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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社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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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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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章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假 設 進 行 研 究 結 果 之 分 析 , 並 加 以 討 論 。 共 分 為 五 個 部 分 : 第 一 節 、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 第 二 節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分 析 。 第 三 節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分 析 。 第 四 節 、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分 析 。 第 五 節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與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之 相 關 分 析 。 第 六 節 、 影 響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之 多 元 迴 歸 分 析 。

第 一 節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呈 現 樣 本 的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 依 樣 本 的 基 本 資 料 、 樣 本 於 各 量 表 的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一 、 樣 本 描 述

依 據 樣 本 的 基 本 資 料 , 依 性 別 、 家 庭 結 構 、 戀 愛 經 驗 與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教 育 程 度 與 職 業 狀 況 ),分 別 以 描 述 統 計 描 述 樣 本 分 佈 情 形,如 表 4-1-1、 表 4-1-2。

性 別 分 佈 情 形 : 男 女 比 例 相 當 , 但 女 生 比 例 微 高 於 男 生 , 女 生 佔 52 . 5 0% ( n= 3 4 1 ), 男 生 佔 4 7.5 0 % ( n = 30 9 )。

家 庭 結 構 分 佈 情 形:以 雙 親 家 庭 所 佔 比 例 較 高,約 佔 樣 本 九 成( n

= 585), 而 單 親 家 庭 約 佔 一 成 ( n= 63)。

戀 愛 經 驗 分 佈 情 形:約 有 六 成 的 青 少 年 沒 有 談 過 戀 愛( n= 377),

四 成 的 青 少 年 有 戀 愛 經 驗( n= 257)。而 有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中 以 戀 愛 一 次 的 比 例 最 高 , 佔 44.50%( n= 106); 其 次 是 戀 愛 兩 次 , 佔 30.30%

( n= 72)( 附 錄 六 )。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分 佈 情 形:以 大 學、學 院、專 科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佔 樣 本 的 43.80%( n= 282)。 其 次 為 高 中( 職 ), 佔 樣 本 的 35.40%( n

= 228)。

(2)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分 佈 情 形 : 以 半 專 業 性 工 作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佔 樣 本 的 33.40%( n= 211)。其 次 為 技 術 性 與 半 技 術 性 工 作,佔 樣 本 的 21.00%

與 20.60%( n= 133、 130)。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分 佈 情 形 : 依 Hollingshed 與 Redlich ( 1958) 的 二 因 子 社 會 地 位 指 數 方 法 , 將 教 育 與 職 業 指 數 加 權 後 兩 數 合 計 的 社 經 地 位 指 數 為 代 表。二 因 子 社 會 地 位 指 數 之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1 分,最 高 分 為 5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3 分 , 本 研 究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平 均 數 為 36.79,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父 母 之 社 經 地 位 略 高 。

表 4-1-1 樣 本 描 述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

性 別

30 9 4 7. 5 0

34 1 5 2. 5 0

總 計 65 0 1 0 0. 0 0

家 庭 結 構

雙 親 58 5 90 . 30

單 親 6 3 9 . 70

總 計 64 8 1 0 0. 0 0

戀 愛 經 驗

25 7 4 0. 5 0

37 7 5 9. 5 0

總 計 63 4 1 0 0. 0 0

戀 愛 次 數

1 次 10 6 4 4. 5 0

2 次 7 2 30 . 30

3 次 60 2 5 .2 0

總 計 2 38 10 0 .0 0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小 學 1 6 2. 5 0

國 中 5 6 8. 7 0

高 中 ( 職 ) 228 35.40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282 43.80

研 究 所 以 上 62 9.60

總 計 64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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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表 4-1-1 樣 本 描 述

項 目 人 數 百 分 比 ( %)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無 技 術 性 工 作 5 9 9 . 30

半 技 術 性 工 作 1 3 0 20 . 60

技 術 性 工 作 1 33 2 1 .0 0

半 專 業 性 工 作 2 11 3 3 .4 0

專 業 性 工 作 99 1 5 .7 0

總 計 6 32 1 0 0. 0 0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表 4-1-2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之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人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6 3 1 11 5 5 3 6 . 79 1 0 . 69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1 分 , 最 高 分 為 5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3 分

(4)

二 、 樣 本 於 各 量 表 的 得 分 情 形

本 研 究 包 含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 與 「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三 個 量 表。其 中「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分 為 反 應 與 要 求 兩 部 分 ;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分 為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父 母 干 涉 與 子 女 告 知 三 部 分 ;「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分 為 交 往 態 度 、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與 期 待 對 異 性 的 表 現 四 部 分 。

本 研 究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量 表 」 與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量 表 」 皆 採 父 親 與 母 親 分 開 填 答 , 但 研 究 者 以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時 發 現 父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與 母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r=.61)、 父 干 涉 與 母 干 涉( r=.82)、

子 女 告 知 父 與 子 女 告 知 母( r=.81)、 父 反 應 與 母 反 應( r=.80)、 父 要 求 與 母 要 求( r=.83)這 些 變 項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很 高 , 且 皆 達 .001 的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這 些 變 項 間 存 在 有 線 性 重 合 之 問 題 , 亦 即 青 少 年 所 知 覺 父 親 與 母 親 的 管 教 方 式 與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呈 現 相 當 一 致 的 情 形 , 相 關 情 形 如 表 4-1-3。

依 據 Larsen 與 Olson (1990)指 出 , 對 偶 資 料 的 處 理 , 可 使 用 下 列 幾 個 方 式 :( 1) 對 偶 平 均 分 數 ( couple mean score): 當 對 偶 分 數 相 當 一 致 時 可 考 慮 使 用 平 均 分 數 。( 2) 對 偶 差 異 分 數 ( couple discrepancy s c o r e ): 當 對 偶 間 的 分 數 不 一 致 時 , 可 用 差 異 性 分 析 , 以 免 無 法 檢 視 對 體 間 的 不 同 。( 3)對 偶 最 大 化 分 數( maximized couple score): 基 於 系 統 理 論 觀 點 , 當 一 事 件 影 響 一 個 人 , 勢 必 影 響 整 個 系 統 , 因 此 用 最 大 化 分 數 ; 最 大 化 分 數 指 的 是 夫 妻 中 以 取 其 高 的 分 數 作 為 分 析 基 準 , 如 Hollingshed ( 1958) 的 二 因 子 社 會 地 位 量 表 , 在 資 料 處 理 時 以 夫 或 妻 之 資 料,以 兩 者 取 其 高 計 算 其 教 育 程 度、職 業 狀 況 與 社 經 地 位。( 4)

