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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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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

應考須知

※※※※※※※※※※※※※※※※※※※※※※※※※※※※※※※※※※※※※※※※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109 年 6 月 2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9 年 6 月 11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

」者,請於 109 年 6 月 12 日前完成繳費,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 完成繳費者,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 關表件」者,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 明、考試及格證書、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 民身分證影本等),於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以掛號 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南投、屏東、花蓮及臺東 5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 考區、等別及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四等考試法 警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2)

四、暫定需用名額

(一)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等別、類科需用名 額,得依用人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二)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 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於 分配後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五、 應考資格

(一)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年滿 18 歲(算至報名前一日,即民國 91 年 9 月 11 日以前出生者)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 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件 5 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 有附件 6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二)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 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 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 本考試應考人均須具原住民族身分,本考試應繳報名費係依規定數額 減半,並具其他優待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2. 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7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650元;五等考 試新臺幣400元。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400元。

3. 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5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照片電子檔: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9。

(三)報名應繳表件(限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

1. 報名履歷表1張: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指定處。

2.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三等考試

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申請准予附條件 應考(請見六、(四),第4頁)。

➁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技術類相當類科)及格 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技術類相當類科)及

(3)

格滿3年或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須於民 國106年9月11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➂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限定畢業學 院、系、所學歷之類科。惟應具有相關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 訓練,始得報考之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2) 四等考試

➀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 學校(技術類農科或工科)畢業證書影本。

a.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 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 驗教育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 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b.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應申請准予 附條件應考(請見六、(四),第4頁)。

➁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技術類相 當類科)及格或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技術類 相當類科)及格滿3年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須於民 國106年9月11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➂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限定職業學 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組。

(3)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4)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5) 非本國學歷報考者:

➀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a.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 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4)

➁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 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 之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 歷採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➂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

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

a.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 之學歷證件。

b.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

(四)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檢附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 寄出申請。

1.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9年9月11日以前或僅註明「109年9月」

,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勿報考。

2.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 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3. 經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至遲須於本考試第一試舉行前一日 (109年9月11日)具備應考資格,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須於109年9 月11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繳驗,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逾期 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 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本部不另行通知,並不得申請退費。所應補 繳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科、座 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對。

(五)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 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影本。

2. 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 試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10)。

(六)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依請求之協助事項,繳驗特殊處 境應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等證明文件。

(5)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

本項考試應考人均須具原住民族身分,各等別考試應繳報名費係依規定數額減半臚列;

並具其他優待身分者,不再重複優待。

2.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 下載國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 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 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買 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信封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補件編號及「109 年原民特考補費」,俾憑 審查。

七、郵寄報名表件(限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 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3.其他報名文件(視需要),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 109 年 6 月 12 日前以掛號郵寄。

八、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需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 於限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 時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4、3353)。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考區、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 於通知補件時將一併告知)。

(二)傳真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用。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1175)。

3.其他報名文件 (視需要) 如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考試及格證書等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1.報名履歷表

(黏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6)

(三)電子郵件

1. 郵件信箱:exam109150@mail.moex.gov.tw 。 2.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類科及補件編號。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一) 本考試三等、四等(除法警類科以外各類科)、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二) 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 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 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二、考試日期

(一) 第一試筆試:

三等、四等考試:109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至 9 月 13 日(星期日) 五等考試:109 年 9 月 12 日(星期六)

(二) 第二試體能測驗 (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預定 109 年 11 月 29 日(星期日)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 知。

三、考試日程表

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附件 3、附件 4。本考試應 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 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四、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

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09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13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 下載」以空白 A4 紙張 (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在各考區、試區 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09 年 8 月 28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相關事宜

(一) 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駕駛執照應試。

(二) 有關各科目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 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 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且必須使 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參見「考選部全 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四) 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7)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權責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

,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因 COVID-19(新冠肺炎)居家 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 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並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 措施。

(六) 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9 年 9 月 14 日至 9 月 18 日止。逾期 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2.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網路報名分類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

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辦理。

二、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每科成績乘以 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 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 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 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四、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實施體能測驗,其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另依體能 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以測驗一次為限

五、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依需用名額與增額錄 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預定 109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榜示,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109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三)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 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下載列印。

(8)

二、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 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 理。

三、閱覽試卷(限筆試部分)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 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之第一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

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 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 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 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O公分,女性不及一五O.O公分。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 八.O 或大於三十一.O。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六)重度肢障。

(9)

(七)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八)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九)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

(十)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 療機構辦理之:(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 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 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陸、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

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應於原 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 3 年、未滿 6 年者,僅 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 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二、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 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10)

柒、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

∕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09150」項下查詢。

二、 本部建置之 24 小時語音自動查詢系統業於 108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線,歡迎 多加利用,有關本考試常見問題查詢請撥:本部總機 02-22369188 按 0 進 入語音系統>按 3 進入特種考試>按 6 進入本項考試,語音將報讀常見議題 選項,再請依欲查詢內容進行選擇。

三、 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附件十二「常見Q&A」中,請多利用。

四、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 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五、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 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更正。

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

七、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 上網參閱。

八、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4、3353 傳真號碼:(02)22361175

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十、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十一、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02) 89953383

十二、 保留正額錄取資格及訓練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4

捌、相關附件

一、 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二、 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 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四、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五、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六、 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七、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八、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九、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十、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十一、應考人變更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

十二、常見Q&A

(防災專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 上者不得入場。.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 上者不得入場。.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3、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 上者不得入場。.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 3、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 分鐘入場就座,各應考人憑准考證準時入場,遲到 15 分鐘以 上者不得入場。.

1、 應試時請攜帶自行列印之准考證及身份證或駕照(或有照片之 IC 健保卡),於應試當日置於桌面 左上角以備核對之用。. 2、 應考人於考試前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