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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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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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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題目:以專案管理軟體管控污水下水道工程 個案之研究

系 所 別: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E09304016 范嘉全

指導教授:邱垂德 博士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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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致謝

承蒙恩師 邱垂德教授在嘉全碩士班求學期間,對於嘉全處事態度的細心 指點與不斷的鼓勵,並於論文研究期間給予學術上的指導與建議,讓嘉全獲益 良多,受用無窮,師恩浩蕩,將永銘於心。恩師認真負責的處事態度及嚴謹的 治學精神,為嘉全一生的典範,在此敬上由衷的敬意與無限的祝福。

本論文撰寫初成期間,承蒙本校林文欽教授、朝陽科技大學黃怡碩教授,

擔任審核委員,對嘉全論文逐字斧工、巨細靡遺的指正與觀念澄清,並惠賜寶 貴的意見,使得本論文得以更加詳實且完備,在此敬上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

在工作多年之後,有機會繼續進修取得碩士學位,承蒙上級鼓勵與同事間 工作上協助,在此敬表由衷感謝,尤其所學與所從事之工作相關,可在工作與 求學中相互印證,更令我感激恩賜良機。求學期間感謝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黃建源總經理、黃靖修資深協理、卓昱宏副理、白隆文主 任、何俊和主任、王建勛工程師、林金龍工程師、袁若雯小姐及內部各位工程 師,在學識上之傳授與專業領域上極熱心的教導,本論文研究得以順利完成,

在此一併致上最高謝意。

論文研究期間,感謝同窗好友蘊中、俊吉、娳榛、振昌、舜新、國楨、英 傑,學弟建凱、楷霖等的大力協助;學姊桂芬、同學雯萍及振謙相互扶持與鼓 勵,另外感謝好友碧霞、德昌、玉清的鼓勵與支持,於不及備載的好友們也一 併獻上千萬分感謝。

最後謹將本文獻給我的家人們,衷心感謝嘉全摯愛的雙親,金伯誠先生與 許月英女士栽培、鼓勵及養育之恩;妻子貽明在求學期間對我關心、包容、鼓 勵與支持,使我能順利完成學業。願將本文與所有關愛學生之家人、師長、同 事及好友共享。

范嘉全 謹致於中華大學土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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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摘要

現 有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之 專 案 管 理 , 大 多 數 仍 以 要 徑 法 手 繪 工 程 進 度 網 圖 , 以 展 現 工 程 之 執 行 狀 況 與 施 作 期 程 為 主 , 一 旦 遭 遇 各 種 因 素 造 成 之 工 期 展 延 或 資 源 分 配 上 進 行 調 整 時 , 大 多 缺 乏 完 整 客 觀 的 資 料 而 使 調 整 效 益 不 彰 , 較 少 應 用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功 能 , 快 速 應 變 以 提 昇 管 控 效 益 之 個 案 。

本 研 究 選 擇 一 進 度 大 於 80%的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個 案 作 為 對 象 , 分 析 個 案 之 專 案 管 理 模 式 , 並 對 照 契 約 施 工 說 明 書 內 對 於 工 程 計 畫 時 程 管 理 之 相 關 要 求 與 規 定 , 輔 以 類 似 在 建 工 程 之 計 畫 時 程 管 理 方 式 , 確 認 個 案 於 類 似 計 畫 中 之 代 表 性 ; 之 後 分 析 管 理 執 行 方 式 之 缺 失 , 再 以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做 為 管 理 工 具 , 以 較 佳 工 作 拆 解 結 構(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WBS)做 為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建 置 時 之 工 項 架 構 , 按 個 案 之 原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網 圖, 以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進 行 建 置 , 並 做 第 一 次 之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資 料 輸 出 , 對 照 與 契 約 施 工 說 明 書 需 求 規 定 , 再 以 個 案 之 第 二 、 三 次 修 正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網 圖 內 容 予 以 設 定 個 案 之 實 際 進 度 , 而 設 定 完 成 後 與 原 預 定 進 度 資 料 進 行 比 對 。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藉 用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作 為 個 案 工 程 管 理 之 工 具 , 在 個 案 執 行 實 際 狀 況 可 隨 時 清 楚 得 知 已 完 成 與 未 完 成 之 作 業 項 目 及 各 工 項 金 額 , 在 改 變 工 作 面 時 辦 理 修 正 進 度 上 , 每 修 正 ㄧ 次 可 較 傳 統 方 式 省 6 個 工 作 天 , 對 於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之 計 算 上 能 與 實 際 完 工 日 期 有 較 佳 之 準 確 性 ;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方 法 , 期 能 做 為 污 水 下 水 道 業 界 未 來 工 程 管 理 資 訊 化 以 及 提 昇 工 程 控 管 能 力 之 參 考 。

關 鍵 詞 :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工 程 進 度 、 施 工 網 圖 、 工 程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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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Abstrac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of most sewer systems engineering work, the critical path method (CPM) often is used to display the status and progress of each task. However, presently this has often been done by hand rather than by utilising suitable software, hence when delays or other events occur requiring various tasks to be rescheduled or adjusted, it is often cumbersome to reflect such changes in a fast and efficient manner.

In this research, a sewer system engineering work of which current progress is >80% has been selected as a case study. By following contractual requirements a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s well as typical work and schedule management techniques utilised in other similar projects, the

representativeness of this case study is firstly ensured. Subsequently, by analysing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project management, an enhanced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WBS) has been set up using a project management software that follows the originally proposed schedule. Using output from the software, this was then checked against contractual requirements. The second and third schedule revisions were then used as the actual project progresses, and were compared with the originally proposed schedule.

It was demonstrated in this research that by using software as a project management tool, status of completion and progressive expenditures for each task can be monitored at any time.

Progress revisions using software is also faster compared to doing this by hand, and can save approximately 6 days per revision. The software also allows work completion date to be estimated more accurately. It is hoped that the investigation and methodology used in this research provides a useful reference for future project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sewer systems engineering projects.

Keyword:Sewer systems engineering, work progress, construction CPM network, engineer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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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目 錄

致 謝... I 中 文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目 錄... IV 圖 目 錄 ... V 表 目 錄 ...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 1

1-1 研 究 背 景 ... 1

1-2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2

1-3 研 究 方 法 ... 2

1-4 研 究 範 圍 ... 3

1-5 研 究 步 驟 與 流 程 ...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6

2-1 專 案 管 理 ... 6

2-1-1 專 案 的 意 義 與 特 性 ... 6

2-2-2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 7

2-2 工 程 時 程 管 理 ... 9

2-2-1 工 程 進 度 計 算 方 法 ... 12

2-2-2 排 程 基 準 ... 14

2-3 進 度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 14

2-3-1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16

2-4 傳 統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工 排 程 管 理 問 題 ... 23

2-4-1 污 水 下 水 道 施 工 之 流 程 ... 24

2-4-2 工 期 估 算 之 基 準 ... 29

(9)

V

2-4-3 工 期 展 延 相 關 因 素 分 析 ... 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 31

3-1 個 案 研 究 法 之 定 義 ... 31

3-1-2 個 案 研 究 法 的 重 要 性 質 ... 31

3-1-3 個 案 研 究 法 的 分 類 ... 32

3-2 研 究 架 構 ... 33

3-3 研 究 計 畫 ... 34

3-4 小 結 ... 35

第 四 章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 37

4-1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特 性 ... 37

4-2 個 案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概 況 ... 39

4-2-1 個 案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 41

4-2-2 案 例 分 析 ( 工 作 要 項 拆 解 ) ... 42

4-2-3 修 正 進 度 網 圖 因 素 分 析 ... 43

4-2-4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之 缺 失 ... 44

4-3 以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之 應 用 ... 46

4-3-1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功 能 之 基 本 需 求 ... 46

4-3-2 Primavera Project Planner 簡 介 ... 48

4-4 對 照 個 案 排 程 模 式 建 置 ... 51

4-4-1 排 程 規 劃 特 性 分 析 ... 51

4-4-2 排 程 最 佳 化 分 析 ... 52

4-4-3 排 程 最 佳 化 模 式 建 立 ... 54

4-5 與 案 例 專 案 管 理 實 証 分 析 ... 66

4-5-1 排 程 管 理 ... 66

4-5-2 成 本 管 理 ... 69

(10)

VI

4.5.3 管 理 品 質 ... 7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73

5-1 結 論 ... 73

5-2 建 議 ... 74

(11)

VII

圖 目 錄

圖 1.1 研 究 架 構 圖 ... 5

圖 2.1 立 坑 施 作 流 程 圖 ... 24

圖 2.2 推 進 工 程 施 工 流 程 圖 ... 25

圖 2.3 人 孔 施 築 流 程 圖 ... 26

圖 2.4 前 巷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流 程 圖 ... 27

圖 2.5 後 巷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流 程 圖 ... 28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 33