對 偶 比 率 分 數 ( couple ratio score): 以 夫 或 妻 的 分 數 占 夫 妻 加 總 分 數 的 比 率 計 算 , 用 這 種 方 式 處 理 , 如 同 對 偶 差 異 分 數 , 可 以 提 供 夫 妻 對 偶 的 差 異 情 形 。( 5 ) 對 偶 一 致 性 百 分 比 分 數 ( percentage couple a g r e e me n t ): 計 算 夫 妻 間 對 各 項 目 一 致 性 的 比 率 。

因 本 研 究 父 親 與 母 親 各 面 向 分 數 呈 現 相 當 高 的 一 致 性 , 故 本 研 究

(5)

在 資 料 處 理 上 將 採 對 偶 平 均 分 數 的 方 式 來 代 表 父 母 在 各 量 表 上 之 得 分 , 若 只 填 答 父 親 或 母 親 一 方 者 , 即 以 單 方 來 代 表 父 母 在 量 表 上 之 得 分 。 此 外 , 本 研 究 樣 本 中 雙 親 家 庭 人 數 為 585 人 , 單 親 家 庭 人 數 為 63 人 。 單 親 家 庭 所 指 為 父 母 離 婚 與 其 一 方 同 住 、 父 死 與 母 同 住 或 母 死 與 父 同 住 。 雖 請 受 訪 者 只 填 答 一 方 即 可 , 但 有 受 訪 者 認 為 雖 然 父 母 親 離 異 , 但 其 對 之 仍 有 影 響 , 故 父 親 與 母 親 皆 填 答 。 因 此 研 究 者 亦 將 其 納 入 本 研 究 中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以 下 就 各 量 表 分 佈 得 分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表 4-1-3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與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相 關 分 析 ( n=651)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 0 0

2 - . 2 4* * * 1 . 0 0

3 . 3 9* * * - . 0 4 1 . 0 0

4 . 6 1* * * - . 2 5* * * . 2 6* * * 1 . 0 0

5 - . 1 9* * * . 8 2* * * - . 0 2 - . 2 9* * * 1.0 0 6 . 2 8* * * - . 0 3 . 8 1* * * . 3 7* * * - . 0 1 1 . 00

7 . 4 4* * * - . 1 3* * . 3 1* * * . 2 8* * * - . 0 8* . 20* * * 1 . 00 8 . 2 2* * * - . 3 0* * * . 1 4* * * . 1 4* * * - . 2 5* * * . 1 0* . 3 2* * * 1 . 00

9 . 3 3* * * - . 1 2* * . 2 5* * * . 4 1* * * - . 1 0* . 31* * * . 8 0* * * . 24* * * 1 . 0 0

1 0 . 1 5* * * - . 2 1* * * . 1 0 * . 2 0* * * - . 2 8* * * . 11* * . 2 1* * * . 83* * * . 29* * * 1 . 0 0

*P < . 0 5 * *P < . 0 1 * * *P < . 0 0 1

▲:1 父 子 婚 姻 /性 溝 通、2 父 干 涉、3 子 女 告 知 父、4 母 子 婚 姻 /性 溝 通、5 母 干 涉 、 6 子 女 告 知 母 、 7 父 反 應 、 8 父 要 求 、 9 母 反 應 、 1 0 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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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量 表

本 量 表 共 計 三 十 題 , 包 括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個 面 向 。 其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如 表 4-1-4。

本 量 表 之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最 高 分 為 4 分,理 論 中 點 為 2.5 分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試 者 於「 反 應 」的 平 均 得 分 2.55 分,略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表 示 青 少 年 知 覺 到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其 反 應 的 程 度 略 高 , 亦 即 父 母 對 子 女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呈 現 較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而 「 要 求 」 的 平 均 得 分 3 . 1 5 分 亦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青 少 年 知 覺 到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其 要 求 的 程 度 略 高 , 亦 即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呈 現 較 多 的 規 定 與 限 制 。

可 知 青 少 年 知 覺 父 母 對 其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雖 然 有 較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但 規 定 與 限 制 更 多 。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與 Shwalb,Imaizumi 與 N a k a z a w a( 1 9 8 7) 結 果 相 似 , 可 知 父 母 對 子 女 採 取 之 管 教 方 式 偏 向 要 求 多 、 反 應 也 多 的 方 式 。

表 4-1-4 樣 本 在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的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面 向 名 稱 題 數 人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反 應 1 5 6 4 1 15 60 3 8 . 2 3 ( 2 . 5 5 ) 11 .3 9 要 求 1 5 6 4 9 15 60 4 7 . 2 5 ( 3 . 1 5 ) 9 .9 8

平 均 每 題 得 分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4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2 . 5 分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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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量 表 情 形

本 量 表 共 計 二 十 五 題 , 包 括「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父 母 干 涉 」與

「 子 女 告 知 」 三 個 面 向 。 其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如 表 4-1-5。

本 量 表 之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最 高 分 為 4 分,理 論 中 點 為 2.5 分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試 者 於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的 平 均 得 分 1.71 分 , 低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青 少 年 知 覺 父 母 很 少 與 其 溝 通 、 討 論 婚 姻 及 性 知 識 的 相 關 話 題 。 而 「 子 女 告 知 」 的 平 均 得 分 1.66 分 , 低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子 女 不 太 主 動 告 知 父 母 其 異 性 交 往 的 情 形 。 而 「 父 母 干 涉 」 的 平 均 得 分 3.08 分,高 於 理 論 中 點;表 示 青 少 年 知 覺 父 母 時 常 會 干 涉 其 異 性 交 往 的 情 形 。

