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處理原則
108 年 6 月 26 日 107 學年度本校第 11 次學術暨行政主管聯席會報通過
一、本校依據教育部100 年 9 月 8 日臺陸字第 1000164032 號函、100 年 11 月 4 日臺陸 字第1000201861 號函、107 年 12 月 14 日臺教文(一)字第 1070217883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11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80026798B 號函等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校產出之論文或人員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建議依以下優先順序使用我國國名,惟不接 受「Taiwan , Province of China」、「Taiwan , China」、「Taipei , China」、或「Chinese Taiwan」等貶低我國國家地位之名稱:
(一)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二)國際慣例:「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 R.O.C.」、「學術機構+城市名」。
三、發生國名訛誤之處理方式:
(一)論文作者或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應立即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
單位以第二點所列國名更正。抗議信之內容請參考「科技部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 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態樣及建議」所 提供之範本。
(二)論文作者或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應主動通報所屬一、二級單位及本校研究發展處,並 持續追蹤更新訊息,另需填寫事件紀錄表(如附表),以留校備查。
(三)要求更正未果則由本校研究發展處行文教育部及駐外單位協處。國名仍未 更正者建議取消出席該會議或要求文章下架等。
四、依據教育部規定,國內學者於投稿或與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作者之 國家名稱以「China」或「Taiwan , 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 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承認,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及計畫 申請等事宜。本校各單位於辦理人事、計畫申請及獎勵補助等相關業務時,應依前述規 定辦理。
五、本處理原則經本校學術主管會報通過報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人員出席國際
附 表
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紀錄表
108.6.26 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職稱 所屬系所
校內分機 電子郵件
信箱 發 表 之 論
文 名 稱 或 國 際 學 術 會議名稱
1.擬發表之論文名稱:
2.期刊名稱:
1.國際學術會議名稱:
2.舉辦日期:
國名訛誤 情形
提出抗議 簡要紀錄
抗議結果
□已更正(請檢附佐證文件)
□未更正
(請敘明後續處理方式:例如取消出席該會議或要求文章下架等) 檢附相關
佐證文件 1.
2.
3.
填表人 單位系所 主管
一級單位 主管
研究發
展處 副校長 校長
※本表核畢後送還填表人,另請送一份影本及附件至研究發展處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