圖 4.1 案 例 工 程 平 面 位 置 圖 ... 40

圖 4.2 工 程 排 程 作 業 流 程 圖 ... 51

圖 4.3 排 程 架 構 圖 ... 53

圖 4.4 建 立 新 專 案 示 意 圖 ... 55

圖 4.5 定 義 工 作 天 參 數 示 意 圖 ... 56

圖 4.6 定 義 資 源 詞 彙 示 意 ... 57

圖 4.7 WBS 分 類 碼 建 置 示 意 圖 ... 58

圖 4.8 作 業 分 類 碼 建 置 示 意 圖 ... 59

圖 4.9 作 業 表 格 視 窗 示 意 圖 ... 60

圖 4.10 各 項 作 業 之 邏 輯 建 置 視 窗 示 意 圖 ... 61

圖 4.11 工 作 分 解 結 構 輸 出 視 窗 示 意 圖 ... 62

圖 4.12 作 業 關 係 及 限 制 條 件 視 窗 示 意 圖 ... 63

圖 4.13 PERT 網 狀 示 意 圖 ... 64

圖 4.14 甘 特 圖 浮 時 示 意 圖 ... 65

圖 4.15 特 定 時 程 作 業 篩 選 示 意 圖 ... 68

(12)

VIII

表 目 錄

表 4.1 工 程 時 程 與 進 度 管 理 規 範 成 果 需 求 ... 38

表 4.2 案 例 工 程 施 工 項 目 表 ... 39

表 4.3 工 期 展 延 因 素 彙 整 表 ... 44

表 4.4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特 性 比 較 表 ... 47

表 4.5 傳 統 方 式 與 P3 軟 體 建 置 預 定 進 度 分 析 表 ... 67

表 4.6 傳 統 方 式 與 P3 軟 體 建 置 成 本 管 理 分 析 表 ... 70

(13)

1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環境衛生及河川水體水質污染問題日益受到重視,

而污水下水道系統正可徹底解決都市污水排放的問題,行政院於1991 年核定實 施「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迄今,經過第一期六年建設計畫(1992 至 1997 年)

於 1997 年度屆滿,後續於 1998 年修正該發展方案,明訂自 1998 年至 2003 年 度為第二期六年計畫,目前已邁入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2003 年至 2008 年,行政院2003 年 12 月 23 日核定)。而「新十大建設」更將污水下水道建設列 為其中一項,以改善生活環境,淨化水質,恢復美麗的河川與海洋。但我國污 水下水道建設,截至2005 年 06 月底用戶接管普及率僅達 13.1%,與歐美先進國 家相去甚遠,而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每年公佈的國家競爭力評比,

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係重要指標之ㄧ,未來希望藉由下水道普及率的提昇,可使 台灣競爭力排名提高,連帶吸引外資投資,世界各國均將其列為重要施政工作。

依據行政院 2002 年 5 月 31 日所核定之「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將污 水下水道建設納入第九項「水與綠建設」之子計畫,並由營建署執行政策,預 定民國2007 年底將全國用戶接管率由民國 2001 年底之 8﹪提高至 20.3﹪為目標 [1]。而目前台灣地區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推動逐漸於各地方政府成為建設之重 點,惟各地方政府由於缺乏污水下水道工程經驗及專業人力,於監造工作執行 上大多委託專業顧問廠商代為執行;而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於 2004 年 4 月制定專案管理手冊作為各地方政府執行污水下水道工程之督導監造管理作業 準則[2],期以便於各地方政府執行督導工作之依據。

雖如此,面對目前資訊科技之進步一日千里,對於承包商而言,引進專案 管理的方式為目前提升營造業水準之最大利器,透過五大程序及九大知識外仍 嫌不足,畢竟以電腦對專案管理進行快速的資料擷取、運算、判斷、成果展示、

儲存等,不但節省人力,還加速了決策的時效,此外還有助於確實整合資源、

(14)

2

增加管理之效率與效益。

1-2 研究動機與目的

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網為整個污水下水道系統運作最重要的關鍵,其施工時 對於各種風險因素之避免,以及工程進度之管控影響工程成敗至鉅。本研究因 有感於對目前污水下水道工程控管方式大多數仍以要徑法手繪工程進度網圖展 現工程之執行狀況與施作期程,一旦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需辦理之工期展 延或資源分配上進行調整時,一般承包商均以對自身有利之方式進行修正網 圖,辦理工期檢討而展延工期,其中若僅數項或數十至上百項作業需進行調整 計算時,進度網狀圖往往需重新繪製,其合理性與否、期間耗費之人力物力等,

再在都顯出傳統工程期程控管的不合時宜,而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所擬 之專案管理手冊中僅有作業流程卻無辦理審查承包商提出依據合理檢核原則,

長此以往對於國家建設之執行將有不利之影響。

隨著科技整合與營造複雜度的增加,導致營造工程前置作業花費更多的時 間。為了提高競爭力,營造業應藉由運用不同專案管理工具來有效管理營建發 展工作的方法,以縮短新建公共工程建造時間。本研究成果期能做為污水下水 道業界未來工程管理資訊化以及提昇業界於污水下水道工程控管能力之參考。

1-3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針對目前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之承包商對於工期管理執行方式進行

比較,按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施工規範要求,選定進度大於 80%之污水下水

道系統工程作為對照,依專案管理主要手法如要徑法(CPM,Critical Path Method)、順序圖示法(PDM,Product Data Management)、計畫評核術(PERT,

Program Evaluation Review Technique )等方式與現有案例執行方式進行比較,

再以現行工程界大多數人所使用之P3 軟體進行建置污水下水道工程專案排程,

(15)

3

包含建立工作分解結構(WBS)並將此結構與組織分解結構(OBS)作相對應的連 結。此外,專案的預算與成本分解結構也須加以發展並與OBS 和 WBS 作對應。

規劃階段亦包含在有限的資源下為專案建立合適的時間表。最後,依目前專案 特性的估算與預測風險因素和這些風險在進度、預算方面可能產生的後果。並 找出污水下水道排程最佳拆解模式,再於該工程各個工期檢討展延點同步進行 排程檢討修正,最後比較各種控管方式之成效評估。

1-4 研究範圍

本研究為以目前進行中之污水下水道工程案例,選擇進度超過 80%之工程 標案為標的,排除目前污水下水道系統採BOT 方式執行者;主要分析各案例之 原排程預定進度網狀圖之作業分項方式、歷次修正進度網圖及相關工障原因。

隨著科技整合與營建複雜度的增加,導致營建工程前置作業花費更多的時 間。為了保有競爭力,所有的公司都在尋找藉由運用不同專案管理工具來有效 管理營建發展工作的方法,以縮短新建公共工程建造時間。

本研究即以工作群組式專案之排程需求分析、排程規劃程序及最佳解尋優模式 為主要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內容如下所示:

1. 依據工程實務之特徵,建立工作群組式專案的基本定義,進而探討其所應具 備之排程規劃特性。

2. 根據工作群組式專案之定義及規劃特性,提出符合需求之排程演算法。

3. 提出一種適用於工作群組式專案排程之最佳解尋優方法,以提昇其排程規劃 成果之績效。

4. 利用目前已成熟發展之資訊科技,進行工作群組式專案排程及最佳化系統之 開發,以便使下水道工程專案排程規劃工作能夠自動化。

(16)

4

1-5 研究步驟與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步驟如圖1.1 所示,分別說明如下:

1. 資料收集與文獻回顧:國內外相關文獻、現行法規及工程專案規劃方法之收 集與整理分析。

2. 研究目的及範圍確定:確定研究目的及界定研究範圍。

3. 學理探討:專案管理及最佳工作劃分結構相關理論之彙整。

4. 案例分析:傳統專案之排程模式及案例資料及的收集與整理,以及目前實務 執行所遭遇之問題探討。

5. 最佳排程模式之建立:考慮專案之特性、成本結構及限制條件,進行專案理 想工作包拆解,建立排程模式。

6. 模式之驗證:以案例分析並說明比較本研究提出模式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7. 結論與建議:綜合說明本研究之具體成果,並提出對污水下水道工程管理實 務規劃及未來研究方向之建議。

(17)

5

研究目的及範圍確定

資料收集與文獻回顧

專案管理軟體比較 分析

個案現況分析與現行模式 檢討

排程特性與最佳化分析

以專案管理軟體建構對照 個案模式

與個案管理實証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架構圖

(18)

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2-1 專 案 管 理

2-1-1 專 案 的 意 義 與 特 性

專 案(Project)係 指 在 一 段 時 間 內,為 完 成 特 定 目 標 之 組 織 活 動。通 常 一 個 組 織 中 的 活 動 可 區 分 為 持 續 重 複 性 的 與 暫 時 惟 一 性 兩 種 , 而 專 案 即 屬 於 後 者,ISO1006(1997)標 準 指 出「 專 案 是 一 組 經 協 調 與 管 制 且 訂 有 起 迄 時 間 的 活 動 所 組 成 的 獨 特 的 過 程(unique process), 此 過 程 意 在 達 成 符 合 包 括 時 間 、 成 本 與 資 源 等 限 制 在 內 的 特 定 要 求 的 目 標 」 ,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I)(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2000) PMBOK Guide 依 此 不 同 的 特 性 定 義 為:「 專 案 是 一 種 暫 時 性 的 努 力 以 創 造 出 一 項 獨 一 無 二 的 產 品 或 服 務。(A project is a temporary endeavor unique product or service) 」 它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

