育券、委辦學校、與消除教育獨佔。就教
育券而言,根據 Milton Friedman 在 1955 年最早提出的構想,主要在 提供一個更為廣泛的教育選擇,並藉此導入競爭,以挽救日漸失敗的 公立學校。同時藉著教育券,使得公共經費得以挹注私人機構,藉此 增加更多新學校,供應給學生或家長。其次有關委辦學校,最早的構 想是讓非營利機構如 YMCA 來經營學校。Milton Friedman 主張擴充現 存的教育系統,透過公共經費支助私人經營學校(publicly financed and privately run)的方式,來增加教育市場中的學校。至於消除教育壟斷,
Milton Friedman 認為公立學校系統之所以成效不彰,主要在於其透過 公共獨佔的方式所受到的保護,使其相較於私立學校顯得缺少競爭,
即使增加經費挹注,也不必根據它的績效責任,因此我們無法期待公 校更有效率。因此他主張消除教育壟斷,不僅可促進教育的經濟效 率,更是一種社會成果(social consequences)。
Carnoy 與 McEwan(2003)根據智利的教育市場化改革模式,認 為教育券與委辦學校是可行的市場化模式。他們指出智利的教育系統 是拉丁美洲發展最快的國家之一,也是最早將教育券構想付諸實施的 國家之一。它在 1980 年代開始推動類似教育券的方案,由於推動成 果甚佳,使得領取教育券的人數,由 1980 年的 15%學生擴大提昇至 1996 年的 33%學生。他們分析發現教育券與委辦學校的模式,可以產 生學校間的競爭,對於公立學校可以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Schwebel(2003)指出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委辦學校(charter schools):提供公立學校較以往更多的革新權 利。二、教育券系統(voucher system):提供學生或家長公共經費,
在公立或私立學校付學費。三、民營化(privatization):允許公立學 校系統付費給私人公司去經營學校。前面兩種模式,主要是為了避免 家長對教育的不滿意,以及解決現行公立學校過度擁擠所衍生的問 題。最後的民營化模式則是要解決學校不肯努力改進的問題。
綜合歸納上述學者專家對於教育市場化模式所提出的看法(參見 表 3-3),可以做出以下幾點說明或結論:
一、在上述所提及的八種教育市場化模式,分別是:設立教育選擇 機制、教育券、解除管制、委辦學校或契約學校、消除壟斷或獨佔、
民營化、設立準市場、合法化等。由於不同專家學者對模式的界定與 歸類方式不同,因此事實上上述的八項實施模式,可再予以歸併。其 中委辦學校或契約學校一項,根據許多相關研究(如王俊民,1997;
周志宏,1997;Lieberman,1989)係歸類在民營化的模式中;另外,
根據先前的探討,設立教育的準市場主要係透過進一步解除管制、消 除壟斷或獨佔,並提供充分教育選擇機會給家長或學生來達成。因 此,應可劃入在其它相關模式中。據此,實際上的模式只有六種:設 立教育選擇機制、教育券、解除管制、消除壟斷或獨佔、民營化、合 法化。
二、在上述專家學者所提出的模式中,以教育券與民營化的模式受 到最多支持;而設立準市場與合法化模式,只獲得各一位學者專家的 支持。
三、依據先前所論及的市場化模式,轉換成教育市場化模式,包括 將現有教育資源重新分配、使教育成為可供買賣的財貨,以促進教育 市場之形成。以及採用解除管制、民營化、合法化等方式,使教育市 場更為自由。相較於上述學者專家的看法,幾乎若合符節,尤其學者 專家的看法似乎更為接近教育自由化的模式。
四、根據先前 Lubienski(2001)的論述,教育市場化的模式應從:
1.政府對教育的鬆綁(decentralization)、2.家長和學生的消費者選擇
(consumer choice)、3.由學校所構成的提供者間的競爭(provider competition)等三方面來思考,尋找出可用的實施模式。因此歸納上 述的探討,顯然解除管制與民營化主要可視為合乎第一項的原則。教 育選擇機制和教育券的設立可視為合乎第二項原則。消除壟斷或獨佔 則與第三項原則契合。
表 3-3 學者專家對教育市場化模式的看法之歸納分析
