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簡 章
一、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二、 收件日期:即日起 ~ 103 / 09 / 30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
三、 申請資格: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就讀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 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一)~(四)類獎助學金,需為 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 之在學學生。顏面損傷是指其頭、頸、臉 部需有明顯可見之損傷或疤痕者。
2. (五)類「陽光子女助學金」,需父母一方為顏面損傷 或 重大燒傷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之在學子女申請。
四、 申請項目:
申請類別 申請條件 獎助金額
應備資料
(請參照右欄編號備齊 文件)
應備資料項目
(依左欄申請類別所列提供)
(一)特殊才藝 優秀獎學金
凡特殊才藝(文學、音 樂、美術、語言、體育、
科技)獲 102 學年度 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 三名(不包含校內舉辦 之比賽)
(1)博士班 一萬元整 (2)碩士班
一萬元整 (3)大專
一萬元整 (4)高中(職) 陸仟元整 (5)國中
參仟伍佰元整 (6)國小
貳仟元整
‧初次申請
編號 (1)(3)(4) (5)(6)
‧多次申請 編號 (1)(6)
◎項目編號:
(1)本會申請書
(2)加註各科成績分數之學 校成績單正本或蓋學校 章戳之成績單影印本 (成績單任選一學期提出) (3)自傳【初次申請者】,六 百字以上,請用 稿紙書 寫或電腦打字 ,請說明 受傷經過、受傷部位、家 庭概況及求學經驗(國小 學生三百字以上,低年 級學生可請人代筆) (4)損傷證明文件(足以證
明損傷事實之全身照片 或醫師診斷證明書, 顏 面損傷者初次申請務必 請附照片);曾申請過者 免繳。
(5)全戶近三個月內戶籍謄 本。(曾申請過者免繳,
但曾申請陽光子女助學 金者除外)
(6)申請特殊才藝者,需附
上 於
(二)優秀 獎學金
(1) 國小學業(智育) 102 學年度
總 平 均 成 績 在90 分以上
(2)國中、高中(職)、大 專、研究所學業(智 育)102 學年度 總 平 均 成 績 在80 分以上
‧初次申請
編號 (1)(2)(3) (4)(5)
‧多次申請 編號 (1)(2)
(三)升學 獎學金
(1)102 學 年 度 高 中 (職)考入公、私立大 學(含二專)者 (2)102 學 年 度 大 專
考入公、私立研究 所者
(1)高中升大學 一萬元整 (2) 大 專 升 研 究 所
(碩士、博士) 一萬元整
‧初次申請
編號(1)(3)(4)(5) (7)
‧多次申請 編號 (1)(7)
(四)助學金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職)、大專學業 (智 育)102 學年度(1) 大 專 以 上
參仟伍佰元整 ‧初次申請
編號(1)(2)(3)(4)
總 平 均 在60 分 ( 丙 等)以上者
(2)高中(職) 貳仟伍佰元整 (3)國中 壹仟伍佰元整 (4)國小 壹仟元整
(5)
‧多次申請 編號 (1)(2)
102/07/01~103/06/
30 個人比賽得獎證明影 本,免繳學校成績單。
(7)申請升學獎學金者,需 於 入 學 該 學 期 提 出 申 請,申請時免繳學校成 績單,但須於入學註冊 後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 證明書正本。
(8)申請「陽光子女助學金」
附父(母)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影本
(五)陽光子女 助學金
顏損或遭重大燒傷並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 明者之子女,於 (1)國小學業(智育)
102 學年度總平均 成 績 在90 分 以 上 者
(2)國中、高中(職)、大 專、研究所學業(智 育) 102 學年度總 平 均 成 績 在80 分 以上
(1) 大 專 以 上
參仟伍佰元整 (2)高中(職) 貳仟伍佰元整 (3)國中 壹仟伍佰元整 (4)國小 壹仟元整
‧初次申請
編號:(1)(2)(3) (4)(5)(8)
‧多次申請
編號 (1)(2)(5)(8)
注 意 事 項
1、 申請日期:
申請期間即日起~103/09/30,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申請。本獎金採總額預算制,發放金額以不超過 本會當年度獎助學金總預算為原則,請即早申請。
審核結果將於11 月中前於陽光網頁公布並郵寄書面通知。無論得獎與否本會都將有書面正式通知,敬請 耐心等候。
2、 申請對象:
國內各級日、夜間部及補校在學學生,含當學期畢業生(小一新生因無成績單證明,故此次無法申請)。
大學以上申請者修課學分需至少六學分以上始得申請。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申請次數以四次為限;碩士班 以兩次為限;博士班或大學醫藥衛生學群之相關科系以正常修業年限為限。