1、 暫 時 性(Temporary)

每 個 專 案 都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起 始 和 一 個 明 確 的 終 止 點 非 持 續 性 的 任 務 。 當 專 案 的 目 標 已 達 成 , 或 是 已 經 明 顯 知 道 它 將 難 以 繼 續 推 動 時 , 就 是 所 謂 專 案 的 終 止 。 「 暫 時 性 」 並 不 必 然 意 味 著 短 期 期 間 完 成 , 它 視 其 完 成 目 標 的 過 程 而 定 , 許 多 專 案 需 持 續 長 達 數 十 年 之 久 , 可 確 定 的 是 專 案 必 須 要 有 一 定 的 期 限 , 而 非 永 無 止 境 的 執 行 。 此 外 , 「 暫 時 性 」 不 只 由 專 案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 大 部 分 專 案 旨 在 創 造 永 續 性 的 成 果 。

2、 特 定 性 (Unique)

專 案 所 進 行 的 任 務 都 是 從 事 一 種 過 去 還 未 辦 理 過 的 工 作 , 每 個 專 案 都 具 有 其 「 特 定 性 」 。 專 案 可 包 括 大 型 的 工 作 , 但 工 作 成 果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具 有 特 定 性 , 一 項 產 品 或 服 務 可 能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 即 使 它 是 一 個 複 雜 而 龐 大 的 專 案 屬 性 。 如 開 發 數 十 棟 的 國 宅 高 層 建 築 , 每 一 棟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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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築 均 有 不 同 產 權 、 基 地 、 設 計 、 承 商 等 。 專 案 的 單 元 工 作 可 以 重 複 , 但 基 本 上 仍 不 失 其 特 定 性 , 如 房 地 產 開 發 可 包 括 數 百 個 的 單 元 , 給 水 及 污 水 管 線 埋 設 可 在 不 同 區 域 施 工 。

3、 循 序 漸 進 的 計 畫 執 行(Progressive Elaboration)

專 案 的 性 質 就 是 需 要 循 序 漸 進 的 精 心 計 畫 與 執 行 , 將 專 案 「 暫 時 性 」 與 「 特 定 性 」 觀 念 整 合 為 一 的 構 想 , 循 序 漸 進 意 指 按 部 就 班 一 步 一 步 的 進 行 , 持 續 而 穩 定 地 進 展 直 到 達 成 專 案 目 標 , 擘 畫 執 行 指 謹 慎 小 心 、 周 密 與 詳 細 的 規 劃 , 並 按 規 劃 的 範 疇 與 流 程 確 實 履 行 完 成 。

2-2-2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PMI) (2000) PMBOK Guide 所 賦 予 之 定 義 為 :

「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知 識、技 能、工 具 和 技 術 綜 合 運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以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application of knowledge, tools, and techniques to project activities to activities to meet project requirements.)」。專 案 管 理 涵 蓋 專 案 生 命 週 期 的 工 作,要 完 成 專 案 管 理 是 經 由 專 案 起 始 、 規 劃 、 執 行 、 控 制 及 結 案 五 大 過 程 的 運 作 方 得 以 完 成 , 其 實 務 流 程[3]包 括 :

1、 起 始

(1) 建 構 專 案 計 畫 書 或 專 案 分 期 分 段 計 畫 書 。 (2) 界 定 專 案 需 求 。

(3) 先 前 初 步 規 劃 。 (4) 專 案 可 行 性 研 究 。 (5) 預 期 主 要 的 工 作 成 果 。 2、 規 劃

(1) 定 義 及 訂 定 專 案 目 標 。 (2) 規 劃 及 界 定 專 案 範 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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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分 解 專 案 為 可 掌 控 的 單 位 (任 務 ), 並 建 立 任 務 關 聯 順 序 。 (4) 估 算 任 務 工 時 、 資 源 需 求 , 擬 訂 專 案 預 定 進 度 表 。

(5) 資 源 規 劃 及 成 本 估 算 。

(6) 組 織 、 人 力 、 品 質 、 風 險 管 理 等 規 劃 。 (7) 選 擇 達 成 目 標 最 佳 行 動 方 案 。

(8) 擬 訂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書 。 3、 執 行

(1) 執 行 包 括 核 心 流 程 和 輔 助 流 程 兩 部 分 。

(2) 核 心 流 程 藉 由 協 調 人 力 與 其 他 資 源 , 實 施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書 。

(3) 輔 助 流 程 如 品 保 作 業、 採 購 作 業、 契 約 管 理 等 ,讓 專 案 符 合 相 關 品 質 標 準 及 甄 選 與 管 理 供 應 商 。

(4) 執 行 過 程 中 , 一 方 面 培 訓 團 隊 成 員 之 技 術 與 能 力 , 以 提 升 專 案 績 效 。

(5) 使 專 案 團 隊 成 員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均 能 及 時 獲 得 必 要 的 資 訊 。 4、 監 控

(1) 監 控 與 推 估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的 績 效 , 以 確 保 符 合 專 案 目 標 。 (2) 比 較 及 分 析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過 程 與 原 定 執 行 計 畫 書 的 差 異 。 (3) 調 整 或 修 正 執 行 計 畫 書 。

(4) 採 取 必 要 的 預 防 或 矯 正 措 施 。 5、 結 案

(1) 完 成 專 案 契 約 工 作 。

(2) 專 案 工 作 驗 收 或 分 段 驗 收 。 (3) 解 決 履 約 爭 議 。

(4) 驗 證 專 案 執 行 結 果 是 否 滿 足 專 案 需 求 或 目 標 。 (5) 記 錄 專 案 成 敗 的 經 驗 與 教 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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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 依 歸 劃 流 程 循 序 結 束 專 案 工 作 。

依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PMI) 2000 PMBOK Guide 將 專 案 管 理 業 界 一 般 接 受 的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編 輯 成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PMBOK) 分 成 九 大 知 識 領 域 與 39 項 專 案 管 理 流 程 :

1. 整 合 管 理 -專 案 計 畫 書 籌 劃 、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 2. 範 疇 管 理 -專 案 建 構、範 疇 規 劃、範 疇 定 義、範 疇 確 認、範 疇 變 更 控

制 。

3. 時 程 管 理 -任 務 定 義、任 務 關 聯 順 序、任 務 工 時 估 算、進 度 表 擬 訂 、 進 度 控 制 。

4. 成 本 管 理 -資 源 規 劃 、 成 本 估 算 、 預 算 編 擬 、 成 本 控 制 。 5. 品 質 管 理 -品 質 規 劃 、 品 質 保 證 、 品 質 控 制 。

6.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組 織 規 劃 、 人 員 聘 僱 、 團 隊 籌 組 。

7.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規 劃 、 資 訊 分 送 、 績 效 報 告 、 行 政 終 結 。

8. 風 險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規 劃、風 險 確 認、定 性 風 險 分 析、定 量 風 險 分 析、

風 險 應 變 規 劃 、 風 險 監 控 。

9. 採 購 管 理 -採 購 規 劃、招 標 規 劃、招 標 作 業、決 標 與 訂 約、契 約 管 理、

契 約 結 束 。

2-2 工 程 時 程 管 理

現 代 的 排 程 技 術 始 於 1950 年 代 中 期 , 由 於 電 腦 的 發 明 使 網 圖 分 析

模 型 逐 漸 成 熟 , 各 種 新 的 排 程 技 術 幾 乎 在 同 時 代 被 發 展 出 來 , 其 中 如 計 畫 評 核 術 及 要 徑 法 至 今 仍 被 廣 泛 的 使 用 。 網 圖 分 析 模 型 具 備 有 三 種 特 性 :1.它 可 以 將 專 案 執 行 的 各 種 問 題 以 網 圖 來 建 立 模 型 尋 找 答 案 , 就 如 PERT(計 畫 評 核 術 , Program Evaluation Review Technique )/CPM

( 要 徑 法 ,Critical Path Method) 可 透 過 網 圖 模 型 來 尋 找 最 短 或 最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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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徑 。2.網 圖 以 視 覺 式 的 表 達 , 大 量 減 化 組 織 間 與 分 析 之 間 的 溝 通 方 式 。3.由 網 圖 模 型 所 建 立 的 數 學 方 程 式 , 使 它 可 以 快 速 的 解 答 複 雜 及 大 量 問 題 。 時 程 管 理 技 術 演 進 中 有 下 列 幾 種 : 甘 特 圖 、 要 徑 法 、 計 畫 評 核 術 等 , 茲 將 國 內 營 建 工 程 常 用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歸 納 分 述 於 下[4]:

