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受理 高雄市政府受理 高雄市政府受理
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 須知 須知 須知
101.10101.10.26101.10101.10.26.26 修正.26修正修正修正一、依據:內政部 90.04.24 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750 號「志工申請志願 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首次申請者:志工服務年資滿 3 年,並且服務時數達 300 小時以上者。
(二)換發者: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 3 年,使用期限屆滿前 1 個月,
如志工仍持續服務中,舊卡所據之服務年資達 3 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300 小時以上之申請標準,即可由所屬運用單位提前於原卡使用期限 屆滿前 1 個月提出申請,單次申請 3 年內服務時數超過 300 小時以上,
其 3 年所餘之未列計時數無法保留至下回申請使用。
三、申請及發放時間:每月 1 日至 15 日申請者,當月下旬發放榮譽卡;當月 16 日至 31 日申請者,次月上旬發放榮譽卡。
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如為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彙集申請資料,並填具「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表」及「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志願服 務紀錄冊影本(請以 A4 紙影印勿裁切,並按名冊順序裝訂),備文送 社會局申請。
(二)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料送交 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備文送社會局申請。
五、注意事項
(一)服務紀錄冊上務必完成與申請名冊所載之服務起迄及時數相符之登錄。
(二)原有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三)申請換發者,其新領之志願服務榮譽卡生效日期重新核計。
(四)申請應檢附資料
1. 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
2. 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3.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或「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服務時 數
4. 運用單位出具申請換發榮譽卡志工仍持續服務證明(期限屆滿前 1 個 月提出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