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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推展身心障礙福利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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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推展身心障礙福利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高市四維社局障福字第 1000006457 號函頒

一、 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年度計畫。

二、 目的:

(一) 補助辦理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各項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活動,增進 身心障礙者個人及其家庭功能,落實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二) 補助身心障礙團體、機構購置設施、設備,以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三、 補助對象:

(一) 經核准登記立案滿一年以上之本巿身心障礙福利相關團體。

(二) 本巿已立案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公設民營機構) (三) 在本巿辦理活動之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四)其他立案登記滿一年以上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之民間團體結合本市 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福利活動者。

前四項補助對象須會務、財務皆健全且正常運作者。

四、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活動

1. 申請時間:每年一月,年度經費如有賸餘,本局得另行公告開放七月 份申請。

2. 補助額度:每項活動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應自籌至少百分之三十,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3.補助項目:以加強社會關懷、身心障礙者自我及家庭教育成長、支持輔 導、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各項休閒文化、體適能活動、才藝 展演、技藝陶冶、社會宣導、社會教育及其他有關身心障礙 者社會參與服務等為優先補助項目。

4.政策性、迫切性、創新性、發展性福利服務計畫,經專案簽准補助者 不受前 3 項規定限制。

5.辦理會務活動、旅遊、聯誼、聚餐、自強活動及獎金、獎品、服裝、摸 彩品、紀念品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 充實身心障礙福利相關社團機構設施設備

1.申請時間:每年一月,年度經費如有賸餘,本局得另行公告開放七月份 申請。

(2)

2.補助額度: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3.政策性、迫切性、創新性、發展性福利服務計畫,經專案簽准補助者不 受前 2 項規定限制。

4.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務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 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三)本案補助項目以不重複申請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為優先。

五、 申請應備表件:

(一) 申請表(附表 1)

(二) 計畫書:包括目的、時間、地點、參加對象(服務對象)、活動方式、

授課講師學經歷、工作分配、預定進度、經費概算,經費編列 標準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 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數量、單位、單價、總價、使用說明等。

(四) 現有財產清冊(申請活動者免附)

(五) 申請設備明細表:包括申請規格、型式或廠牌、圖片、數量、單價、總 價、使用說明等。(申請活動者免附)

(六) 立案證書影本。

(七) 其他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章程等。

六、 辦理程序:

(一) 辦理各類身心障礙福利活動:

1. 由申請單位備文並檢具計畫書、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等資料送局辦理申 請。

2.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於 1 個月內(最遲當年度 12 月 15 日前)檢 送活動成果報告表(附表 2)、詳細成果報告(含課程表、個案服務分析 報告、受益人次等活動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經費支用結算表(含自籌 款支用結算)、原始支出憑證、應自籌比例憑證及匯款帳號影本等相關資 料送局辦理核銷,另受補助印刷出版品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並應檢附樣張)。

3. 補助經費之受領人如為個人,核銷時並應付所得稅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影 本。

(二) 購置設施設備:

1.由申請單位備文並檢具計畫書、申請表、申請設備明細表、經費概算表及 現有財產清冊等資料送局辦理申請。

(3)

2.接受補助單位於設備購置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財產保管卡(含型號、購置 金額、使用年限等資料)、照片及原始支出憑證及匯款帳號影本等相關資 料送局辦理核銷,另所購設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益 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

(三) 接受補助單位如變更計畫內容,請於一個月前送局核備,未於規定時間內 辦理報核者或未依原核定計畫辦理者,將列入紀錄作為下次申請計畫審核 參考。

(四) 補助款應按原訂計畫專款專用。若申請本局預撥款項者,補助款經依計畫 執行完畢如有剩餘,應依規定全數繳回,不得移做他用。

(五) 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經本局指定重點補助案件者,應提供具體詳細成果報告 1 式 2 份,並主動 適時發佈新聞或辦理宣導活動周知,成果報告並應檢附宣導績效。

(七) 受補助者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2 年內(含當年度)不得提出新計畫 申請。

七、 考核: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團體、機構,應接受本局查 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及其績效,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經費之參考依 據。

八、經費來源: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九、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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