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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西 屯 區 區 域 複 賽 秩 序 冊

目 次

■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西屯區區域複 賽說明 ……… 2

■ 附件一: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各校報名參賽名冊暨出場 序……… 5

■ 附件二: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個人競賽場地平圖……

……… 6

■ 附件三: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團體長繩場地平面圖

……… 7

■ 附件四: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場地平面圖………… 8

■ 附件五: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複賽裁判及工作人員名單…… 9

■ 附件六: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

【申訴書】……… 11

■ 附件七: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西屯 區區域複賽出場序 ……… 12

■ 附件八: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區域

複賽及決賽規程 ……… 17

(2)

2

107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西 屯 區 區 域 複 賽 說 明

一、 比賽相關注意事項

1. 比賽日期:1/17(四)早上 8:30~15:30。

2. 比賽地點:永安國小永安館。

3. 比賽組別:中年級組共 12 隊、高年級組共 12 隊(附件一)。

4. 比賽項目:

組 別

個 人 跑 步 跳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中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8 人 2 分 高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2 人 3 分 5. 比賽器材:個人跳比賽繩子請自備,團體長繩跳的繩子由大會提供,繩子長度

為 13、14、15 公尺之長跳繩。

6. 比賽服裝:參賽選手,一律穿著學校運動服,全隊的式樣必須一致,男女生顏 色則可不同。

7. 比賽當天請提早半小時報到,報到完請帶至永安館二樓看台區休息。

8. 個人競賽依出場序先進行個人跑步跳 1 分鐘,全部學校結束後再依出場序進行 個人三項花式跳各 30 秒,三項花式的比賽採不連續進行,先進行開叉跳,再 進行體側交互迴旋,最後進行一跳二迴旋,各項目間換人時間為 20 秒。

9. 比賽時請選手在 2 公尺 x2 公尺的界線內跳躍,後續出場學校選手請在預備區 依出場序排隊等候,比賽場地平面圖(附件二)。

10.個人賽選手出場格位請各校自行排好,其中單一性別最少 3 人,請排列至 1~3 格位。

11.團體跳繩比賽時,其中單一性別中 年 級 組 至 少 3 人 , 高 年 級 組 至 少 4 人 。各校會有 1 分鐘的時間準備,未允許熱身前不可觸摸比賽繩。

12.團體競賽項目最多採 A、B 場地兩所學校同時進行,場地平面圖如(附件三)。

13.比賽當天各校的休息區於永安館二樓看台。當天比賽場地(含休息區)禁止練習,

各參賽學校如有需熱身,請帶至練習區(永安館外籃球場)進行。

14.成績計算依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區域複賽及 決賽規程。

15.獎勵:中年級組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狀,成績最優的 1 隊代表參加全市決賽。高 年級組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狀,成績最優的 1 隊代表參加全市決賽。各單項競賽 不另行給獎。

16.競賽成績名次需待當日所有賽事比完後,統一公佈於教育局網頁。

(3)

3

17.停車事宜:比賽當天校內不提供各校接送遊覽車停放,僅開放永安館側門口(安 和路旁)人行道上下車,請自行處理停車事宜,不便之處,敬請見諒。各校擔 任裁判工作及校長汽車憑停車證,由西屯路旁車道門進出,請依指示進入校園 停車場停放。

18.因補助經費有限,比賽當天不提供礦泉水、運動飲料,比賽場地內有飲水機可 供應,請參賽學校自備水壺。

19.其餘未盡事宜及相關競賽規程依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 跳繩競賽區域複賽及決賽規程辦理。

二、隨隊裁判注意事項

1. 裁判會議訂於 108 年 1 月 17 日上午 8:20-8:40,請務必準時。

2. 比賽當天請隨隊裁判於 8:20 分前到永安館一樓大廳集合,召開會前裁判會議,

裁判公假名單見附件五。

3. 所有判決以裁判為主,如有疑義請提交申訴書及保證金(附件六)交予大會。

4. 比賽當天校內開放隨隊裁判停車,隨隊裁判汽車請憑停車證進入停車(未出示 恕不提供停車,請見諒)。

5. 各校所有隨隊裁判均需協助裁判工作,比賽當日如果不克出席,務必補上一位 老師出來擔任隨隊裁判工作,以免影響比賽進行。

三、場次、場地及出場序一覽表 (一) 上午場次

1. 高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08:50- 9:35)

出場序 1 2 3 4 5 6 7 8

出場學校 永安 大仁 重慶 長安 上石 上安 西屯 何厝 2. 高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9:45-10:10)

3. 中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0:20-11:05)

出場順序 1 2 3 4 5 6 7 8

出場學校 何厝 大仁 重慶 長安 上石 上安 西屯 國安 4. 中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1:15-11:40)

出場順序 1 2 3 4

A 場地 永安 重慶 上石 西屯

B 場地 大仁 長安 上安 何厝

出場順序 1 2 3 4

A 場地 何厝 重慶 上石 西屯

B 場地 大仁 長安 上安 國安

(4)

4

(二) 下午場次

1. 高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3:20-13:50)

