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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砂 災 害 警 戒 區 域 等 土 砂 災 害 之 防 止 對 策 推 動 相 關 法 律 施 行 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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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砂 災 害 警 戒 區 域 等 土 砂 災 害 之 防 止 對 策 推 動 相 關 法 律 施 行 細 則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國土交通省令第七十一號)

施行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公布(二〇〇一年國土交通省令第七十一號)修訂

依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之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二○○○年法律 第五十七號)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

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以 及第二十條第三項、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之防止對策相關法施行令(二

○○一年政令第八十四號)第一條之規定,制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之 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施行規則如下。

(基礎調查結果之通知與公布之方法)

第一條

1 依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以下稱為「本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進行的通知,應在基礎調查結束後立即提送基礎調查結果及 其概要的文書。

2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發佈調查結果時,應以平面圖明示陡坡崩塌等發生 時可能為害居民等生命或身體的土地區域,以及陡坡崩塌等發生時可能損壞建築 物、嚴重危害居民等的生命或身體之土地區域,並刊登在都道府縣公報、利用網 路及其他適切方法為之。

(損失補償之裁決申請書格式)

第二條

依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施行令(以下稱為「本 令」)第一條規定所提出的裁決申請書格式,應依「附記格式第一項」製作,提 出正本一式及影本一式。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劃定之公布方法)

第三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含同條第六項之準用時)規定公布劃定為土砂災害警 戒區域(同條第六項準用時指定的解除。以下本條同)時,應明示該指定要旨及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該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土砂災害發生原因之自然現象種類,並 刊載於都道府縣公報,此時應明示該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內容如下:

一 市町村(含特別區。以下同)、市町村名稱及地址路名、號碼

(2)

2

二 一定地物、設施、工作物以及其距離與方向 三 平面圖

(送交都道府縣知事所實施公布劃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相關圖書之提送)

第四條

1 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含同條第六項準用時)規定提送時,應依土砂災害警 戒區域位置圖及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區域圖為之。

2 前項土砂災害警戒區域位置圖應做成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並顯示土砂災害 警戒區域位置的地形圖。

3 第一項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區域圖應做成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並指出該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及該導致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土砂災害原因之自然現象種類。

(土砂災害相關資訊傳達方法等周知居民所必要的措施)

第五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周知居民所必要的措施如下:

一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與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以及導致這些區域發生土 砂災害的自然現象種類之圖面,記載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內 容(含以電子方式、磁氣方式及其他人知覺所無法認識方式製作之記 錄),以印刷物及其他適切方法,提供給各戶。

二 前款圖面說明事項及記載事項之相關資訊,應以網路及其他適切 方法,讓居民能接收其訊息。

第五條之二

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一項為確保使用陡坡崩塌潛勢區之需特別照顧者使用設 施(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要考慮使用之設施。以下同。)使用者能 順利且快速避難所需實施之訓練及其他措施相關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 需特別照顧者使用之設施位於陡坡崩塌潛勢區時之防災體制相關事項 二 陡坡崩塌潛勢區需特別照顧者使用者設施之使用者之避難勸導相關事

三 為確保需特別照顧者使用之設施位於陡坡崩塌潛勢區時的避難設施整 備相關事項

四 推估需特別照顧者使用之設施位於陡坡崩塌潛勢區時的防災教育與教 育訓練相關事項

五 前揭各款之外,為確保利用陡坡崩塌潛勢區之需特別照顧者使用之設施 使用者,能順利且快速避難所需實施措施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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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之方法)

第六條

公布依法第九條第四項(含同條第九項準用時)規定指定土砂災害特別警戒 區域(同條第九項準用劃定的解除。以下同本條)時,應明示該劃定之要旨及該 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該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造成土砂災害原因的自然現 象種類,及本令第四條所指衝擊之相關事項,並刊載於都道府縣公報。此時,應 明列以下該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之相關內容。

一 鄉鎮市(含特別區。以下同)、鄉鎮市名稱及地址路名、號碼 二 一定地物、設施、工作物以及其距離與方向

三 平面圖

(都道縣知事公布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劃定公告相關書圖之提送)

第七條

1 依本法第九條第五項(含同條第九項之準用)規定之提送,應依土砂災害特 別警戒區域位置圖與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區域圖實施。

2 前項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位置圖應以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且須指出土砂 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位置的地形圖。

