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60940 頁次:1-1
一、甲為規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將其所有之 A 賓士車,以通謀虛偽之方 式讓售予其好友乙,已交付該車。不料其後乙竟以自己名義讓售該車予 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其事之丙,並已完成交車。甲於解決債務問題 後發現上情,拒絕承認乙丙間移轉該車所有權之行為。今甲訴請丙返還 A 車所有權於自己,對此丙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 權而拒絕返還。問孰為有理?(30 分)
二、乙欲將其所有之 A 土地,以優惠價格讓售予某親戚,乙遂備齊填妥買賣 過戶所需證件契據,僅剩買受人欄位空白待填。甲見狀臨時起意,乘乙 暑假出國期間,竟於上開買受人相關欄位填上自己之資料,並擅自將乙 之 A 地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甲嗣向善意之丙借款並以其名下之 A 地設 定普通抵押權予丙。乙回國後查知其事,拒絕承認甲之前揭行為。今乙 訴請丙塗銷其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又乙訴請甲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 記,是否有理?(3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丁兩名子女,甲嗣於民國 107 年 2 月死亡。
經查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均無婚前財產,甲留下遺產新臺幣(下同)
5000 萬元,乙有郵局定存 1000 萬元。試問甲死亡後,乙、丙、丁可分 得多少財產?(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