出場序 1 2 3 4

出場學校 惠來 東海 泰安 協和

2.高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3:55-14:10)

3.中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4:20-14:50)

出場順序 1 2 3 4

出場學校 東海 永安 泰安 協和

4.中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5:00-15:10)

出場順序 1 2

A 場地 惠來 泰安

B 場地 東海 協和

出場順序 1 2

A 場地 東海 泰安

B 場地 永安 協和

(5)

5

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各校報名參賽名冊暨出場序(附件一)

學校 高年級組 中年級組

出場序

上午場 下午場

1 何厝國小   ●

1 永安國小   ●

2 大仁國小   ●

3 重慶國小   ●

4 長安國小   ●

5 上石國小   ●

6 上安國小   ● 

7 西屯國小   ● 

8 何厝國小   ● 

8 國安國小   ● 

9 惠來國小    ●

10 東海國小    ●

11 永安國小    ●

12 泰安國小    ●

13 協和國小    ●

總計 12 隊 12 隊  

(6)

6

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個人競賽場地平面圖(附件二)

舞 台 區

計時記錄台

1

2

3

4

5

6

7

8

9

10

比 賽 格 位

裁 判 預

備 區 檢

錄 區

男 廁 女 廁

等 候 線

報到處(前廳)

入場

下 樓 梯 來 檢 錄

上樓梯至休息區

退場方向

(7)

7

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團體長繩場地平面圖(附件三)

計時記錄台

檢 錄 區

預 備 區

舞 台 區

A 場地

上樓梯至休息

區 B 場地

下 樓 梯 至 檢 錄 區

檢 錄 區

預 備 區

報到處

退場

下樓梯至檢錄

退

(8)

8

側 門

( 安 和 路 )

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場地平面圖 (附件四)

(停車場與練習、比賽場地)

長官、來賓停車場

比賽場地

永安館

車道門(西屯路)

練習場地 籃球場

裁 判

車 場

(9)

9

(附 件 五 )

107 學年度西屯區區域跳繩複賽裁 判 及 工 作 人 員 名 單

組別 職稱 姓名 服務學校 公(差)假日期

裁判組 主任裁判 周鏡禎 永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長 陳佐誌 上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1 林佩詩 上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2 蔡嘉俊 上石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3 李雅慧 何厝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4 陳秉均 西屯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5 林韓司 重慶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6 王騰銘 國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7 蔡孝謙 長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8 簡榮暐 大仁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9 張紹睿 協和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10 張勝安 泰安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11 王嘉禧 上石國小 108.1.17 裁判組 裁判 12 陳澤淵 惠來國小 108.1.17

檢錄組 許家諭 永安國小 108.1.17

檢錄組 蔡明純 永安國小 108.1.17

檢錄組 何森曜 永安國小 108.1.17

行政組 彭文貞 永安國小 108.1.17

競賽組 王原政 永安國小 108.1.17

庶務組 魏碧馨 永安國小 108.1.17

(10)

10

攝影組 李勇銘 永安國小 108.1.17

播報員 李永進 永安國小 108.1.17

計時員 林澤富 永安國小 108.1.17

記錄組 涂惠玉 永安國小 108.1.17

成績組 朱秘誼 永安國小 108.1.17

交通組 苑承偉 永安國小 108.1.17

報到組 葉政德 永安國小 108.1.17

場地組 蔡子佳 永安國小 108.1.17

行政支援

張淑美 永安國小 108.1.17

護理師 張麗莉 永安國小 108.1.17

護理師 李雪如 永安國小 108.1.17

(11)

11

(附件六)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申訴書】

申 訴 理 由

申 訴 項 目

□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 成 績 複 查 )

□ 其 他 _ __ __ __ __ __ __ _ 申 訴

事 實 申 訴 單 位

隊 (簽章) 申 訴 人 (簽章)

裁 判 長 意 見

裁 判 長 (簽章)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審判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月 日 時 分

...

收 據

茲收到:_______________(單位) _______________(申訴人)

抗議保證金,合計新台幣 仟 佰 元整。

此據

臺中市體育總會民俗體育委員會 經手人:

裁判長:

附註:申訴成立返還保證金,若申訴無效保證金移交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統籌支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12

(附件七)

107 學年度臺中市國民小學運動聯盟普及化跳繩競賽西屯區區域複賽 上午場(8:30 報到)

高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08:50- 9:35) 個人賽-跑步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跑步跳

1

永安館

永安國小

8:50-9:05 1 分鐘跑步跳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何厝國小

個人賽-三項花式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開叉跳

1

永安館

永安國小

9:05-9:15 30 秒花式--開叉跳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何厝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體側交互

迴旋跳

1

永安館

永安國小

9:15-9:25 30 秒花式--體側交互迴旋跳 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何厝國小

(13)

13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一跳 二迴旋

1

永安館

永安國小

9:25-9:35 30 秒花式--一跳二迴旋計 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何厝國小

高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9:45- 10:10)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團體跳

1 A 永安國小

9:45-10:10 3 分鐘 12 人團體計次 B 大仁國小

2 A 重慶國小 B 長安國小 3 A 上石國小 B 上安國小 4 A 西屯國小 B 何厝國小

中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0:20- 11:05) 個人賽-跑步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跑步跳

