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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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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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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Y UNL I N-CH I AY Y I- TA I N A N R E G I O N A L B R A N C H ,

W ORK F ORCE DE V EL OP M E N T A G E N C Y , M I N I S T R Y O F L AB OR

ADD 72042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40號 TEL (06)6985945~50 FAX (06)6990545

自辦職前訓練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產訓專班)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服員就業獎勵)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促進就業計畫

職業心理測驗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創業協助)

2019勞動力發展資源

待業者

(2)

01

自辦職前訓練

參訓 對象

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為招生對象。

應用電子、數位設計、工廠自動化、冷凍空調、烘 焙、水電、消防安全設備管理、廣告設計、數位圖 文傳播科技、創意商品網路行銷、電腦輔助機械繪 圖、CNC電腦數值控制機械、特殊銲接、TIG氬氣鎢 極銲接、機電整合、PLC控制實務、精密機械與創意 設計、室內設計、創意家具設計及製作、綠生活與 裝修工程實務、建築空間繪圖、汽車塗裝技術、電 腦輔助工程測量、藝術漆作、營建工程估價與實務

、電工、自動控制(微處理與PLC控制)、裝修工程實 務(老屋修復)。

訓練 課程 內容

資格 限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下列參訓歷史統計範 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 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 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 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 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 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

、退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 內離訓)。

(5)公司商號負責人、自營作業者。

凡符合上述資格,有就業意願及具參訓能力條件之失 業者皆可報名參訓。參訓者於訓練期間不得有在職勞 工保險加保記錄;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農會

、漁會之失業者,得另切結證明確實無工作,據以認 定為失業者方可參訓。

參訓 資格

(3)

自辦職前訓練

受訓 待遇 義務

1、本分署備有男、女學員宿舍,需自備寢具並負擔 宿舍清潔費每月新臺幣300元,並於每年4~9月冷 氣開放季節負擔宿舍冷氣電費每月新臺幣300元。

2、本分署代為接洽民營客運於隆田火車站接送學員 上下課,需自行負擔乘車費用。

3、受訓期間所需費用,包含工作服、實習材料費、

勞保費均由政府負擔(全民健保及國保請自行投 保)。

4、本分署有餐廳供餐,膳食費由學員自行負擔;住 宿者供應三餐,每日新臺幣115元;通勤者僅供 中餐,每日新臺幣45元,例假日及前一晚餐不供 膳。學員一律於分署搭伙,素食學員比照住宿及 通勤學員收繳膳食費,本分署發放每位學員1組 環保餐具,請用膳後自行清洗、保管。

5、參訓期間一律穿著制服,每日晨間並需參加環境 整潔打掃,每週並有勞動服務時間。並依勞工保 險條例之規定為每位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學員需 簽定職業訓練契約書遵守約定,因曠缺課超過規 定或品行不良而遭退訓者,需賠償訓練期間政府 支出之各項費用。

就業 輔導 計畫

各班受訓期滿,學業及操行成績均及格學員將發給 結訓證書並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人力銀行、轄區各行業廠商辦理就業媒合活動輔導 就業。

聯絡

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自辦訓練科 (06)6985945分機2101~2102

自辦職前訓練

(4)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

計畫 目的

15歲以上失業者。

補助 對象

申請 資格

補助 額度

補助 項目

計畫 限制

聯絡 窗口

為擴大運用民間訓練相關資源,增加失業者參加職業 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於雲嘉南 地區委託民間培訓單位辦理在地產業需求之職類。

依契約書規定。

不得與在職課程重複參訓。

申請

期限 培訓單位依招標公告,學員依台灣就業通報名期限。

1、補助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直接與間接相關訓練費用 (如:師資鐘點費、保險費、宣導費、場地費等)。

2、特定對象失業者免費參訓,一般失業者補助訓練 費用80%。

一、一般國民失業者。

二、特定對象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性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

3、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至65歲)。

5、身心障礙失業者。

6、原住民失業者。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8、長期失業者。

9、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10、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1、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2、新住民之失業者。

1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4、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5、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6、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7、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8、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19、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20、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 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 意願之失業者。

21、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06)6985945分機1401-1403

03

(5)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產訓專班)

聯絡 窗口 申請 期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06)6985945分機1401-1403

