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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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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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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 報名 報名

109

校設置 校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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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和 燕 查 傳 學

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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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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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12

新台幣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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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產業 運動競技與

語言與文

培育與就業 民族學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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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 80201 高雄 82444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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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 民

業學士原住 與產業學士 文化學士原

業輔導處 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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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起

收入戶免費

雄師範大學

雄市苓雅區 雄市燕巢區 17-2930 轉 262447 3.nknu.edu

師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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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專班 士原住民專班 原住民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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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 109 年 費、中低收

學教務處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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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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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3 收入戶及

生企劃組 路1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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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教育學 住民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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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齡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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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減免)

(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09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簡章公告 即日起免費自行網路下載

網路報名、繳費 108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09:00 起 109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22:00 止

逾期 不受理

登錄、列印報名資料 108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09:00 起

10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17:00 止

郵寄報名資料 10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止郵戳為憑

自行上網列印「應考證」

(務必攜帶身分證件及應考證 併同應試)

109 年 1 月 31 日(星期五)09:00 起開放下載列印

不寄發,請考生上網查詢,若未及時確認致權益受損,由 考生自行負責。

面試日期 預定 109 年 2 月 7 日(星期五)

放榜日期 預定 109 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17:00 前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9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

正取生報到截止日 109 年 3 月 19 日 (星期四)前通訊報到

備取生登錄遞補意願 放榜後至 109 年 3 月 19 日 (星期四)前網路登錄

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論。

備取生備取報到截止日 如有缺額按成績依次通知遞補;遞補至本校行事曆

所定1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上課之前一工作日

本表所列各項日程如有變動,以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公告為準

(3)

目 次

壹、報考資格 ... 1 

貳、修業年限 ... 1

 

參、招生說明 ... 1

 

肆、錄取名額及考試項目 ... 2

伍、報名方式 ... 4

陸、面試 ... 6

柒、成績計算處理與錄取規定 ... 6

捌、成績複查 ... 7

玖、放榜 ... 7

拾、申訴辦法 ... 7

拾壹、正備取生報到 ... 8

拾貳、註冊入學 ... 8

拾參、附註 ... 8

附 錄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0

附錄二、原住民身分法 ... 13

附錄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15

附 件 附件一、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 16

附件二、高齡者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 17

附件三、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 18

附件四、持境外學歷切結書 ... 19

附件五、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 20

(4)

iii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網路報名流程圖

登 入 系 統

我 要 報 名

登入本校「學士原住民專班」報名系統

https://sso.nknu.edu.tw/Recruit/aboriginal.asp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取 得 轉 帳 號 碼

請依據系統說明輸入相關資訊(如姓名、

地址、電話、E-mail…等)。

繳 交 報 名 費

請於109 年 1 月 13 日晚上 10 時 00 分前完成繳費。

1. ATM 轉帳:

轉入銀行代碼(臺灣銀行):004

報名轉帳帳號:3026XXXXXXXXXXXX (共 16 碼) 2. 臺灣銀行臨櫃繳款:

列印繳費單後請於銀行上班時間至臺灣銀行 各分行繳交報名費。因臨櫃繳款係人工作業,

入帳時間不定,繳費截止當日,請勿以臨櫃繳 款方式繳費,以免由於各分行人工入帳作業延 誤,致來不及銷帳而影響報名。

再 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正 、 副 表

1. 繳費成功後再上網登錄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資料,

輸入完成後即可列印正、副表及其他表件。

2. 如資料中有無法印出之文字者,請於印出報名表 後以紅色原子筆直接修正。

3. 請輸入 109 年 8 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 絡之電話號碼,以免因無法聯絡而權益受損。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1. 報名資格資料:報名正副表、學歷證件影本(或 蓋註冊章學生證影本)、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放入信封封面貼上【報名資格資料袋專 用封面(報名完成系統自行產生)】

2. 書面審查資料:個人書面審查資料自行紙袋包 裝,封面請黏貼【書面審查資料袋專用封面(報 名完成系統自行產生)】

上述資料一起放入大型信封郵寄,信封封面貼上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報名完成系統自行產出)】,於 109年1月14日前以掛號郵寄。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高齡考生,繳費前請先填「減 免報名費申請表(附件一或二)」並連同證明文件,傳真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企劃組(FAX:07-7262447),申請合 格者以電話或E-mail 通知。

