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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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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八九彰府法制字第二○○七七二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縣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項目 新臺幣(元)

診察 費

1、門診 一五○至五○○

(1)、兒童六歲以下 一八○至六○○

(2)、兒童二歲以下 二○○至六二○

2、高危險早產兒特別門診 二○○至六二○

3、精神科 二○○至六○○

4、急診 二○○至六○○

5、出診(交通及藥材另計) 五○○至一五○○

6、一般病房(每日) 四○○至一二○○

7、加護病房(每日) 七○○至一六八○

8、燒傷病房(每日) 七○○至一六八○

住院 會診費

1、院內 二○○至五○○

2、院外(交通費另計) 五○○至一○○○

藥材 費

1、一般用藥(每日) 五○至二五○

2、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3、材料費 按進價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4、處方費 一○○至二五○

5、調劑費(須聘有專任藥師) 四○至八○

注射 技術 費

1、皮內、皮下、肌肉注射 四○至八○

2、靜脈注射 八○至一二○

3、動脈注射 二○○至三○○

4、生物學製劑注射 六○至二○○

5、點滴注射 一五○至二七○

6、點滴注射(二歲以下) 二五○至四五○

7、輸血技術費 一○○○至一六○○

8、換血技術費 一五○○至三五○○

護理費 1、門診 五○至一○○

(2)

(須聘 有專任 護理人

2、一般病房(每日) 二五○至九○○

3、加護病房(每日) 一五○○至三○○○

病房 費

不含 住院 診察 及伙 食費

1、特等病房(每日) 一二○○至四○○○

2、單床病房(每日) 六○○至三五○○

3、雙床病房(每日) 五○○至二五○○

4、總床病房(三床以上每日) 四○○至一○○○

5、總床病房(五床以上每日) 三○○至五○○

6、隔離病房(每日) 病房費加七○○

7、加護病房(每日、儀器另收) 一○○○至五○○○

8、嬰兒室保育器(每日、氧氣另 收)

二○○至六○○

9、嬰兒室(不含奶水費) 一五○至四○○

、燒傷病房 病房費加六五○

、燒傷中心 加護病房費加百分之五為上限

門診及 急診觀 察病床

1、三小時以內 二○○至六○○

2、三小時以上二十四小時內 三○○至一○○○

證明 書費

每份

1、就醫證明 五○至一○○

2、診斷證明書 一○○至二○○

(1)、甲種診斷書(鑑定、出 國)

五五○至一一五○

(2)、乙種診斷

公勞保退休殘廢證明 一五○至六○○

(3)、普通診斷書 六○至二○○

(4)、訴訟用診斷書 六○○至五○○○

(5)、精神鑑定書 二八○○至五六○○

(6)、出生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一○○

(7)、死亡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每加一份二○○

(8)、兵役用診斷書 三○○至五○○

其他

1、一般膳食費 一○○至四○○

2、治療膳食費(須聘有專任營養 師)

一二○至四五○

3、病情諮詢費 一○○至五○○

4、驗屍費(交通費另計) 一○○○至五○○○

(3)

第三條 醫療機構不得超過本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但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衛 生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及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表。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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