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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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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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孫 德 基 先 生 , BBS,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7 – 2016)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7 – 2016) 20
淨 資 產 (2007 – 2016)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5
收 支 帳 目 26
儲 備 金 27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8
現 金 流 量 表 29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緒 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津 貼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副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
( a ) 四 名 由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委 任 ; ( b ) 四 名 由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委 任 ; ( c ) 一 名 由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議 會 委 任 ;
( d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小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 e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中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及 ( f ) 一 名 從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十 四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戶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5 ( 4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
(由左至右)
前排
(由左至右)
1. 韓憲茵女士 1. 卓德根先生
2. 馮家俊先生 2. 何永聰先生
3. 張富榮先生 3. 蔡如龍先生
4. 林日豐先生 4. 譚劍虹先生
5. 郭民亮先生 5. 蕭文達先生
6. 歐陽家強先生 6. 梁燕芬女士 (司庫)
7. 鄺耀宗先生 7. 馮淑楷先生
8. 陳志源先生 8. 黃君保先生
9. 梁子穎先生 10. 何潔瑩女士
不在相片內 1. 霍立德生生 2. 邵仁傑先生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副主席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ES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SC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PC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張勇邦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聖公會聖雅各小學 PC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EP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EP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EP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PC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SC
鄺耀宗先生
(由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PC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SC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ES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P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副主席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ES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SC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PC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EP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EP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EP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PC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SC
鄺耀宗先生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PC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SC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ES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P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津貼中學選任教師代表 ESP :特殊學校選任教師代表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張勇邦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聖公會聖雅各小學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鄺耀宗先生
(由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嵆敏敏女士 庫務會計師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鄺耀宗先生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嵆敏敏女士
(截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庫務會計師
主 席 報 告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1 , 3 5 2 名 , 退 出 則 有 1 , 5 6 4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5 名 由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2 8 名 轉 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減 至 3 6 , 2 3 2 名 , 減 少 了 2 1 2 名 , 即 0 . 5 8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六 百 四 十 六 億 七 千 四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三 十 億 一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即 4 . 8 9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十 年 以 下 39% 38%
十 至 十 五 年 7% 11%
十 五 年 以 上 54% 51%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七 百 四 十 一 億 四 千 三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及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 金 額 合 共 一 億 五 千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0 %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及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致 謝
年 內 , 張 勇 邦 先 生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64,674.8 61,661.1 +4.89%
淨 資 產 (b) 74,143.8 69,535.2 +6.63%
管 理 費 用 150.0 154.1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0.20%) (0.22%)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 [(b)- (a)]/(a)
14.64 12.77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9.19 7.41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6.84 -3.03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36,232 36,444 -0.58%
表 現 指 標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99.72% 99.93%
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四 十 六 億 五 千 五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1,506.7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3,148.8
整 體 盈 餘 4,655.5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6 . 8 4 % ( 二 ○ 一 五 年 : 整 體 虧 損 為 - 3 . 0 3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1 5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4 . 6 4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74,143.8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
(b) 64,674.8
儲 備 金 (c) 9,469.0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5 倍
(二○一五年:1.13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4.64%
(二○一五年:12.77%)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1 . 0 0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十 七 億 二 千 三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三 十 二 億 三 千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5 . 股 息 收 益
按 供 款 人 帳 目 全 年 平 均 結 餘 計 算 , 5 % 的 股 息 表 示 本 年 度 的 供 款 人 股 息 收 益 為 5 . 1 1 % ( 二 ○ 一 五 年 : 5 . 1 3 % ) 。
6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0 9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9 . 1 9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 a ) 74,143.8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
供 款 人 帳 目 64,674.8
股 息 準 備 金 3,230.0
( b ) 67,904.8
儲 備 金 ( c ) 6,239.0
資 產 覆 蓋 率 (a)/ (b ) 1.09 倍
(二○一五年:1.07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 (b) 9.19%
(二○一五年:7.41%)