(5)

壹、報考資格

一、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同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 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之資格規定。

二、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驗證並繳驗(交)相關文件,並填妥「持境外學歷 切結書」(附件四)連同報名表一併寄繳。

三、需具有原住民族身分,原住民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4年,依本校學則得延長修業年限。

參、招生說明:

一、單招: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成績僅得於單招專班使用。

二、聯招:藝術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語言與文化學士原住民專班

(一)採聯合招生方式辦理,成績可同時用於兩個專班。

(二)考生於報考時請依自己興趣排列志願序並於報名系統分別填入第1志願、第2志 願,至多可填2個志願;由第1志願專班進行資料審查及面試。

(三)考生於報名時決定志願順序,請仔細核對報名系統所填寫資料,完成報名後,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志願序。

(四)考生依總成績高低及其志願序分類錄取。

(五)放榜時考生同時在各志願專班排名,在某志願正取後,取消後面其他志願之正 取與備取資格,保留該正取志願前其他志願備取資格。某志願備取遞補且報到 時,該備取志願前的其他備取志願仍然保留。

【範例】甲生的志願序順序為A專班B專班

1. 甲生的成績為AB專班均為正取,則放榜結果為A專班正取。

2. 甲生的成績為A專班備取B專班正取,則放榜結果為A專班備取B專班正取,

甲生仍可等待A專班備取遞補。

三、考生可同時報名單招及聯招,須分別報名、繳費、寄送報名表件,

單招與聯招成績不能共用;如均獲錄取僅能擇一專班辦理報到。

(6)

肆、錄取名額及考試項目 一、單招專班:

專班

名稱

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招生

名額

36 名

考試 項目

書面審查

(40%)

一、高中(職)歷年成績單。

二、自傳。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例如:成果作品、競賽成果、族語證照 或特殊表現等)。

四、審查資料概不退還,各式證明文件請以影本提送,獎牌、獎盃、作 品等請以拍照方式呈現。

※以上資料請依序排序裝訂,於報名時繳交。

面試

(60%)

一、考生對運動競技與產業的認知。

二、考生的未來學習規劃。

三、考生可攜帶有助於面試之相關資料(例如:競賽成績、相關證照文件、

社團活動參與、特殊表現…等)。

其他

一、總成績計算方式:

總成績=書面審查成績×40%+面試成績×60%

二、同分參酌順序:

(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審查成績

三、本專班學生欲修習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者,可於在校期間依 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通過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考試,取得修讀教 育學程資格。 

四、上課地點:和平校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聯絡

電話

07-7172930轉2421

E-mail

tsi@nknu.edu.tw

(7)

二、聯招專班:

※考生於報考時請依自己興趣排列志願序並於報名系統分別填入第1志願、

第2志願,至多可填2個志願;由第1志願專班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

專班 名稱

藝術產業 學士原住民專班

語言與文化 學士原住民專班

招生

名額

30 名 25 名

考試 項目

說 明

書面審查

(40%)

一、高中(職)歷年成績單。

二、自傳。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例如:成果作品、競賽成果、族語證照 或特殊表現等)。

四、審查資料概不退還,各式證明文件請以影本提送,獎牌、獎盃、作 品等請以拍照方式呈現。

※以上資料請依序排序裝訂,於報名時繳交。

面試

(60%)

一、考生對原住民藝術、語言文化的認知。

二、考生的未來學習規劃。

三、考生可攜帶有助於面試之相關資料(例如:藝術作品、競賽成績、相 關證照文件、社團活動參與、特殊表現…等)。

其他

一、總成績計算方式:

總成績=書面審查成績×40%+面試成績×60%

二、同分參酌順序:

(一)面試成績 (二)書面審查成績

三、本專班學生欲修習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者,可於在校期間依 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通過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考試,取得修讀教 育學程資格。 

四、上課地點:和平校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 116 號)。

聯絡

電話

07-7172930轉3008 07-7172930轉2531

E-mail

iu@nknu.edu.tw ui@nknu.edu.tw

(8)