市場化模式 學者專家
教育選 擇機制 的設立
教育券 解除管
制 委辦學 校或契 約學校
消除壟 斷或獨 佔
民營化 設立準
市場 合法化
Chuub、Moe ★
Henig ★ ★
Clegg ★ ★ ★
戴曉霞 ★ ★ ★ ★
Walberg、Bast ★
莫家豪 ★ ★ ★
盛冰 ★
Viteritti ★ ★ ★
Carnoy、McEwan ★ ★
Schwebel ★ ★ ★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的概述
根據上述的探討,教育市場化的實施模式,主要有:設立教育選 擇機制、教育券、解除管制、消除壟斷或獨佔、民營化、合法化等六 種。因此以下將分別就這六種實施模式,針對其概念層面做一番概 述,至於有關實際的實施情形與案例,將在本章第五節再行探討
一、設立教育選擇機制
Flynn(1997)指出,在理想的市場化模式下,消費者應具有自由 選擇權與對自由選擇權的豐富知識,以及變換不同供應商的能力。換 言之,教育選擇機制將是教育市場化模式中的必要模式。而教育選擇 機制的建立與教育選擇權的落實有關,在教育上,有關教育選擇權或 教育選擇機會的探討甚多。以下將根據學者專家的研究(袁蕾,2003;
陳豐傳,2004;陳麗珠,2000;張雪娥,2003;蕭進賢,2003;Chubb 與 Moe,1990;Dye,1998;Henig,1994),分別就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 意義、條件、類型、限制、功能、配套措施等,綜合歸納分析如下:
(一)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意義:教育選擇權係指家長在其子女 就學階段,基於保障受教者權益,而依其子女性向、興趣、需求、與 最佳福祉,有權利去選擇適合就讀的教育型態或學校。因此,它是一 種能增進個人自由,又能敦促學校對消費者做出更積極回應的機制。
同時它也可視為一種根據家長或學生理性判斷的自我滿足改革工 具。根據美國的經驗,它乃是利用公共威權建立一個盡量遠離公共威 權掌握範圍的體系。亦即把公共威權從現存體制中抽離出來,將威權 直接賦予家長、學生、與學校,而形成一種非分權模式的新教育體系。
(二)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家長與 學生必須具有自己選擇就讀學校的權力。2.家長與學生必須有得選擇 的對象。3.學校內有關組織與管理的重要決策必須交還給學校自己做 決定。4.透過相關立法工作,來支持並規範教育選擇機制的有效運作。
(三)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類型:根據美國在義務教育階段,所 進行的教育選擇改革,主要提供三種類型可供借鏡:1.強制式學校選 擇:學生只能在私校間進行選擇,公校部份仍依學區劃分入學。2.
學區內學校選擇:在學區內學校空間與容量許可的情形下,學生得選 擇學區內任一所公立學校就讀。3.跨學區學校選擇:家長不受學區限 制,可選擇州內任何學區的學校就讀。
(四)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限制:這主要包括:1.學生或家長欠 缺足夠資訊選擇學校。2.學生若無交通工具配合,將使其選擇範圍受 到限制。3.由於具體操作細節無法滿足教育界內各方需要,又無明確 的長期目標,因此易造成意見分散而影響實施。4.學校若不能擺脫原 有的官僚控制,將無法形成激烈有序的競爭機制,亦無法提供家長或 學生多元的選擇對象。5.因為觸動原有公共教育結構的基礎,因此易 導致既得利益團體的反對。
(五)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功能:就正面的功能而言,包括:1.
學校成為有效率的專業組織,能發展自己的教育特色。2.學生和家長 因著能有充分自由選擇學校,因此對學校較有向心力或好感。3.學校 能迅速回應或滿足家長與學生的需要。4.提昇教師工作士氣。就負面 的功能而言,包括:1.對社經背景不利學生更為不利,造成教育的不 公平。2.招生不足學校必須關閉,對原就讀學校學生造成困擾。3.
