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壹、農產品
一、食米外銷規定
二、美國自我國輸入糖類規定 三、日本進口我國加熱肉品之規定
四、香港對申請進口禽鳥或家禽許可證規定 五、日本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措施 六、新加坡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措施 七、日本進口我國稻草等原料產品之規定
八、輸出水產加工品衛生證明書,由行政院衛生署核發 九、澳洲對輸入生蝦產品之規定
十、美國對我輸美海蝦及其製品憑 DSP-121 表通關規定
12-2 一、食米外銷規定
凡稻穀、糙米、其他半碾或全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糯米及碎米之出口,
出口人應依稻米出口貨品分類號列及其簽審規定,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 之同意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 年 8 月 18 日農授糧字第 0981095426 號函
12-3 二、美國自我國輸入糖類規定
(一)一九八五年美國食品安全法及一九九○年修訂之食品、農業、保育暨貿 易法之相關規定,任何蔗糖或甜菜糖之糖類輸出國須向美方證明未進口 古巴糖類再轉銷美國,否則將不獲分配美國糖類進口配額。另 1996 年古 巴自由民主團結法案規定,美國禁止進口源自古巴或經由古巴運送之任 何部分或全部由古巴生產、製造之任何商。
(二)目前我國未進口古巴糖再轉銷美國之書面證明,係由台灣糖業公司出具。
依據:
(一)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北協發(業)字 第八八五八○○三○九四號函
(二)台灣糖業公司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營糖字第八八七一○○七○二五 號函
(三)駐美國代表處經濟九十八年八月六月經美字第○九八○○○一二 三二○號函
12-4
三、日本進口我國加熱肉品之規定
我輸日加熱肉品,需符合日方訂定「台灣輸往日本偶蹄類動物加熱處理肉 類及以此作為原料製造香腸、火腿及培根之家畜衛生條件」之規定,我方肉品 加工廠需依據該等衛生條件處理,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填妥日方所規定 之資料,洽請日方進行覆審通過,經日方派遣檢疫官來華實地檢查,檢查合格 並經日本政府公告後,該合格廠商之加熱肉品始可輸入。
依據:駐日本代表處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傳真電報專號二三二九號
12-5
四、香港對申請進口禽鳥或家禽許可證規定
(一)香港為控制H5禽流感病毒感染情事再度爆發,規定申請進口禽鳥或家 禽許可證時,須檢附健康証明書。
(二)該項證明書必須證明事項如次:
1、有關禽鳥:
(1)並無呈現患病之臨床症狀。
(2)不曾於該證明書核發當日前一八○日內,在發生過H5禽流感 病毒感染場所、農場或其他場所飼養。
(3)已在發證當日之前五日與其他禽鳥隔離。
2、有關禽鳥已在發證當日之前五日內接受H5禽流感診斷測試,而結 果呈陰性反應。
3、健康証明書必須指明有關禽鳥來源,其農場或其他場所之名稱及地 址與所涉禽鳥數量。
依據: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香港辦事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港經發字九九—○
三二二號函
12-6
五、日本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
(一) 品目及相關法令
1. 品目:活魚、生鮮、冷藏、冷凍、乾製、鹽藏及調製之魚類、甲殼類、
軟體動物等
2. 主要相關法令:水產物資源保護法、食品衛生法、食品標籤法
(二) 水產物資源保護法(檢疫)
日本為防止可能對日本水產業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水產動物疾病的入侵和傳 播,依「水產物資源保護法」,輸入之水產品需取得農林水產大臣之輸入許可。
1. 動物檢疫所:有關水產動物之檢查 日文:http://www.maff.go.jp/aqs/topix/fishinfo.html
英文:http://www.maff.go.jp/aqs/english/animal/im_aquatic_animal.html
2. 農林水產省:有關防護水產動物之疫病(水產動物的衛生及感染症) 日文:
http://www.maff.go.jp/j/syouan/suisan/suisan_yobo/index.html 3. 輸入對象水產動物:
(1)魚類:鮭、鯉、鯽(金魚等)、鱅、鰱、青魚、草魚、吳郭魚、真鯛。
(2)甲殼類:對蝦科蝦類、櫻蝦科秋醬蝦屬蝦類、長臂蝦科蝦類。