1

永安館

何厝國小

10:20-10:35 1 分鐘跑步跳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國安國小

個人賽-三項花式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1

永安館

何厝國小

10:35-10:45 30 秒花式--開叉跳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14)

14

個人 開叉跳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國安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體側交互

迴旋跳

1

永安館

何厝國小

10:45-10:55 30 秒花式--體側交互迴旋跳 計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國安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一跳 二迴旋

1

永安館

何厝國小

10:55-11:05 30 秒花式--一跳二迴旋計 次

2 大仁國小

3 重慶國小

4 長安國小

5 上石國小

6 上安國小

7 西屯國小

8 國安國小

中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1:15- 11:40)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團體跳

1 A 何厝國小

11:20-11:40 2 分鐘 8 人團體計次 B 大仁國小

2 A 重慶國小 B 長安國小 3 A 上石國小 B 上安國小 4 A 西屯國小 B 國安國小

(15)

15

下午場(13:00 報到)

高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3:20- 13:50) 個人賽-跑步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跑步跳

1

永安館

惠來國小

13:20-13:30 1 分鐘跑步跳計次

2 東海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個人賽-三項花式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開叉跳

1

永安館

惠來國小

13:30-13:40 30 秒花式--開叉跳計次

2 東海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體側交互

迴旋跳

1

永安館

惠來國小

13:40-13:45 30 秒花式--體側交互迴旋跳 計次

2 東海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個人

一跳 二迴旋

1

永安館

惠來國小

13:45-13:50 30 秒花式--一跳二迴旋計 次

2 東海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高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3:55- 14:10)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高年級 組 團體跳

1 A 惠來國小

13:55-14:10 3 分鐘 12 人團體計次 B 東海國小

2 A 泰安國小

B 協和國小

(16)

16

中年級個人賽場地及出場序(14:20- 14:50) 個人賽-跑步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跑步跳

1

永安館

東海國小

14:20-14:30 1 分鐘跑步跳計次

2 永安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個人賽-三項花式跳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開叉跳

1

永安館

東海國小

14:35-14:40 30 秒花式--開叉跳計次

2 永安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個人 體側交互

迴旋跳

1

永安館

東海國小

14:40-14:45 30 秒花式--體側交互迴旋跳 計次

2 永安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組 個人

一跳 二迴旋

1

永安館

東海國小

14:45-14:50 30 秒花式--一跳二迴旋計 次

2 永安國小

3 泰安國小

4 協和國小

中年級團體賽場地及出場序(15:00- 15:10)

項目 出場序 場地 比賽學校 比賽時間 比賽內容

中年級 組

團體跳

1 A 東海國小

15:00-15:10 2 分鐘 8 人團體計次 B 永安國小

2 A 泰安國小

B 協和國小

(17)

17

附 件 八

107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區 域 複 賽 及 決 賽 規 程

一、依據:

(一)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運 動 聯 盟 推 動 計 畫 。

(二)10 7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年 度 計 畫 。 二、宗旨:

( 一 ) 提 倡 全 民 運 動 的 風 氣 與 習 慣 , 增 進 國 小 學 童 身 心 健 康 。

( 二 ) 透 過 民 俗 體 育 運 動 , 培 養 學 生 團 隊 合 作 、 積 極 進 取 之 精 神 。 三、指導單位:臺 中 市 政 府

四、主辦單位: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五、承辦單位: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臺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 各 區 中 心 學 校

六、贊助單位:維 他 露 基 金 會 七、比賽期程:

(一)學 校 初 賽 :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 在 校 內 辦 理 初 賽 。 一 學 年 班 級 數 6 班 以 下 , 校 內 初 賽 應 全 數 參 加 ; 其 餘 應 有 6 班 以 上 班 級 參 加 初 賽 。 校 內 初 賽 獲 勝 之 班 級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區 域 複 賽 。

(二)區 域 複 賽 :

1 .自 10 8 年 1 月 1 8 日 ( 星 期 五 ) ~ 108 年 3 月 19 日 (星 期 二 )止 , 分 2 7 行 政 區 辦 理 , 假 各 區 中 心 國 小 ( 或 另 擇 地 點 ) 舉 行 。

2 .中 區 併 入 南 區 , 石 岡 區 合 併 新 社 區 。 3 .各 分 區 比 賽 地 點 及 日 期 詳 如 附 件 3 。

(三)全 市 決 賽 :

民 國 10 8 年 4 月 2 3 日 ( 星 期 二 ), 決 賽 地 點 為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民 小 學 (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 6 1 號 ) 。

八、比賽分組:國小 中 年 級 組 及 高 年 級 組 。 九、參賽資格

(一)本 市 所 轄 之 各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 以 班 為 單 位 , 各 校 每 組 限 報 1 隊 參 加 。

(二)本 市 所 屬 之 各 公 立 國 民 小 學,中 年 級 組 及 高 年 級 組 均 務 必 派 隊 參 加 ( 符 合 九 -( 五 ) 第 2 及 第 3 點 學 校 除 外 )。