在升學主義掛帥下,會使學校專以提高考試成績為目的,而忽略其它 教育內容。
(六)設立教育選擇機制的配套措施:1.政府必須做好監督規範 的角色。2.建立類似家長信息中心,提供家長或學生充分的教育選擇 資訊。3.建立明確的教育目標。4.成立教育選擇權的常設機構,專責 整體的規劃、評鑑、監督工作。5.鼓勵私人興學與多元化的辦學型態。
6.加強學校的辦學績效責任。7.落實學校本位管理,發展各校特色。
8.公平合理分配各校資源,均衡各校辦學條件。
二、教育券
蓋浙生(1999)指出,教育券最早的構想,源自 18 世紀 Paine 所 著的「人的權利」一書,他強調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受金錢 的影響。因此主張每個家庭中 14 歲以下的兒童,都將收到特定的金 額,以支付其教育費用。至於當代提出教育券計劃者,為美國自由經 濟大師 Milton Friedman,他在 1962 年與 1979 年相繼發表《資本主義 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與《選擇之自由》(Free to Choose) 兩本書,主張家長有為孩子選擇教育的自由選擇權利,而教育券可以 使家長在不受學區或學校限制的情形下,為子女選擇滿意的學校就 讀。此外,他也強調經費分配的最佳效果,是將經費直接分配給家中 的受教者,由受教者根據能力與意願,運用所獲得的教育券選擇適合 的學校性質與類別。有關教育券模式的具體內容,以下將根據相關的 研究(李家宗,1997;周克成,2004;高旺蓉,2004;康永久與吳開
華,2003;陳麗珠,1995;蓋浙生,1999;張學娥,2003;趙宏斌,
2003;Carnoy 與 McEwan,2003; Dye,1998;Gill、Timpane、Ross 與 Brewer,2001;NCSPE,2003),分別從教育券的意義、動機、功能、
模式、在美國的實施概況、爭議等進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教育券的意義:教育券是一種與金錢或貨幣等值的憑證 券,受教者按其家庭經濟能力,持有不同金額的憑證券後,可向就讀 學校抵繳部份的學雜費用,學校蒐集教育券後,再向政府申請歸還抵 繳的全部數額。據上所述並根據 Friedman 的構想,教育券模式可以 歸結出四項內涵:1.學生家庭可自由持用教育券,選擇所欲就讀的學 校,作為支付學費之用。2.教育券面額約等於學生受教育的單位成 本。3.學生或家庭拿到的是教育券憑單,而非現金。教育券兌換現金 是由學校取得。4.各校兌換教育券後獲得的經費多寡,端視就讀該校 學生數的多寡而定。
(二)教育券的動機:主要包括:1.家長對公立學校的普遍不滿 意。2.為照顧弱勢族群就學機會。3.考慮資源重新分配效果。4.促進 家長與學生的教育選擇權利。5.刺激學校與教師積極辦學與教學。
(三)教育券的功能:教育券所能達成效果,也跟其它模式一樣,
呈現弔詭的兩極現象。就其正面功能而言,包括:1.為弱勢族群創造 教育機會,有利於保障教育公平。2.間接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教育投 資效率。3.使學校表現更透明化,並形同多受一層的社會監督。4.
破除國家對教育的行政壟斷與公私立學校間的制度性分割。5.增加選 擇的機會,確保並落實公民教育選擇權。6.在不改變公共教育系統的 情況下,能直接針對特定教育券對象予以援助。而其負面功能則包 括:1.在不完善的教育市場中,易產生廣泛的學校品質與目標差異,
而增加教育的不公平。2.根據美國經驗,許多私立學校拒絕參與,且 持有教育券的學生可能選擇同樣的學校,使得學校學生名額供不應 求,產生實施上的困境。3.為完善教育券模式,恐須提供諸如諮詢服 務或交通運輸服務,因而增加額外的行政成本。4.促使教育成為家庭 的私自決定結果,將減少學校中有關公共論述和活動的空間。
(四)教育券的模式:根據美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七種:1.