(3)貝類:鮑魚類、牡蠣、扇貝、海鞘等 4. 輸入水產動物之種類及檢疫疾病 英.日文
http://www.maff.go.jp/j/syouan/suisan/suisan_yobo/attach/pdf/index-1.pdf 5. 輸入對象水產動物之申請許可手續:
(1)向動物檢疫所申請輸入許可:提出輸出國政府所發行的檢查証明文件。
(2)貨到達後的輸入檢查:依文件及現物檢查確認是否有疾病。
(3)發給輸入許可証:若疑似有疾病時,進行銷毀或隔離管理。
(三) 食品衛生法 1. 食品輸入之申報
以銷售或營業使用目的的食品輸入時,進口商需準備「食品輸入申報單」及 必要文件(原材料清單,製造流程圖,自主檢查報等),向欲通關之海空港的 厚生勞動省檢疫局提出申請。申報單的審查的結果、需要檢查東西在保稅區 域進行檢查,判斷是否可進口。進口河豚魚時,必須附上出口國政府頒發的 衛生證明書。
12-7 其他資訊可參照「食品衞生法:日本」
https://www.jetro.go.jp/world/qa/04M-030003.html
2. 食品規格基準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 11 條,已設定一般成分規格、製造、加工、保存等基 準。另下列食品設定個別的成分規格、製造、加工、保存等基準。設定食品添 加劑和水產用藥的殘留標準。另外,抗生素和合成抗菌劑,若限量清單中沒有 標準,則適用「食品,不含抗生素或化合物抗菌物質」,所以並無水產用藥的 殘留容許量。
a.鯨肉(生食用冷凍鯨肉除外)
b.鯨肉製品 c.魚肉練製品 d.鮭卵及鱈卵 e.煮熟章魚 f.煮熟蟹
g.新鮮生食用魚類 h.生食用牡蠣 i.冷凍食品
(四) 食品標籤法
為了確保食物攝入的安全性以及普通消費者自主和合理選擇食物的機會,2015 年 4 月份實施食品標籤法,其整合食品衛生法、JAS 法和健康促進法的食品標 示規定。食品標籤法可於消費者廳的網頁中參閱
消費者庁:食品表示法等(法令及び一元化情報)
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food_labeling_act/
以上資料可參考「日本貿易振興機構」有關日本水產品輸入手續:(水産物全般の 輸入手続き:日本)
https://www.jetro.go.jp/world/qa/04M-010913.html
依據:(一)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98 年 7 月 23 日日經組漁字第 0980460 號函
(二)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 105 年 3 月 28 日日經組字第 1050000302 號函 (三)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 108 年 4 月 8 日日經組漁字第 1080000269 號函
12-8
六、新加坡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措施
(一)各國之水產品原則均可進口至新加坡,並受限於下列限制:
1、基於食品安全原因,新加坡禁止進口冷藏帶殼鮮牡蠣、冷藏蛤蜊、冷藏蝦 蟹肉。
2、生鮮活牡蠣源自符合新加坡農糧獸醫局貝類衛生計畫之國家可允許進口,
目前經該局核准之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法國、愛爾蘭、荷蘭、紐西 蘭、英國與美國。
(二)每批進口水產品必須取得新加坡農糧獸醫局簽發之進口許可證。
(三)每批進口生鮮或冷凍牡蠣、冷凍蛤蜊、冷凍經烹煮蝦肉、冷凍或經烹煮蟹 肉,進口商必須檢附原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之衛生檢疫證書(Health
Certificate)以證明該等貨物符合新加坡食品衛生檢疫標準。
(四)每批進口生鮮或冷凍牡蠣、冷凍蛤蜊、冷凍經烹煮蝦肉、冷凍或經烹煮蟹 肉在市場銷售前必須經過新加坡農糧獸醫局強制性檢驗。其他類別水產品 或須經該局檢驗並採樣供實驗室檢驗。
依據: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 98 年 7 月 24 日星經字第 09800700930 號函
12-9
七、日本進口我國稻草等原料產品之規定
我輸日飼料用稻草、墊料、園藝用及製作榻榻米床等所用之稻草、乾草及 麥梗(榻榻米床、繩索、粗草蓆、草袋、稻草繩、民俗藝品及草帽等型態、用 途特定成型者除外),需符合日方訂定「稻草輸入時可省略消毒措施條件」之規 定(如附件),我方稻草處理工廠需依據該等衛生條件加熱處理,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將輔導合格之工廠名單送交日方進行確認,必要時日方並派員來華實地查 廠,審查通過後,該工廠加熱處理之稻草等原料產品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加熱處理證明書,即可在日通關進口。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八七農牧字第八七一三七三八三 號函