伍、報名方式

一、報名網址:https://sso.nknu.edu.tw/Recruit/aboriginal.aspx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 得其基本資料及相關檔案資料。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考試及相 關教育行政目的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填寫報名資料表,列印並郵寄報名資料。

(一) 網路取得報名轉帳編號並繳費:

1. 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09:00起至109年1月13日(星期一)22:00時止。

2. 登入「我要報名」→填寫基本資料→系統自動產生考生個人專屬轉帳 編號:3026xxxxxxxxxxxx,共16碼。

3. 取得轉帳帳號後,請持金融卡利用全省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手續 費自付,金融卡不限考生本人持有,繳費存根聯自行留存備查。

4. 非銀行營業時間於ATM轉帳,可能需次一營業日10:00後才能上網 登錄報名資料。ATM轉帳繳款過程中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 電(07)7172930轉1111~1115。

(二) 填寫報名資料並列印:

1. 轉帳完成1小時後(待報名費入帳完成,再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2. 考生請輸入109年8月底前可收件之通訊地址及可聯絡之電話號碼,

以免因無法聯絡而權益受損;如有變更,請以傳真告知。

3. 報名資料經確認並送出後,請用A4白紙單面列印報名表正、副表各 一張。

(三) 郵寄報名資料:

1. 下載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黏貼於自備信封封面,備妥相關表 件依序裝入後以掛號郵寄,並請保留回執聯;未以掛號郵寄者,郵 件遺失將無憑證可追查。

2. 報名資料分為「報名資格資料」及「書面審查資料」兩種,請於報 名時一起放入大型信封郵寄,但兩類資料請勿一起裝訂。

【包裝說明】:

信封A.報名資格資料:

請將【報名資格資料袋專用封面(報名完成系統自行產生)】貼於 A4 信封,信封內裝以下資料:

① 報名正、副表(須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② 學歷證明文件(或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

③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④ 報名費減免證明文件正本(無申請者免附)。

(9)

信封B.書面審查資料:

請將個人書面審查資料依文件大小自行以紙袋包裝,封面請黏貼

【書面審查資料袋專用封面(報名完成系統自行產生)】。

C.郵寄:

請使用大型信封或紙箱掛號郵寄,封面請黏貼【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報名完成系統自行產生)】,內裝信封 A 與信封 B 之資料。

三、報名費用

(一)報名費新臺幣900元,上網取得轉帳帳號後再使用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款。

費用包含書面審查及面試,面試缺考不予退費。

(二)報名費減免規定: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考生:上網報名後暫勿繳費,請填寫「減免報名費 申請表」(附件一)併同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 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傳真申請,辦理中低收入戶減免 報名費60%(減免後報名費360元)或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減免後報名費0 元)。

2.滿65歲以上高齡者(年齡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止):上網報名後暫勿繳費,

請填寫「減免報名費申請表」(附件二)併同身分證件影本傳真申請,辦理 減免報名費50%(減免後報名費450元)。

3.考生申請減免者,請先不要繳納全額報名費,倘逕行繳交費用,不再受理 此申請及退費。

(三)報名費退費:

1.報名日期截止後,除符合下列對象者得予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費: 

對象 退費金額

A.重覆繳交報名費者

扣除行政作業費300 元後,退還餘額費用 B.已繳費但未寄出報名資格審查資料者

C.完成報名但經審核報名資格不符者

D.缺考或未錄取 不予退費

2.退費申請期限:109 年 1 月 31 日止逾期或未依規定完成申請者恕不受理。 

3.退費申請表(附件五)可於報名網頁下載使用。

四、報名資格審查資料 (一) 報名表正、副表:

1.報名資料網路確認並送出後,請用A4白紙單面列印報名表正、副表各一張,

核對無誤後親自簽名,如有無法印出之文字,請以紅色原子筆修正。

(10)

2.於報名系統上傳照片或於正、副表上黏貼照片(請附半年內2吋正面半身脫 帽相片)

(二)學歷證明文件:

適用對象 應繳資料

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 (含延畢生)

蓋有108學年度上學期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 證明書乙份。(應屆畢業生係指109年7月底前畢業者)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請依「入學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附錄一)繳交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 須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並應繳交

1.持境外學歷切結書(附件四) 2.學歷證件影本

3.歷年成績單影本

(三)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繳交含考生本人之全戶戶口名 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 民」記事。