1.甘 特 圖

甘 特 圖 (Gantt chart) 又 稱 線 條 式 進 度 表 (Bar chart)是 在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期 間 由 Henry L.Gantt 發 展 出 來 , 由 於 它 的 簡 單 易 用 是 國 內 早 期 最 常 使 用 的 工 期 控 制 工 具,甘 特 圖 是 以 圖 形 方 式 表 達「 作 業 」與「 時 間 」 之 關 係 。 甘 特 圖 最 大 特 點 為 簡 單 明 瞭 , 容 易 繪 製 , 容 易 應 用 。 此 乃 為 何 美 國 Henry L.Gantt 自 從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發 明 以 來 , 廣 泛 運 用 至 今 而 不 衰 之 道 理 , 雖 然 其 最 大 的 缺 點 在 於 無 法 表 明 「 作 業 」 與 「 作 業 」 互 相 之 邏 輯 關 係 與 前 後 順 序 , 然 而 國 內 工 程 至 今 仍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小 型 工 程 或 緊 急 工 程 或 專 案 初 期 規 劃 作 業 在 使 用 。

2.要 徑 法 (CPM, Critical Path Method) [5]

要 徑 法 就 是 要 在 網 圖 中 找 出 最 長 的 路 徑 , 並 據 以 控 制 此 要 徑 上 之 作 業 項 目 , 來 滿 足 並 控 制 實 際 施 作 時 符 合 預 期 之 期 待 的 一 種 時 程 控 制 方 法 。 要 徑 是 施 工 網 圖 上 一 系 列 相 關 連 之 作 業 項 目 所 串 聯 起 來 之 一 條 或 多 條 最 長 之 路 徑 。 該 等 要 徑 上 之 作 業 均 係 頭 尾 相 連 , 一 個 作 業 一 完 成 , 其 後 續 作 業 就 應 立 即 開 始 進 行 , 其 間 毫 無 寬 裕 時 間 , 為 管 控 工 程 進 度 之 第 一 優 先 項 目 , 其 中 需 要 加 以 強 調 及 說 明 的 觀 念 分 述 於 下 : 1.若 非 要 徑 上 作 業 的 延 誤 超 過 其 允 許 的 浮 時 (寬 裕 時 間 ),則 要 徑 可 能 因

此 而 移 轉 到 該 路 徑 上 。

2.網 圖 中 之 要 徑 不 一 定 只 有 一 條 , 有 時 可 能 超 過 一 條 。

3.網 圖 中 有 些 部 分 是 從 某 一 點 到 另 一 點 並 無 寬 裕 時 間 , 亦 即 為 要 徑 , 但 非 貫 穿 整 個 網 路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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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時 , 任 何 專 案 之 進 度 皆 可 運 用 要 徑 法 予 以 規 劃 , 藉 由 列 舉 施 工 項 目 、 繪 製 網 圖 、 計 算 日 程 及 辨 識 出 網 圖 中 最 長 之 路 徑 等 步 驟 找 出 要 徑 , 並 在 資 源 及 成 本 之 考 量 下 , 進 而 製 作 資 源 平 衡 進 度 網 圖 及 目 標 網 圖 等 , 以 做 為 進 度 管 控 及 因 應 措 施 處 理 之 重 要 依 據 。 此 外 , 利 用 要 徑 之 觀 念 亦 已 發 展 出 數 種 進 度 控 制 之 網 圖 方 法 , 例 如 AMD、 PDM 及 PERT, 皆 可 說 是 要 徑 法 之 分 支 。 採 用 要 徑 法 可 以 達 到 下 列 之 效 益 : 1.可 顯 示 專 案 工 程 網 圖 中 之 重 點 作 業 (無 寬 裕 時 間 者 ),以 做 為 進 度 管 理

之 重 點 。

2.要 徑 作 業 可 作 為 有 趕 工 或 縮 短 工 期 需 要 時 之 主 要 目 標 。 3.可 做 為 決 定 其 他 非 要 徑 作 業 寬 裕 時 間 之 計 算 基 準 。 4.可 做 為 資 源 分 配 優 先 次 序 考 量 之 主 要 依 據 。

5.可 顯 示 出 工 期 之 長 短 。

要 徑 法 提 供 專 案 以 最 少 之 成 本 以 尋 求 最 適 當 之 時 程 , 它 可 用 增 加 資 源 使 用 及 成 本 的 方 式 縮 短 時 程 , 當 總 時 程 減 少 時 , 亦 可 能 降 低 總 成 本 。 通 常 初 步 時 程 計 畫 完 成 時 , 包 含 開 始 時 間 及 資 源 分 配 。 然 後 調 整 某 一 工 作 之 資 源 , 瞭 解 是 否 縮 短 時 程 , 如 果 局 部 增 加 成 本 可 減 少 總 成 本 , 則 修 訂 時 程 計 畫 。 採 用 這 個 方 法 反 覆 修 訂 流 程 的 時 程 , 以 達 到 最 低 總 成 本 的 最 適 流 程 。

3.計 畫 評 核 術 (PERT, Program Evaluation Review Technique)[6]

計 畫 評 核 術(PERT)時 程 控 制 方 式 , 就 是 為 每 個 作 業 項 目 設 定 三 個 工 期 , 再 利 用 基 本 的 統 計 方 法 來 決 定 專 案 可 能 比 預 期 還 早 或 者 更 晚 完 成 的 可 能 性 。 雖 然 PERT 並 不 常 見 於 工 程 和 施 工 案 , 但 是 這 種 方 法 仍 然 是 一 種 評 估 專 案 時 程 變 化 風 險 的 有 用 資 源 。

PERT 和 CPM 的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作 業 項 目 工 期 預 估 方 式 不 同 。 PERT 可 以 用 在 不 確 定 性 極 高 、 無 法 得 知 作 業 項 目 的 確 定 完 成 時 間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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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上 。 即 使 相 當 有 經 驗 的 專 案 經 理 也 只 能 用 以 猜 測 工 期 長 短 , 而 這 種 猜 測 的 方 式 , 很 容 易 產 生 錯 誤 。PERT 利 用 下 列 三 種 工 期 來 描 述 每 一 作 業 項 目 :

a: 樂 觀 時 間 b: 悲 觀 時 間 m: 最 可 能 時 間

樂 觀 時 間 代 表 在 一 切 順 利 的 情 況 之 下 , 作 業 項 目 可 能 完 成 的 最 短 時 間 , 比 樂 觀 時 間 還 早 完 成 專 案 的 可 能 性 是 相 當 小 的 。 悲 觀 時 間 則 是 在 一 切 事 情 都 相 當 不 順 利 的 情 況 之 下 , 作 業 項 目 可 能 完 成 的 最 長 時 間 , 比 悲 觀 時 間 還 晚 完 成 專 案 的 可 能 性 也 相 當 小 的 。 最 可 能 時 間 則 代 表 在 情 況 穩 定 的 假 設 前 提 下 , 能 夠 完 成 作 業 項 目 的 最 大 可 能 , 這 個 時 間 也 會 比 其 他 時 間 更 可 能 發 生 。

PERT 的 設 計 重 點 在 於 使 用 不 確 定 性 高 的 技 術 及 需 要 彈 性 度 大 的 預 算 規 劃 時 限 時 完 成 計 畫,由 於 其 作 業 方 式 較 為 複 雜,「 計 畫 評 核 術 」 多 運 用 於 研 發 專 案 , 而 「 要 徑 法 」 多 運 用 於 工 程 案 或 低 不 確 定 性 之 專 案 。PERT 使 用 機 率 計 算 要 徑 及 相 關 因 素 ; PERT 使 用 統 計 學 中 Beta 分 配 中 位 數 為 期 望 值 , 而 CPM 則 是 採 用 最 近 似 值 計 算 活 動 所 需 時 間 , 圖 4-4 為 PERT 與 CPM 工 作 時 間 預 估 的 比 較 。 這 些 進 度 控 制 的 方 法 發 展 至 今 已 有 四 、 五 十 年 之 久 , 相 關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論 述 也 相 當 成 熟 , 但 是 國 內 的 工 程 施 工 實 務 上 尚 有 許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風 險 存 在 , 致 仍 然 有 許 多 未 落 實 進 度 控 制 , 造 成 進 度 落 後 的 情 形 發 生 。

2-2-1 工 程 進 度 計 算 方 法

工 程 進 度 的 計 算 方 法 在 進 度 規 劃 上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步 驟 , 計 算 方 法 需 要 統 一 才 能 獲 得 一 致 性 且 準 確 的 結 果 。 唯 有 先 決 定 工 程 進 度 計 算 的 方 法 才 能 進 一 步 針 對 進 度 做 規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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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度 計 算 方 法 有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7]

1. 階 段 法

將 工 程 計 畫 進 行 步 驟 予 以 分 段 進 而 顯 示 某 一 計 畫 之 工 作 進 度 。 其 法 是 按 計 畫 性 質 , 依 據 其 作 業 程 序 , 將 某 一 計 畫 開 始 至 完 成 劃 分 為 若 干 不 同 的 階 段 , 並 訂 定 各 階 段 的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 以 符 號 逐 階 表 示 。 2. 百 分 數 法

將 一 項 工 作 或 計 畫 從 開 始 至 完 成 , 依 工 作 項 目 賦 予 不 同 的 百 分 比 , 然 後 根 據 工 作 天 、 工 作 量 、 預 算 等 因 素 , 分 別 計 算 或 混 合 計 算 各 階 段 或 每 月 完 成 的 百 分 數 , 以 累 計 百 分 數 表 示 計 畫 進 度 執 行 的 情 形 。