無管制的市場模式。2.無管制的補償模式。3.強迫的私人獎學金模 式。4.努力憑券模式。5.平等模式。6.成就模式。7.有管制的補償模 式。其中根據美國聯邦經濟機會局的研究分析,以有管制的補償模式 較為理想。有關上述七種模式的意義與特性,茲以表 3-4 說明之。
表 3-4 七種教育券模式
項 目 模式
提倡者 憑券
面額 追加
額 對家 庭影 響
對公 校影 響
對私 校影 響
補助
對象 支出 之變 動 無管
制的 市場 模式
傅 利 曼
(1962)
面 額 固 定
可 以 索 取
有 利 於 優 勢 家 庭
品 質 最 惡化
私校 增 加 支 出
無管 制的 補償 模式
席 哲 與 惠 頓(1968)
給 低 收 入 者 較 多金額
可 以 索 取
有 利 於 弱 勢 家 庭
品 質 惡 化
私 校 和 弱 勢 家 庭
增 加 支 出
強迫 的私 人獎 學金 模式
由 學 校 提 供 獎 學 金 給 低 收 入 者申請
可 以 索 取
有 利 於 優 勢 家 庭
品 質 惡 化
私校 不 會 增 加支出
努力 憑券 模式
昆 斯 等 人
(1970)
依 家 庭 收 入 負 擔 學 費,不足 政 府 補 助
學 校 自 行 決 定 收費
有 利 於 關 心 教 育 的 家 庭
品 質 惡 化
私 校 和 弱 勢 家 庭
增 加 支 出
平等
模式 面 額 固定
不 索 取 追加額
有 利 於 聰明、行 為 好 的 學生
無 法 改 善 公 校 花費,但 可 改 善 營 運 方 式
不 願 加 入
私校
成就
模式 面 額 取決 於 學 生 進 步 情形
不 索 取 追加額
有 利 於 成 績 優 秀 的 學 生
品 質 惡 化
測 驗 分 數 高 的 學校
有管 制的 補償 模式
詹 克 斯
(1970)
接 納 弱 勢 學 生 的 學 校 可 獲 額 外補助
不 索 取 追加額
有 利 於 弱 勢 家 庭
可 改 善 公 校 品 質
不 願 加 入
私 校 和 弱 勢 家 庭
增 加 支 出
資料來源:整理自陳麗珠(1995:35)。
(五)教育券在美國的實施概況:當前推動教育券方案的國家,
除了智利、荷蘭等少數國家外,主要仍然以美國為主。然而許多的教 育券計劃在美國各州是受到立法者與公民抗拒的,截至 2003 年,全 美國只有 3 個州在實施教育券方案,並且也只有少數幾個州在商議推 動教育券方案。詳細情形茲以下表顯示:
表 3-5 美國教育券模式的實施現況
州名 實施城市 發放對象 截至 2002 年 的學生數
目前情況
俄亥俄 克里夫蘭 由低收入家庭的學生中抽選 5147 實施中 威斯康星 密爾瓦基 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11670 實施中 佛羅里達 全州 在辦學不佳學校的學生和合
於資格的身心障礙學生
9270 實施中
科羅拉多 丹佛市 在學區中領有免費或減免營 養午餐的學生
0 已提案,正面 對立法挑戰 哥倫比亞
特區
華盛頓 D.C.
