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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附件六 藥品給付規定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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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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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十三條附件六 藥品給付規定 通則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查之。 但因急救使用未經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保險 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於出院 必須攜回藥品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 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Insulin。 2.CAPD 使用之透析液。 3.CAPD 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 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月不超過20,000U(如 Eprex、 Recormon)或100mcg(如 Aranesp、Mircera)為原則)。(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 α-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週)。 7.G-CSF (如 filgrastim;lenograstim)(至多攜回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 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 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及申報 費用時上傳「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 表」電子檔。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 辦理。(86/9/1、92/5/1、100/4/1、108/10/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用。(85/10/1、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 octreotide、lanreotide (如 Sandostatin、 Somatuline 等) 至多攜回一個月,另 octreotide (如 Sandostatin 等)需個案 事前報准 (93/12/1)。lanreotide inj 30 mg (如 Somatuline) 每次注射間隔 兩週 (88/6/1),octreotide LAR (如 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 streptomycin、kanamycin 及 enviomycin 注射劑(至多攜 回二週)。(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回一個月)。(87/4/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 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但至多攜回兩週。(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如 Apo-Go Pen):限使用於巴金森氏 病後期產生藥效波動(on-and-off)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方式無法改善之 病患使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超過20支。(91/2/1、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 B12缺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 930.

(2) 或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維生素 B12注射劑,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 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 aldesleukin (如 Proleukin Inj) 治療期間(第一療程),應 每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 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91/12/1) 18.慢性病毒性 B 型肝炎、慢性病毒性 C 型肝炎所使用之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 干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病患使用 etanercept;adalimumab 注射劑,需個案事前審查核 准後,並在醫師指導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3/8/1) 20.含 exenatide 成分注射劑。(103/9/1) 21.含 liraglutide 成分注射劑。(103/9/1) 22.含 teriparatide 成分注射劑。(103/9/1) 23.含 interferon beta-1a 成分注射劑。(103/9/1) 24.含 interferon beta-1b 成分注射劑。(103/9/1) 25.含 glatiramer 成分注射劑。(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療為 目的,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 morphine 及化學治療藥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完成調劑作業 後,亦可由病人攜回使用。(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 表 (附表一) 所列者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病情需要 者,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診以附表三-A 及三-B 所列醫治 病症,住院以特殊病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般營養補 給者,不予給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 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85/1/1、86/1/1、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94/11/1、97/3/1、97/12 /1) (一)12歲(含)以下兒童得使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 (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依病情需要使用(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視 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而 未能增加療效;或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 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無積極療效藥品」,不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評估後未通過者。 931.

(3)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訊 系統」(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價者。. 932.

(4) 第1節 神經系統藥物 Drugs acting on the nervous system 1.1.疼痛解除劑 Drugs used for pain relief 1.1.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外用製劑:(88/9/1、92/2/1、94/9/1) 1.外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軟膏,限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之軟組織風濕症 或關節炎病患使用,每月至多以處方40gm 為限(94/9/1)。 2.Flurbiprofen 40mg patch (如 Flur Di Fen Patch): 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病患使用:(92/2/1) (1)單一關節(部位)或軟組織風濕症。 (2)不適合口服非類固醇抗發炎製劑者。 (3)不得同時併用口服或其他外用非類固醇發炎製劑。 (4)每月限處方十六片以內。 1.1.2.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88/12/1、97/7/1) 1.非類固醇抗發炎劑 (NSAIDs) 之注射劑(ketorolac 成分之注射劑除外): (1)限不能口服,且不能使用肛門栓劑之病患使用。 (2)本類藥品不可作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之例行或長期性使用。 (3)使用本類藥品,每次不可連續超過五天。 2.Ketorolac 成分之注射劑:(97/7/1) 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且為手術後中重度急性疼痛之短期治療(治療期間為 ≦5天),惟禁止使用於產科止痛。 1.1.3.Tramadol (87/4/1) 限 1.癌症病例使用。 2.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 件:(1)需為服用 NSAIDs 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 評估報告,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4.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 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 嚴重副作用者。 2.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 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 VAS 與 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 和 Verbal Rating Scale)。 1.1.5.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屬下列成分之口服製劑:celecoxib、 nabumetone、meloxicam、etodolac、nimesulide (90/7/1、97/9/1)、 etoricoxib (96/1/1、99/10/1)、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方製劑 (101/10/1) (106/12/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99/10/1): (1)年齡大於等於六十歲之骨關節炎病患。(celecoxib 可用於年齡大於等於五十 歲之骨關節炎病患) (106/12/1) (2)類風濕性關節炎、僵直性脊髓炎、乾癬性關節炎等慢性病發炎性關節病變, 需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劑者。 (3)合併有急性嚴重創傷、急性中風及急性心血管事件者 (97/2/1) (4)同時併有腎上腺類固醇之患者。 933.

(5) (5)曾有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 (6)同時併有抗擬血劑者。 (7)肝硬化患者。 2.使用本類製劑之病患不得預防性併用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氫離子幫浦阻斷 劑及其他消化性潰瘍用藥,亦不得合併使用前列腺素劑(如 misoprostol) 3.Nimesulide 限用於急性疼痛緩解,其連續處方不得超過15日(97/9/1)。 4.含 naproxen 及 esomeprazole 複方製劑不得作為急性疼痛的初始治療。 (101/10/1) 1.1.6.Gabapentin、lidocaine 貼片劑(97/12/1、98/4/1、98/9/1、101/2/1、 101/5/1、102/2/1) 限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 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 Gabapentin 成分口服製劑,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600mg,且日劑量超過 2,400mg 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 (97/12/1、 98/4/1、98/9/1、101/5/1) 3.Lidocaine 貼片劑(限使用 Lidopat Patch):(98/9/1) (1)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片,且日劑量超過2片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 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限使用 Lidopat Patch。(98/9/1) (2)Lidopat 貼片劑不得與 gabapentin 或 pregabalin 成分口服製劑併用。 (101/2/1) 1.1.7.Pregabalin(如 Lyrica)(101/2/1、102/2/1、105/1/1、106/3/1) 1.使用於帶狀疱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經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 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每日最大劑量為600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 (1)需符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 診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 pain rating scale≧6分或 WPI 3-6、SS scale≧9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 同適應症之它類藥品。(106/3/1) (3)如使用3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450mg。 3.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 且符合以下條件(105/1/1):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934.