12-10
八、輸出水產加工品衛生證明書,由行政院衛生署核發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附 件),輸出食品如應買方要求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衛生查驗者,準用關於檢 驗或查驗之規定辦理,其符合規定者,核發衛生證明。
有關輸出水產加工品衛生證明書,若無其他法規或輸入國要求之特殊規 定,由行政院衛生署核發。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衛署食字第○八九○○一一三六五號函
12-11 九、澳洲對輸入生蝦產品之規定
(一)依澳洲檢疫檢驗局規定,「生蝦」包括全殼蝦、部分去殼蝦及完全去殼 蝦等 3 類,前 2 類適用之進口條件為 Condition C17928;完全去殼蝦(peeled prawns)適用之進口條件為 Condition C17926:
1.Condition C17928 規定,產品必須係來自非下類 4 類蝦病毒國家或地區:
「白點症病毒」(WSSV)、「黃頭症病毒」YHV)、「傳染性表皮及造血組 織壞死症病毒」(IHHNV)及「泰拉病病毒」(TSV)。
2.Condition C17928 規定:完全去殼蝦進口採逐批查驗;每批進口產口均需 檢附出口原產地權責單位(我國為本部標準檢驗局及農委會動植物檢驗局) 出具之衛生證明,該證明需符合澳方規定之格式,及包裝需易於查驗等。
3.詳細內容請參見澳方網頁:
www.daff.gov.au/aqis/import/general-info/documantary-requirements。
(二)依據 96.10.23「研商核發輸澳洲水產品衛生證明事宜會議」會議紀錄,生 蝦之衛生證明核發程序為業者於輸出前應向養殖場所在地轄區縣市政府動 物防疫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該批生蝦產品無可視傳染病徵候之證明文件
(其內容包括以英文登載「The goods are free from visible signs of infectious disease」字樣),再據以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輸澳衛生證明書。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衛生證明書之簽發原則如次:
1.申請資格:已實施HACCP制度之加工廠。
2.檢附文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政單位核發之魚貨來源證明及 動物防疫機關核發之檢疫證明文件。
3.簽發單位:標準檢驗局轄區分局及第六組。
(四)動物疫情隨時異動,國際規範時有更新,輸出產品前請確實掌握最新資 訊,避免損失。
依 據 :(一 ) 駐澳 大利 亞 代 表處 經 濟組本 98 年 7 月 20 日 澳 經 發字 第 09800002180 號函
(二)經濟本部標準檢驗局 98 年 8 月 13 日經標二字第 09800091960 號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8 年 8 月 17 日防檢二字第
12-12 0981422714 號函
12-13 十、美國對我輸美海蝦及其製品憑 DSP-121 表通關規定
由於我國被美國列入海捕蝦禁止輸美國家,美國對我輸美海蝦及其製品憑 DSP-2031 表通關規定如次:
(一)我水產加工廠進口豁免海蝦禁運國之海蝦原料加工後輸美,得憑該國政 府簽署之 DSP-2031 表通關,我國政府機關無須於原料出口國政府簽發之 DSP-2031 表上加簽。
(二)我水產加工廠進口豁免海蝦禁運國之海蝦原料加工後分批輸美,倘因來 貨僅檢附 DSP-2031 表正本乙份,不敷分批使用時,我廠商可影印該正本 附在由該原料加工之批貨,並於影印上加註說明上述情形,憑以通關。
依據:
(一)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經美(九○)字第二 ○八六號函
(二)駐美國代表處經濟九十八年八月六月經美字第○九八○○○一二三二○號 函
12-14 十六、廠商出口 CITES 列管之蘭科植物至荷蘭之學名填列方式
荷蘭農業部對我國所核發之蘭花 CITES 文件所列物種學名,部分似非 CITES 公 約所規定且非可接受學名。該部表示,如我出口之蘭科植物未經登錄,建議於 CITES 出口許可證上之學名欄(Scientific name)內以「屬名+Hybrid」方式填具,
如:Phalaenopsis Hybrid,避免使用如:Phalaenopsis Tropical Lady。
依據:本局 95.1.27 貿服字第 0957001261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