可 知 父 母 與 子 女 很 少 談 論 有 關 異 性 交 往 的 話 題 , 子 女 也 很 少 主 動 告 知 , 但 父 母 卻 常 干 涉 子 女 異 性 交 往 的 情 形 。 此 結 果 與 多 數 研 究 相 同

( 林 惠 生 、 林 淑 慧 , 民 86; 林 燕 卿 、 晏 涵 文 , 民 88; 晏 涵 文 、 李 蘭 、 白 瑞 聰 、 林 燕 卿 , 民 81; 秦 玉 梅 , 民 76; 陳 美 皓 、 晏 涵 文 , 民 84;

魏 慧 美,民 87;Driskill& Delcampo, 1992;Fisher, 1986;Inazu, 1980),

可 知 父 母 與 子 女 間 很 少 談 論 有 關 異 性 交 往 的 話 題 , 子 女 主 動 告 知 的 比 例 也 很 低 。

表 4-1-5 樣 本 在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的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面 向 名 稱 題 數 人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1 6 6 3 8 1 6 5 8 2 7 . 2 9 ( 1 . 7 1 ) 8 . 2 7 父 母 干 涉 5 6 4 9 5 2 0 1 5 . 4 0 ( 3 . 0 8 ) 4 . 1 8 子 女 告 知 4 6 4 9 4 1 6 6 . 6 4 ( 1 . 6 6 ) 3 . 4 4

平 均 每 題 得 分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4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2 . 5 分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8)

( 三 )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量 表

本 量 表 共 計 二 十 六 題,包 括「 交 往 態 度 」「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

「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 與 「 期 待 異 性 的 表 現 」 四 個 面 向 。 其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如 表 4-1-6。

本 量 表 之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最 高 分 為 4 分,理 論 中 點 為 2.5 分 。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受 試 者 於「 交 往 態 度 」的 平 均 得 分 3.36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青 少 年 在 異 性 交 往 過 程 中 所 表 現 的 態 度 趨 向 兩 性 平 等。「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的 平 均 得 分 2.66 高 於 理 論 中 點,表 示 青 少 年 對 於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態 度 趨 向 保 守 。「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 的 平 均 得 分 2.56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 表 示 異 性 交 往 時 , 青 少 年 不 太 重 視 外 表 。 而 「 期 待 異 性 的 表 現 」 的 平 均 得 分 2.81 高 於 理 論 中 點,表 示 青 少 年 在 異 性 交 往 中,期 待 男 女 朋 友 表 現 的 態 度 亦 趨 向 於 兩 性 平 等 。

可 知 青 少 年 在 異 性 交 往 過 程 中 所 表 現 的 態 度 與 期 待 男 女 朋 友 表 現 的 態 度 皆 趨 向 兩 性 平 等 , 此 外 , 青 少 年 對 外 表 也 不 是 太 重 視 , 且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持 較 保 守 的 態 度 。

表 4-1-6 樣 本 在 的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得 分 分 佈

面 向 名 稱 題 數 人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交 往 態 度 7 647 17 28 2 3 .5 5 ( 3 . 3 6 ) 2.33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6 6 4 5 6 24 15 . 93 ( 2 . 6 6 ) 3.64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4 650 4 1 6 10 . 22 ( 2 . 5 6 ) 2.07 期 待 異 性 的 表 現 9 6 45 14 36 25 . 27 ( 2 . 8 1 ) 3.56 平 均 每 題 得 分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4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2.5 分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9)

第 二 節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青 少 年 不 同 個 人 因 素( 性 別、家 庭 結 構、戀 愛 經 驗 、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一 、 不 同 性 別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子 女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子 女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表 4-2-1)。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1 - 1 。

本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子 女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與 多 數 學 者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 吳 秀 惠 , 民 85; 翁 樹 澍 , 民 79; 連 惠 君 , 民 8 9; 黃 玉 臻 , 民 8 6; 黃 拓 榮 , 民 86; Ta r i s & S e mi n , 1 9 9 8 )。 但 也 與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 王 秀 枝 , 民 92; 吳 明 燁 , 民 87; 楊 妙 芬 , 民 84;

羅 佳 芬 , 民 91; Armentrout &Burger,1972; Snow, Jacklin & MacCoby, 19 9 3 )。可 知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子 女 性 別 而 有 不 同,研 究 結 果 不 盡 相 同 。 但 多 數 研 究 支 持 不 會 因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 這 或 許 是 現 代 人 重 男 輕 女 的 觀 念 已 經 逐 漸 轉 淡 , 也 或 許 是 子 女 數 的 減 少 或 家 庭 型 態 的 改 變 所 造 成 的 。

表 4-2-1 不 同 性 別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反 應 3 0 3 3 8.2 7 ( 2.5 5 ) 1 1 .6 7 .1 1

3 3 7 3 8.1 7 ( 2.5 4 ) 1 1 .1 7

要 求 30 7 47.55 ( 3.17) 9.87 .75

34 1 46.96 ( 3.13) 10.09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10)

二 、 不 同 家 庭 結 構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表 4-2-2)。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1-2。

本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其 他 學 者 卻 指 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會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王 德 琳 , 民 83; 徐 百 儀 , 民 91; 楊 雅 雯 , 民 83) 。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本 研 究 之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採 要 求 與 反 應 兩 面 向 來 探 討 , 與 其 他 學 者 採 要 求 與 反 應 組 成 之 四 種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 開 明 權 威 、 專 制 權 威 、 寬 鬆 放 任 與 忽 視 冷 漠 ) 不 同 。 亦 可 能 是 因 為 王 德 琳 與 楊 雅 雯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北 市 國 中 生 , 而 徐 百 儀 研 究 的 對 象 是 全 台 的 國 中 生 , 與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高 中 生 不 同 。 而 高 中 生 與 國 中 生 除 了 年 齡 上 的 差 異 外 , 其 背 景 也 不 太 相 似 ( 經 過 聯 考 ) , 因 而 結 果 有 差 異 。