(6)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300 mg。 1.1.8.Duloxetine(如 Cymbalta):(102/8/1、105/2/1) 1.使用於糖尿病併發周邊神經病變並具有臨床神經疼痛 (neuropathic pain), 且符合以下條件: (1)經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或經神經傳導(NCV) 檢查證實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polyneuropathy)。 (2)Pain rating scale≧4分。 (3)不得併用同類適應症之藥品。 (4)使用後應每3個月評估一次,並於病歷中記載評估結果,倘 Pain rating scale 較前一次評估之數值未改善或未持續改善,應予停止使用。 (5)每日最大劑量為60 mg。 2.使用於纖維肌痛(fibromyalgia)(105/2/1) (1)需符合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 (ACR)及臨床試驗實證纖維肌痛 診斷標準: Ⅰ.WPI(wide spread pain index)≧7、Symptom severity (SS)≧5且 pain rating scale≧6分或 WPI 3-6、SS scale≧9且 pain rating scale≧6 分。 Ⅱ.症狀持續超過三個月。 Ⅲ.應排除其他疾病因素,並於病歷詳載。 (2)限風濕免疫科、神經內科、復健科、疼痛專科及精神科醫師使用,不得併用 同適應症之它類藥品。 (3)如使用3個月後 pain rating scale 未減少2分以上應予停藥。 (4)病歷每3個月應記載一次評估結果,每日最大劑量為60mg。 1.1.9. Fentanyl citrate 口頰溶片或口頰錠(108/10/1) 1.限用於突發性疼痛(breakthrough pain),並已接受過口服 morphine 至少 60mg/day、oxycodone 至少30mg/day、hydromorphone 至少8mg/day、或 fentanyl 貼片劑至少25/mcg/hr 或其他等止痛劑量之類鴉片藥物達一星期(含) 以上之18歲(含)以上癌症患者。 2.不得用於急性或術後疼痛之處置。 1.2.精神治療劑 Psychotherapeutic drugs 1.2.1.選擇性血清促進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促進素及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 制劑 (SNRI)及其他抗憂鬱劑(fluvoxamine maleate、fluoxetine、 paroxetine、sertraline、venlafaxine、milnacipran、mirtazapine、 citalopram、escitalopram、duloxetine、agomelatine、vortioxetine 等製 劑):(88/12/1、89/10/1、91/5/1、92/6/1、93/5/1、94/2/1、94/12/1、 99/10/1、101/7/1、107/3/1) 使用時病歷上應詳細註明診斷依據及使用理由。 1.2.1.1.Bupropion HCL:(92/1/1、99/10/1) 作為戒菸治療者不予給付。 1.2.2.抗精神病劑 Antipsychotics 1.2.2.1.Clozapine(如 Clozaril) 1.限精神科專科醫師使用。 935.

(7) 2.前18週使用時,每週需作白血球檢驗,每次處方以七日為限,使用18週後,每 月作一次白血球檢驗。 3.申報費用時,應檢附白血球檢驗報告。 1.2.2.2.Second generation antipsychotics (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如 clozapine、olanzapine、risperidone、quetiapine、amisulpride、 ziprasidone、aripiprazole、paliperidone、lurasidone、brexpiprazole 等): (91/9/1、92/1/1、92/7/1、94/1/1、95/10/1、97/5/1、99/10/1、106/1/1、 109/1/1) 1.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95/10/1、97/5/1、99/10/1、106/1/1、 109/1/1): (1)開始使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時需於病歷記載: 醫療理由或診斷,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簡 稱 CGI) 之分數。 (2)經規則使用六至八週後,需整體評估其療效,並於病歷記載:臨床整體評估 表之分數。 (3)日劑量超過下列治療劑量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clozapine 400 mg/day risperidone 6 mg/day olanzapine 20 mg/day quetiapine 600 mg/day amisulpride 800mg/day (92/1/1) ziprasidone 120mg/day (92/7/1) aripiprazole 15mg/day (94/1/1) paliperidone 12mg/day (97/5/1) lurasidone 120mg/day (106/1/1) brexpiprazole 4mg/day (109/1/1) 2.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95/10/1) 3.Olanzapine 用於預防雙極性疾患復發時,限 lithium、carbamazepine、 valproate 等藥品至少使用兩種以上,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副作用時使用。 (95/10/1) 1.2.3.Zaleplon、zolpidem、zopiclone 及 eszopiclone(98/1/1、98/5/1、 98/10/1、102/11/1) 1.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 探討可能的原因,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98/5/1) 2.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 治療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要時轉 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98/5/1、98/10/1) 3.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 並在病歷上詳細記錄。(98/5/1、98/10/1) 4.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 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範 圍內。(98/5/1) 5.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 (98/5/1) 936.

(8) 6.zaleplon 成分藥品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 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用於65歲以上病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5mg (98/1/1、98/10/1) 7.成人病患使用 eszopiclone 成分藥品之起始劑量為睡前1mg,最高劑量為睡前 3mg,65歲以上病患之最高劑量為2mg。(102/11/1) 1.3.神經藥物 Neurologic drugs 1.3.1.骨骼肌鬆弛劑 Skeletal muscle relaxants 1.3.1.1.Tizanidine HCl (如 Sirdalud tab):(90/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神經系統疾病引起痙攣症狀之病例。 2.急性疼痛性肌肉痙攣病例。 1.3.2.抗癲癇劑 Antiepileptic drugs 1.3.2.1.Sodium valproate 注射劑 (如 Depakine Lyophilized Injection)(89/7/1、 93/2/1、93/6/1、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用且無法口服 valproic acid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2.Gabapentin (如 Neurontin)、vigabatrin (如 Sabril)、tiagabine (如 Gabitril)、pregabalin(如 Lyrica)、perampanel(如 Fycompa):(89/9/1、 89/2/1、93/6/1、96/3/1、97/1/1、97/10/1、101/2/1、102/1/1、104/6/1、 104/11/1、107/8/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1.3.2.3.Topiramate (90/9/1、92/11/1、93/6/1、94/3/1、94/9/1、95/1/1、 99/5/1、99/10/1、107/11/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Topamax)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用於預防偏頭痛之治療: I.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偏頭痛診斷標準並有以下任一狀況之偏頭痛患者,且 對現有預防藥物療效不佳或無法忍受副作用或有使用禁忌者使用。 i.即使使用急性藥物,反覆發作偏頭痛已嚴重影響到患者的日常生活。 ii.特殊病例,如偏癱性偏頭痛、基底性偏頭痛、偏頭痛之前預兆時間過長 或是偏頭痛梗塞等。 iii.偏頭痛發作頻繁,每星期2次(含)以上。 Ⅱ.Topiramate 每日治療劑量超過100mg 時,需於病歷詳細記載使用理由。 2.緩釋膠囊劑(如 Trokendi):(107/11/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1.3.2.4.Levetiracetam(101/6/1、102/10/1、108/5/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Keppra Film-Coated Tablets):(97/1/1、101/6/1)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937.

(9)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十二歲以上青少年與成人病患之肌抽躍性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2.緩釋錠劑膠囊劑:(101/6/1、108/5/1) 限使用於十二歲以上病患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 3.口服液劑(如 Keppra Oral Solution):(97/4/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4.注射劑(如 Keppra 濃縮輸注液):(101/3/1、102/10/1)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用且無法口服 levetiracetam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 (Seizure clusters) 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 之病患。 1.3.2.5.Lamotrigine (如 Lamictal) (97/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1.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限使用於18歲以上成人且為雙極性疾患者,並依下列原則使用: (1)急性鬱期: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 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躁症之個案。 (2)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限使用於鋰鹽、carbamazepine、valproate 藥品 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者,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3)日劑量超過200mg 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1.3.2.6 Carbamazepine(100/8/1) 1.使用於新病患: (1)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之前,應先檢查病患 IC 健保卡是否已註 記曾檢測帶有 HLA-B 1502基因,檢測結果為陽性者,不得開立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之處方。 (2)醫師欲為病患處方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前,應先詢問病患是否對該藥品 有過敏病史,若為不確認者或未檢測者,宜先行作 HLA-B 1502基因檢測。 2.使用於舊病患: 若病患已服用4個月以上,且確認未曾出現喉嚨痛、嘴巴破或皮膚症狀(如分 散的斑點或斑丘疹症狀)等類似 Steven-Johnson 症候群或其他不良反應時, 可依病情繼續處方治療,但仍需提醒病患注意上述症狀之發生。 3.醫師為病患處方使用 carbamazepine 成分藥品,以日劑藥費申報者,應依規定 詳實申報處方明細。 1.3.2.7.Rufinamide (如 Inovelon) (106/5/1) 限用於4歲以上病患之 Lennox-Gastaut 症候群相關癲癇發作之輔助治療,且使 用 lamotrigine、topiramate 無效或無法耐受副作用者。 1.3.2.8.Zonisamide(如 Zonegran) (107/2/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或作為新診斷成人局部癲癇發作之單一藥物治療。 1.3.2.9. Lacosamide (107/8/1) 1.一般錠劑膠囊劑(如 Vimpat film-coated tablets):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 938.