(三)各 區 域 複 賽 各 年 級 組 實 際 出 賽 校 數 12 隊 ( 含 ) 以 下 , 錄 取 成 績 最 優 隊 伍 1 隊 晉 級 全 市 決 賽 ; 各 年 級 組 實 際 出 賽 13 隊 ( 含 ) 以 上,錄 取 成 績 最 優 隊 伍 2 隊 晉 級 全 市 決 賽,若 該 區 第 一 名 或 第 二 名 ( 各 區 1 3 隊 以 上 者 ) 無 法 參 加 全 市 決 賽 者 , 由 該 區 依 序 替 補 參 加 全 市 決 賽 , 各 區 代 表 隊 出 線 後 不 足 額 由 外 卡 遞 補 。

(18)

18

(四)外 卡 ( wild card ): 區 域 複 賽 中 除 已 晉 級 之 隊 伍 外 , 待 各 區 域 複 賽 全 部 結 束 後 額 外 取 成 績 最 佳 3 隊 進 入 決 賽 。

(五)組 隊 方 式( 依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該 學 年 度 核 定 各 年 級 編 班 基 準 人 數 為 編 班 原 則 ):

1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均 超 過 (含 ) 15 人 者 , 以 班 級 為 單 位 組 隊 , 不 得 跨 班 參 加 。

2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不 足 1 5 人 者 , 得 於 參 加 該 年 級 組 內 跨 班 或 跨 年 級 組 隊 ; 若 跨 兩 班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2 0 人 者 , 則 不 得 跨 三 班 組 隊 , 以 此 類 推 。

3 .全 校 規 模 學 生 總 人 數 較 少 的 學 校,中 年 級 組 或 高 年 級 組 學 生 總 數 不 足 20 人 者 , 得 以 全 「 校 」 為 單 位 組 隊 , 惟 只 能 參 加 該 隊 中 最 高 級 學 生 之 組 別 。

(六)禁 止 參 賽 之 學 生 包 括 :

體 育 班 學 生( 體 育 班 之 認 定 以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班 級 為 原 則 )。

(七)參 加 比 賽 時 , 應 攜 帶 學 生 在 學 證 明 書 備 查 。 十、 比賽項目與規則

( 一 ) 場 地 : 以 室 內 或 室 外 之 平 坦 地 面 為 宜 , 逾 越 線 外 之 動 作 次 數 不 予 採 計 。 其 場 地 為 :

1.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 每 人 至 少 為 2公 尺 以 上 之 正 方 形 。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 每 人 至 少 為 2公 尺 以 上 之 正 方 形 。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 至 少 為 20 公 尺 乘 以 4公 尺 以 上 之 長 方 形 。

( 二 ) 器 材 及 服 裝 :

1.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比 賽 用 繩 子 質 料 禁 止 使 用 鋼 絲、塑 膠 包 鋼 絲 或 類 似 之 材 質,長 度、粗 細、重 量 不 限,顏 色 以 易 於 判 別 為 宜 。 比 賽 用 繩 由 參 賽 者 自 備 。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比 賽 用 繩 子 質 料 禁 止 使 用 鋼 絲、塑 膠 包 鋼 絲 或 類 似 之 材 質 , 長 度 、 粗 細 、 重 量 不 限 , 顏 色 以 易 於 判 別 為 宜 。 比 賽 用 繩 由 參 賽 者 自 備 。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繩 子 長 度 15 公 尺 內,由 大 會 提 供 之 繩 子 為 現 場 比 賽 器 材 。

4. 參加比賽選手服裝,一律穿著學校運動服,全隊的式樣必須一致,男女生顏 色則可不同。

( 三 ) 比 賽 項 目 、 人 數 及 時 間 :

組 別

個 人 跑 步 跳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人 數

時 間

(19)

19 中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8 人 2 分 高 年

級 組 1 0 人 1 分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0 人 3 0 秒 1 2 人 3 分

( 四 ) 裁 判 及 職 員 :

1.審 判 委 員 會 : 裁 判 及 職 員 人 數 為 至 少 9 人 。

2.裁 判 長:審 判 委 員 會 設 裁 判 長 1 人,依 據 比 賽 規 則 與 大 會 競 賽 規 程,

全 權 管 理 比 賽 , 並 注 意 比 賽 規 則 與 大 會 競 賽 規 程 之 執 行 。

3.主 任 裁 判:每 一 比 賽 場 地 設 主 任 裁 判 1人,主 任 裁 判 得 兼 任 其 中 一 組 之 裁 判 。

4.裁 判 員 : 執 行 裁 判 長 及 主 任 裁 判 之 裁 示 、 給 予 運 動 員 評 分 。 參 賽 各 隊 應 至 少 派 1人 擔 任 隨 隊 裁 判 。

5.紀 錄 員 兼 計 時 員:每 一 場 地 設 1 人,依 據 主 任 裁 判 發 出 之 信 號 開 始 計 時 , 並 負 責 登 記 及 計 算 成 績 。