百 分 數 法 又 分 為 下 列 五 種 方 法 :

(1)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法:以 某 項 工 作 完 成 所 需 之 時 間 佔 總 計 畫 完 成 所 需 時 間 的 百 分 數 , 分 配 於 各 階 段 或 期 間 內 , 計 算 其 進 度 。

(2) 預 算 經 費 計 算 法:以 每 一 階 段 或 每 一 個 月 內 各 項 工 作 支 付 的 預 算 金 額 佔 計 畫 總 預 算 金 額 的 百 分 數 , 計 算 計 畫 進 度 。

(3) 工 作 量 計 算 法:以 每 一 階 段 或 每 一 個 月 欲 完 成 之 各 項 工 作 的 工 作 量 與 該 項 計 畫 的 總 工 作 量 的 百 分 數 , 計 算 計 畫 進 度 。

(4) 權 重 係 數 計 算 法 : 依 各 項 工 作 在 整 體 計 畫 中 所 佔 的 重 要 性 、 難 易 性, 並 參 照 & 不 同 的 工 作 性 質,施 工 環 境 與 條 件,分 別 賦 予 適 當 的 權 重 係 數 , 做 為 計 算 計 畫 進 度 的 基 準 。

(5) 混 合 因 素 計 算 法 : 將 各 階 段 內 之 各 項 工 作 的 有 關 計 算 因 素 如 工 作 天 、 預 算 、 工 作 量 、 權 重 係 數 等 因 素 , 選 擇 幾 項 或 全 部 混 合 計 算 , 以 配 定 進 度 。

3. 百 分 數 與 階 段 混 合 使 用 法

將 一 計 畫 依 其 工 作 的 先 後 程 序 , 區 分 成 若 干 工 作 階 段 , 然 後 就 每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 再 以 百 分 數 訂 定 其 進 行 的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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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度 計 算 的 方 法 很 多 , 也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 但 目 前 實 務 上 較 常 使 用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百 分 數 法 中 的 工 作 時 間 計 算 法 和 預 算 經 費 計 算 法 。 雖 然 此 兩 種 方 法 不 一 定 是 最 佳 的 方 法 , 但 因 為 計 算 容 易 , 工 程 人 員 較 容 易 了 解 , 因 此 廣 為 使 用 。

2-2-2 排 程 基 準 1. 時 程 安 排

支 管 及 用 戶 管 施 築 依 設 計 規 劃 與 契 約 一 般 說 明 應 於 分 管 網 所 及 段 落 完 工 後 7 天 內 進 場 (以 完 成 點 驗 時 程 起 算 ), 故 在 時 程 安 排 上 , 分 管 施 工 時 需 預 先 保 留 支 管 足 夠 之 反 應 時 間 及 違 建 拆 除 所 需 時 程 , 以 避 免 進 場 施 築 時 , 造 成 施 工 不 便 及 阻 礙 ; 故 分 管 之 施 工 至 完 工 均 應 掌 握 期 程 , 施 工 品 質 更 應 詳 加 掌 控 , 以 便 分 段 驗 收 順 利 , 支 管 可 如 期 進 場 。 2. 支 管 及 用 戶 接 管 銜 接

支 管 及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需 掌 握 分 管 之 預 估 完 工 及 點 驗 時 機 , 預 作 施 工 準 備 ,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如 : 用 戶 調 查 及 宣 導 協 調 、 施 工 場 圖 設 計 、 違 建 查 報 及 違 建 拆 除 等 前 置 作 業 需 先 完 成 , 方 可 於 分 管 網 佈 設 至 分 段 驗 收(點 驗 )完 成 時 , 得 以 順 利 接 續 進 場 施 作 。

2-3 進 度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卓 高 端(1988)「 公 共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績 效 之 研 究 」 [8], 統 計 出 影 響 營 建 施 工 進 度 之 問 題 , 並 提 出 導 致 長 、 短 期 工 程 進 度 延 宕 問 題 之 改 善 重 點。並 將 72 件 進 度 資 料 齊 全 之 工 程,將 預 定 進 度 與 實 際 進 度 進 行 比 較 , 建 議 應 按 工 程 種 類 分 別 建 立 一 套 進 度 預 定 曲 線 , 提 供 各 級 工 程 單 位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作 為 依 據 , 期 使 預 定 進 度 趨 於 合 理 。

賀 長 青(1996)「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評 估 模 式 之 研 究 」 [9]針 對 「 預 算 執 行 」 及 「 進 度 控 制 」 這 兩 部 份 訂 定 評 估 指 標 。 建 議 將 進 度 差 異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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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訂 在 落 後 5% 以 上 者 視 為 績 效 不 佳 , 而 進 度 落 後 情 況 超 過 10% 者 , 則 視 為 進 度 控 制 績 效 甚 差,需 加 以 檢 討 改 進。並 提 出 整 合 性 預 算/進 度 評 估 指 標 , 將 預 算 與 進 度 結 合 以 顯 現 更 多 的 管 理 資 訊 。

黃 价 成(2000)「 時 程 管 理 體 系 整 合 做 法 」[10]之 研 究 中 , 整 合 進 度 理 論 及 研 究 , 參 考 進 度 規 劃 與 控 制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 找 出 時 程 管 理 的 單 元 , 以 建 立 時 程 管 理 體 系 , 且 根 據 各 管 理 單 元 所 需 資 料 及 其 相 互 接 關 聯 , 找 出 管 理 體 系 內 各 管 理 單 元 的 連 結 , 最 後 利 用 一 專 案 工 程 , 逐 步 說 明 各 單 元 之 內 容 及 如 何 落 實 。

陳 雄 承(2000)「 應 用 分 析 層 級 程 序 法 於 工 程 專 案 進 度 控 制 模 式 研 究 -以 工 程 統 包 個 案 為 例 」 [11], 針 對 「 進 度 控 制 」 提 出 五 點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

(1) 如 執 行 進 度 忽 高 忽 低,或 大 量 落 後,大 量 超 前 均 屬 不 正 常,應 檢 討 原 因 , 建 議 改 進 。

(2) 執 行 進 度 曲 線 落 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仍 不 能 改 善 時,應 檢 討 進 度 落 後 原 因 , 建 議 改 進 。

(3) 整 體 計 畫 進 度 落 後 達 5% 以 上 時,分 項 計 畫 進 度 或 落 後 達 10% 以 上 時 , 應 立 即 檢 討 原 因 及 改 進 。

(4) 執 行 進 度 曲 線 顯 著 超 前,然 如 差 距 甚 大,亦 宜 檢 討 原 定 計 畫 與 預 定 進 度,是 否 標 準 要 求 太 低, 導 致 易 於 進 行, 甚 致 使 人 力 物 力 未 盡 充 分 發 揮 。

(5) 通 常 預 算 執 行 的 百 分 數 (預 定 預 算 數 與 實 際 使 用 預 算 之 比 ), 應 與 進 度 控 制 百 分 數 同 時 並 列 。

蘇 文 哲(2005)「 應 用 MS-Project 於 污 水 下 水 道 專 案 管 理 -以 台 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網 工 程 為 例 」 之 研 究 中 , 針 對 南 部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工 研 定 地 下 不 確 定 性 發 生 機 率 之 評 估 及 對 進 度 之 衝 擊 影 響 等 級 發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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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率 值 問 卷 調 查 後 重 新 量 化 風 險 值 。 應 用 MS-Project 專 案 管 理 軟 體 工 具 於 污 水 下 水 道 幹 管 施 工 之 時 程 管 控 功 能 , 並 以 台 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幹 管 及 分 支 管 網 施 工 為 例 , 供 專 案 管 理 人 員 在 風 險 監 控 過 程 中 , 協 助 在 風 險 發 生 之 前 做 出 規 避 、 移 轉 、 減 輕 、 承 擔 等 有 效 的 決 策 , 必 要 時 可 經 由 施 工 要 徑 壓 縮 工 期 、 增 加 機 組 資 源 等 趕 工 手 段 , 以 期 能 在 預 定 工 進 度 內 完 成 任 務[4]。

孫 國 勛(2005)「 工 作 群 組 式 重 複 性 專 案 排 程 與 最 佳 化 模 式 之 研 究 」 之 研 究 中[12], 研 究 將 重 複 性 專 案 由 工 作 群 組 之 觀 點 加 以 定 義 , 基 因 演 算 法 之 概 念 所 提 出 的 工 作 群 組 式 重 複 性 專 案 排 程 最 佳 解 尋 優 演 算 法 方 式 , 在 小 型 案 例 中 可 以 快 速 的 搜 尋 到 最 佳 解 , 而 在 大 型 案 例 中 亦 可 快 速 改 善 其 求 解 品 質 , 其 求 解 成 效 可 較 專 家 判 斷 或 簡 單 之 探 索 式 法 則 所 求 得 者 為 優 。 因 此 本 尋 優 演 算 法 確 能 提 供 使 用 者 作 為 改 善 排 程 績 效 、 達 成 輔 助 施 工 規 劃 決 策 之 效 果 。 其 適 用 限 制 之 ㄧ 為 「 工 作 群 組 間 之 作 業 項 目 無 預 設 之 作 業 優 先 順 序 或 作 業 邏 輯 關 係 」 。