(10) 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add on therapy)。 2.注射劑(如 Vimpat solution for infusion): 限癲癇症病患使用,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者使用: (1)對 phenytoin 注射劑無效或無法忍受 phenytoin 副作用且無法口服 lacosamide 之病患。 (2)癲癇連續發作(Seizure clusters)之病患。 (3)癲癇重積狀態(Status epilepticus)之病患。 1.3.3.失智症治療藥品 1.限用於依 NINDS-ADRDA 或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阿滋海默氏症或帕金森氏症之 失智症病患。 2.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或有嚴重心臟傳導阻斷(heart block)之病患, 不建議使用。(108/12/1) 3.初次使用者,需於病歷上記載以下資料:(106/10/1) (1)CT、MRI 或哈金斯氏量表(Hachinski lschemic Score)三項其中之任一結 果報告。 (2)CBC, VDRL, BUN, Creatinine, GOT, GPT, T4, TSH 檢驗。 (3)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報告。 4.依疾病別及嚴重度,另規定如下: (1)阿滋海默氏症之失智症由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處方使用。 Ⅰ.輕度至中度失智症: 限使用 donepezil、rivastigmine 及 galantamine 口服製劑(90/10/1、 92/1/1、95/6/1、100/3/1、102/8/1、106/10/1、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分或 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ii.使用前述三種藥品任一種後,三個月內,因副作用得換用本類另一種藥 物,並於病歷上記載換藥理由。(93/4/1、102/8/1、106/10/1) iii. 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 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 類藥品。 (98/1/1、99/5/1、102/8/1、106/10/1、108/5/1) iv.使用 rivastigmine 貼片劑(如 Exelon Patch),每日限用一片,且不得 併用同成分之口服藥品(100/3/1)。 Ⅱ.中重度失智症: 限使用 memantine 口服製劑(95/6/1、99/10/1、102/8/1、106/10/1) i. 智能測驗結果為10≦MMSE≦14分或 CDR 2級之患者。 ii.曾使用過 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其中任一種藥品之 患者,若不再適用上述其中任一藥物,且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達標準 (10≦MMSE≦14分或 CDR 2級),得換用 memantine。惟 memantine 不得 與前項三種藥品併用。(106/10/1) iii.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 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 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2種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 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並於病歷記錄,如 MMSE 較起步 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8/1/1、 99/5/1、102/8/1、106/10/1) Ⅲ.重度失智症:(99/10/1、102/8/1、108/5/1) 939.

(11) 限使用 donepezil 及 memantine 口服製劑 (102/8/1、108/5/1) i.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5-9分且 CDR 3級之患者。 ii.臥床或無行動能力者不得使用。 iii.曾使用過 memantine,donepezil, rivastigmine, galantamine 而不再 適用者,不得使用。 iv.donepezil 及 memantine 二者不能併用。 v.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次治療時 減少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惟 Ebixa Tablets 及 Evy Tablets 等2種藥品,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起步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則應停用此類藥品。(99/10/1、 102/8/1、108/5/1) (2)帕金森氏症之失智症(99/5/1、100/3/1、102/8/1) 限神經科醫師診斷及處方使用於輕度至中度之失智症。 限使用 rivastigmine 口服製劑 (102/8/1) Ⅰ.智能測驗結果為 MMSE 10~26分或 CDR 1級及2級之患者。 Ⅱ.失智症發生於帕金森氏症診斷至少一年以後。 Ⅲ.使用後每一年需重新評估,追蹤 MMSE 或 CDR 智能測驗,如 MMSE 較前一 次治療時減少2分(不含)以上或 CDR 退步1級,則應停用此類藥品。 (99/5/1、102/8/1) 備註: 起步治療定義:係指同組藥品第一次申請同意治療之評分 1.3.4.帕金森氏症治療藥品:(91/11/1、93/2/1、95/9/1、96/9/1、97/7/1、 100/6/1、101/6/1、108/10/1) 1.如病人開始出現功能障礙,在使用 levodopa 之前或同時,得使用一種 dopamine agonist(ropinirole、pramipexole、pergolide、lisuride 及 rotigotine),或 amantadine,或是 levodopa 併用 COMT 抑制劑(entacapone: 如 Comtan film-coated tab.) 2.Levodopa+carbidopa+entacapone 三合一製劑(如 Stalevo Film-Coated Tablets 150/37.5/200mg 等3品項): 限用於表現藥效終期運動功能波動現象,以左多巴/多巴脫羧基脢抑制劑無法 達到穩定治療效果之巴金森氏症病人。(95/9/1) 3.若已同時使用上述藥物且達高劑量,仍無法達到滿意的 "on" state,或出現 運動併發症(如異動症或肌強直),需合併使用多類藥物治療時,應於病歷上 詳細記載理由。 4.Rasagiline:(101/6/1、108/10/1) (1)可單獨使用,每日最高劑量為1 mg。 (2) 與 levodopa 或是其他抗帕金森藥物併用,rasagiline 每日最高劑量為0.5 mg。 5.Pramipexole 及 ropinirole 用於治療原發性腿部躁動症時需先排除腎衰竭、鐵 缺乏症及多發性神經病變,且不得與 dopamine agonist 及 levodopa 併用。 (96/9/1、97/7/1) (1)pramipex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0.75mg。(96/9/1) (2)ropinirole 每日最大劑量為4mg。(97/7/1) 6.Rotigotine 貼片劑(如 Neupro Patch),限用於原發性帕金森氏症,每日限用 一片,且不得併用其他 dopamine agonist 之口服藥品(100/6/1) 940.