中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0 正在立法機關 審理中
資料來源:出自美國教育改革會議(American Education Reform Council, AERC)(2003,10)。
(六)教育券的爭議:主要為:1.由於現行公立學校相較於私立 學校較無競爭力,因此恐傷害或危及現有的公立學校。2.擔心增加學 生成就的不公平。3.恐增加學校間的隔離。4.因學校形式趨向獨特、
窄化,而損及民主本質。5.恐因教育券的經費支出而排擠現有公立學 校的預算。6.教育券應否有人數限制。7.在教育券以外,學校可否再 追加收費。8.教育券的面額是否可因學校層級不同而有差異。
三、解除管制
根據先前的探討,解除政府現行對教育的相關管制,可作為教育 市場化的模式之一。袁振國、房劍森與周彬(2002)指出,為有效發 揮市場主體的作用,必須建立政府「有效退出機制」,也就是進行教 育鬆綁放權的工作。然而,解除管制的範圍,也並非全無限度的。根 據 Cookson(1999)指出,市場論者事實上很少會要求完全的解除管 制,他們所主張的準市場,是一種將政府管制與企業經營理念結合的 混合體。這種解除管制的模式可以視為一種社會與教育的變革,它的 信念是值基於:透過所有理性選擇者所進行選擇的結果,會比政府強 制立法與管理來得好。而且這種集合眾人選擇的共同決定,對於生產 者而言,可以促其更為注重績效,對需求使用者更具責任心與回應 性。對於需求者而言,不好的商品會被逐出市場,且因其係直接付費 決定買賣對象,所以比較不會容忍學校的浪費或無效率。
承上所述,以下將再根據相關的研究(Chubb 與 Moe,1990;
Cookson,1999;Savas,1992;朱敬一與戴華,1996;袁振國等,2002;
梁建鋒,1997;陳列,1998;陳如平,2004;張世賢與陳恆鈞,2001;
戴曉霞,2000;戴曉霞、莫家豪與謝安邦,2002),分別從解除管制 的意義、目的、對象、方式等,綜合歸納分析如下:
(一)解除管制的意義:根據經濟學上的意義,係指放任市場依 循供需關係決定商品價格,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就其教育上的意 義,則係指將原先由政府提供或管理的教育事務,或政府過去透過相 關教育法令,嚴格規範學校或教育機關的作法,予以解除、開放、轉 移。亦即以市場力量取代政府干預,賦予教育機構更大的管理彈性。
透過解除管制的作法,可有效促進教育市場的形成或自由化。
(二)解除管制的目的:具體而言,主要有二:1.創造公平競爭 的教育環境。2.擴大市場參與者的權力。
(三)解除管制的對象:根據經濟學上政府管制的對象,主要有:
價格管制、數量管制、商品品質管制、服務品質管制。在教育市場化 的實施上,如前所述,並非要全盤推翻政府的管制行為,而是有所取 捨。像政府對教育價格(學費)與數量(校數與招生人數)的管制,
就須進一步解除;反之,對商品(教育內容)與服務(教育設施)的 品質,就仍應維持必要合適的管制。據此,再依據實際情形,當前教 育市場化的解除管制對象當包括以下四項:1.興學。2.教材課程。3.
文憑。4.人力規劃。5.學費。6.招生人數。7.教育設施。
(四)解除管制的方式:1.減少政府對學校財務、人事、課程等 的控制。2.將教育決策權更多的下放給學校。3.讓學校自行訂定收費 標準。4.讓學校自行發展人事分類系統。5.讓學校自行規劃課程。6.
