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70 次會議:
(一)提案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後,未選任新董 事長,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時,稅捐稽徵 文書應如何送達?」不無疑義,請 討論。
決議:(一)1.原則上採戊說,原則上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 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3 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 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 之。」即列全體董事為代表人,僅向其中一人 送達即為合法。另移送機關亦得依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非訟事件法第 183 條第 1 項之 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 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職權,並向臨時管 理人為送達。
2.函請經濟部、財政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