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 107 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試務行政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 107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7botbank/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公告
目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 2
參、甄試方式 ... 3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3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5
陸、應試注意事項 ... 6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8
捌、測驗結果 ... 9
玖、筆試成績複查 ... 9
拾、錄取及進用 ... 9
拾壹、待遇... 11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1
附錄、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 11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7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10:00 至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逾期恕 不受理。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7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10: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 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另 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7 年 4 月 14 日(星期六)
設臺北、臺中、高雄 3 個考區;
請詳閱本簡章及測驗入場通知 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題及選擇題
解答公告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至 107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 發書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 申請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14:00 至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 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7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通知,並 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7 年 5 月 19 日(星期六)
僅設臺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 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凡 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 同棄權;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件正本入場應試;未攜帶指定身 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7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 名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 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 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正取:70 名,備取:15 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 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說明:
甄試
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一般金融 人員 5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 得畢業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 定證明。
2.具備以下任一項測驗合格證明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信託法規乙科)」
(2)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 (3)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
(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測 驗
(5)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 (6)全民財經檢定合格證明書 (7)金融數位力知識檢定測驗
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占 本科目 50%);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 計學概要、票據法 概要、貨幣銀行學 概要】;
◎選擇題
臺北地區 (L8501)
44 (5)
桃園市 (L8502)
5 (2)
竹苗地區 (L8503)
2 (2)
中彰投地區 (L8504)
3 (2)
雲嘉地區 (L8505)
5 (2)
臺南市 (L8506)
4 (2)
高屏地區 (L8507) 2
宜蘭地區 (L8508) 1
臺東地區 (L8509) 3
馬祖地區 (L8510) 1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 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 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 試)。
註 2.上表所列學歷及專業證照等資格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07 年 5 月 18 日)以前取得,並於第二試(口 試)報到時繳驗;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 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 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註 3.英語檢定對照標準,請參考「附錄、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註 4.應考人依報考類組,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 參加第二試。通知參加第二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 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註 5.上述需才地區「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註 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
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 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
參、甄試方式
分二試舉行:一、第一試(筆試):考二科。(科目請參閱第 2 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各 甄試類組,按各類組分區之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6 名(含)以下者取 3 倍人數(不足 5 人以 5 人計);7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人數(不足 18 人以 18 人計),擇優通知參加第 二試(口試)。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7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五)10:00 起,至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17:
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販售。
1.臺灣銀行(http://www.bot.com.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 107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http:
//ptc.tabf.org.tw/tw/ptc_107botbank)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三)請依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 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
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
退還報名費、變更報考類組。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 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測驗結束後一個月內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 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 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24:00 止。繳款帳 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7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三)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顯示為「已付款完成」, 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 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 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7 年 4 月 14 日(星期六)(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13:50 14:00 ~ 15:0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5:30 15:40 ~ 17:10
(二)測驗地點:分臺北、臺中、高雄 3 個考區同時辦理,試場地點與配置將公告於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7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 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 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 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7 年 5 月 19 日(星期六)
(一)集中於臺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 10:00 起至甄試專 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 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 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 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所有報考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7 年 5 月 18 日)以前取得,並於 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照片) (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國籍具結書(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5.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規定,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 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親簽 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2)專業證照影本:請檢附測驗合格證明書或專業證書;
(3)外語能力證明請檢附成績單或合格證書影本;
(4)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四)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 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 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 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 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 證。
(二)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入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 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 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 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 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文具:
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 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 將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 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七)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 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八)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
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 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如經 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九)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 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
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
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一)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同繳回 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測驗結束鈴(鐘) 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二)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 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 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 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制止仍執意續犯 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繼續作答。
(十四)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7 年 4 月 16 日(星期一)14:00 至 4 月 17 日(星
期二)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 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 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 證。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目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各科目加權比例說明: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60%。
3.按各甄試類別各科目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筆試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5.各甄試類組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 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科目二、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如 仍為同分,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特質等 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三)甄試總成績:
1.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甄試總成績 40%。
二、錄取方式:
(一)各甄試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錄取:
1.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3.甄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下列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若仍為同 分者,再依序以筆試(1)科目二、(2)科目一之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各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預定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 14:00 起於甄試專區開 放查詢,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0:00 起於甄試專區 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7 年 5 月 28 日(星期一) 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四、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14:00 至 5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期間,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 查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17: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帳 號請詳台灣金融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 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 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
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參加第二試(口試)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組得參 加第二試(口試)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 (口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甄試類組得 參加第二試(口試)之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7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以掛號寄發通知,並輔以手機簡訊 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灣銀行視業務需要、職缺及職員預算員額 空缺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 將視臺灣銀行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
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惟正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 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 料由臺灣銀行歸檔保留,並同意臺灣銀行得就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 理及利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經考核達 75 分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未達 75 分者解職(僱)。
三、各甄試類組錄取人員應在進用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2 年,始得提出申請調 整服務單位,並應配合臺灣銀行業務需要從事各項業務。
四、錄取人員進用後,須於試用期滿考核前,取得「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資格測驗」
合格證明書及「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 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測驗合格證明書(已具備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未取得 者,視同試用考核成績不及格,不予任用。
五、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
(三)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外語能力及工作經驗等證明文件正本。
(四)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俟臺灣銀行發給「臺灣銀行新進行員一般 體格檢查表」,再赴公立醫院體檢);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六、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凡經錄取 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終止勞 動契約: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 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為臺灣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
七、錄取人員為臺灣銀行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於選填分發志願 時不得選填在其主管單位。
拾壹、待遇
按「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 灣銀行規定支薪:5 職等人員試用期間敘支 480 薪點(月薪約 33,000 元) ;試用期滿正 式派用敘支 495 薪點(月薪約 34,000 元,獎金另計)。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銀行 107 年新進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灣銀行及台灣金 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 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站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附錄、臺灣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全民英檢 (GEPT)
外語能力測 驗(FLPT)
劍橋大學國際 商務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全民網路 英檢 (NETPAW)
多益 (TOEIC)
IELTS 國際 英語測試
托福(TOEFL)
筆試 ITP IBT
初級 150+ ALTE Level 1 初級 350+ -- 337+ --
中級 195+ ALTE Level 2 中級 550+ 4+ 460 42+
中高級 240+ ALTE Level 3 中高級 750+ 5.5+ 543 72+
高級 315+ ALTE Level 4 高級 880+ 6.5+ 627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