讓學校自行協商各類合作契約。7.放寬或取消有關學校收費標準或招 生人數的規定。
四、消除壟斷或獨佔
從經濟學的學理分析,市場中若是出現壟斷或獨佔的情形,自然 會不利市場的發展,甚至形成市場失靈的現象,導致另一波的政府介 入,而瓦解了市場原有的立意與功用。根據 Cookson(1999)指出,
市場獨佔或壟斷的結構,所產生最明顯的結果包括:1.財富集中於少 數人或特定團體機構。2.瘋狂的資本投入,導致公共投資出現投機情 形。3.不穩定的經濟表現。4.受到嚴重抑制的工資。上述的現象會攪 亂市場秩序,形成所謂的失靈現象,對任何市場結構都是一種嚴重傷
害,教育市場自不例外。尤其以我國現行學校系統尚未形成健全的教 育市場的情況下,許多公立學校受政府保護的情形,也形成某種教育 壟斷或獨佔,對於整個教育市場的形成與發展都將構成阻礙。因此,
消除壟斷或獨佔也是教育市場化重要的實施模式之一。
以下再根據學者專家的相關研究(吳定,1997;高希均等,2002;
張世賢與陳恆鈞,2001;戴曉霞,2000;Cookson,1999;Weimer 與 Vining,1999),分別從壟斷或獨佔的意義、消除壟斷或獨佔的意義、
消除壟斷或獨佔的目的、消除壟斷或獨佔的作法等,歸納分析如下:
(一)壟斷或獨佔的意義:係指市場上,某些產品因著生產者擴 大規模,使平均成本持續下降。因此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的行業,在規 模愈大而平均成本愈低的情況下,透過市場競爭逼迫小廠退出市場,
最後形成獨佔或壟斷情形。具體而言,獨佔或壟斷通常是源於:1.
法令限制。2.專利權。3.策略性資源控制。4.規模經濟。5.技術領先。
且具有以下特徵:1.產品獨家銷售。2.沒有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3.
產品缺少近似替代品。並造成以下的缺點:1.價格較高。2.產量較少。
3.生產與資源分配低效率。4.資源運用低效率。5.社會福利損失。
(二)消除壟斷或獨佔的意義:主要是指政府基於追求社會福利 極大的考量,並避免獨佔者獨享社會暴利,為促進市場自由競爭,而 主動介入市場運作。就教育上的實際情形而言,是指政府放鬆或取消 那些因保障某些特定學校,而導致不利學校間良性競爭的各樣規定。
(三)消除壟斷或獨佔的目的:簡言之,就是使各個學校得以在 平等的基礎上自由競爭,爭取學生及其所帶來的各種經費受益,以維 護教育市場有效的形成並運作。
(四)消除壟斷或獨佔的作法:在教育上具體的方式,就消極面 而言,就是取消不利學校間良性競爭的各樣規定;就積極面而言,則 是制定維護市場秩序的各種法令。這些法令主要反映在興辦學校、學 校收費標準、學校招生人數、學校補助措施等的相關規定上。
五、民營化
「民營化」(privatization)一詞最早見於 Peter Drucker 於 1968 年 所著的《不連續的年代》(The age of discontinuity)一書,並成為 1970 年代英國政府的主要政策工具,以及 1980 年代之後,各國政府廣為
使用的行政途徑(戴曉霞,2000)。根據吳定(1997)對民營化所下 的簡單定義,係指在各類公共服務活動及資產所有權方面,縮減政府 角色,而增加私部門的角色。Savas(1992)將民營化的實施類型大 致分成三種:撤資(divestment)、委託(delegation)、替代(displacement)
等三種。其原始目標即在於:以小而美的政府促進較多的商業活動與 經濟成長,進而形成一個更好的社會(參詹中原,1994:191)。民營 化與教育市場化的發展與實施是息息相關的,誠如 Murphy、Gilmer、
Weise 與 Page(1998)的研究指出,在所有市場化導向的教育改革方 案中,民營化策略是最能引起各級教育行政與管理者注意的模式,也 是公共服務領域內最熱門的話題,尤其它是最能彰顯教育由公共獨佔 走向市場意識的實施模式。
根據相關研究或論述(王俊民,1997;李希揚,1999;周志宏,
