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及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230全一頁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 別: 三等考試
類 科 別: 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語)
科 目: 國際公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1969 年 5 月 23 日訂立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到「強制規律」的概念,「強制規 律」又被稱為「絕對法」(jus cogens),依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意見,禁止奴隸 買賣和滅絕種群等公約都是國際法上的「絕對法」;另一方面,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 會議是 1815 年維也納公會(Congress of Vienna)之後在歐洲舉行的最重要大型國際 會議;然而 1975 年 8 月 1 日簽字的《歐洲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議最後議定書》形 式卻是採用君子協定方式,因而被公認是一種「軟法」。由上述兩個例子看來,「絕 對法」和「軟法」是不同的國際法概念,試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學者意見,
分析說明「絕對法」和「軟法」的意義及效力有何不同。(25 分)
二、近日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島嶼制度的規範引起國人關心,因為一方面 菲律賓在其與中國大陸的南海仲裁案中,主張中華民國擁有的「太平島」不符合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島嶼」的定義,並認為南海中許多「海中地物」
(maritime features)其實只是「低潮高地」(low tide elevations);而另一方面,日本 近日又以沖之鳥是「島嶼」為理由,攔查扣押中華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東聖吉 16 號」。鑒於上述情勢,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回答下列問題:
人造島的地位。(5 分)
公約第 121 條有關島嶼的規定。(10 分)
公約第 13 條有關低潮高地的定義,以及該高地的低潮線何時可作為測算領海寬度 的基線。(10 分)
三、1957 年 5 月 24 日臺北民眾在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前抗議美國軍事法庭將殺害中華 民國國民劉自然的美軍雷諾(Reynold)判決無罪,不料群情激動竟然發生侵入美國 駐中華民國大使館的事件,中華民國政府立刻出動軍警維持秩序並將侵入的民眾驅 逐,事後,中華民國政府向美方道歉、賠償損失並將涉嫌人民依法判罪,這是因為 中華民國違反了外交使館的不得侵犯權。試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範意旨,
說明外交使館在接受國內的特殊地位與不得侵犯權之涵義。(25 分)
四、國籍是個人與國際法間的主要聯繫,在許多場合,必須要先確定特定的個人具有那 一國的國籍,才能適用國際法。試說明在下列場合,要如何考量國籍的因素:
試依據 1930 年《國籍法公約》,說明國家對於一位具有其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
要如何行使外交保護權?(10 分)
試依據引渡法,說明中華民國在考慮引渡時,為什麼一定會考慮國籍因素?(5 分)
試依據國際法院 1955 年 4 月 6 日對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說明索 償國在何種情形下無法為受害人進行索償程序?(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