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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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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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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一、 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具體明確 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處理原 則。

二、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本處理原則所 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 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 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三、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 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四、 公務人員發生酒後駕車之建議懲處基準: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酒 駕 未 肇 事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0一毫克以上 未滿0‧一五毫克者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2.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一五毫克以上 未滿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3.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二五毫克以上 未滿0‧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4.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四毫克以上者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5.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

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 試檢定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6.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

之酒駕累犯違規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酒駕肇事

1. 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 過一次至記一大過。

2. 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 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 聲譽者:

(1)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 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 予停職。

(2)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免職。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公務員懲戒法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 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 機關人事單位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 丁等。

1

(2)

五、 司法判決確定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者,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應予免職。

六、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七、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部分,則 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構)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 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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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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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十五、申訴專線 04-26396160 分機 750(人事室)或 04-26396160 分機 710(教務處)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十五、申訴專線 04-26396160 分機 750(人事室)或 04-26396160 分機 710(教務處)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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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有合適方法對成品本身進行佐劑去 吸附處理,故目前成品放行規格中 total protein 非以成品本身為檢品執行檢測,亦未 包含 viral prote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