陸、面試

一、列印應考證

完成網路報名,並依規定期限內寄達報名資料,經公告得參加複審面試者,

請考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應考證。

時間:109年1月31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開放上網列印。

網址: https://sso.nknu.edu.tw/Recruit/aboriginal.aspx 二、應考(面試)

預定109年2月7日(星期五),報到時間及地點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頁。

考生須於規定時間,攜帶應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護照、附照片之 健保卡或汽機車駕照)辦理報到應考。

柒、成績計算處理與錄取規定

一、各考科項目,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成績總分計算:依各項成績比例計算後之成績總和,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 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並以總成績高低及志願序依序錄取。

三、如有任一考試項目為零分或缺考則不予錄取。

四、由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錄取最低標準之考生如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訂定之同分參酌標準,決定優先錄取順序。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經招生委員

(11)

會決議後則均予錄取,並報教育部核定。

五、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相關規定者,雖有名額,亦得不足額錄取。正取生錄取不足 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六、除依核定名額錄取正取生外,得列備取生;備取生名額由招生委員會訂定之。

八、正取生如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本簡章規定依序遞補。

九、各類特種身分考生,不適用於本考試加分之優待。

捌、成績複查

一、複查期限:109年3月11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查手續:以通訊方式(限時掛號)辦理,請備妥以下資料,寄至80201高雄市 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一)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附件三),連同成績通知單正本(影 本恕不受理)。

(二)複查費每一科新台幣50元之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三)務必自備回函信封,並請貼足掛號郵資、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四)來函信封封面請註明姓名、報名應考證號,以便查詢。

三、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成績複查僅核(累)計分數,不接受現場複查。

四、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而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玖、放榜

一、放榜日期:預定109年2月27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

二、公布方式: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正取、備取)生;網址:http://w3.nknu.edu.tw 三、寄發成績單:預定109年3月2日(星期一)寄送。

四、不受理電話查榜。

拾、申訴辦法

一、申訴範圍:

考生對於招生相關事宜認有不當導致損及其個人權益者,經由行政程序處理後 仍無法解決者,得向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惟對考試成績之評 分,不得提出申訴。

二、申訴處理程序:

(一)考生應於榜示後次日起 7 日內(以郵戳為憑)向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提出書面申訴。

(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應考證號碼、報考班別、住址、申訴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申訴人並應簽具結文,郵寄國立高 雄師範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三)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應於收件後次日起 1 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

(12)

人。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外,必要時應組成專案 小組公正調查處理。申訴案件若有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爭議時,須有本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成員加入專案小組。

(四)申訴人如有不服,於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但同案 以一次為限。訴願時應檢附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正式答覆書。考生未經 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申訴途徑而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將依前款之申 訴程序處理。

拾壹、正備取生報到

一、報到方式及時間:一律以通訊寄件報到,截止日期以國內郵戳為憑。

二、正取生報到:請於109年3月19日(星期四)前郵寄繳交「入學意願調查表」,逾期 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信函為 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備取生登錄遞補意願:備取生應於放榜後至109年3月19日(星期四)前辦理「網路 登錄遞補意願」,未於規定時間完成意願登錄者,即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備取生遞補公告:

五、備取生報到時間及報到手續,考生應自行點閱網路公告,並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手續,報到日期及辦理方式請參閱網頁說明,請考生務必主動查詢網路公告,俾 便獲知報到相關訊息,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備 取通知時視情況需要可能輔以電話、E-mail或手機簡訊通知,考生報名表上電話 欄及E-mail請確實填寫。

六、報到進度可逕至報到系統(網址:http://140.127.56.72/freshman/default.aspx)查詢,

恕不受理電話查詢。

拾貳、註冊入學

一、凡經錄取之本校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註冊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撤 銷其入學資格。

二、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各學系畢業 條件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錄取新生繳費、體檢、註冊入學等事宜,本校約於7月另行通知,並依註冊 通知之規定辦理。

公 告 遞補日期

第 1 次:109 年 4 月 10 日 第 5 次:109 年 7 月 10 日 第 2 次:109 年 5 月 08 日 第 7 次:109 年 8 月 07 日 第 3 次:109 年 5 月 29 日 第 8 次:109 年 8 月 28 日 第 4 次:109 年 6 月 19 日

