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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0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 甄 試 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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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0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 甄 試 簡 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轉分機 705~71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30 網址:http://www.tabf.org.tw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5 日公告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0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 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0 年 4 月 22 日(五) 9:00 至

100 年 5 月 12 日(四)18: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 請儘速繳款,請注意繳款期 限,逾期恕不受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0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

請於 100 年 5 月 23 日起至 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 驗試場位置、編號,並請直 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0 年 5 月 28 日(星期六)

僅設台北考區;請詳閱本簡章 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 關測驗規範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公告 100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 請於 100 年 5 月 30 日 12:00 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0 年 5 月 30 日(一)12:00 至

100 年 5 月 31 日(二)18: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登 入「試題疑義」申請,逾期或 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

請於 100 年 6 月 20 日起至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 結果,不另行郵寄

第一試:筆試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0 年 6 月 20 日(一)9:00 至

100 年 6 月 21 日(二)18: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 一次為限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

請於 100 年 6 月 20 日起至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及列 印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 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0 年 6 月 25、26 日 (星期六、日)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各類組之時間及 地點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第 二 試 : 口 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0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

請於 100 年 7 月 4 日起至台 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相關 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及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3)

壹、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 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310 名(含正取 210 名、備取 100 名),有關各類別所需具 備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錄取名額 甄試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台北(A6901) 130 60 桃園(A6902) 4 4 新竹(A6903) 15 6 台中(A6904) 35 10 雲林(A6905) 1 2 台南(A6906) 2 2 高雄(A6907) 15 6 屏東(A6908) 6 6 花蓮(A6909) 1 2 一般基層

人員

國內、外大學畢業,且 已取得學士學位以上 證書

1.普通科目(含國文及 英 文 ;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2. 綜 合 科 目 ( 含 會 計 學、貨幣銀行學、票 據 法 ;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宜蘭(A6910) 1 2 210 100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國外學 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 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 100 年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惟如獲通知參加口試,應於口試當天提出學校 單位出具可畢業或具應屆畢業生資格之證明文件;如獲錄取報到後,未能於 100 年 7 月 31 日(含)以前繳交畢業證書正本者,即取消聘用資格。

4.所繳證件資料採事後審察;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它不實 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

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其它共同資格條件:

(一)性別:不拘。

(二)年齡:不限。

(三)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可於 100 年 7 月 31 日以前退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先行報名,惟如獲 錄取,於報到時須繳驗兵役證明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4)

(四)體格需求(應考人不得有下列疾患之一):

1.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55 分貝以上者。

2.辨色力異常。

3.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4.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 傷害行為者。

5.其它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貳、甄試方式

一、甄試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考 2 科,詳請參閱第 2 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 (依筆試成績擇優參加第二試) 。

二、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除「一般基層人員台北地區(類組代碼)」按 錄取名額 2 倍之人數外,其餘類組均按 3 倍之人數(不足 6 人者,以 6 人計)通 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參、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0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9:00 起,至 5 月 12 日(星期四)18: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建置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http://www.skbank.com.tw)及 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請自行上 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 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 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需才地區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 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或變更需 才地區。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

(5)

起至筆試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本院網站測驗證照首頁「測驗收據列印」區 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 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0 年 5 月 12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匯款 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 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0 年 5 月 12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 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各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0 年 5 月 12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 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

因 ATM 轉帳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台灣金 融研訓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招考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 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6)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0 年 5 月 28 日(星期六)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普通科目 8:30 8:40 ~ 9:40 第 二 節 綜合科目 10:20 10:30 ~ 12:0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本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0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後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

(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 寄書面通知。

(三)請持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 試。

二、第二試(口試):100 年 6 月 25、26 日(星期六、日)

(一)集中於台北市舉辦,應考人可於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起至台灣金融研訓 院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 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 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準備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 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1.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資料檢核表、個人資料表及自傳(請於 100 年 6 月 20 日從網站之第二試公告下載填寫)。