7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投 資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8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9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七 百 三 十 七 億 七 千 二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六 百 四 十 五 億 七 千 七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或 8 7 . 5 4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8.96 18.96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11.34 11.34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9.05 - 9.05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3.89 33.89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22.63 22.63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3.41 0.06 3.47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0.62 0.62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6 0.06
- 負 債 - (0.02) (0.02)
公 積 金 的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B a i l l i e G i f f o r d O v e r s e a s L i m i t e d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貝 萊 德 金 融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域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 F 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U . K . ) L i m i t e d 北 美 信 託 環 球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1 0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股份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1,419.3
滙豐控股有限公司 1,385.5
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 701.8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 694.0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3.4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4.3
A m a z o n . c o m , I n c . 442.8
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 441.9
N e s t l é S . A . 337.0
債務證券
日本政府 2.10% 20/12/2027 312.5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36,738 36,955 36,884 36,709 36,470 36,601 36,424 36,385 36,444 36,232 30,00031,000
32,000
33,000
34,000
35,000
36,000
37,000
38,000
39,000
40,000 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二○○七至二○一六年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的供 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20.92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18.11 -4.38 -5.00
5.56 6.86 2.26
6.64
10.41 -3.03
6.84 -505
10
15
20
25 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息與 投資回報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60,456 56,748 53,71156,409
59,827 61,440
64,675
71,395 69,535
74,144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二○○七至二○一六年每年八月三十一日 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3 9 . 9 1 億 元 ( 1 8 . 8 7 % ) ( 二 ○ 一 五 年 : 1 8 . 2 8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8 3 . 6 2 億 元 ( 1 1 . 2 8 % ) ( 二 ○ 一 五 年 : 1 0 . 8 6 % ) 港 元 存 款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7 0 . 7 6 億 元 ( 9 . 5 4 % ) ( 二 ○ 一 五 年 : 7 . 7 9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2 4 9 . 9 8 億 元 ( 3 3 . 7 2 % ) ( 二 ○ 一 五 年 : 3 2 . 9 8 % ) 總 額 : 港 幣 7 4 1 . 4 4 億 元
( 二 ○ 一 五 年 : 港 幣 6 9 5 . 3 5 億 元 )
- 22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1 6 6 . 9 8 億 元 ( 2 2 . 5 2 % ) ( 二 ○ 一 五 年 : 2 3 . 9 2 % )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報 告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2 5 至 5 0 頁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 0 1 6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資 料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在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審 計 師 的 責 任
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 我 已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 以 合 理 確 定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審 計 師 的 判 斷 ,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 審 計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積 金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積 金 的 內 部 控 制 的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評 價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意 見
我 認 為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截 至 2 0 1 6 年 8 月 3 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孫 德 基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2 0 1 7 年 1 月 6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320.7 482.3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9,695.6 8,949.1
證 券 5 64,048.3 59,830.0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45.8 62.2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422.4 494.2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16.9) (25.8)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372.1) (256.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74,143.8 69,535.2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64,674.8 61,661.1 儲 備 金 10 6,239.0 4,794.8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230.0 3,079.3
74,143.8
69,535.2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681.6 755.8 股 息 收 入 13 934.9 857.4
其 他 收 入 14 40.2 -
1,656.7 1,613.2
支 出
監 管 費 15 (19.5) (18.0)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105.9) (106.0) 保 管 人 費 用 (13.8) (13.7)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9.7) (15.7)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1.1) (0.7)
(150.0) (154.1)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506.7 1,459.1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8 1,723.3 1,620.2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230.0) (3,079.3)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附註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 0.9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7 20.3 19.2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 - 證 券 3,223.5 (3,827.3)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1.0) 560.4 - 銀 行 現 金 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13.7) (326.4)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148.8 (3,593.3)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8 (1,723.3) (1,620.2)
上 年 度 股 息 ( 少 ) / 多 撥 款 項 (1.6) 0.6
1,444.2 (5,192.8)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4,794.8 9,987.6
餘 額 結 轉
6,239.0 4,794.8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506.7 1,459.1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3,148.8 (3,593.3) 供 款 人 供 款 9 1,114.4 1,088.3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2,636.7 2,561.4 轉 撥 (至) /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9 (3.4) 4.8
的 淨 款 項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3,794.6) (3,380.7)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 0.9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4,608.6 (1,859.5)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69,535.2 71,394.7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74,143.8 69,535.2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506.7 1,459.1 利 息 收 入 12 (681.6) (755.8) 股 息 收 入 13 (934.9) (857.4)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收 益 / ( 虧 損 ) 3,148.8 (3,593.3)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4,218.3) (5,155.4)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 增 加 ) / (3,042.5) 2,359.3