6.檢 錄 員 : 每 項 比 賽 開 始 前 10 分 鐘 集 合 運 動 員 , 檢 查 其 參 賽 資 格 、 全 隊 男 女 比 例 。 檢 查 無 誤 後 由 檢 錄 員 在 運 動 員 手 臂 蓋 章 或 用 其 他 標 記 方 式 以 示 檢 錄 完 成 。 開 始 比 賽 時 指 揮 進 場 及 退 場 。

7.服 務 員 : 每 一 場 地 設 1 人 , 負 責 收 送 評 分 表 及 其 他 服 務 工 作 。 8.個 人 跑 步 跳 與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項 目 比 賽 時 以 全 隊 1 0人 同 時 出 賽 為 原

則 , 但 若 因 參 賽 隊 數 未 達 10 隊 以 致 隨 隊 裁 判 人 數 不 足 , 上 述 兩 單 項 比 賽 得 分 二 批 採 每 5 人 一 組 實 施 。

9.比 賽 場 地 裁 判 員 人 數 參 考 表 :

參 賽 隊 數 未 達 1 0隊

項 目 裁 判 長

主 任 裁 判

裁 判 員

紀 錄 兼 計 時 員

檢 錄 員

服 務 員

合 計 人 數

個 人 跑 步 跳

1

5 1 1 1 9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5 1 1 1 9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4 1 1 1 8

(20)

20

參 賽 隊 數 10 隊 以 上

項 目 裁 判 長

主 任 裁 判

裁 判 員

紀 錄 兼 計 時 員

檢 錄 員

服 務 員

合 計 人 數 個 人

跑 步 跳

1

10 1 1 1 14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10 1 1 1 14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4 1 1 1 8

10 .承 辦 單 位 得 視 裁 判 人 數 及 參 賽 隊 數 之 情 況,安 排 各 單 項 競 賽 依 序 進 行 或 同 時 進 行,但 同 一 隊 在 各 單 項 之 間 應 至 少 有 5 分 鐘 以 上 之 間 隔 。

( 五 ) 比 賽 內 容

1 .個 人 跑 步 跳 總 次 數 賽

1 - 1 動 作 項 目 : 前 ( 後 ) 一 跳 一 迴 旋 跑 步 跳 。

1 - 2 參 賽 人 數 : 以 同 班 級 為 組 隊 參 賽 單 位 , 人 數 10 名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最 少 3 人 。(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 八 、 參 賽 資 格 )

1 - 3 實 施 方 式 :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每 個 動 作 1 分 鐘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1 - 4 次 數 計 算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計 次 規 範 請 參 照「 附 錄 」 說 明 。

1 - 5 成 績 判 定 : 採 一 位 裁 判 員 面 對 一 名 選 手 方 式 計 次 , 加 總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之 計 次 為 成 績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總 次 數 賽

2 - 1 動 作 項 目 : 分 為 「 開 叉 跳 ( 一 迴 旋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一 迴 旋 )」、「 一 跳 二 迴 旋 」等 三 項 。 三 項 花 式 比 賽 順 序 由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 得 採 三 項 連 續 或 不 連 續 方 式 進 行 。 如 連 續 進 行 需 替 換 選 手 應 在 20 秒 內 完 成 (逾 時 之 運 動 員 以 棄 權 論 ) 。

2 - 2 參 賽 人 數 : 以 同 班 級 為 組 隊 參 賽 單 位 , 人 數 10 名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最 少 3 人,三 項 花 式 賽 選 手 可 重 複 參 賽。(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 八 、 參 賽 資 格 )

(21)

21

2 - 3 實 施 方 式 :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 。 」, 每 項 每 個 動 作 30 秒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 , 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2 - 4 次 數 計 算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計 次 規 範 請 參 照「 附 錄 」 說 明 。

2 - 5 成 績 判 定 : 採 一 位 裁 判 員 面 對 一 名 選 手 方 式 計 次 , 加 總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之 計 次 為 成 績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3 - 1 組 隊 方 式 : 以 學 校 中 每 個 班 級 為 參 賽 單 位 , 不 可 混 齡 組 隊 , 分 為 中 年 級 組 、 高 年 級 組 ( 學 校 班 級 人 數 不 足 , 組 隊 方 式 見 之 八 、 參 賽 資 格 )。

3 - 2 參 賽 人 數 : 中 年 級 組 8 人 ( 含 搖 繩 者 )、 高 年 級 組 1 2 人 ( 含 搖 繩 者 ), 其 中 單 一 性 別 中 年 級 組 至 少 3 人 , 高 年 級 組 至 少 4 人 。

3 - 3 實 施 方 式 :

3 - 3- 1 比 賽 時 間 : 中 年 級 組 2 分 鐘 、 高 年 級 組 3 分 鐘 。 每 組 比 賽 開 始 時 由 裁 判 以 哨 音 方 式 ,「 各 就 位 、 預 備 、 嗶 。 」。

3 - 3- 2 使 用 一 條 長 繩 , 以 定 點 跳 繩 由 2 人 掌 繩 , 做 一 字 型 迴 旋 , 所 有 人 同 時 在 迴 旋 繩 中 跳 躍 。