表 4-2-2 不 同 家 庭 結 構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家 庭 結 構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反 應 雙 親 5 7 5 3 8 .21 ( 2 .5 4 ) 1 1 . 3 3 - . 1 6 單 親 6 3 38 . 45 ( 2 . 56 ) 12 . 2 6 要 求 雙 親 5 8 3 47 . 42 ( 3 . 16 ) 9 .8 1 1 . 21 單 親 63 45. 8 2 ( 3. 0 5 ) 11 . 5 3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11)

三 、 不 同 戀 愛 經 驗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青 少 年 戀 愛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有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在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表 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青 少 年 戀 愛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表 4 - 2 - 3 ) 。

此 外 ,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的 青 少 年 在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 反 應 」 此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對 子 女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會 因 青 少 年 的 戀 愛 次 數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經 薛 費 事 後 比 較 發 現,戀 愛 兩 次 的 得 分( M=41.29)高 於 戀 愛 一 次 的 得 分( M=36.92),

兩 者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 即 父 母 對 戀 愛 兩 次 比 戀 愛 一 次 的 子 女 在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呈 現 較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父 母 對 戀 愛 次 數 多 的 青 少 年 會 有 較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此 現 象 值 得 深 思 , 但 因 無 相 關 文 獻 支 持 與 佐 證 , 此 留 待 以 後 的 研 究 在 做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

而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的 青 少 年 在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 要 求 」 此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對 青 少 年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的 規 定 與 限 制 並 不 會 因 青 少 年 戀 愛 次 數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表 4-2-4)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1-3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部 分 會 因 青 少 年 戀 愛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僅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在 「 反 應 」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4-2-3 不 同 戀 愛 經 驗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戀 愛 經 驗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反 應 2 5 4 3 8 .58 ( 2 .5 7 ) 11 . 5 3 . 64 3 7 0 3 7 .98 ( 2 .5 3 ) 11 . 4 5 要 求 2 5 7 4 7 .38 ( 3 .1 6 ) 9 .7 3 .1 2

3 75 47.28 ( 3.15 ) 10.21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12)

表 4-2-4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戀 愛 次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次 103 36.92(2.46) 11.03 組 間 8 1 9 . 2 5 2 4 0 9 . 6 3 3 . 2 2* 2 > 1 2 次 7 2 4 1 . 2 9 ( 2 . 7 5 ) 1 0 . 4 4 組 內 2 9 5 4 6 . 0 0 2 3 2 1 2 7 . 3 5

3 以 上 6 0 3 8 . 2 4 ( 2 . 5 7 ) 1 2 . 6 1 全 體 3 0 3 6 5 . 2 5 2 3 4

總 計 235 38.60(2.57) 11.39

要 求 1 次 106 47.09(3.14) 10.40 組 間 2 1 . 8 7 2 1 0 . 9 4 . 1 1 2 次 7 2 4 7 . 7 7 ( 3 . 1 8 ) 8 . 8 7 組 內 2 2 8 6 7 . 2 8 2 3 5 9 7 . 3 1

3 以 上 6 0 4 7 . 5 8 ( 3 . 1 5 ) 1 0 . 0 2 全 體 2 2 8 8 9 . 1 5 2 3 7

總 計 238 47.42(3.16) 9.83

*P < . 0 5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四 、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在 小 學 此 分 欄 樣 本 人 數 小 於 30 人,但 經 變 異 數 同 質 性 檢 定 後 發 現 「 反 應 」 ( F=1.76) 與 「 要 求 」 ( F=1.27) , 皆 未 達 .05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五 組 樣 本 變 異 數 具 有 同 質 性 , 符 合 變 異 數 分 析 的 基 本 假 設 。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個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並 不 會 因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存 在( 表 4-2-5)。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1-4。

本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黃 怡 瑾 ( 民 89) 相 同 , 但 也 與 部 分 研 究 不 同 ( 吳 秀 惠 , 民 85; 蔡 佳 芬 , 民 88)。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北 市 高 中 生 , 而 吳 秀 惠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高 雄 市 的 國 中 生 , 蔡 佳 芬 則 以 台 北 縣 市 國 小 、 國 中 與 高 中 職 為 研 究 對 象 , 或 許 是 因 為 所 關 注 的 研 究 對 象 與 取 樣 地 點 不 同 因 而 造 成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

(13)

表 4-2-5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1 6 3 6 . 6 6 ( 2 . 4 4 ) 9 . 5 6 組 間 1 1 5 9 . 1 2 4 2 8 9 . 7 8 2 . 2 6 2 5 5 3 5 . 7 2 ( 2 . 3 8 ) 1 0 . 1 6 組 內 8 0 8 3 0 . 4 8 6 2 9 1 2 8 . 5 1

3 2 2 5 3 7 . 4 8 ( 2 . 5 0 ) 1 2 . 0 0 全 體 8 1 9 8 9 . 6 0 6 3 3 4 2 7 8 3 8 . 7 9 ( 2 . 5 9 ) 1 1 . 3 8 5 6 0 4 1 . 2 8 ( 2 . 7 5 ) 9 . 8 7

總 計 634 38.24(2.55) 11.38

要 求 1 1 6 4 7 . 7 8 ( 3 . 1 9 ) 1 2 . 0 8 組 間 1 3 3 . 3 7 4 3 3 . 3 4 . 3 3 2 5 6 4 6 . 6 2 ( 3 . 1 1 ) 1 0 . 1 3 組 內 6 3 7 5 8 . 7 2 6 3 7 1 0 0 . 0 9

3 2 2 8 4 7 . 6 6 ( 3 . 1 8 ) 1 0 . 0 7 全 體 6 3 8 9 2 . 0 9 6 4 1 4 2 8 0 4 6 . 8 8 ( 3 . 1 3 ) 9 . 9 8 5 6 2 4 7 . 9 4 ( 3 . 2 0 ) 9 . 1 6