(13)

四、學雜費收費標準請參閱本校教務處和平教務組首頁「學雜費收費標準」。

五、錄取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就讀期間,不得申請 轉出原住民專班。如遇特殊情況者,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不在此限。

拾參、附註

一、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考生網路報名時登錄之資料為依據,所有相關學歷 (力),均於錄取報到時繳驗證件正本。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若經本校 查驗為報考資格不符者、無法提出證明或證件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者,未入 學者則撤銷其錄取及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立即開除學籍;畢業後經查覺 者,除依法繳回其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外,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 位審理。

二、有關獎助學金、就學貸款之詳細資訊,請至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網頁查詢;

網址:

http://staffairs.nknu.edu.tw/act/default.htm。

三、有關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資訊,請至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課程組網頁查 詢;網址:https://tecs.nknu.edu.tw/Default.aspx?Kind=s1。

四、本校提供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與原住民學生期末返鄉交通費,請至本校原住民族學 生資源中心查詢,網址:http://staffairs.nknu.edu.tw/ISRC/。

五、如有註冊入學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校教務處和平教務組:(07)7172930轉1131~1135;

學雜費減免問題請洽學務處課外活動組:(07)7172930轉1256;學雜費繳費問題 請洽總務處出納組:(07)7172930轉1368;有關新生住宿問題請洽學務處生活輔 導組:(07)7172930轉1236。

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4)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 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 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5)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

第 3 條 (略)(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

第 4 條 (略)(得報考大學學士班轉學考,轉入二或三年級) 第 5 條 (略)(得報考碩士班一年級)。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略)(得報考博士班一年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 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 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 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 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 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16)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 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 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 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 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 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 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以上條文節錄若有錯漏,依原始辦法之條文處理。) 

   

(17)

原住民身分法

中華民國97 年 12 月 3 日修正

第 1 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 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 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 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 3 條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不取 得原住民身分。

第 4 條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 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 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5 條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 分。

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 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第 6 條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 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取得原住民身分。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 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第 8 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 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 取得原住民身分。

(18)

第 9 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 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 失。

第 10 條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 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第 11 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 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12 條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 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

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第 13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9)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93 年 4 月 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

第 4 條 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註記一個為限。

第 5 條 原住民之民族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

第 6 條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第 7 條 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 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第 8 條 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從母之民族別;經生父 認領而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經生父認領而父母屬於不同 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母之民族別。

非原住民女子與原住民男子之非婚生子女,其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從父之民族別。

第 9 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及前條第一項,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 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 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 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第 10 條 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

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註銷其民族別。但依第四項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提出前項之申請時,如有具原住民身分而未註記民族別之未成年子女,應依 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註記其子女之民族別。

當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之民族別,提出註記之申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鄉 (鎮、市、區) 公所訪查未註記民族 別者之民族別,戶政事務所應依訪查結果,註記當事人之民族別。

第 11 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 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 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 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20)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09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申請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減免身分類別

(請勾選)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報考專班

單招 【 】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聯招

【 】藝術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 】語言與文化學士原住民專班

(聯招請填寫志願序專班,如 1、2)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

E-mail

聯絡方式

電話:( ) 手機:

應附證件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 證明影本。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概不受理)

注意事項

1.具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至遲於報名期限截止前 一日,將本申請書及應附證件傳真至07-7262447本校教務處招 生企劃組,俟審核通過後,將以電話告知;未於規定期間提出 申請者,不予優待。

2.中低、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提出本申請者,請先不要繳納全額 報名費用,倘逕行繳交報名費用者,不再受理此申請及退費。

3.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提出本申請者,申請完成後,請依系統 提供之帳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

4.符合減免報名費考生,尚需將本申請表及證明文件正本,連同 報名資料寄送。

5.有任何問題請撥打 07-7172930 轉 1111~1115。

(21)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09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高齡者考生減免報名費」申請表

申請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報考專班

單招 【 】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聯招

【 】藝術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 】語言與文化學士原住民專班

(聯招請填寫志願序專班,如 1、2)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

E-mail

聯絡方式

電話:( ) 手機:

應附證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注意事項

1.滿65歲以上高齡者考生,年齡計算至報名截止日止。

2.具高齡者身分之考生,至遲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一日,將本申請書 及應附證件傳真至07-7262447本校教務處招生企劃組,俟審核通 過後,將以電話告知;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優待。

3.具高齡者身分之考生提出本申請者,請先不要繳納全額報名費 用,倘逕行繳交報名費用者,不再受理此申請及退費。

4.符合減免報名費考生,尚需將本申請表及證明文件正本,連同 報名資料寄送。

5.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7-7172930轉1111~1115。

(2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

申請考生  

姓名   

應考證號碼   

複查項目  複查得分 

(考生請勿填寫)

1.

 

2.

 

申請日期  109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複查回覆事項:(考生請勿填寫) 

經查核無誤 

經查核說明如下: 

 

     

回覆日期:109 年        月        日

1.複查申請於 109 年 3 月 11 日(星期三)前辦理(郵戳為憑)。

2.申請時必須檢附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成績通知單正本。

3.本表:除「複查得分」及「複查回覆事項」外,各欄均應填寫清楚。

4.申請時務必另自行附上填寫清楚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足掛號郵票 之回郵信封,否則不予受理。

5.複查費用:每科新台幣 50 元整(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附件三

(23)

持境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本人報考 貴校 109 學年度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所繳交□國外□大 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之學歷(力)證件,確實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之規定;且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 二分之一,並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驗下列資料: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力)證件正本。

2.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力)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上述 1、2 文件如為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一份。未依規定驗證及應附未附譯本之文件,視為不合格件。

境外學校名稱:

國名及地區:

境外學歷修讀時間時間:西元 年 月至 年 月

合計 月

未如期繳驗或經查證不符 貴校報考資格,本人絕無異議 放棄本項考試錄取資格。

此致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24)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請正楷書寫確實)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統 一 證 號       報考班別 

出 生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行 動 ) Email:

申請退費原因

(請勾選) 

□ 重覆繳交報名費者

□ 已繳費但未寄出報名資格審查資料者

□ 完成報名但經審核報名資格不符者

(扣除行政作業費300元後,退還餘額費用)

考生退費帳號 (請擇一填寫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請正楷書寫 確實,以免無法 退費)

※注意:切勿填寫他人存摺號碼,以免退費不成功影響個人權益

務請依照考生本人存摺帳號,填寫七位局號(含檢號)及七位帳號(含檢號) 郵局局號:

□□□□□□□

郵局帳號:

□□□□□□□

戶 名:   

銀行名稱: 分 行:

銀行代號:

□□□

務請依照考生本人存摺帳號由左至右確實填寫(未滿欄位請留空白)。

帳 號:

□□□□□□□□□□□□□□

戶 名: 

備 註

1. 申請退費考生務必詳實填寫本表,並於109年1月31日前(郵戳為憑,逾期 不受理)以掛號郵寄至「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學士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2. 請檢附存摺封面影本並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3. 經本校審查不符合退費資格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退費。

4. 本校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再據以辦理退費,退費帳號務請正楷書寫確 實,以免無法退費致權益受損。

5. 如退費帳戶非郵局、臺灣銀行帳戶,須扣除30元匯費(臺灣銀行收取)。

6. 如有疑義請洽(07)7172930轉1111~1115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招生企劃組。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大會確認收到申請表、校內賽參賽學生名單後,於校內賽 3~5 日前回傳參賽學 生帳號(亦為練習帳號)至申請表

(三) 請學生自行將本人最近 6 個月半身脫帽 2 吋正面照片(一式 2 張)分別黏貼於初選 推薦報名表及初選鑑定入場證(如附件三),另請就讀學校於報名表照片左下角加

答:申請一件專利,一般要繳納申請規費、經核 准之專利尚須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依據專利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 訊網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斯蘭HALAL清真食(用)品證」(以下簡稱「清真食(用)品證」),應填寫本寺專用申請書並繳付申請 捐款(手續費);申請續約 申請續約

(二十五)請依相關證照或證明文件輸入相關資料(如專長項 目、證照名稱、證件日期文號等) ,並上傳相關證照

(二)報名方式:(免報名費)報名時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格式依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