3 - 3- 3 以 一 定 時 間 內 連 續 跳 躍 累 計 之 次 數 來 判 定 勝 負 或 名 次 。 3 - 3- 4 以 所 有 人 同 時 成 功 起 跳 , 開 始 計 算 第 一 下 , 結 束 以 哨 聲 終

止 比 賽 。 裁 判 得 使 用 計 次 器 輔 助 計 算 。

3 - 3- 5 起 跳 或 比 賽 中 踩 繩 、 勾 繩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 該 次 不 予 採 計 。

3 - 3- 6 比 賽 時 間 內 , 因 故 造 成 迴 旋 繩 中 止 迴 旋 者 , 得 重 新 開 始 起 跳 , 採 累 加 計 次 方 式 。

3 - 3- 7 每 次 比 賽 時 須 全 隊 一 起 喊 出 跳 過 之 次 數 , 以 便 計 算 次 數 , 更 能 增 進 團 隊 默 契 。

3 - 4 成 績 判 定 : 若 裁 判 人 數 為 奇 數 , 則 排 序 各 裁 判 計 次 後 之 正 中 間 數 為 成 績 ( 中 位 數 ); 若 為 偶 數 則 取 最 中 間 的 兩 個 數 之 平 均 數 為 成 績 ,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即 為 最 終 判 定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 六 ) 成 績 核 算 及 名 次 判 定

1 .各 單 項 次 數 、 得 分 換 算 表(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普 及 化 跳 繩 競 賽 各 單 項 計 次 得 分 對 照 表 」)

(22)

22

項 目 名 稱 個 人 跑 步 跳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中 年 級 組 高 年 級 組 推 估 最 佳

平 均 次 數 1 1 0 次 5 0 次 2 7 次 5 9 次 2 7 0 次 4 3 5 次

每 計 次 得 分 0 . 9 分 2 分 3 . 7 分 1 . 7 分 0 . 3 7 分 0 . 2 3 分

積 分 倍 數 1 倍 1 倍 1 倍 1 倍 3 倍

2 . 若 實 際 比 賽 時 選 手 表 現 超 越 推 估 最 佳 次 數 , 則 該 項 積 分 不 以 10 0 分 為 滿 分 , 而 以 實 際 積 分 計 之 。

3 .團 體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

項 目 名 稱 個 人 跑 步 跳

( 1 0 人 平 均 次 數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1 0 人 平 均 次 數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積 分 合 計 開 叉 跳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一 跳 二 迴 旋

O O 國 小 六 年 甲 班 ( 高 年 級 組 )

1 0 0 次 4 0 次 2 0 次 4 5 次 3 7 0 次

5 7 5 . 8 每 計 次

得 分 0 . 9 分 2 分 3 . 7 分 1 . 7 分 0 . 2 3 分

積 分 倍 數 1 倍 1 倍 1 倍 1 倍 3 倍

得 分 9 0 8 0 7 4 7 6 . 5 2 5 5 . 3

4 .團 體 總 成 績 : 競 賽 總 成 績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2 名 , 依 序 排 名。若 有 成 績 相 同 則 以 此 類 推,依 序 比 較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次 數、

一 跳 二 迴 旋 數、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開 叉 跳、個 人 跑 步 跳 之 平 均 次 數 , 高 者 勝 出 , 若 仍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5 .單 項 競 賽 成 績 : 區 分 為「 個 人 跑 步 跳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

4- 1 個 人 跑 步 跳 : 以 出 賽 選 手 之 平 均 次 數 換 算 積 分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比 較 10 位 出 賽 選 手 中 次 數 最 多 之 選 手 , 較 高 者 為 勝 , 若 仍 相 同 則 比 較 次 高 之 選 手 , 依 此 類 推 。

4- 2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開 叉 跳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一 跳 二 迴 旋 」 三 項 積 分 加 總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依 序 比 較 「 一 跳 二 迴 旋 」、「 體 側 交 互 迴 旋 跳 」、「 開 叉 跳 」 之 積 分 , 多 者 為 勝 , 若 仍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4- 3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 次 高 為 第 二 名 , 依 序 排 名 。 若 積 分 相 同 則 以 同 名 次 錄 取 。

6 .成 績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23)

23

7 .各 項 競 賽 有 任 一 項 無 成 績 之 隊 伍 不 予 排 名 。 十一、成績上傳

( 一 )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 請 各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至 臺 中 市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1 07 普 及 化 跳 繩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下 載,並 用 以 輸 入 、 處 理 成 績 。

( 二 ) 成 績 上 傳 : 請 各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務 必 於 賽 後 三 天 內 , 使 用 成 績 處 理 系 統 內 「 E -m a il 傳 送 成 績 清 冊 」 功 能 , 將 區 域 複 賽 成 績 傳 送 至 教 育 局 體 健 科 、 國 光 國 小 以 及 臺 中 市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區 域 複 賽 : 比 賽 日 期 兩 週 前 完 成 報 名 。

2 .全 市 決 賽 : 10 8 年 3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截 止 報 名 。

( 二 ) 報 名 方 式 :

