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3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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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第 4 條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發 布 日 期 : 民國 32 年 12 月 24 日 法 規 類 別 : 考試 > 銓敘部 > 登記目
銓敘機關審查各類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如同 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無字者退還原件
。
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 部為更名之申請。
以字行核定後,應由銓敘部或各省銓敘處,呈由銓敘部咨內政部備案。
送核人員為考試及格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分別咨考選委員會或教育 部備案。
以字行或改名之案件,經審定後,應於有關證書文件敘明緣由,附註原名
。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0/04/13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