(12) 1.3.5.Methylphenidate HCl 緩釋劑型(如 Concerta Extended Release Tablets); atomoxetine HCl(如 Strattera Hard capsules)(93/9/1、96/5/1、96/9/1、 97/5/1、106/3/1) 1.限六歲至十八歲(含),依 DSM 或 ICD 標準診斷為注意力不全過動症患者,並於 病歷上詳細記載其症狀、病程及診斷。(96/9/1、106/3/1) 2.如符合前項規定且已使用本類藥品治療半年以上,而十八歲後仍需服用者,需 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以往病史及使用理由。(96/9/1) 3.Atomoxetine HCl 原則上每日限使用1粒,惟每日劑量需超過60mg 時,應於病 歷中記載理由,則每日至多可使用2粒,每日最大劑量為100mg。(97/5/1) 1.3.6.Modafinil (如 Provigil Tablets 200mg ) 給付規定:(96/2/1) 同時需符合下列條件: 1.限猝睡症(narcolepsy)患者有日間過度睡眠症狀,且使用 methylphenidate 無 效或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使用。 2.猝睡症之診斷需符2005年國際睡眠障礙分類標準(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Sleep Disorder II, ICSD II),且夜間多頻睡眠檢查 (nocturnal Polysomnography, PSG) 和之後隔日之日間多次入睡睡眠檢查 (Multiple Sleep Latency Test, MSLT)需顯示前一夜睡眠至少有6小時, MSLT 之平均入睡潛伏期 (sleep latency) 需小於或等於8分鐘,並需至少有兩 次或以上的入睡出現之快速動眼睡眠(Sleep-onset REM periods (SOREMP))。 3.日間過度睡眠持續至少3個月以上,應有客觀評估,如成人的愛普沃斯嗜睡量 表 ESS ( Epworth sleepiness Scale) 需高於9分,或兒童青少年日間嗜睡量 表 PDSS (Pediatric daytime sleepiness Scale) 或史丹福嗜睡評量表 SSS (Stanford sleepiness scale),且需排除阻塞性睡眠呼吸障礙 (obstructive sleep apnea)、週期性下肢抽動(Periodic leg movement disorder) 和睡 眠相位後移症候群(Delayed sleep phase syndrome)等造成日間過度睡眠之 可能性。 4.限有睡眠實驗室之醫院之神經內科、精神科、胸腔內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使 用。 5.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時需檢附以下資料:1.病歷紀錄 2.ICSD II 診斷 3.PSG 報告4.MSLT 報告5.日間過度睡眠量表,如 ESS、PDSS、SSS 等。 使用後每3-6個月施測日間過量睡眠症狀量表 ESS、或 PDSS、SSS,以評估療效。 6.使用期程:第1次申請獲准1年後,需重新進行 MSLT 檢查以評估客觀療效,並 同時檢附過去1年之 ESS 或 PDSS、SSS。連續2年申請,如病人服藥順從性高, 且藥效確定,則可每次核准3年。否則仍需每年申請1次,若 ESS 或 MSLT 其中 之一顯示療效不佳,應即停用。 7.限制每日最大劑量200mg。 1.4.麻醉劑 Drugs used in anesthesia 1.4.1.Propofol:(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需要每日進行神智評估之病例使用(100/7/1)。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2.Cis-atracurium、atracurium:(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肝或腎功能衰竭之病患使用(100/7/1)。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為原則。 941.

(13)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3.Vecuronium、rocuronium:(91/2/1、100/7/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之血液動力學不穩定之重症病患,且具有下述情形者 (100/7/1): (1)心臟功能不穩定者。 (2)心搏過速可能惡化者。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為原則。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1.4.4.局部麻醉劑(local anesthetics) Xylocaine 2 % jelly: 限直腸外科人工肛門造口病例需居家定期插入導管或脊椎畸型合併有神經功能障 礙之病童需長期居家間歇導尿病例使用。 1.4.5.Dexmedetomidine(如 Precedex):(96/8/1、108/3/1) 1.限用於短期可拔管需鎮靜之18歲以上加護病房病人使用,連續使用不得超過24 小時,再次使用需間隔6小時以上,每次住院最多使用3次。 2.申報費用時檢附病歷紀錄(資料)。 1.5.Parasympathomimetic (Cholinergic) Agents(93/8/1、94/2/1、96/7/1、 97/5/1、102/2/1) 1.5.1.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 1.使用於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 病人: (1)使用對象:需符合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 (2)使用時機:原發性或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病人具有口乾燥症狀者。 (3)治療期程及評量:使用後每半年需檢附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 型治療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於病歷上,證明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劑型治療有效方可繼續使用。(102/2/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映,可做劑量調 整參考。 2.使用於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病人 (1)使用對象:頭頸部癌放射線治療超過26GY 之患者,造成唾腺功能減低而引起 的口乾燥症狀。 (2)使用時機:適用於放射線治療期間及治療後所引起的口乾燥症狀需藥物控制 時。 (3)治療期程及評量:每使用兩個月後,需以 pilocarpine hydrochloride 口服 劑型治療後症狀改善評量表 (如附表十九) 評估,認定確有改善者達10分 (含)以上者方可繼續使用。(96/7/1) (4)使用劑量:每日三至四次,每次一錠 (5mg/tab) 依病人反應,可做劑量調 整參考。 備註: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如下:【修格蘭氏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之診斷標準依據2002年修立之歐洲分類標準】 1.眼睛主觀症狀:至少符合下列問題之一: (1)是否有每天,持續性,令人困擾的乾眼症狀持續三個月以上? (2)眼睛是否有反覆性的異物感? (3)是否使用人工淚液一天大於三次? 2.口腔主觀症狀:至少符合下列問題之一: 942.

(14) (1)是否每天都覺得口乾症狀持續三個月以上? (2)是否於成年後曾經有反覆性或持續性唾液腺體腫大的現象? (3)是否經常使用流質來幫助吞食較乾的食物? 3.眼睛客觀表現:兩項檢查之中至少有一項呈陽性反應: (1)Shirmer's 試驗:在無麻醉下測試,5分鐘後小於或等於5公厘。 (2)Rose Bengal score 或其他眼睛染色之評分,大於或等於4分 (依據 van Bijsterveld's 評分系統)。 2 4.組織病理學:在4mm 的唾液腺組織切片中顯示腺體發炎而且≧1 focus 的淋巴 球浸潤 (1 Focus:≧50個淋巴球聚集)。 5.唾液腺之侵犯:下列檢查之中至少有一項呈陽性反應: (1)無刺激下唾液的分泌總量減少 (15分鐘少於1.5㏄) (2)腮腺唾液管 X 光照像呈現瀰漫性唾液腺管擴大 (呈像為斑點狀,空洞狀或不 規則狀) 且無唾液管阻塞現象。 (3)唾液腺閃爍造影檢查呈現放射性同位元素之延遲顯影,低濃度以及/或排出 延遲。 6.自體免疫抗體:出現以下自體抗體: (1)SSA 或 SSB 或兩者皆有 合乎修格蘭氏症候群診斷標準之判定: 1.原發性修格蘭氏症:無任何相關疾病且需合乎下述(1)或(2)項條件: (1)6項條件中4項符合,其中需有第4項 (組織病理) 或第6項 (血清檢查) 條件符合。 (2)4項客觀條件 (即第3、4、5、6項) 中,任3項條件符合。 2.次發性修格蘭氏症: 患者有潛在相關疾病 (例如:任何明確結締組織疾病) 而且存在有上述診 斷標準中第1項條件,或第2條件,再加上第3、4、5項條件中任何2項,即 考慮次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 1.5.2.Cevimeline hydrochloride(如 Evoxac Capsules)(97/5/1、102/2/1) 1.使用對象:需符合修格蘭氏症候群之診斷標準。 2.使用時機:原發性或續發性修格蘭氏症候群病人具有口乾燥症狀者。 3.治療期程及評量:使用後每半年需檢附 cevimeline hydrochloride 治療後症 狀改善評量表(如附表二十)於病歷上,證明 cevimeline hydrochloride 治 療有效方可繼續使用。(102/2/1)。 4.使用劑量:每日三次,每次一顆 (30mg/cap) 依病人反映,可做劑量調整參考。 1.6.其他 Miscellaneous 1.6.1.Riluzole (如 Rilutek) (87/4/1、92/11/1、95/4/1) 1.經兩位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運動神經元疾病 (ALS/MND),且未氣管切開或使 用人工呼吸器之病患。(92/11/1、95/4/1) 2.遺傳性運動神經元萎縮症 (如 spinal muscular atrophy 等),幼年性遠端肢 體萎縮症 (如 segmental or focal motor neuron disease 等),感染性神經 元疾病 (如 polio 等) 不適用。 1.6.2. Botulinum toxin type A 本類藥品限以下適應症使用,每一個案每一年需重新評估一次(98/5/1、107/2/1)。 1.6.2.1.Botox(90/1/1、93/1/1、94/6/1、98/3/1、98/5/1、100/8/1、104/5/1、 104/9/1、107/2/1) 943.