2-3-1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1.契 約 文 件 ﹕

(1) 契 約 條 款 。

(2) 契 約 附 加 條 款 或 補 充 說 明 。 (3) 決 標 文 件 ﹕

a. 招 標 公 告 、 投 標 須 知 、 開 標 紀 錄 等 。

b. 標 單:包 括 工 程 詳 細 表、標 單 總 表、分 項 工 程 明 細 表、單 價 分 析 表 、 供 給 材 料 表 等 。

c. 說 明 書 : 包 括 施 工 說 明 書 總 則 、 施 工 說 明 書 、 補 充 施 工 說 明 書 、 工 程 材 料 及 設 備 規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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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投 標 前 澄 清 、 釋 疑 文 件 及 得 標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 e.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

f.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 (4)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圖 表 。

(5) 其 它 決 標 要 項 , 如 保 證 書 、 領 款 印 鑑 等 相 關 文 件 。 (6) 綜 合 保 險 補 充 規 定 。

2.公 共 工 程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處 理 要 點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工 字 第 九 一 四 六 三 八 七 號 函 核 定

(1) 為 有 效 處 理 公 共 工 程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案 件 , 提 升 工 程 執 行 績 效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

(2) 本 要 點 所 稱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案 件,依 契 約 文 件 之 規 定 認 定。契 約 文 件 未 規 定 者,為 公 共 工 程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致 施 工 進 度 落 後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

(3) 機 關 處 理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案 件,得 視 機 關 與 廠 商 所 訂 契 約﹙ 以 下 簡 稱 契 約 ﹚ 之 規 定 及 廠 商 履 約 情 形 , 依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處 理 :

a.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 b. 通 知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履 約 。

c. 以 監 督 付 款 方 式 , 由 分 包 廠 商 繼 續 施 工 。 d.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 重 行 招 標 。

e. 其 他 經 機 關 認 定 並 訂 明 於 契 約 之 方 式 。

(4) 機 關 為 前 點 處 理 方 式 之 決 定 或 採 擇 , 應 就 下 列 事 項 綜 合 評 估 : a. 當 時 工 程 之 進 展 情 形 。

b. 該 工 程 對 整 體 或 後 續 工 程 可 能 產 生 之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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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 工 程 之 急 迫 性 。

d. 廠 商 之 履 約 能 力 及 意 願 。

e. 機 關 所 掌 握 之 未 付 工 程 款 、 保 留 款 及 履 約 保 證 金 等 額 度 。 f. 處 理 所 需 時 間 及 額 外 成 本 多 寡 。

g. 可 能 造 成 問 題 之 複 雜 程 度 及 發 生 糾 紛 之 可 能 性 。 h. 與 公 共 利 益 之 相 關 性 。

i. 其 他 特 殊 考 量 事 項 。

(5)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案 件,契 約 訂 有 予 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 規 定 者,機 關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善;契 約 訂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者,並 通 知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 致 進 度 落 後 達 一 定 程 度 , 且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後 未 積 極 改 善 者 , 機 關 得 依 契 約 規 定 暫 停 核 發 估 驗 計 價 款 。

前 項 情 形 , 如 廠 商 提 報 趕 工 計 畫 經 機 關 核 可 並 據 以 實 施 後 , 其 進 度 落 後 情 形 經 機 關 認 定 已 有 改 善 者 , 機 關 得 恢 復 核 發 估 驗 計 價 款 。 (6) 契 約 訂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者,機 關 除 應 依 押 標 金 保 證 金 暨 其 他 擔 保 作

業 辦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三 規 定 辦 理 外,契 約 應 載 明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之 權 利 、 義 務 與 責 任 及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之 更 換 時 機 。

(7) 契 約 訂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責 任 規 定 者,如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經 機 關 評 估 宜 由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接 辦 時,機 關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通 知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履 約 。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經 機 關 通 知 後 , 於 期 限 內 未 依 規 定 履 約 時 , 機 關 應 依 契 約 規 定 , 向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請 求 賠 償 。

(8) 機 關 通 知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履 約 時,得 考 量 公 共 利 益 及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申 請 之 動 員 進 場 施 工 時 間,重 新 核 定 工 期;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如 有 異 議 , 應 循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之 一 所 定 之 履 約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解 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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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接 辦 後,應 就 下 列 事 項 釐 清 或 確 認,並 以 書 面 提 報 機 關 同 意 :

a. 各 項 工 作 銜 接 之 安 排 。

b. 原 分 包 廠 商 後 續 事 宜 之 處 理 。 c. 工 程 預 付 款 扣 回 方 式 。

d. 已 施 作 未 請 領 工 程 款 廠 商 是 否 同 意 由 其 請 領 ; 同 意 者 , 其 證 明 文 件 。

e. 工 程 款 請 領 發 票 之 開 立 及 撥 付 方 式 。 f. 其 他 應 澄 清 或 確 認 之 事 項 。

(10) 廠 商 延 誤 履 約 進 度 案 件 , 如 施 工 進 度 已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上 , 機 關 得 經 評 估 後,同 意 廠 商 及 分 包 廠 商 共 同 申 請 採 監 督 付 款 方 式,由 分 包 廠 商 繼 續 施 工 。

(11) 廠 商 依 前 點 規 定 申 請 採 監 督 付 款 時 , 應 先 與 分 包 廠 商 簽 訂 協 議 書,將 協 議 書 依 公 證 法 送 經 認 證;其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者,並 應 先 徵 得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同 意 。 前 項 協 議 書 ,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g. 繼 續 施 作 工 程 之 範 圍 。

h. 廠 商 同 意 將 繼 續 施 作 後 之 各 期 工 程 估 驗 款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債 權 , 讓 與 分 包 廠 商 。

i. 廠 商 與 分 包 廠 商 雙 方 同 意 , 就 分 包 廠 商 繼 續 施 作 部 分 , 對 機 關 連 帶 負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

j. 繼 續 施 作 部 分 工 料 款 之 支 付 估 算 、 支 付 名 冊 、 支 付 方 式 及 工 程 款 支 付 明 細 表 。

k. 廠 商 已 施 作 尚 未 領 取 工 程 款 之 支 付 方 式 。

l. 工 程 履 約 保 證 金、差 額 保 證 金、物 價 指 數 調 整 費、估 驗 計 價 保 留 款 、 驗 收 後 尾 款 、 其 他 擔 保 等 發 還 或 支 付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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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工 程 保 固 責 任 歸 屬 及 其 保 固 金 繳 交 、 退 還 方 式 。 n. 工 程 款 請 領 發 票 由 廠 商 或 分 包 廠 商 開 立 。

o. 協 議 之 生 效 日 期 。

(12) 機 關 於 審 核 監 督 付 款 之 申 請 時 ,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a. 施 工 進 度 是 否 已 達 第 十 點 所 定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上 。 b. 各 分 包 廠 商 是 否 具 有 繼 續 施 工 之 能 力 。

c. 廠 商 及 分 包 廠 商 是 否 已 提 出 經 認 證 之 協 議 書 。

d. 有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者 , 是 否 已 依 第 十 一 點 第 一 項 規 定 徵 得 連 帶 保 證 廠 商 同 意 。

e. 廠 商 之 其 他 債 權 人 是 否 已 聲 請 強 制 執 行 , 致 監 督 付 款 無 法 辦 理 。 (13) 監 督 付 款 之 付 款 程 序 如 下 :

a. 廠 商 或 分 包 廠 商 依 契 約 及 協 議 書 規 定 請 領 工 程 款 , 並 檢 附 工 程 款 支 付 明 細 表 及 廠 商 或 分 包 廠 商 所 開 立 相 關 請 款 證 明 文 件 , 經 機 關 核 實 後 , 據 以 付 款 。

b. 廠 商 已 領 預 付 款 者 , 應 先 予 以 扣 除 。

c. 機 關 付 款 時 , 應 依 協 議 書 所 定 付 款 方 式 , 撥 付 廠 商 或 ﹙ 及 ﹚ 分 包 廠 商 。

(14) 監 督 付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 應 予 停 辦 :

a. 法 院 通 知 機 關 執 行 扣 押 命 令 , 致 影 響 監 督 付 款 時 。

b. 分 包 廠 商 經 機 關 認 定 無 法 繼 續 履 約 , 或 施 工 進 度 落 後 情 形 未 積 極 改 善 者 。

監 督 付 款 , 於 支 付 工 程 尾 款 後 停 止 辦 理 ; 如 有 剩 餘 款 , 除 協 議 書 另 有 約 定 者 外 , 應 撥 付 廠 商 。