計畫 目的

補助 對象

申請 資格

補助

額度 依契約書規定。

1、補助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直接與間接相關訓練費用 (如:師資鐘點費、保險費、宣導費、場地費等)。

2、特定對象失業者免費參訓,一般失業者補助訓練 費用80%。

補助 項目

1、不得與在職課程重複參訓,合作用人單位之承諾 僱用職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70%以上,學員結訓 後應至合作用人單位就業。

2、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 練以200至900小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80至300小 時為原則。

3、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每 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8小時為原則,訓練不得安 排於晚間10時至翌日7時進行。

培訓單位依招標公告,學員依台灣就業通報名期限。

計畫 限制

15歲以上失業者。

一、一般國民失業者。

二、特定對象失業者。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性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失業者。

3、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至65歲)。

5、身心障礙失業者。

6、原住民失業者。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8、長期失業者。

9、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10、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11、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2、新住民之失業者。

1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14、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15、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16、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7、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18、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

19、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20、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 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 意願之失業者。

21、逾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為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應結合二家(

含)以上、具有共同人力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並簽 訂合作契約書,共同研擬訓練與招募計畫,辦理客製 化職前訓練培訓業界人才,學員結訓後立即到用人單 位就業。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 委外職前訓練計畫(產訓專班)

(6)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

計畫 目的

補助 對象

申請 資格

計畫 類型

補助 額度

補助 項目

計畫 限制

申請 期限

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 人員職業訓練,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並促進中高 齡者、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 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 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規定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 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 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職前及在職訓練。

1、取得結業證書之特定對象參訓者,依核定訓練費 用全額補助;非特定對象參訓者,則依核定訓練 費用補助80%。

2、參訓者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

,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50%。

1、訓練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分署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 格、師資條件、實習場地、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 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之規定辦理。

3、托育人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

、師資條件、訓練成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 項,應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核定訓練費用。

依台灣就業通公告報名期限。

聯絡 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推廣科 楊小姐、林小姐(06)6985945分機1422、1423 1、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

險(含漁民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 職勞工。

2、照顧服務員:須年滿16歲以上;托育人員:須年 滿20歲以上。

05

(7)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補助 對象

補助 限制

聯絡 窗口 計畫 目的

申請 資格

補助 金額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 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學員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為協助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及特定對 象失業者,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照顧其基本生活,

俾安心受訓,提昇職業能力,促進渠等就業之輔助措 施。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 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2、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 法。

3、在職人士(參訓期間有工作事實為雇主或 受僱者身分而參加勞工保險非屬失業身分 者,如隱暪而不實申請職訓生活津貼,一 經查獲,即須依規定撤銷參訓資格並繳回 津貼)。

(二)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略以:

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與就業 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最長以6個月 為限;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三)具非自願性離職者身份之學員,不論是否同時 具有上表10種特定對象身份其中之一,依規定

「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不予核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

1、就業保險法: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6個 月為限。

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6個月為 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一年。

1、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10種身分擇一申請) (1)長期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3)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7)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8)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9)受家庭暴力及受性侵害被害人。

(10)二度就業婦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06)6985945分機1345張先生或1348田先生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8)

07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

補助 對象 計畫 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3K3班等特定時程及特定製程 行業從事工作。

申請 資格

補助 額度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符合本作業要點 規定之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事業 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 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僱用,並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且平均每週工時 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於受僱 期間得領取津貼:

(一)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補助

項目 受僱勞工薪資獎助。

申請

期限 受僱每滿一個月之翌日起九十日內。

聯絡 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江小姐(06)6985945分機1351

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分機219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分機213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分機235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分機207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分機138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分機303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分機302 失業勞工:

1、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9)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服員就業獎勵) 計畫

目的

補助 對象

申請 資格

補助 額度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符合本作業要點 規定之雇主(符合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所定居家 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外國 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所定之機構或提供衛生福利部社 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僱用,

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且每月薪資不 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並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一)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 付,並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勞工薪資獎助。

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一)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 五千元。

(二)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六千元。

(三)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七千元。

受僱每滿一個月之翌日起九十日內。

申請 期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江小姐(06)6985945分機1351

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分機219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分機213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分機235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分機207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分機138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分機303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分機104 聯絡

窗口 補助 項目

鼓勵失業勞工儘速受僱照顧服務業從事工作,充實照 顧服務人力。

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失業勞工:

1、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上述照顧服務員資格係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服員就業獎勵)

(10)

09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促進就業計畫

計畫 目的

服務 對象

提供 項目

申請 方式

申請 期限

聯絡 窗口

為因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全面加強辦理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失業給付之業務,期透過專業化就業諮詢服 務之就業促進研習活動,協助求職者及失業給付請領 者提昇尋職技能,以有效促進職場供需媒合,解決失 業問題。

1、經就業中心轉介需提昇尋職技巧,以協助排除就 業障礙之求職者及失業給付請領者。

2、有就業需求且尋職技能不足之一般求職民眾。

1、就業促進研習講座。

2、職場參訪活動。

3、團體輔導課程。

1、失業給付請領者經就業中心簡易諮詢其求職需求 後安排課程。

2、有求職需求之一般民眾逕向各就業中心或委託執 行之民間機構報名參加課程。

3、轄區內之協會或其他相關部門所服務之民眾有求 職需求者,可向各就業中心或委託執行之民間機 構洽詢安排課程。

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執行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周小姐(06)6985945分機1349

彙管單位:鼎燁顧問有限公司 許先生(06)2007252 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06)2371218 永康就業中心:(06)2038560 新營就業中心:(06)6328700 嘉義就業中心:(05)2240670 朴子就業中心:(05)3621632 虎尾就業中心:(05)6330422 斗六就業中心:(05)5325105

職業心理測驗

計畫 目的

職業心理測驗是透過一系列的標準化工具,客觀地評 量個人與職業有關的事項,讓受測者對職業生涯更深 入的瞭解,並協助職涯規劃更有方向。

提供 項目

1、職業興趣量表「我喜歡做的事」。

2、生涯興趣量表。

3、工作氣質測驗。

4、成人生涯轉換需求量表。

申請

方式 請先就近洽詢各就業中心,依需要提出申請並預約時間。

聯絡 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周小姐(06)698-5945分機1349

本分署各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06)2371218 永康就業中心:(06)2038560 新營就業中心:(06)6328700 嘉義就業中心:(05)2240670 朴子就業中心:(05)3621632 虎尾就業中心:(05)6330422 斗六就業中心:(05)5325105 服務

對象 1、求職者。

2、對自己性向、興趣、能力未能明確瞭解者。

(1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

計畫 目的 補助 對象

申請 資格

為了鼓勵勞工擴大尋職範圍,增加至外地就業之機會 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或非自願 性離職者。

(一)勞工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且連續30日受僱於同一 雇主。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1,000 元至3,000元。

1、30-50公里,每個月1,000元。

2、50-70公里,每個月2,000元。

3、70公里以上,每個月3,000元。

●搬遷補助金:實報實銷,最高30,000元。

●租屋補助金:補助租屋60%,每月最高5,000元。

聯絡 窗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周小姐(06)6985945分機1352

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分機219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分機213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分機236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分機122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分機301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分機303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分機313 補助

內容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創業協助)

計畫 目的

申請 資格

聯絡 窗口 補助 對象

補助 內容

為了協助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創業,並促進就業。

(一)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實體或數位)至 少18小時。

(二)接受勞動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評估。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14日內無 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四)信用無瑕疵記錄者。

●免費顧問諮詢輔導、適性分析及經營管理培訓課程。

●貸款額度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最高100萬元,稅籍 登記最高50萬元。

●前三年免繳利息,由勞動部全數補貼,第四年起固 定負擔年息1.5%。

●免保證人及免擔保品。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許先生(06)6985945分機1344

免付費電話:0800-092-957(市話撥打) 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

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 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 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 嘉義就業中心 (05)2240656 朴子就業中心 (05)3621632 虎尾就業中心 (05)6330422 斗六就業中心 (05)5325105

職業心理測驗 辦理適性就業輔促進就業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創業協助)

(12)

斗六就業中心 Tel:05-5325105

地址:64048雲林縣斗六市上海路222之1號 虎尾就業中心

Tel:05-6330422

地址:63201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64號 朴子就業中心

Tel:05-3621632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嘉朴路西段87、89號 嘉義就業中心

Tel:05-2240656

地址:60057嘉義市興業東路267號 新營就業中心

Tel:06-6328700

地址:73060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102-3號 永康就業中心

Tel:06-203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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