(15) 1.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 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需符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3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病史6個月以 上者可申請治療。(94/6/1)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20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30單位。每年 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2.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 肌張力不全等) (1)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 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6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 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數11分(含)以上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150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 70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4)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 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為2或3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6 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12~15單位(總劑量不超過300單位),下肢每 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3~6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1~2單位,且 每年最多注射3次。(94/6/1) (5)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6)使用於12~17歲病患,需經事前審查一次,並附有小兒神經科或神經科專科 醫師近期之診察紀錄;使用於18歲(含)以上病患,需再經事前審查一次。 (107/2/1) 4.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93/1/1、94/6/1、98/3/1、100/8/1) (1)限20歲以上,中風發生後,經復健、輔具或藥物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仍有手 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如飲食、衛生、穿衣等)者,痙攣程度符合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2或3級,且關節活動度(R1/R2)顯示顯著痙 攣,並排除臥床、手臂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94/6/1、98/3/1) (2)限地區醫院以上(含)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及注射。(94/6/1、 100/8/1)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 Botox 360單位,且每年最多3次。(94/6/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5)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6)如因再次中風而導致臥床、手部肌肉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則應停 用。(98/3/1) 5.使用於脊髓病變所引起的逼尿肌過動而導致尿失禁(104/5/1) (1)事前審查,每年附尿動力學審查,確診為逼尿肌過動症。 944.

(16) (2)18歲以上(含)之成人病患。 (3)泌尿專科或神經內科或復健科醫師診斷為因脊髓病變引發的逼尿肌過動症病 患,由泌尿專科醫師施行注射。 (4)每週尿失禁次數至少14次。 (5)病患需經至少一種抗膽鹼藥物治療三個月無效(仍有明顯逼尿肌過動症狀), 或無法耐受抗膽鹼藥物副作用。 (6)第1次注射後6-12週評估尿失禁頻率改善未達50%者,不得再注射。 (7)每次治療建議劑量200個單位,二次注射時間應間隔24週以上,且病患有治 療前症狀(頻尿、急尿與尿失禁)時再次注射,每年注射以兩次為限。 6.使用於膀胱過動症:(104/9/1) (1)經尿路動力學檢查診斷為原發性膀胱過動症 (idiopathic overactive bladder)且有尿失禁 (wet type)每週大於14次的成年患者,且經至少一種 抗膽鹼藥物治療無效。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治療建議劑量為100單位,每年限用兩次, 兩次注射時間需相隔三個月以上,且第二次使用限於第一次注射後在6-12週 評估有尿失禁頻率減少50%以上的患者。 (3)限由泌尿專科或婦產科醫師診斷及施行注射。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 Botox®劑量計算。 1.6.2.2.Dysport (91/2/1、93/1/1、94/6/1、98/3/1、98/5/1、100/8/1、107/2/1) 1.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 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需符合 Spasm Intensity Scale 3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病史6個月以 上者可申請治療。(94/6/1)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80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120單位。每 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2.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 肌張力不全等) (1)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 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6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 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 分數11分(含)以上者。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600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 280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4)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限滿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 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為2或3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6 個月以上無效者。 (3)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30單位(總劑量不超過900單位),下肢每塊肌 肉每公斤體重使用9~18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3~6單位,且每 945.

(17) 年最多注射3次。(94/6/1) (5)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6)使用於12~17歲病患,需經事前審查一次,並附有小兒神經科或神經科專科 醫師近期之診察紀錄;使用於18歲(含)以上病患,需再經事前審查一次。 (107/2/1) 4.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93/1/1、94/6/1、98/3/1、100/8/1) (1)限20歲以上,中風發生後,經復健、輔具或藥物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仍有手 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如飲食、衛生、穿衣等)者,痙攣程度符合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評估2或3級,且關節活動度(R1/R2)顯示顯著痙 攣,並排除臥床、手臂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94/6/1、98/3/1) (2)限地區醫院以上(含)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及注射。(94/6/1、 100/8/1) (3)每次注射最高劑量 Dysport 1000單位,且每年最多3次。(94/6/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5)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6)如因再次中風而導致臥床、手部肌肉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則應停 用。(98/3/1)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 Dysport 劑量計算。 ◎Spasm Intensity Scale: 0 正常眨眼次數。 1 眨眼次數因對外界刺激(如光、風等)而增加。 2 輕微但明顯之眼瞼震顫(無痙攣),且未引起生活不便。 3 中度,且極明顯之眼瞼痙攣,且引起生活不便。 4 嚴重影響生活(無法閱讀、駕駛等)。 ◎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0 無肌張力增加。 1 肌肉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範圍之末端。 1+ 肌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一半範圍之內。 2 肌肉張力明顯增加,表現在整個關節活動範圍內。 3 肌張力更明顯增加,關節活動出現困難。 4 肌張力極高,無關節活動可言。 1.6.3.Tolterodine L-tartrate (如 Detrusitol) ; solifenacin succinate (如 Vesicare);mirabegron (如 Betmiga):(90/7/1、93/10/1、96/4/1、 104/2/1) 1.限符合下列診斷標準條件之一者: (1)頻尿:每天(24小時)排尿次數超過八次,並有詳實病歷紀錄。 (2)急尿:病患自述經常有一種很突然、很強烈想解尿的感覺。 (3)急迫性尿失禁:對於尿急的感覺無法控制,並於24小時內至少也有一次漏尿 之情形。 2.不宜使用本類藥品者: (1)小兒夜尿。 (2)單純性應力性尿失禁。 (3)膀胱逼尿肌無反射(detrusor areflexia)或膀胱不收縮所引起之排尿困難 或尿失禁之症狀。 946.

(18) 3.Solifenacin succinate(如 Vesicare)及 mirabegron (如 Betmiga)藥品每天 限使用1錠。(104/2/1). 947.

