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 內授中社字第 0930700745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 內授中社字第 0960700030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 內授中社字第 0970700371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815 內授中社字第 0970701240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90608 內授中社字第 0990011316 號函同意備查 衛生福利部1040724 衛部救字第 1041301316 號函同意備查
一、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 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 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二、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 定基準。
三、
申請期限:(一)
第一(上)學期:每年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 不予受理,郵戳為憑)(二)
第二(下)學期:每年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 予受理,郵戳為憑)(三)
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 助學金補助為限。四、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 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
(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 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 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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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
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
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
(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 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 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四)
在學證明乙份。(五)
印領清冊。(六)
切結書。六、
核發金額:(一)
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 元。(二)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 元。(三)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 元。七、
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
重大天然災害以外之其他重大災害發生後,其有協助受災民眾之必 要,而依本會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九、
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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