3 第一項之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區域圖應為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且須 顯示該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該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造成土砂災害發生原因 的自然現象種類,及本令第四條所規定衝擊之相關事項。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第八條

1 欲取得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許可者,應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附件格式第二之特 定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

2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工程計畫應依計畫說明書及計 畫圖為之。

3 前項計畫說明書應記載對策工事等計畫方針、陡坡崩塌潛勢區土地現況及開 發區域(開發區域以工區劃分時,為開發區域及工區。以下同)內土地現況及土 地利用計畫。

4 第二項計畫圖應依次表所規定內容做成。

圖面的種類 應明示的事項 縮尺

現況地形圖

地形、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及開發區域 境界、對策工事等之位置,與該對策工事 等的種類

二千五百分之 一以上

土地利用計畫圖 開發區域境界及特定預定建築物用途、基

地形狀 千分之一以上

營造計畫平面圖 開發區域境界、挖土或填土土地的部分及

該開發區域設置對策施設的位置 千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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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成計畫斷面圖 挖土或填土前後的地盤面 千分之一以上 對策工事等平面圖 對策工事等位置及該對策工事等的種類 千分之一以上 對策工事等斷面圖 對策工事等前後地盤面的狀況及對策工

事等的種類 千分之一以上

對策設施構造圖 對策設施(本令第七條第三款到第五款所 規定設施,及同條第六款所規定擋土牆。

以下在本條同)之種類及構造

二百分之一以 上

5 第一項之情況下欲設置對策設施者,應提出符合本令第七條第三款到第六款 所規定技術基準的構造計算書。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之記載事項)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土交通省令所定事項說明對策工事等著手 預定年月日及對策工事等完了預定年月日。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之附件書圖)

第十條

1 依法十一條第二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圖書,說明開發區域位置圖及開發區域 區域圖。

2 前項開發區域位置圖為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並須明示開發區域位置之地形 圖。

3 第一項之開發區域區域圖,為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並須明示開發區域 之區域,以及明示其區域必要範圍內之市町村界、市町村地址、土砂災害特別警 戒區域界及土地地號與形狀。

(已著手時的呈報方法)

第十一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呈報時,應提出附件格式第三所列之呈報書。

(輕微的變更)

第十二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國土交通省令所定的輕微變更,指對策工事等 的施工預定年月日及對策工事等完工預定年月日之變更。

(變更許可申請書之記載事項)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事項如下:

一 變更相關事項

(5)

5

二 變更之理由

三 特定開發行為的許可號碼

(對策工事等完工時的呈報)

第十四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呈報時,應提出附件格式第四工程完工呈報書。

(檢查完畢證明之格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完畢證明之個式,如附件格式第五。

(對策工事等之完工公告)

第十六條

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規定對策工事等完工的公告,應明示開發區域或工程區 域所含地域名稱,以及取得特定開發行為許可者之住所及姓名,刊載於都道府縣 公報。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事等廢止之的呈報)

第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事等廢止的呈報,應依附件格 式第六,提出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廢止之呈報書。

(都道府縣知事命令相關之公告方法)

第十八條

本法二十一條第三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應揭載於都道府縣公報。

(權限之委仼)

第十九條

本法所規定國土交通大臣權限得將下列事項委仼地方整備局長及北海道開 發局長執行。但國土交通大臣親為亦無妨。

一 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提出必要之報告。

二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實施緊急調查。

三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進入或短暫使用。

四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通知,及採取必要之措施。

五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提供必要建議。

附 則 抄

(施行日期)

第一條

本省(部)令自本法施行日(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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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二○○五年六月一日國土交通省令第六二號) 抄

(施行日期)

第一條

本省(部)令自推動水防法及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 律部分修法之施行日(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之施行規則局部修訂之附 帶措施)

第二條

第二條規定施行之際已先依同條規定製作之修訂前之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 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之施行規則附件格式第二到附件格式第六之 格式所製作之用紙,可暫時代替使用。

附 則 (二○一五年一月一六日國土交通省令第二號)

(施行期日)

第一條

本省(部)令自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之相關法部分修 法之施行日(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之相關法施行規則局部修訂附帶 措施)

第二條

第一條規定施行之際已依同條規定製作之修訂前之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之相關法施行規則附件格式第二到附件格式第六之格 式製作之用紙,可暫時代替使用。

附件格式第一(第二條相關)

附件格式第二(第八條相關)

附件格式第三(第十一條相關)