(15) 機 關 應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訂 明 因 廠 商 違 約 , 機 關 得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規 定 , 其 內 容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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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機 關 得 通 知 廠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件 。

b.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後 , 廠 商 應 配 合 辦 理 之 事 項 包 括 負 責 遣 散 工 人 、 負 責 維 護 工 程 至 機 關 接 管 為 止 , 並 配 合 機 關 辦 理 結 算 。

c.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後 , 機 關 得 採 取 之 措 施 。 d.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後 , 工 程 款 之 處 理 原 則 。 e.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後 , 機 關 所 受 損 害 之 求 償 等 。 (16) 機 關 辦 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時 ,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a. 自 通 知 廠 商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日 起 , 停 發 廠 商 之 工 程 款 , 包 括 尚 未 領 取 之 工 程 估 驗 款 及 全 部 保 留 款 等 款 項 , 且 依 契 約 規 定 不 發 還 廠 商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

b. 辦 理 工 地 接 管 時 , 應 嚴 格 管 理 廠 商 與 其 分 包 廠 商 人 員 、 車 輛 之 進 出 , 必 要 時 得 洽 商 警 政 機 關 或 聘 僱 保 全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

c. 對 於 廠 商 運 至 工 地 之 合 格 器 材 , 應 詳 加 清 點 , 並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 d. 對 於 已 施 作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數 量 , 應 會 同 監 造 單 位 及 廠 商 辦 理 結

算 , 並 拍 照 存 證 ; 廠 商 不 會 同 辦 理 時 , 機 關 得 逕 行 辦 理 結 算 。 必 要 時 , 得 洽 請 公 正 、 專 業 之 鑑 定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

(17) 機 關 辦 理 重 行 招 標 之 招 標 文 件 , 應 訂 明 原 契 約 保 證 、 保 險 與 保 固 責 任 之 延 續 或 更 新、未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之 銜 接 及 工 期 之 起 算 等 事 項 。 (18) 工 程 施 工 進 度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以 上 , 而 落 後 未 達 百 分 之 五 者 , 得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處 理 。

3.工 程 會 工 程 技 術 整 合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為 此 已 整 合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於 第 00370 章 「 承 包 商 初 步 計 畫 及 施 工 計 畫 」 制 定 相 關 規 定

「1.2 節 (6)進 度 管 理 (含 預 定 進 度 表、施 工 網 狀 圖 等 )預 定 進 度 表 應 表 示

(34)

22

各 項 工 作 之 起 始 日 期 、 自 開 工 至 完 工 為 止 每 月 各 主 要 工 程 之 預 估 進 度 , 及 本 工 程 之 預 估 總 進 度 。 進 度 之 估 算 應 以 估 計 可 完 成 並 請 領 之 工 程 金 額 為 計 算 基 準 。 並 應 於 施 工 網 狀 圖 上 標 出 本 工 程 施 工 之 要 徑 , 俾 供 嗣 後 檢 核 工 期 之 依 據 。 」 , 已 明 確 訂 定 承 包 商 對 於 所 承 攬 之 工 程 期 程 規 劃 基 本 需 求 ; 又 於 第 01310 章「 計 畫 管 理 及 協 調 」內 之「 1.2.2 節 時 程 與 進 度(1)承 包 商 應 於 決 標 後 四 週 內,將 本 工 程 之 詳 細 施 工 網 圖 及 網 圖 分 析 一 式 6 份 , 提 送 工 程 司 認 可 。 該 施 工 網 圖 應 符 合 契 約 內 規 定 之 里 程 時 間 表 及 其 他 任 何 日 期 , 並 將 其 他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及 關 連 契 約 承 包 商 之 作 業 考 慮 在 內。(2)施 工 網 圖 及 網 圖 分 析 應 依 里 程 碑 註 明 每 一 作 業 項 目 之 最 早 及 最 遲 開 始 時 間 , 作 業 所 需 時 間 、 要 徑 及 浮 時 。 任 何 作 業 項 目 時 間 超 過 4 週 者,均 應 再 分 為 不 超 過 4 週 作 業 時 間 之 分 項 作 業。

(3)承 包 商 提 送 CPM 詳 細 施 工 進 度 表 及 網 圖 分 析 時 , 應 同 時 提 送 下 列 電 腦 報 表 及 補 充 資 料 供 工 程 司 審 核 :A.電 腦 報 表 : a.依 工 作 位 置 、 設 施 種 類 , 最 早 開 始 時 間 等 製 作 表 列 式 之 進 度 報 表 。 報 表 應 包 含 作 業 節 點 、 說 明 、 作 業 所 需 時 間 、 進 度 百 分 比 、 最 早 開 始 / 最 早 完 成 、 最 晚 開 始 / 最 晚 完 成 時 間、實 際 日 期、及 總 浮 時。b.資 源 控 制 報 表。c.資 源 及 成 本 換 算 成 可 報 驗 值 之 報 表 。d.作 業 項 目 之 相 互 關 係 報 表 。 B.補 充 資 料 a.計 算 之 基 準 及 假 設。b.作 業 分 工 結 構( WBS)。c.各 作 業 項 目 之 資 源 分 配 。d.依 計 價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表 示 之 作 業 費 用 分 配 。 」 。

(35)

23

2-4 傳 統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工 排 程 管 理 問 題

目 前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承 包 商 以 甲 級 營 造 業 為 主 , 多 以 運 用 要 徑 法 憑 經 驗 進 行 工 程 排 程 作 業 , 而 在 工 程 進 行 中 往 往 有 許 多 不 確 定 因 素 影 響 工 進,以 致 未 能 依 預 定 進 度 執 行,如 未 能 依 現 況 進 行 工 程 進 度 調 整,

往 往 造 成 經 核 定 之 網 圖 雖 可 暫 時 顯 示 該 工 程 進 度 並 未 落 後 , 令 承 包 商 得 予 順 利 辦 理 計 價 請 款 作 業 , 但 在 繼 續 執 行 後 仍 造 成 預 定 排 程 與 實 際 進 度 之 差 異 。

傳 統 排 程 管 理 方 式 工 進 方 面 多 採 經 驗 值 作 為 網 圖 繪 製 參 考 , 如 須 將 圖 面 輸 出 多 以 Auto-CAD、Visio 甚 至 Excel 等 軟 體 繪 製 後 方 可 輸 出,

相 關 工 程 數 量 、 成 本 資 源 、 工 期 計 算 等 均 需 人 工 再 行 計 算 處 理 始 得 知 相 關 資 料。ㄧ 旦 工 程 遭 遇 障 礙 需 辦 理 展 延 修 正 排 程 網 圖,所 用 之 人 力、

時 間 均 耗 費 不 資 , 而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因 用 地 均 在 既 成 道 路 上 ( 如 用 戶 接 管 則 為 已 淨 空 施 工 空 間 內 ) , 相 對 違 建 、 既 有 管 線 或 地 下 障 礙 物 等 因 素 眾 多 , 又 必 須 考 量 風 情 民 俗 等 問 題 ( 如 遇 婚 喪 喜 慶 臨 時 佔 用 巷 弄 等 ) , 以 致 非 甲 、 乙 方 之 因 素 造 成 工 期 展 延 在 所 難 免 , 在 以 傳 統 排 程 管 理 方 式 下 想 立 即 得 知 工 程 之 進 度 、 已 使 用 資 源 、 剩 餘 工 期 、 如 臨 時 增 加 或 減 少 一 工 作 面 將 於 何 時 可 完 成 、 每 日 預 定 將 完 成 多 少 金 額 之 工 程 等 , 如 不 以 專 案 排 程 軟 體 將 前 述 資 料 彙 整 下 , 雖 使 用 3~5 種 以 上 之 軟 體 尚 可 順 利 展 現 , 但 每 修 正 ㄧ 次 進 度 時 , 進 度 排 程 網 圖 均 需 重 新 繪 製 , 於 現 今 資 訊 發 達 的 時 代 實 有 亟 須 提 升 其 管 理 方 式 之 必 要 性 。

雖 然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相 關 工 期 排 程 管 理 原 則 均 如 前 述 明 確 規 定 於 各 工 程 標 之 施 工 規 範 內 , 但 均 未 能 落 實 執 行 , 而 監 造 單 位 及 主 辦 機 關 亦 缺 乏 相 關 經 驗 對 所 屬 工 程 標 案 進 行 控 管 要 求 , 以 致 多 數 標 案 均 以 協 調 方 式 辦 理 工 期 檢 討 展 延 作 業 , 無 非 形 成 當 今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往 往 無 法 依 預 定 計 畫 時 程 完 工 原 因 之 ㄧ ( 相 關 案 例 如 附 錄 七 ) 。

(36)

24

管 線 遷 移

鋼 環 壓 入 開 始 沉 設 立 坑 施 作 前 高 程 檢 測 是 否 符 合 預 定 值

地 下 管 線 調 查 有 無 牴 觸 工作井位置放樣

鋼 環 壓 入 是 否 已 達 設 計 預 定 高 程

底 部210kg/c m2 混 凝 土 澆 置 修 正 壓 入 深 度 至

設 計 所 需 高 程 修 正 高 程 至 標 準

1.管 線 種 類、材 料 2.管 徑 大 小

3.埋 設 位 置 高 程

1.須 由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施 作 2.現 場 明 確 設 置 測 點 記 號 3.檢 測 水 準 點

