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 2 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 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少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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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案案案 複複複 製複 製製 收製 收收收 費費費費 標標標標 準準準 表準 表表表 檔案
外觀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 註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紙 張 影印機
黑色複印 A3 尺寸 每張 3 元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 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3×5 吋 每張 80 元 4×6 吋 每張 100 元 5×7 吋 每張 150 元 8×10 吋 每張 180 元 10×12 吋 每張 600 元 11×14 吋 每張 750 元 圖 像 翻 拍
16×20 吋 每張 900 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 檔者為限。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紙張黑白
列印輸出 A3 尺寸 每張 3 元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 30 元 相紙列印
輸出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 60 元 電子郵件
傳送 電子檔案
電子儲存媒體 離線交付
檔案格式 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 A4 頁數 每頁 2 元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 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 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 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 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 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 2 元 影 印
A3 尺寸 每張 3 元 重氮片 每捲 400 元 16mm
捲片複製 銀鹽片 每捲 800 元 重氮片 每捲 750 元 35mm
捲片複製 銀鹽片 每捲 1,500 元 重氮片 每片 50 元 銀鹽片 每片 150 元 微 縮 片
單片複製
氣泡片 每片 30 元 30 分鐘帶 每卷 90 元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 每卷 120 元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 每卷 180 元 錄 音 帶 拷 貝
91 分鐘以上 每卷 200 元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
30 分鐘帶 每卷 100 元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 每卷 150 元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 每卷 200 元 錄 影 帶 拷 貝
91 分鐘以上 每卷 250 元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 帶本身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