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八九彰府法制字第二○○七七二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項目 新臺幣(元)
診察 費
1、門診 一五○至五○○
(1)、兒童六歲以下 一八○至六○○
(2)、兒童二歲以下 二○○至六二○
2、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 二○○至六二○
3、精神科 二○○至六○○
4、急診 二○○至六○○
5、出診(交通及藥材另計) 五○○至一五○○
6、一般病房(每日) 四○○至一二○○
7、加護病房(每日) 七○○至一六八○
8、燒傷病房(每日) 七○○至一六八○
住院 會診費
1、院內 二○○至五○○
2、院外(交通費另計) 五○○至一○○○
藥材 費
1、一般用藥(每日) 五○至二五○
2、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3、材料費 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4、處方費 一○○至二五○
5、調劑費(須聘有專任藥師) 四○至八○
注射 技術 費
1、皮內、皮下、肌肉注射 四○至八○
2、靜脈注射 八○至一二○
3、動脈注射 二○○至三○○
4、生物學製劑注射 六○至二○○
5、點滴注射 一五○至二七○
6、點滴注射(二歲以下) 二五○至四五○
7、輸血技術費 一○○○至一六○○
8、換血技術費 一五○○至三五○○
護理費 1、門診 五○至一○○
(須聘 有專任 護理人
2、一般病房(每日) 二五○至九○○
3、加護病房(每日) 一五○○至三○○○
病房 費
(
不含 住院 診察 及伙 食費
)
1、特等病房(每日) 一二○○至四○○○
2、單床病房(每日) 六○○至三五○○
3、雙床病房(每日) 五○○至二五○○
4、總床病房(三床以上每日) 四○○至一○○○
5、總床病房(五床以上每日) 三○○至五○○
6、隔離病房(每日) 病房費加七○○
7、加護病房(每日、儀器另收) 一○○○至五○○○
8、嬰兒室保育器(每日、氧氣另 收)
二○○至六○○
9、嬰兒室(不含奶水費) 一五○至四○○
、燒傷病房 病房費加六五○
、燒傷中心 加護病房費加百分之五為上限
門診及 急診觀 察病床
1、三小時以內 二○○至六○○
2、三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內 三○○至一○○○
證明 書費
(
每份
)
1、就醫證明 五○至一○○
2、診斷證明書 一○○至二○○
(1)、甲種診斷書(鑑定、出 國)
五五○至一一五○
(2)、乙種診斷
公勞保退休殘廢證明 一五○至六○○
(3)、普通診斷書 六○至二○○
(4)、訴訟用診斷書 六○○至五○○○
(5)、精神鑑定書 二八○○至五六○○
(6)、出生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一○○
(7)、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二○○
(8)、兵役用診斷書 三○○至五○○
其他
1、一般膳食費 一○○至四○○
2、治療膳食費(須聘有專任營養 師)
一二○至四五○
3、病情諮詢費 一○○至五○○
4、驗屍費(交通費另計) 一○○○至五○○○
第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及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表。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