1 .區 域 複 賽 : 請至報名網站

http://jpopsports.nchu.edu.tw

依分區填 寫報名資料,報名學校編號及密碼為學校代碼 6 碼(系統預設)。報名資 料匯入後,需從系統匯出結合報名表與在學證明之表單,經相關人員核 章並加蓋學校關防後,製成 PDF 檔案上傳到系統,始完成整個報名程序。

2 .全 市 決 賽 : 線 上 報 名 同 上 。

( 三 ) 技 術 會 議 :

1 .區 域 複 賽 : 開 賽 前 一 小 時 由 各 區 承 辦 學 校 召 開 。

2 .全 市 決 賽:訂 於 1 08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14 時 00 分 於 本 市 南 區 國 光 國 小 舉 行 , 請 各 決 賽 參 賽 學 校 務 必 派 員 參 加 。

( 四 ) 其 餘 各 項 訊 息 ,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

十三、獎懲

( 一 ) 區 域 複 賽 : 團 體 總 成 績 以 實 際 出 賽 8 隊 ( 含 ) 以 下 錄 取 前 三 名 、 9 至 1 6 隊 ( 含 ) 錄 取 前 六 名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各 單 項 競 賽 不 另 行 給 獎 。

( 二 ) 全 市 決 賽 :

1 . 團 體 總 成 績 : 全 市 決 賽 錄 取 前 十 名 (第 一 名 1 隊 、 第 二 名 3 隊、第 三 名 6 隊 ),優 勝 單 位 頒 發 獎 盃 乙 座 及 獎 金( 金 額 如 下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隊 職 員 依 「 臺 中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獎 勵 要 點 」,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敘 獎 。

第一名 5,000 元 第二名 2,000 元 第三名 500 元

2 . 單 項 競 賽 成 績:「 個 人 跑 步 跳 」、「 個 人 三 項 花 式 」、「 團 體 跳 繩

(24)

24

限 時 計 次 」 此 三 項 競 賽 成 績 均 錄 取 前 三 名 , 選 手 頒 發 獎 狀 乙 紙 。 但 不 得 以 此 單 項 成 績 獎 狀 辦 理 指 導 相 關 敘 獎 。

( 三 ) 未 報 名 參 賽 之 學 校 , 列 入 年 度 相 關 考 評 。

( 四 ) 承 辦 活 動 之 工 作 人 員 , 依 「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 獎勵要點」,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敘 獎 。

十四、申訴

( 一 ) 比 賽 爭 議 , 如 規 則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 如 有 同 等 意 義 之 註 明 , 亦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

( 二 ) 比 賽 進 行 中 , 合 法 之 抗 議 應 於 該 項 比 賽 結 束 30 分 鐘 內 , 繳 交 抗 議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且 以 書 面 申 訴 書 向 大 會 提 出 申 訴 , 並 由 大 會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之 , 抗 議 無 效 者 沒 收 抗 議 保 證 金 , 不 得 異 議 。

( 三 ) 各 種 比 賽 在 進 行 中 , 各 單 位 領 隊 、 指 導 老 師 及 運 動 員 , 不 得 當 場 直 接 質 詢 裁 判 員 。

( 四 ) 各 單 項 成 績 之 申 訴 僅 以 複 查 評 分 表 成 績 為 限 , 不 得 以 各 種 方 式 或 攝 錄 工 具 要 求 重 判 、 改 判 各 裁 判 員 之 計 次 。

十五、罰則

( 一 ) 凡 當 場 無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擅 自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者 , 一 經 發 現 , 得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及 在 所 有 比 賽 中 所 有 之 分 數 。

( 二 )如 有 發 生 未 依 規 定 組 隊 報 名 或 運 動 員 冒 名 頂 替 之 情 事 , 經查證 屬實者,除取消該隊(組)比賽資格外 , 並 報 請 教 育 局 議 處 。 惟 判 決 前 已 賽 畢 之 場 次 不 再 重 賽 ,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

( 三 ) 運 動 員 在 大 會 期 間 , 如 有 違 背 運 動 之 精 神 、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或 不 服 從 裁 判 等 情 形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之 資 格 及 在 所 有 比 賽 中 所 有 已 得 或 應 得 之 成 績 。

十六、補助:

(一)參加決賽之市立國小(含市立中小學),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每隊租車 車資最高 6,000 元。私立國小如有車資補助需求可向本市國民小學體育促進 會提出申請,最高補助 6,000 元。

(二)市立國小(含市立國中小)決賽參賽單位請於 108 年 5 月 10 日前檢送領據

(抬頭: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及支出明細表各 1 份(車資原始憑證留 校備查),掛號郵寄至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彙整(40254 臺中市南區國 光路 261 號 國光國小 體育組長 收),逾時不受理申請。

(三)私立國小決賽參賽單位請於 108 年 5 月 10 日前檢送領據(抬頭:臺中市國 民小學體育促進會),掛號郵寄至臺中市沙鹿區竹林國民小學彙整(43391 臺 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 821 號 竹林國小 體育組長 收),逾時不受理申 請。

(25)

