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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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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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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之一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 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 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 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 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 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 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 內,酌予救濟給付。未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 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 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 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三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可合理認定係因 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 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 付新臺幣二百萬元。附 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 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致 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 內,酌予救濟給付。未 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 議,無法認定係因使用 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 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九 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 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 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 民福祉,故調整死亡給付上 限至三百萬元。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 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 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 度給付;經審議後,無 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 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 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三 百萬元。

二、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二 百 二十五萬元。

三、 中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九十五萬元。

四、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七十五萬元。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 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 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 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 度給付;經審議後,無 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 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 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 極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二 百萬元。

二、 重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五十萬元。

三、 中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三十萬元。

四、 輕 度 障 礙 者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一 百 一十五萬元。

本標準之救濟金額係於九 十年訂定,與現今社會經濟 情勢有所差異,經衡量政策 及財源等面向,且為提高人 民福祉,故調整障礙給付上 限至三百萬元,依障礙嚴重 程度按比例調整給付金額。

(2)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 障礙等級認定之。

前項障礙等級,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 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五條之一 本標準中華民 國○年○月○日修正發 布 日 起 發 生 藥 害 事 件 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 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 發布日前發生之藥害事 件者,依修正發布日前 所定額度給付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 定 適 用 案 件 之 條 件,係自本標準修正發 布日起發生之藥害救 濟案件始適用,修正發 布日前發生之藥害救 濟事件,仍依修正前所 定額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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