1.下 環 壓 入 (注 意 水 平 、 垂 直 度 ) 2.挖 掘、鋼 環 與 鋼 環 全 桿 接 及 壓 入 3.重 覆 2項 動 作

厚 度 ≧100cm 配 重 安 裝 水 準 點 佈 設

2-4-1 污 水 下 水 道 施 工 之 流 程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可 分 為 立 坑 ( 工 作 井 沉 設 ) 、 推 進 施 作 、 人 孔 施 築 、 道 路 及 巷 道 連 接 管 埋 設 、 用 戶 接 管 施 作 等 , 各 分 項 流 程 如 圖 2.1~2.5 所 示 :

圖 2.1 立坑施作流程圖

(37)

25

圖 2.2 推進工程施工流程圖

推 進 設 備 安 裝

RCP 銜 接 推 進

機 頭 出 坑 施 作

推 進 內 管 裝 置

管 內 清 理 現 場 復 原 推 進 誤 差 是 否 過 大

依 現 場 實 際 地 質 狀 況 選 擇 最 適 當 機 具

鏡 面 框 安 裝 注 意 防 止 地 下

水 滲 入

配 合 雷 射 經 緯 儀 導 引 修 正 作 業 方 向

管 線 TV 檢 視

注 意 防 止 到 達 口 地 下 水 滲 入 預 留 RCP 管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檢 視 管 內 是 否 有 接 合不良、脫節、破裂、

滲漏等情形

1. 注 藥 改 良 厚 度 ≧ 60cm 2. 止 水 效 果 確 認

1. 管 內 無 混 凝 土 殘 渣

2. 有 無 遺 留 施 工 器 具 及 廢 棄 材 料

地 盤 改 良 長 度 每 50 公 尺 查 核 乙 處

推 進 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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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人孔材料 檢查是否合格

調高檢視是否 合於規定 短 管 安 裝 材 料 檢 驗

工 作 井 回 填

人 孔 框 蓋 施 工 短 管 安 裝 坑 內 接 管

導 水 槽 施 工

1.材 2.水泥 3.踏步 4.人孔框蓋 1.成品檢驗

2.強度測試報告檢覈 3.外觀尺寸檢查 4.止水帶檢查 5.接縫處理

1.回填料 2.夯實度 3.回收環引拔 1.坡度 2.固定台 3.接頭處理

1.外觀、尺寸檢查 2.材料檢查 3.表面平整度檢查 4.防蝕材料檢查

超出設計允許

改正處理

圖 2.3 人孔施築流程圖

(39)

27

圖 2.4 前巷用戶接管施工流程圖

重 新 切 割 要 求 設 置 水 準 點 測 量 :

A : 設 施 座 標 ( X , Y ) B : 地 面 高 程 ( G L )

C : 導 線 網 閉 合 差 ( 座 標 閉 合 差 及 閉 合 比 較 )

工 程 司 依 承 商 所 提 測 量 成 果 會 測 是 否 與 報 告 相 符

( 每 1 0 點 檢 測 1 點 )

重 新 提 送

施 工 前 承 商 委 託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施 測 成 果 表 報 核

測 量 放 樣

( 巷 道 內 是 否 有 設 置 測 量 水 準 點 以 利 檢 測 )

道 路 切 割 是 否 依 施 工 規 範 要 求

埋 設 陰 井 、 管 線 並 設 置 擋 土 設 施

檢 測 管 線 高 程 是 否 符 合 測 量 成 果 及 設 計 標 準 埋 設

管 溝 回 填 夯 實

( 乙 方 檢 查 表 隨 監 工 日 報 提 送 )

施 築 用 戶 接 管 區

側 溝 修 復

銑 刨 加 舖

施 作 框 蓋 混 凝 土

驗 收 前 檢 驗 A C 厚 度 及 含 油 量 等

挖 除 重 做

用 戶 接 管 電 腦 屬 性 資 料 製 作

建 置 工 程 相 關 屬 性 資 料

1. 發 包 工 程 用 戶 接 管 竣 工 資 料 卡 2. 用 戶 接 管 竣 工 平 面 圖

3. 工 程 竣 工 統 計 表

4. 未 接 管 用 戶 說 明 及 統 計 表 5. 施 工 前 、 中 、 後 照 片

依 契 約 所 訂 施 工 規 範 進 行 φ 2 0 0m/m 分 管 埋 設

每 20 公 分 分 層 夯 實 並 拍 照 存 證

(40)

28

圖 2.5 後巷用戶接管施工流程圖

依 後 巷 違 建 處 理 程 序 請 建 管 單 位 查 報 是 否 有 違 建 會 同 承 商 調 查 施 工 範 圍

函 建 管 單 位 依 所 定 時 程 拆 除

是 否 有 其 他 管 線 需 配 合 拆

請 管 線 單 位 配 合 遷 移

測 量 :

1 . 地 面 高 程 ( G L )

2 . 現 場 佈 設 圖 根 點 及 高 程 控 制 點

檢 查 測 量 點 並 檢 測 測 量 成 果 是 否 正 確 ( 每 1 0 點 檢

測 1 點 )

重 新 測 量

依 契 約( 後 巷 寬 度 )施 工 規 範 進 行 φ 2 0 0 m / m 分 管

埋 設 工 作

後 巷 排 水 溝 施 築 臨 遷 管 線 復 舊

後 巷 地 坪 整 理

施 工 前 承 商 委 託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施 測 成 果 表

檢 測 管 線 高 程 是 否

合 於 規 定 拆 除 重 挖

用 戶 接 管 施 工

․ 施 工 後 承 商 應 委 託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施 測 成 果 表 報

1 . 化 糞 池 打 除 及 抽 填 平 2 . 需 繪 製 施 工 場 圖

1 . 水 溝 組 模

2 . 澆 置 混 凝 土 需 注 意 洩 水 坡 度 3 . 水 溝 拆 模

1 . 澆 製 混 凝 土 報 備 表 2 . 需 注 意 洩 水 坡 度

後 巷 地 坪 澆 築 混 凝 土 檢 測 欲 澆 築 混 凝 土 的 厚 度 是 否 足 夠

重 新 整 平

1 . 混 凝 土 取 樣 抽 驗 紀 錄

2 . 混 凝 土 試 體 條 章 戳 3 . 材 料 試 驗 申 請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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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工 期 估 算 之 基 準

依 照 工 程 會 契 約 範 本 規 定 相 關 工 期 估 算 之 基 準 , 對 於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除 了 依 設 計 地 質 狀 況 不 同 、 管 徑 等 影 響 施 工 工 率 以 外 , 其 餘 尚 須 視 主 辦 發 包 機 關 規 定 自 訂 工 作 天 之 計 算 方 式 估 算 , 有 關 各 項 工 法 之 工 率 計 算 基 準 如 下 :

1. 分 管 網 工 率 ( 以 一 般 土 質 為 例 ) 估 算 如 下 : (1) ∮ 300mm: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推 進 量 為 8m。

(2) ∮ 400mm: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推 進 量 為 8m。

(3) ∮500mm: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推 進 量 為 6m。

(4) ∮600mm: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推 進 量 為 4m。

(5) ∮800mm: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推 進 量 為 4m。

2. 用 戶 接 管 工 率 估 算 如 下 :

用 戶 接 管 之 支 管 及 用 戶 管 網 工 率 估 算 如 下 :

(1) 道 路 部 分 ( 含 設 施 ) :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埋 設 量 為 8m。

(2) 人 行 道 部 分 ( 含 設 施 ) :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埋 設 量 為 5m。

(3) 後 巷 部 分 ( 含 設 施 ) : 每 ㄧ 工 作 面 之 每 日 埋 設 量 為 6m。

2-4-3 工 期 展 延 相 關 因 素 分 析

有 關 工 期 展 延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工 程 契 約 中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款 業 已 明 定 「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 如 有 下 列 事 故 , 確 非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之 理 由 , 而 需 展 延 工 期 者 , 乙 方 應 於 事 故 消 失 日 起 十 五 個 辦 公 日 內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 以 書 面 向 甲 方 申 請 核 實 展 延 工 期 。 甲 方 得 審 酌 其 情 形 後,延 長 履 約 期 限,免 計 逾 期 違 約 金。」,又 於 第 三 款 規 定「 甲 方 對 第 一 項 停 工 之 展 延 工 期 ,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 甲 方 得 依 據 乙 方 報 經 甲 方 核 備 預 定 進 度 表 之 要 徑 核 定 之 。 」 , 故 乙 方 確 有 向 甲 方 提 報 辦 理 工 期 展 延 之 依 據 ; 對 於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工 期 展 延 相 關 因 素

(42)

30

經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彙 整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點 : 1. 道 路 挖 掘 許 可 證 申 請 期 程 。

2. 地 下 管 線 管 遷 配 合 施 作 期 程 。 3. 違 章 建 築 物 拆 除 配 合 施 作 。

4. 遭 遇 非 規 劃 設 計 地 質 障 礙 處 理 施 作 。 5. 國 定 例 假 日 、 民 俗 節 日 。

6. 道 路 遇 居 民 婚 喪 喜 慶 臨 時 佔 用 。 7. 天 候 影 響 ( 颱 風 、 大 雨 、 淹 水 )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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