總 計 642 47.26(3.15) 9.98

▲ : 1 小 學 、 2 國 中 、 3 高 中 、 4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 5 研 究 所 以 上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五 、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因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反 應 」 與 「 要 求 」 兩 個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並 不 會 因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存 在( 表 4-2-6)。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1-5。

本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因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一 些 研 究 不 同 ( 徐 百 儀 , 民 91; 黃 怡 瑾 , 民 89)。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本 研 究 之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採 要 求 與 反 應 兩 面 向 來 探 討 , 與 其 他 學 者 採 要 求 與 反 應 組 成 之 四 種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不 同 。 亦 可 能 是 因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北 市 高 中 生 , 而 徐 百 儀 研 究 的 對 象 是 全 台 的 國 中 生 , 黃 怡 瑾 之 對 象 則 為 家 長 本 身 , 或 許 是 因 為 所 關 注 的 研 究 對 象 與 取 樣 地 點 不 同 因 而 造 成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

(14)

表 4-2-6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職 業 狀 況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5 9 3 4 . 9 2 ( 2 . 3 3 ) 1 1 . 1 6 組 間 9 7 1 . 4 4 4 2 4 2 . 8 6 1 . 8 9 2 1 2 8 3 8 . 0 8 ( 2 . 5 4 ) 1 1 . 4 2 組 內 7 9 4 1 3 . 8 2 6 1 7 1 2 8 . 7 1

3 1 3 0 3 7 . 4 1 ( 2 . 4 9 ) 1 0 . 7 2 全 體 8 0 3 8 5 . 2 7 6 2 1 4 2 0 8 3 9 . 0 4 ( 2 . 6 0 ) 1 1 . 8 5

5 9 7 3 9 . 2 5 ( 2 . 6 2 ) 1 1 . 0 7 總 計 622 38.14(2.54) 11.38

要 求 1 5 9 4 5 . 8 7 ( 3 . 0 6 ) 7 . 7 8 組 間 2 3 2 . 1 0 4 5 8 . 0 3 . 5 8 2 1 2 9 4 7 . 6 4 ( 3 . 1 8 ) 9 . 7 2 組 內 6 2 8 0 7 . 2 5 6 2 5 1 0 0 . 4 9

3 1 3 3 4 7 . 9 7 ( 3 . 2 0 ) 1 0 . 0 0 全 體 6 3 0 3 9 . 3 5 6 2 9 4 2 1 0 4 7 . 2 2 ( 3 . 1 5 ) 1 0 . 6 5

5 9 9 4 6 . 6 9 ( 3 . 1 1 ) 1 0 . 2 7 總 計 630 47.26(3.15) 10.01

▲ : 1 無 技 術 性 工 作 、 2 半 技 術 性 工 作 、 3 技 術 性 工 作 、 4 半 專 業 性 工 作 、 5 專 業 性 工 作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六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相 關 情 形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青 少 年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是 否 有 顯 著 相 關 ? 本 研 究 以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後 發 現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 反 應 」 間 呈 現 顯 著 正 相 關 ( r=.12 , P<.01 ) 。 即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愈 高 者 對 子 女 生 活 作 息 或 行 為 表 現 會 呈 現 較 多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 而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 要 求 」 間 則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 表 4-2-7)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二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部 分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有 顯 著 相 關 , 僅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 反 應 」 面 向 有 顯 著 相 關 。 此 研 究 結 果 與 多 數 研 究 相 同 , 支 持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會 影 響 其 管 教 子 女 的 方 式 ( 翁 樹 澍 , 民 79; 黃 春 枝 , 民 75; Shek, 1995;

(15)

Wa l t e r & St i n n e t t , 1 9 7 1 )。

表 4-2-7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相 關 係 數 表 ( n=651)

反 應 要 求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1 2* * - . 0 0

* *P < . 0 1

(16)

第 三 節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青 少 年 不 同 個 人 因 素( 性 別、家 庭 結 構、戀 愛 經 驗 、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一 、 不 同 性 別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因 子 女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與 「 父 母 干 涉 」 兩 個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皆 達 .001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父 母 對 男 生 異 性 交 往 的 干 涉 情 形 顯 著 高 於 女 生 。 此 結 果 與 李 育 忠 ( 民 89) 的 研 究 相 反 , 可 能 因 李 育 忠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東 縣 的 高 中 職 學 生 , 而 本 研 究 樣 本 為 台 北 市 的 高 中 學 生 , 可 能 因 研 究 對 象 來 自 不 同 地 區 而 造 成 研 究 結 果 不 同。此 外,父 母 與 女 兒 溝 通、

討 論 婚 姻 及 性 知 識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頻 率 亦 顯 著 高 於 男 生 。 此 與 多 數 研 究 結 果 相 同 , 可 知 父 母 較 常 與 女 兒 溝 通 討 論 婚 姻 、 性 相 關 的 話 題 , 且 顯 著 多 於 兒 子 ( 張 美 皓 與 晏 涵 文 , 民 84; Fisher, 1988)。

而 在 「 子 女 告 知 」 此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子 女 告 知 父 母 其 異 性 交 往 情 形 不 因 其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此 與 李 育 忠 ( 民 89)

的 研 究 不 同 , 因 此 未 來 研 究 時 可 研 究 全 台 灣 的 青 少 年 來 瞭 解 此 一 現 象 的 現 況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3-1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部 分 會 因 子 女 性 別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子 女 性 別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與 「 父 母 干 涉 」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4-3-1) 。

(17)

表 4-3-1 不 同 性 別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303 25 . 65 ( 1 . 60 ) 8 . 3 6 - 4 . 8 0* * * 334 28 . 74 ( 1 . 80 ) 7 . 8 9 父 母 干 涉 3 07 16. 6 8 ( 3. 3 4 ) 3. 5 3 7 .8 6* * *