1997;馬信行,1997;莫家豪與羅浩俊,2002;梁建峰,1997;Ascher、
Fruchter、與 Berne,1996;Belfield,2001;Belfield 與 Wooten,2003;Bulkley 與 Wohlstetter,2004;Kemerer,2000;Murphy 等,1998; Weimer 與 Vining,1999)分別就教育民營化的意義、目的、條件、模式、限制、
輔助策略等,綜合歸納分析如下:
(一)教育民營化的意義:主要係指國家將政府控制、負擔、管 理、擁有的各種教育事業或體系,藉由開放或移轉給私部門,以引入 私部門的各種資源,包括資金或經營方式,並藉此達成民營化之目 的。而教育民營化與市場化的共同表現在於:1.減少公部門對教育經 費的投資比例,增加私部門對教育的投資。2.強化教育與經濟私部門 的聯繫,甚至加強學校與產業界的關係。3.加強私立教育機構所扮演 的角色。4.強化教育的競爭、效率管理與績效責任。
(二)教育民營化的目的:主要有三:1.透過吸引民間資金的挹 注,減輕政府在教育經費上的龐大負擔。2.引進民間經營的長才,解 決公辦教育的缺失並促進教育革新。3.提供多元的教育經營型態與更 多教育選擇的機會。
(三)教育民營化的條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1.有充分的法 律授權與規範。2.能確保教育品質與社會正義。3.有適當的誘因吸引 民間參與。4.能形成良性競爭的教育市場。
(四)教育民營化的模式:主要包括:1.出售教育機構中的部份 或全部設施。2.將原先政府負擔的教育業務移轉民間執行。3.BOT 制。
4.契約外包制。5.公私合夥制。6.特許權制。7.志願工作制。8.解除 管制。上述模式中,由出售、移轉、解除管制所象徵的去國有化、去 獨佔化,與開放並形成教育市場最有直接關連。
(五)教育民營化的限制:市場失靈的出現與否,是評估教育民 營化是否合宜的重要指標,也是教育民營化的主要可能限制。此外,
推動教育民營化也可能遭逢以下的限制:1.因欠缺誘因而減低民間投 資意願。2.因現有法律規章限制而阻礙民營化發展。3.因教育品質不 齊而產生教育不公平。4.因民營追求速效而引起教育人員反彈。5.
因評鑑未臻完善而無法有效監控教育品質。6.因市場惡性競爭而違害 教育的品質。7.因民營追逐利潤而犧牲教育理念。8.因不當勢力乘機 而入而影響教育環境。
(六)教育民營化的輔助策略:為排除或預防上述可能產生的教 育民營化限制,在推動此項措施時,應同時推動下列輔助策略:1.
增修相關法令。2.擇定優先實施對象。3.加強措施之宣導。4.建立有 效的評鑑機制。5.實施經費補助策略。
六、合法化
許多新政策實施前,都必須透過合法化程序,來確保政策的實施 合於法律規範,並藉此獲得法律保障。因此合法化也是教育市場化實 施模式之一。根據 Weimer 與 Vining(1999)的研究指出,就市場化 的觀點而言,合法化主要在加強社會對此議題的偏好,並有效解除市 場中有關競爭架構的諸多限制,以增進市場的開放與自由。以下再根 據吳定(1997)、Weimer 與 Vining(1999)、與莫家豪(2002)等對 合法化提出的看法,分析如後:
(一)合法化的意義:係指政策方針或計劃,經過有權審議批准 者,透過法定程序予以核准的動態性過程,目的在取得執行的合法地 位。其過程通常充滿政治性與爭議性,因此常出現議價、結盟、以及 設法建立支持多數的各種舉動。就教育市場化的合法化而言,主要係 指一些原來被法律視為非法教育經營或非法教育服務提供者,透過法 律程序,確立他們在原受政府禁止的教育領域中,扮演提供者或經營 者的合法地位。
(二)合法化的動機:從公共政策實施的觀點,係指合法化推動 的時機,主要有三:1.過去的政策導致缺乏效率或諸多負面效果,故
欲推動新政策或改變原有政策方向。2.政府希望追求新的稅收來源與 經濟成長。3.社會對此議題的態度改變。
(三)合法化的條件:係以合法性(legitimacy)為其先決條件。
換言之,應以政策方案能否經由法定程序取得合法地位為考慮條件。