顏面損傷暨重大燒傷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及社會人士,另有「仁寶電腦獎助學金」可供申請,詳情請見
「仁寶電腦-陽光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五)類「陽光傷友獎學金」之申請類別只能選擇一項,不得重複申請。
「陽光子女助學金」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傷友本人須健在,但往生未滿一年者亦可申請。
3、 應備文件:初次、多次申請者須具備之資料不同,請參照表內之應備資料編號備齊申請資料。多次申請而有更改姓 名者,請在姓名旁註明新、舊姓名以便作業。
4、 成績單:
成績採計為102 年度學期成績,上或下學期擇一學期申請 即可,成績單務必加註成績分數,影本請加蓋 學校證明章。所有申請類別只能選擇一項,不得重覆申請。
本獎助學金分數審核皆以智育成績為主,成績計算不以四捨五入計算。
國小:九年一貫成績單「智育」計算科目為:語文類(國語、英語、鄉土語言)、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等科目加總平均
國中:九年一貫成績單「智育」計算科目為:「一般學科」之加總平均 5、 得獎須知:
若核准通過,本會將先提供收據請受獎人簽名並請您附上匯款帳戶影本寄回,以作獎金撥款之依據(帳戶 以受獎者「本人」為限),請預作準備。
本會將舉辦頒獎典禮鼓勵受獎人。為充份發揮陽光獎助學金之精神並增加受獎者與本會的交流聯繫機會,
大專以上之受獎人,務必出席本會頒獎典禮或參與本會公共服務至少四小時,否則將喪失隔年度申請之 資格。
6、 郵寄地址:10487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91 號 3 樓 北區中心 薛蕙君小姐,電話:(02)2507-8006 分 機122
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獎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月 日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現 在
就 讀 (畢) 學 校
學校名稱:
科系:
年級:
申請 次數
初次申請
多次申請
聯絡地址
(102 年獎助相 關資料寄送處)
□□□□□
電話(日)
戶籍地址
□□□□□
電話(夜)
電子郵件 手機
申請
組別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組 大專組(不含五專 1~3 年級) 研究所碩士班 博士班 申︵
請詳 獎見 項申
︵請 勾簡 選章 一︶
種
︶
(一)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損 傷 類 別
灼燙傷 顏面損傷
1.顱顏畸型(含小耳症) 2.腫瘤病變(含血管瘤) 3.嚴重外傷
4.美容後遺症
5.皮膚病變(含魚鱗癬 症、胎記、太田母斑) 6.其他_______________
(二)優 秀 獎 學 金 (三)升 學 獎 學 金 (四)助 學 金
(五)陽 光 子 女 助 學 金
申 請 人
□ 自行申請
□
推薦單位 推薦人姓名 推薦人職務 推薦人電話應 附 文 件
附 件 名 稱 (本欄粗框內為審核欄,申請者免填)
多次申請者: 1、本會申請書 2、成績單 or □3、特殊才藝得獎證明 4、學生證影本 or 在學證明書正本 5、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申請陽光子女助學金者需附) 8、父(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初次申請者: 1、本會申請書 2、成績單 3、自傳
(依申請需要檢附) 4、損傷證明文件 5、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6、特殊才藝得獎證明 7、學生證影本 or 在學證明書正本 8、父(母)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收 件 紀 錄 資料齊全
資料未齊備:
審 核 結 果
□ 通 過 □ 未 通 過
初 審 複 審
103 版
一、 申請期間:即日起 ~ 103 / 09 / 30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畢/肄業學校及系別請詳細寫明,不得簡寫,如係分部、分校或夜間部及補校學生亦請詳細寫明。
三、 成績單務必加註成績分數,如為影本請 加蓋學校證明章
四、 檢附資料時,請依上欄「應附文件」順序排列。各項證件請不要用訂書機裝訂,無關資料免送。申請文件建議以掛號方式 寄送,以免遺失造成困擾。
五、 請參閱本會「獎助學金申請簡章」後再填寫申請書,相關資訊歡迎上本會網頁查詢,網址:www.sunshine.org.tw 六、 備妥文件請寄:10487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91 號 3 樓,電話: (02)2507-8006 分機 122 ,北區中心 薛
蕙君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