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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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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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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 內授中社字第 0930700745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 內授中社字第 0960700030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 內授中社字第 0970700371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815 內授中社字第 0970701240 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90608 內授中社字第 0990011316 號函同意備查 衛生福利部1040724 衛部救字第 1041301316 號函同意備查

一、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 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 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 定基準。

三、

申請期限:

(一)

第一(上)學期:每年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 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

第二(下)學期:每年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 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

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 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 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

(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 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 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

第 1 頁,共 2 頁

(2)

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

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

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

(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 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 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印領清冊。

(六)

切結書。

六、

核發金額:

(一)

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 元。

(二)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 元。

(三)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 元。

七、

審核:

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

重大天然災害以外之其他重大災害發生後,其有協助受災民眾之必 要,而依本會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九、

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

得修正補充之。

第 2 頁,共 2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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