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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因應各項災害民生物資儲存管理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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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因應各項災害民生物資儲存管理作業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高市鳳山社局救助字第1001010712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 效。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1329983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240713000號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630980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原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因應汛期民生物資儲存管理作業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一、本作業計畫依據高雄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第九 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避免災害發生後,偏遠山區道路中斷或低窪地區淹水致災,物資 運輸調度困難,並協助各區公所建置預先實地儲存物資與相關管理 作業,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迅速供應,減低執行空投之成本 與確保人員安全性。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各區公所。

五、六大類民生物資種類及項目:

(一)糧食類:白米、泡麵、麵條、罐頭、調理包、口糧餅乾、奶粉等。

(二)飲用水:礦泉水。

(三)禦寒衣物:運動服、內衣褲、免洗內褲等。

(四)盥洗用具類:盥洗包(如毛巾、香皂、洗髮精、刮鬍刀、牙膏、牙刷、

梳子)。

(五)寢具類:睡袋、棉被、毛毯、睡墊、帳篷等。

(六)其他民生必需用品:衛生紙、尿布、生理用品、雨衣、佐料品、大鍋碗 瓢盆、免洗餐具(杯)、瓦斯爐具、瓦斯(桶)、垃圾袋、油醬醋等、手電 筒、電池、蠟燭、急救箱、洗衣粉、曬衣繩、衣夾…等。

六、區域分類:各區公所應依據轄內天然災害潛勢區域及危險區域交通特性,

依下列規定區分為三級儲存標準,預存各項救濟物資。

(一)離島、山地及孤立地區:其交通靠船舶、飛機或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 山崩、土石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區域為六龜區、甲仙 區、茂林區、桃源區、那瑪夏等5區全部區域。

(二)農村及偏遠地區:係指災害發生後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

(2)

需較長時間之區域,各區公所應依轄內各聚落特性並參考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劃分區域。

(三)都會及半都會地區:係指轄內位處交通便利,物資可迅速運補之區域,

各區公所應依轄內各聚落特性並參考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劃分區域。

七、災害預防階段作為:

(一)購置防備災民生物資:

1.各區公所依轄內各危險潛勢區域分級定期購置及汰換六大種類防備災民 生物資。並以聚落鄰里、人口數…等作為考量,預先購買並儲存於避難 收容處所或適當地點,各區域應準備物資存量規定如下:

(1)離島、山地及孤立地區:至少應準備轄區內全數保全人口數21日以 上之安全存量。

(2)農村及偏遠地區:至少儲存轄區位於此區域類型內之全數保全人口 數所需7日份以上非食品類民生物資及視當地條件儲存部分食品類民 生物資。

(3)都會及半都會地區:至少儲存轄區位於此區域類型內全數保全人口 數所需2日份以上非食品類民生物資。

2.區公所購置防備災民生物資項目以辦理災害救助工作為限,經費可自行 編列或由社會局補助。惟購置前均需盤點現有可用物資後,針對不足部 分予以補充;接受社會局補助購置防備災民生物資前,應先確認採購之 必要性並盤點現存之各大類儲備物資是否均衡充足;購置防備災民生物 資所需經費應撙節使用,若社會局補助經費不足,無法因應災時所需,

區公所應先行將預定新購物資需求函送社會局審議(若因災情重大致無 法立即函報,得先行以電話、傳真或相關通訊方式代替),經同意後始 得申請補助及採購。

3.區公所購入物資後,需將新購物資之品項、數量、單位、價格、有效期 限、存放點、管理人員等登錄相關電子系統,依指定期程報社會局備查,

並完成經費核銷。

4.年度新購物資針對用品類及食品類需均衡分配,以確保新購物資及原有 物資存量可滿足實際所需。

(二)簽訂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

1.防備災民生物資除預先購置外,社會局及各區公所亦應與物資業者簽訂

(3)

開口契約或物資供應協定,以因應災情發生時提供受困民眾或安置災民 使用。

2.除簽約業者外,社會局及各區公所亦應調查轄內及附近量販店、物資商 店或物流業者、三餐熱食便當等業者,建立商店聯絡人資料,以提供更 完備之可調度物資資源。亦可結合有意願之民間團體協助之。

3.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 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責任。