341 14 . 24 ( 2 . 85 ) 4 . 3 8

子 女 告 知 3 09 6 .52 ( 1 .6 3 ) 3 . 4 2 - . 8 5 3 39 6 .75 ( 1 . 69 ) 3 .4 7

* * *

P < . 0 0 1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二 、 不 同 家 庭 結 構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父 母 干 涉 」 與 「 子 女 告 知 」 三 個 面 向 上 皆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親 與 子 女 間 異 性 交 往 之 溝 通 、 干 涉 與 告 知 情 形 不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表 4-3-2)。

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3-2。

本 研 究 發 現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不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李 育 忠( 民 89)卻 指 出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會 因 青 少 年 家 庭 結 構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可 能 是 因 李 育 忠 的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東 縣 高 中 職 學 生 , 而 本 研 究 僅 取 台 北 市 高 中 學 生 為 研 究 樣 本 , 故 造 成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 未 來 研 究 可 以 全 台 為 樣 本 來 比 較 其 差 異 情 形 到 底 為 何 。

(18)

表 4-3-2 不 同 家 庭 結 構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家 庭 結 構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雙 親 57 4 2 7.2 6 ( 1. 7 0 ) 8 . 1 8 - . 2 1 單 親 6 1 2 7.4 9 ( 1 . 7 2 ) 9. 1 2 父 母 干 涉 雙 親 583 1 5.3 5 ( 3 .0 7 ) 4 . 1 9 - . 6 5 單 親 6 3 1 5 .71 ( 3 .1 4 ) 4 . 18 子 女 告 知 雙 親 5 83 6.6 3 ( 1 .6 6 ) 3 . 4 3 - . 5 1 單 親 63 6 .86 ( 1 .7 2 ) 3 . 6 3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三 、 不 同 戀 愛 經 驗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因 戀 愛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有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在 研 究 發 現 有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在 「 父 母 干 涉 」 與 「 子 女 告 知 」 兩 個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達 .001 與 .05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父 母 親 對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異 性 交 往 干 涉 情 形 顯 著 高 於 有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 此 外 ,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主 動 告 知 父 母 親 其 異 性 交 友 的 情 形 顯 著 高 於 有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

而 有 無 戀 愛 經 驗 的 青 少 年 在「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此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與 子 女 間 對 婚 姻 與 性 議 題 的 溝 通 情 形 不 因 戀 愛 經 驗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表 4-3-3) 。

此 外 ,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的 青 少 年 在 「 父 母 干 涉 」 此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親 對 子 女 異 性 交 往 干 涉 情 形 會 因 青 少 年 的 戀 愛 次 數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經 薛 費 事 後 比 較 發 現 , 戀 愛 一 次 的 得 分

( M=15.67) 高 於 戀 愛 兩 次 的 得 分 ( M=13.70), 兩 者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 即 父 母 親 對 戀 愛 一 次 比 戀 愛 兩 次 的 子 女 在 異 性 交 往 情 形 上 有 較 多 的 干 涉 。

(19)

而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的 青 少 年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與 「 子 女 告 知 」 兩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與 子 女 間 對 婚 姻 與 性 議 題 的 溝 通 情 形 與 子 女 主 動 告 知 父 母 其 異 性 交 往 的 情 形 不 因 戀 愛 次 數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表 4-3-4)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3-3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部 分 會 因 青 少 年 不 同 戀 愛 經 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有 無 戀 愛 經 驗 在 「 父 母 干 涉 」 與 「 子 女 告 知 」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在 「 父 母 干 涉 」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 而 在 研 究 者 整 理 的 相 關 文 獻 中 , 並 未 見 相 關 研 究 探 討 此 議 題 , 日 後 研 究 可 再 加 以 探 討 。

表 4-3-3 不 同 戀 愛 經 驗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t 考 驗 面 向 名 稱 戀 愛 經 驗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t 值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25 2 27 . 85 ( 1 . 7 4 ) 8 . 02 1 .4 0 36 9 26 . 90 ( 1 . 6 8 ) 8 . 49 父 母 干 涉 25 7 1 4 .63 ( 2 . 93 ) 4 . 3 4 - 3 . 6 5* * *

37 5 15 . 86 ( 3 . 1 7 ) 4 . 05

子 女 告 知 25 7 6 .25 ( 1 . 56 ) 3 . 1 1 - 2 . 3 6* 37 6 6 .88 ( 1 .7 2 ) 3 .6 0

*P < . 0 5 * * *P < . 0 0 1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20)

表 4-3-4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戀 愛 次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溝 通 1 次 1 0 4 2 6 . 4 6 ( 1 . 6 5 ) 7 . 6 7 組 間 3 4 8 . 6 7 2 1 7 4 . 3 4 2 . 7 6 2 次 7 1 2 9 . 2 5 ( 1 . 8 3 ) 7 . 3 9 組 內 1 4 6 1 5 . 3 8 2 3 1 6 3 . 2 7

3 以 上 5 9 2 8 . 2 9 ( 1 . 7 7 ) 9 . 0 4 全 體 1 4 9 6 4 . 0 6 2 3 3

總 計 234 27.77(1.74) 8.01

干 涉 1 次 106 15.67(3.13) 4.11 組 間 1 8 8 . 6 5 2 9 4 . 3 3 5 . 3 5* * 1 > 2 2 次 7 2 1 3 . 7 0 ( 2 . 7 4 ) 4 . 4 2 組 內 4 1 4 2 . 8 4 2 3 5 1 7 . 6 3

3 以 上 6 0 1 4 . 1 5 ( 2 . 8 3 ) 4 . 0 8 全 體 4 3 3 1 . 4 9 2 3 7

總 計 238 14.69(2.94) 4.28

告 知 1 次 106 6.09(1.52) 3.07 組 間 2 5 . 7 5 2 1 2 . 8 8 1 . 3 2 2 次 7 2 6 . 0 8 ( 1 . 5 2 ) 3 . 0 0 組 內 2 2 9 5 . 9 7 2 3 5 9 . 7 7