(19)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2.1.抗血栓劑 Antithrombotic agents 2.1.1.血小板凝集抑制劑 Platelet aggregation inhibitors(100/7/1) 2.1.1.1.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製劑(89/2/1) 如用於抗血小板凝集,以每日一粒為原則。 2.1.1.2.Ticlopidine (原 ticlopidine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合併使用之情況 條文修訂):(87/4/1、88/9/1、90/1/1、100/7/1) 1.限無法忍受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或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有禁忌而需使用抗血小板製劑之病患使用(88/9/1)。 2.原則上本類製劑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不宜合併使用,僅於冠 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三個月內,得依病情需要合併使用。(87/4/1、90/1/1) 3.申報費用時需註明放置支架 (stent) 之日期。(87/4/1、90/1/1、100/7/1) 2.1.1.3.Tirofiban (如 Aggrastat):(91/2/1、99/10/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 穩定狹心症時,作為 heparin 的輔助療法,或非 Q 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 Q 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 PTCA 時得併用 tirofiban。 2.1.1.4.Abciximab(如 ReoPro):(90/7/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 穩定狹心症時、作為 heparin 的輔助療法,或非 Q 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 Q 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 PTCA 時得併用 abciximab。 2.1.1.5.Cilostazol(如 Pletaal):(90/6/1、100/7/1、104/4/1、105/5/1) 1.使用於無休息時疼痛及周邊組織壞死之間歇性跛行病人(周邊動脈疾病 Fontaine stage II),用於增加最大及無痛行走距離。 2.經生活模式改變及其他治療後,仍無法充分改善間歇性跛行症狀病人之二線治 療。 3.用於無法耐受 acetylsalicylic acid 且屬非心因性栓塞之腦梗塞患者,以預 防腦梗塞之再復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5/5/1): (1)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過敏。 (2)臨床診斷確定為 acetylsalicylic acid 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 血、穿孔病史者。需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3)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 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 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需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 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者(如75歲(含)以上罹有中風或長期卧 床者)不在此限。 2.1.1.6 Clopidogrel(如 Plavix):(90/1/1、93/4/1、94/8/1、96/10/1、 100/7/1、101/12/1) 1.限近期發生中風、心肌梗塞或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病人,並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90/1/1、94/8/1、96/10/1) (1)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過敏。 (2)臨床診斷確定為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 或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者。需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948.

(20) (3)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 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 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需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 acetylsalicylic acid 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法 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 X 光攝影檢查者(如75歲(含)以上罹有中風、心肌梗塞、 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或長期卧床者)不在此限。(101/12/1) 2.置放金屬支架3個月內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合併使用;置 放塗藥支架6個月內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合併使用。需於 病歷註明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90/1/1、94/8/1、101/12/1) 3.置放金屬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1 個月內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合併使用;置放塗藥支架後 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合併使用期間可再延長1個月。(101/12/1) 4.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 院時間。(93/4/1、94/8/1、96/10/1) 2.1.1.7.Eptifibatide(如 Integrilin):(95/8/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 穩定狹心症時、作為 heparin 的輔助療法,或非 Q 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 Q 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 PTCA 時得併用 eptifibatide。 2.1.1.8.Clopidogrel-acetylsalicylic acid(如 CoPlavix):(100/9/1、 101/12/1) 1.置放金屬支架3個月內得使用;置放塗藥支架6個月內得使用。需於病歷註明支 架置放手術之日期。(100/9/1、101/12/1) 2.置放金屬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1 個月內得使用;置放塗藥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 氣球導管者,使用期間可再延長1個月。(101/12/1) 3.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最長 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100/9/1) 2.1.1.9.Ticagrelor(如 Brilinta):(102/7/1) 限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2.1.1.10. Prasugrel(如 Efient):(107/11/1) 限用於需要冠狀動脈介入性治療(PCI)的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 絞痛、非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 ST 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 與 acetylsalicylic acid (如 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12個月。需於病歷註 明住院時間。 2.1.2.血栓溶解劑 Thrombolytic drugs (100/7/1) 2.1.2.1. rt-PA(如 Actilyse Inj)、tenecteplase (如 Metalyse) : 用於血管(不含腦血管)血栓時:(91/12/1、100/7/1、107/11/1) 1.限具有心臟專科醫師之醫院使用。 949.

(21) 2.應使用於胸痛急性發作十二小時內,心電圖至少有二導極呈現心肌缺氧變化, 使用硝化甘油舌下片歷經三十分鐘尚未能解除胸痛,有急性心肌梗塞之臆斷者。 3.懷疑有急性肺動脈栓塞病人。 4.有周邊血管血栓病人。(93/1/1) 5.應使用於無出血傾向之病人。有出血傾向之病人,或最近有手術或出血現象之 病人應避免使用。 6.使用本藥劑前宜先檢查病患血小板、出血時間、凝血時間、凝血原時間及血漿 纖維原含量。 7.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 rt-PA (Actilyse) 或 tenecteplase (Metalyse Inj.) 申報表(血管(不含腦血管)血栓病患用)」 (請詳附表二-A) 併附兩張有意義之不同時段心電圖於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93/1/1) 8.醫院如擬將 rt-PA 或 tenecteplase 列為常備藥品,請於申報時檢附心臟病診 斷設備,加護病房 ( ICU 或 CCU ) 之相關資料,經本保險同意後再按使用規 定辦理。 2.1.2.2. rt-PA(如 Actilyse Inj)用於急性缺血性腦中風時:(93/1/1、100/7/1、 107/11/1) 1.限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三小時內使用。 2.使用醫院應具有神經內、外專科醫師及加護病房或同等級之設施。 3.使用本藥品前,應先作病人腦部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檢查、神經學檢查 (含 NIHSS)、心電圖、胸部 X 光、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肝腎功能及血糖,並 且必須符合「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之血栓溶解治療檢查表」(請詳附表二-C) 之 條件。(107/11/1) 4.醫院於病例發生後,於當月醫療費用申報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 rtPA (Actilyse) 申請表(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病患用)」(請詳附表二-B),並附 注射前及24小時、36小時後之腦部電腦斷層 (或磁振造影檢查) 與 NIHSS。 2.1.2.3.刪除(101/4/1) 2.1.3.肝素類 Heparin group 2.1.3.1.Tinzaparin 注射劑(如 Innohep):90/7/1、91/9/1、100/7/1) 1.用於治療深層靜脈栓塞,每療程以二瓶為限。 2.用於預防手術病人深層靜脈栓塞,每療程以一瓶為限。 3.用於治療肺栓塞。 2.1.3.2.Enoxaparin 注射劑(如 Clexane):(108/2/1) 依下列情形使用: 1.治療深部靜脈栓塞(DVT):每次療程使用小於10天。 2.治療急性冠心症(ACS):每次療程使用60mg 1天2次,2~8天。 3.預防手術後靜脈栓塞:腹部手術,每次療程使用40mg 1天1次,7~10天;膝蓋 或髖關節手術,每次療程使用30mg 1天1次,7~10天。 2.1.4.其他抗血栓劑 Other antithrombotic agents:(100/7/1) 2.1.4.1. Fondaparinux(如 Arixtra): (100/4/1、100/7/1、103/2/1) 限用於 1.治療 ST 段升高型心肌梗塞(STEMI)的急性冠狀症候群之病患,藉以預防使用血 栓溶解劑治療或原先即不準備接受任何其它型式之再灌流治療的患者發生死亡 和心肌再度梗塞。 950.

