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 政 部 國 防 部公告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勞資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 政 部 國 防 部公告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勞資"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 079 期 20110502 衛生勞動篇 中華民國100 年 4 月 29 日(補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 政 部

國 防 部公告 教 育 部

法 務 部

勞資3 字第 1000125339 號 台內警字第1000870893 號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392 號 臺研字第1000067356 號 法秘字第1000500225 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教師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教師之範圍如下:

一、依法規聘任之專任教師:

(一) 依教師法第三條規定,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 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 依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準用教師法相關規定之公立幼稚園及已立案之私立幼稚園 專任教師。

(三) 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專任講座教授。

(四) 依大學法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國軍軍事校院大學專業技術 人員。

(五)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六) 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七) 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或教師法第三十五條之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

(八) 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規定遴聘之技術及專業教師。

(九) 依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教 育部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六)人(一)字第八六○八七五九九號函釋之舊 制大專助教。

(十) 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矯正學校專任、輔導及其 他特殊需要聘任之專任教師。

(十一) 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內政部所屬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制 內專任教師。

(十二) 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四條前段、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國軍軍事校院文職編制內專任 教師(包含舊制大專助教)。

(2)

行政院公報 第017 卷 第 079 期 20110502 衛生勞動篇 二、 依法規聘任於教學時間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依行政規則進用於教學時間之專兼

職人員:

(一) 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規定聘任之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中小學(含幼稚園)代課及代理教師。

(二) 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規定聘任之 國軍軍事校院兼任、中學代(課)理教師。

(三) 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聘任之兼任講座教授。

(四) 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研究人員擔任教學工作者。

(五)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規定取得政府機關 認證,經學校聘任,於特定科目、領域具有專長,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者。

(六)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兼任人員。

(七) 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大學進用之 非編制內專案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擔任教學工作者。

(八) 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兼任人員。

(九) 依技專校院提升師資素質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聘任之兼任講座教授或 客座教授。

(十) 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兼任人員。

(十一) 依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第九條規定聘任之矯正學校兼任人員。

(十二) 內政部所屬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聘任之兼任教師。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部 長 江宜樺 部 長 高華柱 部 長 吳清基 部 長 曾勇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