附件格式第四(第十四條相關)

附件格式第五(第十五條相關)

附件格式第六(第十七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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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第一(第二條相關)

裁 決 申 請 書

裁決申請者 地址 姓名 對 方 地址 姓名

未依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令第五條第九項 規定達成協議,因此申請如下之裁決。

1 損失之事實

2 損失補償估價及其內容 3 協議過程

年 月 日

裁決申請者 地址 姓名 先生

備註:

1 「損失之事實」填寫發生場所與時期。

2 「損失補償估價及其內容」清楚說明估價之基礎。

3 「協議過程」清楚說明過程及協議未達成之狀況。

4 裁決申請者為法人時,姓名欄填寫該法人名稱與代表人姓名。

5 裁決申請者自行填寫姓名(為法人時填寫代表人姓名)時,得省略蓋印。

(8)

8

附件格式第二(第八條相關)

特 定 開 發 行 為 許 可 申 請 書 依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 法令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定開發行為之許可。

年 月 日 先生 申請許可者地址

姓名 印

特 定 開 發 行 為 概 要

1 開 發 區 域 所 在 地 區 名 稱

2 開 發 區 域 面 積 平方公尺

3 特 定 預 定 建 築 物 之 用 途 4 特定預 定建築 物 用地之 位 置 5 對 策 工 程 概 要 6 對策工程以外特定開發行為相關

工程概要

7 對策工 程等施 工 預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對策工 程等完 工 預定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其 他 必 要 之 事 項

※受 理 字 號 年 月 日 第 號

※許可附帶條件

※許 可 字 號 年 月 日 第 號 備註 1 許可申請者為法人時,姓名欄填寫該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 許可申請者自行填寫姓名(為法人時填寫代表人姓名)時,得省略蓋印。

3 ※符號欄不必填寫

4 「其他必要事項欄」填寫特定開發行為需其他法令許可、認可時之手續 狀況。

(9)

9

附件格式第三(第十一條相關)

申 報 表

年 月 日 先生

申報人 地址 姓名

依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令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申報下列工程

註記 1 開 發 區 域 所 在 地 區 名 稱

2 開 發 區 域 面 積 平方公尺

3 特 定 預 定 建 築 物 之 用 途 4 特 定預 定建 築物 用地 之位 置 5 對 策 工 程 概 要 6 對 策 工 程 以 外 特 定 開 發

行 為 相 關 工 程 概 要

7 對 策工 程等 施工 預定 年月 日 年 月 日 8 對 策工 程等 完工 預定 年月 日 年 月 日 9 對 策 工 程 進 展 狀 況

備註 許可申請者或對策工程等施行者為法人時,姓名欄填寫該法人名稱及代表 人姓名。

(10)

10

附件格式第四(第十四條相關)

對 策 工 程 完 工 申 報 書

年 月 日

先生

申報者 地址 姓名

依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令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特定開發行為許可相關對策工程等(許可字號 年 月 日 第 號)已完成如下,提出申報。

註記 1 對策工程等完工年月日

2 完成對策工程等之開發區域 所在地區

※受 理 字 號 年 月 日 第 號

※檢 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檢 查 結 果 合 否

※檢 查 完 畢 字 號 年 月 日 第 號

※工事完工公告年月日 年 月 日

備註 1 申報者為法人時,姓名欄填寫該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 申報者自行填寫姓名(為法人時填寫代表人姓名)時,得省略蓋印。

3 ※符號欄不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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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第五(第十五條相關)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的檢查完了證明

第 號 年 月 日

都道府縣知事 印

以下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依據 年 月 日檢查結果,證 明其符合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令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之特定開發行為許可內容。

註記

1 許可字號 年 月 日 第 號

2 開發區域或工作所在區域名稱

3 取得許可者之住址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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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格式第六(第十七條相關)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事等廢止之申報書

年 月 日

先生

申報者住址姓名 印

依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之土砂災害防止對策推動相關法令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許可字號 年 月 日 第 號)已廢止如下,因此提出申報。

註記

1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 廢止之年月日

2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 廢止之開發區域所在地區名稱

3 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 廢止之開發區域面積

備註

1 申報者為法人時,姓名欄填寫該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 申報者自行填寫姓名(為法人時填寫代表人姓名)時,得省略蓋印。

(13)

編譯:水土保持局技術研究發展小組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am, SWCB, COA December 2018

本文件之翻譯及轉載,均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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