3 以 上 6 0 6 . 8 4 ( 1 . 7 1 ) 3 . 3 7 全 體 2 3 2 1 . 7 2 2 3 7

總 計 238 6.28(1.57) 3.13

* *P < . 0 1

▲ : 溝 通 - - 親 子 婚 姻 / 性 溝 通 、 干 涉 - - 父 母 干 涉 、 告 知 - - 子 女 告 知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四 、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在 小 學 此 分 欄 樣 本 人 數 小 於 30 人,但 經 變 異 數 同 質 性 檢 定 後 發 現 「 親 子 婚 姻 / 性 溝 通 」( F=1.37 ) 此 面 向 外 , 其 餘 「 父 母 干 涉 」( F=1.47) 與 「 子 女 告 知 」( F=.68) , 皆 未 達 .05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五 組 樣 本 變 異 數 具 有 同 質 性 , 符 合 變 異 數 分 析 的 基 本 假 設 。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因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父 母 干 涉 」此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且 達 .01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父 母 對 子 女 異 性 交 往 干 涉 情 形 會 因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經 薛 費 事 後 比 較 發 現,大 學、學 院、專 科 的 得 分( M=15.57)

高 於 國 中 的 得 分 ( M=13.36); 高 中 的 得 分( M=15.80)高 於 國 中 的 得

(21)

分 ( M=13.36 ) , 兩 兩 者 間 有 顯 著 差 異 , 即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的 青 少 年 知 覺 父 母 對 其 異 性 交 往 的 干 涉 情 形 較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為 高 中 與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的 為 少 。

而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與 「 子 女 告 知 」 兩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與 子 女 間 異 性 交 往 之 溝 通 與 子 女 告 知 情 形 並 不 會 因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存 在 ( 表 4-3-5)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3-4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部 分 會 因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在 「 父 母 干 涉 」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與 多 數 研 究 相 似 ( 朱 崑 中 , 民 85; 吳 明 燁 , 民 87; 吳 俊 賢 , 民 89; 林 玉 慈 , 民 88; 陳 美 皓 、 晏 涵 文 , 民 84; 孫 毓 英 , 民 75), 皆 指 出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之 親 子 溝 通 會 有 不 同 。

五 、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差 異 情 形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因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父 母 干 涉 」 與 「 子 女 告 知 」 三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父 母 親 與 子 女 間 異 性 交 往 之 溝 通 、 干 涉 與 告 知 情 形 並 不 會 因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存 在( 表 4-3-6)。本 研 究 結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3-5。

本 研 究 發 現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不 因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與 陳 明 月( 民 89)與 陳 美 秀( 民 92)結 果 相 同 。 但 與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吳 明 燁 , 民 87; 孫 毓 英 , 民 75), 此 可 能 是 因 本 研 究 之 親 子 溝 通 關 注 在 親 子 間 對 異 性 交 往 的 溝 通 情 形 , 而 其 他 研 究 所 指 之 親 子 溝 通 不 同 , 雖 然 無 法 比 較 , 但 本 研 究 還 是 以 此 來 佐 證 , 日 後 研 究 可 再 加 以 探 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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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5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教 育 程 度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溝 通 1 1 2 2 4 . 3 8 ( 1 . 5 2 ) 5 . 8 6 組 間 1 2 0 . 7 8 4 3 0 . 2 0 . 4 4 2 5 5 2 7 . 4 9 ( 1 . 7 2 ) 7 . 8 5 組 內 4 2 9 5 6 . 2 1 6 2 6 6 8 . 6 2

3 2 2 6 2 7 . 2 8 ( 1 . 7 1 ) 8 . 2 7 全 體 4 3 0 7 6 . 9 9 6 3 0 4 2 7 7 2 7 . 2 4 ( 1 . 7 0 ) 8 . 5 1

5 6 1 2 7 . 8 0 ( 1 . 7 4 ) 8 . 0 2 總 計 631 27.28(1.71) 8.27

干 涉 1 1 6 1 5 . 0 0 ( 3 . 0 0 ) 3 . 7 9 組 間 2 8 2 . 4 5 4 7 0 . 6 1 4 . 1 7* * 3 > 2 2 5 6 1 3 . 3 6 ( 2 . 6 7 ) 4 . 6 9 組 內 1 0 7 8 3 . 0 1 6 3 7 1 6 . 9 3 4 > 2 3 2 2 7 1 5 . 8 0 ( 3 . 1 6 ) 3 . 9 1 全 體 1 1 0 6 5 . 4 6 6 4 1 4 2 8 2 1 5 . 5 7 ( 3 . 1 1 ) 4 . 1 7

5 6 1 1 5 . 2 5 ( 3 . 0 5 ) 4 . 1 0 總 計 642 15.42(3.08) 4.16

告 知 1 1 6 6 . 3 4 ( 1 . 5 9 ) 2 . 8 7 組 間 2 0 . 3 9 4 5 . 1 0 . 4 4 2 5 6 6 . 3 5 ( 1 . 5 9 ) 3 . 3 6 組 內 7 4 4 3 . 0 8 6 3 7 1 1 . 6 9

3 2 2 7 6 . 5 7 ( 1 . 6 4 ) 3 . 4 3 全 體 7 4 6 3 . 4 7 6 4 1 4 2 8 1 6 . 7 9 ( 1 . 7 0 ) 3 . 4 9

5 6 2 6 . 3 1 ( 1 . 5 8 ) 3 . 2 0 總 計 642 6.62(1.66) 3.41

* *P < . 0 1

▲ : 溝 通 -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干 涉 - - 父 母 干 涉 、 告 知 - - 子 女 告 知 。 1 小 學 、 2 國 中 、 3 高 中 、 4 大 學 . 學 院 . 專 科 、 5 研 究 所 以 上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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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6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其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職 業 狀 況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溝 通 1 5 8 2 7 . 2 4 ( 1 . 7 0 ) 8 . 2 7 組 間 3 7 . 9 2 4 9 . 4 8 . 1 4 2 1 2 6 2 7 . 5 3 ( 1 . 7 2 ) 8 . 3 1 組 內 4 2 0 8 5 . 3 2 6 1 5 6 8 . 4 3

3 1 3 2 2 7 . 4 8 ( 1 . 7 2 ) 7 . 9 4 全 體 4 2 1 2 3 . 2 4 6 1 9 4 2 0 7 2 6 . 9 3 ( 1 . 6 8 ) 8 . 5 3