2.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3.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應經我國 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 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4.兵役證明: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如係現役軍人,應由 權責單位出具可於 100 年 7 月 31 日以前退伍之證明文件。

註: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察;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及 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 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 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7)

伍、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閱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需於 有效期間內)至指定地點應試;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之號碼、

桌角號碼、應試類組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 計分。

(三)測驗題型均為單選題。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 卡上作答。

(四)應考人未依下列各項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 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須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

3.如答案須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或將答案卡污損。

4.每一試題有四個選項並為單選題,請選一個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5.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

(五)請勿於答案卡正反面書寫姓名、其它任何文字、編號或符號,亦不得私自將答 案卡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六)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計算機(須不具財務、工程及儲存程式功能且不得發出聲 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 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七)如有頂替代考、護航、帶小抄或偷看他人答案等違規情事,參加測驗之成績 不予計分,取消當次測驗應試資格。監試人員將其試卷及答案卡收起,請其 於座位上坐至該節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

(八)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之編號就座,除第一節於測驗開始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外,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 試。各節於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 科以零分計。

(8)

(九)作答時,嚴禁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電子字典、個人數位 助理機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並請將電子通訊器材、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 功能等關閉,測驗中響聲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測驗結束鈴響即須停筆,不聽勸阻仍持續作答者將視為違規,並視情節輕重 酌扣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十一)應考人於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類 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00 年 5 月 30 日 12:00 起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布。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0 年 5 月 30 日 12:00 至 5 月 31 日 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試題疑義專區

(http://www.tabf.org.tw/Exam)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十三)其他測驗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 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 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及 規定繳交文件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各項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普通科目」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綜合科目」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60%。

3.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依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除「一般基層人員台北地區(類組代碼)」按錄取 名額 2 倍之人數外,其餘類組均按 3 倍之人數(不足 6 人者,以 6 人計)通 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綜合科目、(2) 普通科目等各科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5.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9)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

2.評分項目如下: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4)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方式如下所示:

1.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50%。

2.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50%。

二、錄取方式:

(一)各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 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綜合科目、(2)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柒、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書預定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於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公告,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0 年 6 月 20 日(星期一)於台灣金融 研訓院網站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恕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0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公告,請應考人於當日後至台灣金融 研訓院網站查詢。

四、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 更正之。

捌、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0 年 6 月 20 日 9:00 至 6 月 21 日 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 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它 方式申請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10)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 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0 年 6 月 21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 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0 年 6 月 21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第 2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 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 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閱覽、

複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組第一 試最低錄取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口 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第一 試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0 年 6 月 24 日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輔以 手機簡訊通知。

玖、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自榜示日起一年內,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主動依序 通知進用。惟正取、備取人員通知進用時,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 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三個月,應參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主辦之職前訓練課 程,結訓前由該機構舉辦期末綜合測驗評量(包含筆試成績、分行實習成績及 人資單位考核等),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任用,成績總分不合格(未 達 60 分)者解職(僱)。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在進用機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二年,始得提出申請調 整服務單位,並依進用機構規定辦理。

四、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職員預算員 額有空缺時,始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一年內有效,期 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11)

五、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即撤 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它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三)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在校期間之各學期操行成績證明正本(須與檢附之畢業證書同一學校)。

(五)健保醫院最近三個月內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六、體檢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發給「體檢項目明細表」後,再赴健保醫院體檢;體檢 不合格或未提出檢驗合格者,即取銷錄取資格。

七、凡經錄取分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予解職(僱),並終止勞動 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拾、待遇

月薪新台幣 32,000 元 (獎金另計),試用期間(三個月)同正式任用之薪資標準。

拾壹、其它注意事項

一、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http://www.skbank.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http://www.tabf.org.tw)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中心 (02)3365-3666 轉分機 704~7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http://www.tabf.org.tw)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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