減 少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7.5 (7.2)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減 少 / ( 增 加 ) 40.9 (107.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117.5 71.1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兌 換 (2.1) 38.4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714.4 767.0 已 收 股 息 933.0 854.0 用 於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2,410.6) (4,928.1)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1,114.4 1,088.3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2,636.7 2,561.4 轉 撥 ( 至 ) /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3.4) 4.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3,796.8) (3,382.6) ( 用 於 ) /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49.1) 271.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減 少 (2,459.7) (4,656.2)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4,976.2 9,670.8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2.1 (38.4)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9 2,518.6 4,976.2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 附 註 2 ( c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附 註 2 ( a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 附 註 2 1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的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 而 公 積 金 亦 無 意 持 有 作 交 易 用 途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但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者 除 外 。 這 個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適 合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2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3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 附 註 2 3 ) 。
4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6,676.1 4,660.8
— 美 元 2,565.3 2,437.9
— 其 他 貨 幣 - 1,634.3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287.1 179.4
— 其 他 貨 幣 167.1 36.7
9,695.6 8,949.1
5 .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3,990.6 12,712.8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24,998.0 22,934.6
38,988.6 35,647.4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8,362.2 7,547.1
- 美 元 5,683.2 5,713.7
- 其 他 貨 幣 11,014.3 10,921.8 25,059.7 24,182.6 64,048.3 59,830.0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1,609.8 6.42% 1,087.9 4.4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1,386.5 5.53% 738.3 3.04%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1,226.7 4.90% 1,418.8 5.87%
6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45.8 16.9 62.2 25.8
於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一 百 九 十 五 億 九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五 年 : 一 百 七 十 三 億 六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270.8 301.7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151.6 187.7
應 收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款 項 - 4.8
422.4 494.2
8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314.7 201.9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27.8 26.0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9.5 18.0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3 4.5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7.7 6.2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0.1 0.2
372.1 256.8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9 .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六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1,114.4 2,636.7 3,080.9 6,832.0 轉 撥 至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1.1) (1.5) (0.8) (3.4)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517.1) (1,173.5) (2,104.0) (3,794.6)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17.4) (2.9) (20.3)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596.2 1,444.3 973.2 3,013.7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1,988.9 23,802.1 25,870.1 61,661.1
餘 額 結 轉 12,585.1 25,246.4 26,843.3 64,674.8
二○一五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1,088.3 2,561.4 2,917.3 6,567.0 轉 撥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0.6 1.8 2.4 4.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69.5) (1,035.4) (1,875.8) (3,380.7)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16.6) (2.6) (19.2)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619.4 1,511.2 1,041.3 3,171.9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1,369.5 22,290.9 24,828.8 58,489.2
餘 額 結 轉 11,988.9 23,802.1 25,870.1 61,661.1
本 年 度 沒 有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 二 ○ 一 五 年 : 無 ) 。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退 休 2,133.1 1,813.1
離 職 1,512.8 1,363.6
身 故 及 患 病 43.8 63.3
其 他 (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津 貼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104.9 140.7
3,794.6 3,380.7
在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六 百 四 十 二 億 一 千 六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五 年 : 六 百 一 十 一 億 九 千 四 百 萬 港 元 )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
10. 儲 備 金
儲 備 金 是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而 設 立 。
1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撥 出 的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該 準 備 金 為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的 5 % , 以 及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4 條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 給 予 並 非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 如 於 任 何 年 度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5 % 保 證 股 息 , 則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指 示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出 一 筆 免 息 的 政 府 貸 款 , 以 支 付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保 證 股 息 。 由 於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附 註 1 8 ) 抵 銷 了 保 證 股 息 與 經 營 盈 餘 之 差 額 , 截 至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沒 有 此 類 政 府 貸 款 支 付 給 公 積 金 ( 二 ○ 一 五 年 : 無 ) 。
12. 利 息 收 入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594.5 580.7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
- 港 元 37.1 46.5
- 美 元 22.9 38.1
- 其 他 貨 幣 27.1 90.5
87.1 175.1
681.6 755.8
13. 股 息 收 入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股 票 :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452.7 409.5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482.2 447.9
934.9 857.4
14. 其 他 收 入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退 稅 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