其次,從事合法化工作的機關或個人,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則是另一 要件。通常合法性是源自以下二者:1.該行動必須是基於法律或合法 過程,而被正式接受的權利(right)。2.該行動必須是依據情勢、邏 輯論證、或大多數人意見,所得到的正確性(correctness)。
(四)合法化的應用:教育市場化模式實施時,合法化的應用,
主要在於制訂與教育市場化的實施相關的專們法令,這些法令應用的 時機主要包括以下二者:1.政府將教育外包給民間執行或經營時,必 須依法辦理。2.政府將教育領域引入市場式管理,甚至建立一種市場 機制時,也必須應用合法化模式,依法執行辦理。
小結
綜合歸納上述有關教育市場化模式之探討,可以分析出以下幾點:
一、可以作為教育市場化實施模式者有六種:包括設立教育選擇機 制、教育券、解除管制、消除壟斷或獨佔、民營化、合法化等模式。
二、教育券與民營化模式受到最多學者或論述的支持;而設立準市 場與合法化模式,所獲得的支持較少。
三、根據 Lubienski(2001)的論述,教育市場化的模式可大致區 分為三類:1.政府對教育的鬆綁(decentralization):包括解除管制模 式與民營化模式。2.家長和學生的消費者選擇(consumer choice):
包括建立教育選擇機制模式和教育券模式。3.由學校所構成的提供者 間的競爭(provider competition):包括消除壟斷和獨佔的模式。
四、各項實施模式的具體可行方式如下:
(一)設立教育選擇機制模式,共有三種:1.強制式學校選擇:
學生只能在私校間進行選擇,公校部份仍依學區劃分入學。2.學區內 學校選擇:在學區內學校空間與容量許可的情形下,學生得選擇學區 內任一所公立學校就讀。3.跨學區學校選擇:家長不受學區限制,可
選擇州內任何學區的學校就讀。
(二)教育券模式,共有七種:1.無管制的市場模式。2.無管制 的補償模式。3.強迫的私人獎學金模式。4.努力憑券模式。5.平等模 式。6.成就模式。7.有管制的補償模式。
(三)解除管制模式,共有七種:1.減少政府對學校財務、人事、
課程等的控制。2.將教育決策權更多的下放給學校。3.讓學校自行訂 定收費標準。4.讓學校自行發展人事分類系統。5.讓學校自行規劃課 程。6.讓學校自行協商各類合作契約。7.放寬或取消有關學校收費標 準或招生人數的規定。
(四)消除壟斷或獨佔模式,大致有兩種:1.取消不利學校間良 性競爭的各樣規定。2.制定維護市場秩序的各種法令。
(五)民營化模式,共有七種:1.出售教育機構中的部份或全部 設施。2.將原先政府負擔的教育業務移轉民間執行。3.BOT 制。4.契 約外包制。5.公私合夥制。6.特許權制。7.志願工作制。
(六)合法化模式:制訂與教育市場化實施相關的專們法令。
第四節 教育市場化的實施限制與因應策略
教育市場化的實施,就如蔣國華(2001)所言,它是新的政治社 會經濟改革階段,最重要、最具有實質內容的成果之一。就教育而言,
它代表著學校教育從現代教育產業體系,轉向後現代教育產業體系;
學校組織管理由科層體系管理,轉向社會共同管理;學校結構由公立 學校壟斷,轉向教育市場概念。同時教育市場化的實施,將重新確定 市場和政府,在解決教育商品與服務的供應分配過程中,所依據的政 策與規範。因此它顯然是一個複雜的政策工具與方向,也因此較容易 受到人們質疑。周克成(2004)指出,大部份的質疑可歸類為二:其 一,認為教育不是商品,市場化會危害教育本質。其二,認為教育市 場化會產生資源分配的不公,而造成教育機會不均等或教育不公平的 現象。這些質疑加上實施上的困境,都可能形成教育市場化實施限制。
其次,為因應所可能產生之限制,教育市場化的實施,除了依據 前述的模式推動外,猶必須考慮相關因應策略或輔助措施,以確保實 施成效與市場化目的之達成。據此,以下將分別就教育市場化的實施 限制與教育市場化的因應策略,分成兩小節加以探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