(22) 2.治療年齡大於或等於60歲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非 ST 段升高型心肌梗塞 (UA/NSTEMI)且不適合接受緊急(120分鐘內)侵入性治療(PCI)者,其症狀開始 時間需在24小時之內,且血清肌酸酐需小於3.0 mg/dL。(103/2/1) 3.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 置換術後,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VTE),限用2.5 mg 針劑皮下注射,每日一 劑,最多5週:(103/2/1) (1)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 之病患。 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 血中 D-dimer 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1.4.2.Rivaroxaban(如 Xarelto)(101/1/1、102/2/1、103/5/1、104/12/1、 105/5/1) 限用於 1.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 置換術時,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限用10mg 錠劑,每日一粒, 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1)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 之病患; (2)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 或血中 D-dimer 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2/2/1、103/5/1、 105/5/1) (1)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2)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3)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4)年齡75歲(含)以上。 (5)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6)每日1次,每次限1顆。(103/5/1) (7)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 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3/5/1、 104/12/1):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第1日至21日,每日早晚各一次,每次限用一粒。 (3)第22日起,每日一次,每次限用一粒,每6個月評估一次。 2.1.4.3.Apixaban(如 Eliquis)(103/6/1、106/4/1) 限用於 1.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951.

(23) Ⅰ.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Ⅲ.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 上。 Ⅳ.年齡75歲(含)以上。 Ⅴ.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2)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 (3)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 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6/4/1)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第1日至7日,每日2次,每次限用2顆。 (3)第8日起,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每6個月評估一次。 2.1.4.4.Edoxaban(如 Lixiana):(105/9/1) 限用於 1.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Ⅲ.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 上。 Ⅳ.年齡75歲(含)以上。 Ⅴ.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2)每日1次,每次限1顆。 (3)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 mL/min,或大於95 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接受至少5日非經腸道抗凝血劑注射治療後,開始每日1次,每次限1顆,每6 個月評估一次。 2.1.5.直接凝血酶抑制劑(Direct thrombin inhibitors) :Dabigatran(如 Pradaxa)(101/6/1、104/12/1、107/9/1) 1.用於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952.

(24) I. 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II. 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III.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IV. 年齡75歲(含)以上。 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V. (2) 150mg 或110mg 膠囊,每日2次,每次限1粒;75mg 膠囊每日2次,每次限2粒 (107/9/1) (3)排除標準: I. 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II. 14 天內發生中風。 III.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IV. 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V. 肌酸酐清除率小於 30 mL/min。 VI. 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用於靜脈血栓高危險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時,預防其 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 (1)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 之病患。 II. 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 或血中 D-dimer 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 限用75mg,每日至多二粒,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 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3)排除標準: I. 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II. 14天內發生中風。 III.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IV. 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V. 肌酸酐清除率小於 30 mL/min。 VI. 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7/9/1) (1) 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 接受至少5日注射型抗凝血劑治療後,開始每日兩次,每次限150mg 以下,持 續治療6個月。 2.2.血管擴張劑 Vasodilators 2.2.1.(刪除)(101/9/1) 2.2.2.Nimodipine inj(如 Nimotop):(87/4/1、93/2/1) 預防、治療因動膜瘤引起之蜘蛛膜下出血後,腦血管痙攣所引起的缺血性神經 缺損,可使用二星期,需附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報告。 2.2.3.Papaverine inj: 限血管攝影及血管手術病例使用。 2.3.血管收縮劑 Vasoconstrictors 2.3.1.Sumatriptan succinate(如 Imigran);rizatriptan:(88/9/1、93/8/1、 94/11/1、97/1/1、97/6/1、97/9/1、108/5/1) 953.

(25)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最新版「偏頭痛」 診斷標準者:(97/9/1、108/5/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4至72小時(若年齡小於18歲,頭痛發作可為持續2到72小時)。 (108/5/1)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或上課) 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 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毎月不超過 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一劑 (10mg 或20mg), 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 或20mg)。(93/8/1、94/11/1、97/1/1、97/9/1) (3)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 mg,毎月不超過40 mg。 (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 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 氏狹心症、冠狀血管 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12-17歲)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 sumatriptan succinate 鼻噴劑型或 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且二藥品不得併用。6-11歲兒童符合 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 rizatriptan 口服劑型藥品。(97/9/1、108/5/1) 2.4.泌尿道疾患治療藥物 Agents used to treat urological disorders 2.4.1.Alprostadil:(86/9/1) 如用於勃起機能障礙之治療,不予給付。 2.4.2.Potassium citrate(如 Urocit-K tab): 限泌尿道結石或腎小管性酸毒症病人使用。 2.4.3.Pentosan Polysulfate Sodium (如 Elmiron Cap)(92/12/1) 1.用於間質性膀胱炎。 2.病患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出現尿急、頻尿、骨盆腔疼痛、夜尿症狀一年以上。 (2)尿液常規檢查或培養無感染,及尿液細胞學檢查無惡性細胞。 (3)麻醉下膀胱鏡水擴張後出現腎絲球狀出血(glomerulation)或 Hunner's 潰 瘍,或未出血但膀胱容量在麻醉下小於500毫升。 (4)連續二天排尿日誌顯示每次排尿量少於300毫升,且每天排尿次數至少大於 十次以上。 (5)曾以傳統治療(包括膀胱擴張、藥物、物理治療等)治療四週以上仍無效果 954.

(26) 者。 3.原則上每一療程以六個月為限,療程結束前應評估其療效,如症狀未有改善且 無不良反應出現者,可再繼續另一療程。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5.(刪除)(100/7/1) 2.6.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 93/9/1、97/7/1、102/8/1、108/2/1)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 血脂目標值 處方規定 血脂值 1. 有急 與藥物治療可 LDLLDL-C<70mg/dL 第一年應每3-6 性冠狀動脈 並行 個月抽血檢查 C≧70mg/dL 一次,第二年 症候群病史 2. 曾接 以後應至少每 受心導管介 6-12個月抽血 入治療或外 檢查一次,同 時請注意副作 科冠動脈搭 用之產生如肝 橋手術之冠 功能異常,橫 狀動脈粥狀 紋肌溶解症。 硬化患者 (108/2/1) 心血管疾 與藥物治療可 TC≧160mg/dL TC<160mg/dL 病或糖尿病 並行 或 或 患者 LDLLDL-C< C≧100mg/dL 100mg/dL 2個危險因 給藥前應有3- TC≧200mg/dL TC<200mg/dL 子或以上 6個月非藥物 或 或 治療 LDLLDL-C< C≧130mg/dL 130mg/dL 1個危險因 給藥前應有3- TC≧240mg/dL TC<240mg/dL 6個月非藥物 或 或 子 治療 LDLLDL-C< C≧160mg/dL 160mg/dL 0個危險因 給藥前應有3- LDLLDL-C< 子 6個月非藥物 C≧190mg/dL 190mg/dL 治療 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包含: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 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4歲,女性≧44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44歲,女性≦64歲) 4.HDL-C<40mg/dL 955.

(27) 4.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 費治療)。. 956.

