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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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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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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0 年 11 月 15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9006447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21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9106204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6 年 11 月 7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0960011815A 號令修 正發布

中華民國97 年 4 月 23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0970004586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99 年 8 月 31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0990011557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101 年 8 月 31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11014946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並自101 年 10 月 29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 年 3 月 20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22260169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102 年 5 月 25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 年 10 月 14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222606461 號令 修正發布,並自102 年 1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 年 11 月 27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22260759 號令修正發

中華民國103 年 10 月 21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32260577 號令修正發

中華民國103 年 12 月 2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32260662 號令修正發

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22 日保訓會公評字第 1052260122 號令修正發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 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五。

1、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 精神等,占百分之十。

2、 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

思維、胸襟、見解及溝通等,占百分之八。

3、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 關懷待人等,占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1、 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 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其測驗題型為實務寫 作題及選擇題,各占百分之五十。

(2)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三等考試以上考 試,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薦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 關課程為範圍;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

以訓練課程配當表「初任委任人員應具備之能力」相關課 程為範圍。以上課程安排於結訓前一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聘請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 院)提供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 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 人員採異質性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 於研討時聘請二名講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及繳交:

1、 書面報告應含封面、摘要、本文、參考書目及分組討論 紀錄各一式三份。

2、 報告本文字數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本文以包含前 言、現況分析、問題檢討、解決建議及結語等五大段落為 原則。如有引用資料者,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 目。

3、 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交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主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結訓前一週星期四或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 組研討時間為五十分鐘。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 檢討及解決建議,各組推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作口頭報告十 五分鐘後,由講座或受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 組受訓人員作二十五分鐘之答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 列配分比例評定成績:

1、 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 告占十分。

2、 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 占二十分,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 五分。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課程為範圍。

(3)

(二)測驗題型及時間: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及實務寫作題二題,

測驗時間為二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四舉行為原則。

五、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一)函送文官學 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

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行為,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 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 觀察行為紀錄單」(如附件二),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 知用人機關(構)學校參考。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

1、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 精神等,占百分之二十。

2、 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及見解等,占百分之十五。

3、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 關懷待人等,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

1、 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

占百分之三十。

2、 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百分之二 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

由辦理集中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4)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 定後,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 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 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九、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依 各該訓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保訓會得 於核定成績前,依前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績均及格後,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四)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5)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附件二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附件一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類科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備註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

姓名

受訓人員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發生日期 行為表現 輔導方式

佐證資料

備註

輔導員簽章

(7)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考試

等級

考試 職系類科 報到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

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內容 評分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首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備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經 評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姓名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實務訓練 機關

(構)學

實務訓 練成績

實務訓 練期間

基礎訓 練期間

訓練期 滿日期 備註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9)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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