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作業須知
一、 申請受理期間:11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例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及下午 1:30~5:30
二、 111 年度預計補助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 30 名(申請非即獲補助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積分)
三、 補助對象資格: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 設籍高雄市。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四)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如已接受併附停車位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身 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等)。
(五) 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六) 身心障礙者本人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七) 現未入住 24 小時住宿機構。
(八) 承租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九) 承租停車位無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四、 補助標準:依實際承租期間,補助 111 年 1 月至 12 月租金,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 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一)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50%。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40%。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實際每月租金 25%。
五、 應備表件:
(一) 申請表(至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 下 載) 。
(二) 身心障礙者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三) 承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 承租停車位之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
(五)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 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血親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六、 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 分機 3943)
七、 資格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二)資格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名冊彙整逕送相關單位查處確認,合格者超過公告補助名額時,
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 定。
八、 曾獲 110 年度補助資格者得免付申請文件,逕由本局採 110 年申辦文件資料逕為審核,倘有疑義請於本(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貼申請表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身心障礙者)之資料
1、姓名: 2、身分證字號: 3、聯絡電話:
4、承租停車位所在地:
5、通訊地址:
三、應備表件
1、身心障礙者之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承租停車位之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 1 份。
3、承租停車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1 份。
4、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 份。
5、其他:戶籍內未滿 20 歲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如無,可免付。
計點項目 最高配點
審核機關計點標準
經濟狀況 10 點 1、列冊低收入戶。(10 點)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倍。(8 點)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倍以上未達 1、5 倍。(7 點)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 倍。(6 點)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2、5 倍。(5 點)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未達 3 倍。(3 點) 7、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3、5 倍。(2 點)
設籍時間 10 點 設籍三年以下(含三年)者,每滿一年以 0、5 點計;設籍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以一點計;滿六個月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戶籍內障礙人口數 10 點 全家人口有 1、一名身心障礙者。(2 點)2、二名身心障礙者。(5 點)3、三名以上身心障礙者。(10 點) 曾接受本局承租停
車位補助
10 點 曾接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房屋租金補貼
1、5 年以上。(1 點)2、4 年以上未滿 5 年。(2 點)3、3 年以上未滿 4 年。(4 點)4、2 年以上未滿 3 年。(6 點)5、
1 年以上未滿 2 年。(8 點)6、未滿 1 年。(9 點)7、無。(10 點) 戶籍內人口數(含申
請人本人)
10 點 (註:1、一口以一點計,最高五點。2、未滿二十歲在學學生一口增加一點。3、六十五歲以上一口增加一點。4、
申請人為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單身者增加一點。)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總積點 (最高計 50 點)
具結人(代理人) 已詳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作業須知,茲依照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有關規定 辦理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手續,保證完全符合申請條件及下列切結事項屬實。
一、身心障礙者(申請人)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申請人)現未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機構。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人)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四、身心障礙者(申請人)承租停車位供停車使用。
五、身心障礙者(申請人)承租停車位無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上開各項如有不實或違反情事之一經查獲者,願接受主管機關撤銷並返還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暨負擔法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具結人(代理人): (蓋章) 身分證字號:
切
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