(三)宣導社區民眾備糧:各區公所應透過民政系統、社區團體或媒體等管道,

向民眾宣導災害期間務必儲存糧食及飲用水,偏遠山區道路易中斷造成 物資購買困難,更應注意特殊物資(如奶粉、藥品等)準備。

(四)檢視物資及開口物資供應廠商整備情形:

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定期檢視民生物資儲存狀況並與開口契約或物資供 應協定廠商確認需求物品存量、非上班時間之聯繫機制及物資送達時效 等。

(五)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建立三餐熱食之廠商及可協助準備熱食之民間協力 團體資料,整合資源互補運用以提供災民熱食服務。

(六)規劃物資運送道路與交通運送方式:

1.各區公所應依據災害潛勢圖資,規劃物資儲存地點至優先選定之避難收 容處所運送路線。

2.社會局及各區公所應建立轄內軍方及消防等單位支援聯繫機制,以利災 害發生時運送緊急救濟民生物資。

八、緊急應變階段作為:

(一)若有災民收容安置需求時,區公所應立即聯繫災民收容救濟分站編組人 員及避難收容處所負責人做好災民收容及民生物資運送準備;聯繫廠商、

交通或軍方等單位運送物資至避難收容處所;並視情況動員各區公所所 屬之志工團隊、轄內巡守隊、慈善社福等民間組織或團體,協助搬運及 發放民生物資。儲存物資不敷因應時,區公所應即啟動物資供應協定機 制,聯繫廠商提供民生物資。

(二)災害發生初期,相關物資僅發放予收容在避難收容處所之民眾,非安置 民眾應自行購置、準備存糧,不得馬上發放物資,惟如因鄰里部落交通 中斷致部落內商店已無物資可供購買,才可衡酌發放。發放時請依據受 災時實際居住於鄰里部落人口數發放,未實際居住之人口不予提供,並 應分批發放為宜。防備災物資並非福利品,而是民眾生存的依靠,請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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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放給已無儲糧之家戶,並提醒民眾發揮互助精神,索取必要的物資 即可。

(三)若因重大災情後之整理家園期間遇有停水停電致家戶無法烹煮影響生活 甚鉅之情事發生或應變中心指揮官評估有需要時,區公所得協助準備熱 食或請協力團體提供災民餐飲熱食服務。

(四)物資發放之對象、數量、品項等應確實登載及記錄並請領用人簽章,以 玆備查。

(五)區公所因災情較大物資調度能量不足時,可協調其他公所或社會局主動 協助,社會局亦可結合民間團體之資源共同參與。若災情擴大,必要時 可成立民生物資中心,辦理物資收受、儲存及分配、管理發放等作業,

社會局或各區公所受理各界捐贈物資,均應填列捐贈物資簽收單,並辦 理徵信事宜。

九、物資儲存管理規定: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儲存及管理,由區公所選定適當處所儲存,應注意防 潮及標示,並指定專人負責,每季定期實施清點、檢查保存期限及剩餘 數量,並將品項、數量及保存期限張貼於明顯處。另盤點後之現有物資 應依規定填報相關電子系統或表單供社會局備查。

(二)糧食類及飲用水類有保存期限之物資,屆期前請依「高雄市政府因應天 然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它禦寒衣物、

寢具、盥洗用品及其他民生必需品類請持續妥善管理保存備用。

十、物資之督導機制:

(一)社會局每年應定期開研商會議,針對當年度相關整備工作交換意見以達 預期目標。

(二)社會局得針對離島、山地及孤立地區區公所制訂訪視輔導實施計畫,並 於汛期前辦理完竣,受訪之公所應針對訪視意見,評估加強整備之計畫 及內容,並函報社會局備查。

(三)社會局每年度應不定期檢查各公所易致災區域民生物資儲存管理狀況,

該公所應就檢查缺失依限改善並函報社會局備查。

十一、物資使用及庫存明細、物資儲放處所及簽訂之相關契約協定,應依規定 登載於相關電子資訊系統,以利相關主管機關隨時查調及瞭解。

十二、經費來源:白米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供應,餘由社會局或各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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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經費核撥方式:為因應本市危險潛勢區域之不同屬性,社會局經費核撥 採實支實付與預付制併行,由各公所依當地狀況選擇經費運用方式。

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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