25

十七、附則

( 一 ) 本 規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 得 由 主 辦 單 位 隨 時 修 訂 並 公 布 於 臺 中 市 教 育 局 (

h t tp: / /ww w .tc . edu . tw

) 及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tcfolksorts.blogspot.tw/)。 若 有 任 何 疑 義 可 於 網 站 內 -「 諮 詢 提 問 回 應 系 統 」 提 出 , 委 員 會 將 指 派 專 人 回 覆 。

( 二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除 應 遵 守 競 賽 規 程 及 比 賽 規 則 之 規 定 外 , 並 應 注 意 下 列 須 知 :

1 .競 賽 進 行 中 , 運 動 員 未 經 當 場 裁 判 長 、 主 任 裁 判 之 允 許 , 不 得 擅 離 指 定 之 位 置 , 否 則 不 得 歸 隊 ( 組 ) 參 加 比 賽 。 2 .各 單 位 運 動 員 進 場 後 , 於 賽 席 位 就 座 後 , 依 順 序 先 後 比 賽 ,

在 競 賽 進 行 中 , 除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場 地 範 圍 內 , 其 餘 運 動 員 均 須 在 項 目 賽 席 上 休 息 , 否 則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

3 .運 動 員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後 ,除 團 體 跳 繩 限 時 計 次 賽 得 在 進 場 之 1 分 鐘 預 備 時 間 內 試 跳 外 (由 主 任 裁 判 哨 音 通 知 結 束 ), 其 餘 競 賽 不 得 做 賽 前 練 習 。

4 .各 項 檢 錄 時 間 在 各 組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前 15 分 鐘 點 名 一 次 ,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 運 動 員 點 名 後 , 應 靜 候 檢 錄 員 之 指 示 , 不 得 凌 亂 。

5 .各 組 各 項 比 賽 時 間 在 秩 序 冊 內 雖 有 明 確 規 定, 唯 正 確 比 賽 則 以 裁 判 長 口 頭 報 告 為 準 , 請 各 隊 隨 時 聽 候 大 會 通 知 入 場 比 賽 。

6 .非 與 賽 人 員 不 得 趁 機 隨 入 , 以 維 持 會 場 秩 序 。 7 .檢 錄 時 依 比 賽 順 序 進 行 。

8 .頒 獎 時 間 由 大 會 依 比 賽 進 度 宣 布 。

( 三 ) 由 承 辦 單 位 為 參 賽 選 手 辦 理 活 動 當 天 意 外 保 險 事 宜 , 請 各 校 報 名 時 提 供 完 整 、 正 確 資 料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資 料 有 誤 或 延 遲 送 件 導 致 無 法 投 保,請 各 校 自 行 負 責 。 外 籍 生 請 特 別 註 明 國 籍 及 護 照 英 文 姓 名 。

( 四 ) 本 規 程 報 請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實 施 。

( 五 ) 參 加 競 賽 各 單 位 所 需 經 費 自 理 , 參 加 隊 職 員 必 須 自 行 辦 妥 比 賽 期 間 之 平 安 意 外 保 險 。

( 六 ) 參 賽 學 校 餐 食 、 礦 泉 水 自 理 。

( 七 ) 複 賽 相 關 問 題 請 逕 洽 各 區 區 域 複 賽 承 辦 學 校 ; 決 賽 賽 程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臺 中 市 體 育 總 會 民 俗 體 育 委 員 會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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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名詞釋義

 前迴旋(順迴旋):繩索由體後向上,然後向體前經腳下而迴旋。

 後迴旋(逆迴旋):與前迴旋相反。

 併腳跳:兩腳同時起跳之跳躍。

 跑步跳:用跑步方式,左、右腳逐次著地之跳躍。

 單腳跳:持續用左腳或右腳單邊連續跳躍。

 開叉跳:雙臂分開迴旋過腳一次後,再將雙臂體前交叉迴旋過腳之跳躍動作。

 正(反)交叉:雙臂交叉於體前(背後),而不分開。

 體側迴旋:繩索由身體左向右軸或右向左軸,經頭上、腳下迴旋一周。

 一跳一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一周。

 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

比賽項目計次規範

 跑步跳:前(後)跑步跳,以左腳為起跳腳,完成左、右腳各一跳一迴旋為計次 單位。

 花式-開叉跳:開叉跳一跳一迴旋,以「叉、開」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

跑步跳、前、後迴旋均可。

 花式-體側交互迴旋:體側迴旋搭配前(後)迴旋,以「左、前(後)、右、前(後)」 或「右、前(後)、左、前(後)」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步跳、前、

後迴旋均可。

 花式-一跳二迴旋:跳躍一次,繩索迴旋二周均連續完成為計次單位,併腳跳、跑 步跳、前、後迴旋均可。

 團體限時計次:除二位甩繩手外之比賽選手同時起跳,以一跳一迴旋為計次單位,

併腳跳、跑步跳均可。

不予採計之計次

失誤:當繩子纏住身體的一部份或其他因素使迴旋不連續或中斷。

起跳違規:在裁判「開始」的訊號前即開始或移動繩子。

場地違規:選手跳出界線或腳踩出比賽區域。

動作違規:未依照「計次規範」之跳繩動作。

資料參考來源: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98 年修訂民俗體育運動競賽規則」

附件 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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