5 9 7 2 7 . 2 9 ( 1 . 7 1 ) 8 . 1 1 總 計 620 27.25(1.70) 8.25

干 涉 1 5 9 1 5 . 5 9 ( 3 . 1 2 ) 3 . 8 4 組 間 1 1 1 . 7 8 4 2 7 . 9 4 1 . 6 1 2 1 3 0 1 4 . 8 7 ( 2 . 9 7 ) 4 . 3 5 組 內 1 0 8 4 6 . 1 6 6 2 5 1 7 . 3 5

3 1 3 2 1 4 . 9 3 ( 2 . 9 9 ) 4 . 4 0 全 體 1 0 9 5 7 . 9 4 6 2 9 4 2 1 1 1 5 . 7 4 ( 3 . 1 5 ) 4 . 1 4

5 9 8 1 5 . 8 5 ( 3 . 1 7 ) 3 . 8 2 總 計 630 15.40(3.08) 4.17

告 知 1 5 9 6 . 5 7 ( 1 . 6 4 ) 3 . 4 1 組 間 2 4 . 9 8 4 6 . 2 5 . 5 4 2 1 3 0 6 . 3 1 ( 1 . 5 8 ) 3 . 0 3 組 內 7 2 6 1 . 4 9 6 2 5 1 1 . 6 2

3 1 3 1 6 . 4 4 ( 1 . 6 1 ) 3 . 3 1 全 體 7 2 8 6 . 4 8 6 2 9 4 2 1 1 6 . 7 5 ( 1 . 6 9 ) 3 . 6 8

5 9 9 6 . 8 5 ( 1 . 7 1 ) 3 . 4 0 總 計 630 6.59(1.65) 3.40

▲:溝 通 - -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干 涉 - - 父 母 干 涉、告 知 - - 子 女 告 知。1 無 技 術 性 工 作 、 2 半 技 術 性 工 作 、 3 技 術 性 工 作 、 4 半 專 業 性 工 作 、 5 專 業 性 工 作

註 : 本 研 究 有 部 分 單 親 受 訪 者 父 方 與 母 方 皆 填 答 , 本 研 究 亦 將 其 納 入 探 討 , 再 加 上 各 相 關 變 項 中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人 數 會 略 有 差 異 。

六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相 關 情 形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青 少 年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是 否 有 顯 著 相 關 ? 本 研 究 以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後 發 現,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 父 母 干 涉 」 與 「 子 女 告 知 」 間 均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 表 示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高 低 與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間 無 相 關 存 在( 表 4-3-7)。本 研 究 結

(24)

果 駁 斥 研 究 假 設 四 。

本 研 究 發 現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青 少 年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沒 有 顯 著 相 關 。 此 結 果 與 翁 樹 澍 ( 民 79) 結 果 相 同 , 皆 支 持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並 不 會 影 響 親 子 間 的 溝 通 情 形 。

表 4-3-7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異 性 交 往 之 親 子 溝 通 之 相 關 係 數 ( n=651)

親 子 婚 姻 /性 溝 通 父 母 干 涉 子 女 告 知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 . 0 0 . 0 7 .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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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青 少 年 不 同 個 人 因 素( 性 別、家 庭 結 構、戀 愛 經 驗 、 父 母 教 育 程 度 、 父 母 職 業 狀 況 、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 其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一 、 不 同 性 別 其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是 否 因 青 少 年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本 研 究 發 現 在 「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 此 面 向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且 達 .001 的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女 生 「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 顯 著 較 男 生 持 保 守 的 態 度 。 此 結 果 與 多 數 研 究 相 同 ( 朱 敬 先 , 民 70; 李 育 忠 , 民 89; 吳 秀 惠 , 民 8 5; 秦 玉 梅 , 民 7 4; 許 珍 琳 , 民 8 8; 陳 美 秀 , 民 9 2; 黃 堅 厚 , 民 6 3 ; 魏 慧 美 , 民 82), 可 知 男 生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所 持 之 態 度 較 女 生 開 放 。

而 男 女 生 在「 交 往 態 度 」、「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與「 期 待 異 性 的 表 現 」 三 個 面 向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 交 往 態 度 」、「 對 外 表 的 看 法 」 與 「 期 待 異 性 的 表 現 」 不 因 青 少 年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 本 研 究 假 設 5-1 獲 得 部 分 支 持 。 研 究 發 現 青 少 年 異 性 交 往 態 度 部 分 會 因 其 性 別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僅 不 同 性 別 在 「 對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看 法 」此 面 向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4-4-1)。 此 結 果 與 多 數 研 究 並 不 相 同 ( 王 鍾 和 主 編 , 民 75; 朱 敬 先 , 民 70; 林 淑 芳 , 民 77;

張 鳳 燕 、 羅 素 真 , 民 74; 陳 貞 夙 , 民 88; 潘 婉 茹 , 民 89; 駱 芳 美 , 民 75;謝 雪 貞,民 83),可 能 原 因 為 抽 樣 學 生 為 都 會 區 公 立 高 中 學 生 , 其 兩 性 觀 念 較 為 相 同 , 另 隨 著 社 會 快 速 的 變 遷 , 現 代 青 年 男 女 異 性 交 往 的 看 法 已 與 以 往 大 不 相 同 。

數據

表 4-2-4  不 同 戀 愛 次 數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戀 愛  次 數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次   103 36.92(2.46)  11.03 組 間 8 1 9
表 4-2-5  父 母 不 同 教 育 程 度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教 育  程 度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 1 6   3 6
表 4-2-6  父 母 不 同 職 業 狀 況 其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面 向 名 稱   職 業 狀 況   人 數   平 均 數   ( 總 分 / 題 數 )     標 準 差 s o u r c e S S   d f M S   F 值   s c h e f f e 反 應   1 ▲ 5 9   3 4
表 4-2-7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與 父 母 管 教 方 式 之 相 關 係 數 表 ( n=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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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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