(28)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 起始藥物治療三 療 酸甘油酯值 心血管疾病 與藥物治療 TT≧200mg/dL 且 或糖尿病病 可並行 (TC/HDL-C>4或 HDL-C<40mg/dL) 人 無心血管疾 給藥前應有 TT≧200mg/dL 且 病病人 3-6個月非 (TC/HDL-C>4或 藥物治療 HDL-C<40mg/dL) 無心血管疾 與藥物治療 TT≧400mg/dL 病病人 可並行. 三酸甘油酯 目標值 TT< 200mg/dL TT< 200mg/dL TT< 400mg/dL. 處方規定 第一年應每3-6個月 抽血檢查一次,第 二年以後應至少每 6-12個月抽血檢查 一次,同時請注意 副作用之產生如肝 功能異常,橫紋肌 溶解症。. 2.6.2.Ezetimibe (如 Ezetrol Tablets):(94/6/1) 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麥脂醇 血症(植物脂醇血症)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且對 Statins 類藥品發生無法耐受藥 物不良反應(如 Severe myalgia、Myositis)者。 2.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 Statins 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 月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本案藥品與 Statins 類藥品。 2.6.3.含 ezetimibe 及 statin 類之複方製劑(如 Vytorin、Atozet):(95/12/1、 106/8/1): 1.限用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FH) 病患並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 statin 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 月未達治療目標者(106/8/1)。 2.本品不得與 gemfibrozil 併用。(106/8/1) 2.6.4. PCSK9 血脂調節劑 2.6.4.1.Evolocumab (如 Repatha):(107/3/1、108/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患者使用: (1)經遺傳基因檢測為同合子基因變異或多重不同基因異常,其作用似同合子基 因變異,且確診為同合子家族性膽固醇血症之患者:依中華民國血脂及動脈 硬化學會「臺灣血脂異常防治共識節錄―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診斷與治療」 之「台灣 FH 建議診斷標準」評分總和超過8分(108/5/1)。 (2)經使用最高忍受劑量之 statin+ezetimibe 合併治療6個月,LDL-C 仍高於 130mg/dL 者,使用本藥品作為輔助療法。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 3.使用後需每6個月評估一次 LDL-C,若 LDL-C 連續二次未較治療前降低18%以上, 則不予同意再使用。 4.限每個月使用1次,每次最多使用3支。 2.6.4.2. Alirocumab(如 Praluent) (109/1/1): 限使用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病人: 1.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請詳附表二-D),每次申請得核准使用6個月,再次 申請須檢附評估報告,若血中 LDL-C 較本藥物開始使用前下降程度未達 30%, 即屬療效不佳,則不再給付。 2.限給付於發生重大心血管事件之後一年內且使用最大耐受劑量 statin 之病人, 957.

(29) 如心肌梗塞、接受冠狀動脈或其他動脈血管再通術 (revascularization)、 動脈硬化相關之缺血性腦中風等之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之成人病人,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使用高強度 statin (如 rosuvastatin 20mg 或 atorvastatin 40 mg(含) 以上)或病人可耐受之最大劑量的 statin 三個月(含)以上且之後再合併使 用 ezetimibe 10 mg 三個月(含)以上,LDL-C 仍高於135 mg/dL 者。 (2)對 statin 有禁忌症或確診為對 statin 不耐受之病人,經其他降血脂藥物 (至少需有 ezetimibe 10 mg)持續治療3個月,LDL-C 仍高於135 mg/dL 者。 3.最高劑量為每兩週使用 1 支。 4.不可同時使用其他 PCSK9 血脂調節劑。 2.7.乙型擬交感神經阻斷劑 Beta blocking agents:metoprolol succinate 23.75mg(如 Betaloc ZOK 25mg)(93/5/1) 限用於慢性心衰竭病患。 2.8.其他 Miscellaneous 2.8.1.腦循環改善劑、腦代謝改善劑及血球流變改善劑:(87/4/1) 因治療上需要使用腦循環改善劑或腦代謝改善劑或血球流變改善劑時,最多使 用一類,且需檢附相關之紀錄或報告,並於病歷上詳細記載。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95/1/1、97/6/1、98/12/1、99/11/1、100/4/1、 103/7/1、104/6/1、104/8/1、108/5/1): 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惟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得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 受合併治療: 1.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 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佳時。 2.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 藥物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佳時。(104/8/1) 2.8.2.1.Iloprost (如 Ventavis、 Ilomedin-20):(95/1/1、99/11/1、100/4/1) 1.吸入劑: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輸注液: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且合併右心室衰竭嚴重度高於 class III。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8.2.2.Sildenafil (如 Revatio):(97/6/1、100/4/1、102/8/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或先天性心臟病 併發之肺動脈高血壓(Eisenmenger 症候群)運動能力差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及 IV) 患者。(102/8/1)。 2.不得與任何有機硝酸鹽藥物合併使用。 2.8.2.3.Ambrisentan(如 Volibris)(98/12/1、103/7/1、104/8/1、107/12/1): 1.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限用1粒。 2.8.2.4.Riociguat(如 Adempas)(104/6/1): 1.限用於 (1)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無法手術或術後仍持續發生或復發、肺功能分級為 WHO 第 II 級到第 III 級 的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CTEPH,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之成年患者。 958.

(30)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限用1粒。 2.8.2.5.Bosentan(如 Tracleer)(98/12/1、103/7/1、104/8/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2.用於因先天性心臟病續發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肺動脈高血壓(伴隨先天 性 Systemic-to-pulmonary shunts 與 Eisenmenger physiology)。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每次限用1粒。 2.8.2.6.Macitentan(如 Opsumit)(107/12/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2)每日限用1粒。 2.用於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使用: Ⅰ.經右心導管檢查,證實確實符合肺動脈高血壓之診斷。 Ⅱ.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成年患者(須經肺動脈高血壓相關檢查, 如肺功能、高解析胸部電腦斷層、肺部通氣及灌流核醫掃瞄、血液檢查、 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六分鐘走路測試等排除其他病因),且使用現有藥物 (如:sildenafil)治療3個月後成效仍不佳,且無其他藥物可供選擇者。 Ⅲ.經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需使用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 NYHA Functional class、六分鐘步行測試、心臟超音波或心電圖、心房衰 竭指數(Pro-BNP or NT Pro-BNP)等檢查結果,專科醫師會診意見等病歷紀 錄。 (3)使用後每6個月需重新評估一次治療之療效,前述檢查結果皆無較使用前改 善者,應暫停使用並加強結締組織病本身疾病之控制。必要時得於3個月後 再行申請使用1次,惟若再行使用6個月後狀況仍無進步者,則不得再使用。 (4)每日限用1粒。 2.8.2.7.Selexipag (如 UPTRAVI):(108/5/1) 1.限用於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 之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患者,經 PDE-5i (phosphodiesterase type 5 inhibitor) 和/或 ERA (endothelin-receptor antagonist)治療療效不佳者,合併 PDE-5i 或 ERA 使用。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3.每日限最多使用4粒。 2.8.2.8.Treprostinil (如 Remodulin inj.、Tyvaso):(109/1/1) 1.吸入劑:限用於治療 WHO Group I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合併 NYH A class Ⅲ 症狀。 2.注射劑:限用於原發性肺高血壓之治療。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9.利尿劑 Diuretics(100/1/1) 2.9.1. Eplerenone (如 Inspra):(100/1/1、104/12/1) 限使用於對 spironolactone 無法耐受之下述個案: 1. 心肌梗塞後之心衰竭病人。 2. 紐約心臟學會(NYHA) 心臟功能分類第 II 級(含)以上之慢性心衰竭及左心室收 95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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