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388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100050803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3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770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1 日勞動發創字第 1080500910 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發創字第 11005197084 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 合作夥伴關係,透過促進地方發展,提升社會福祉之計畫,創造失 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執行用 人計畫之民間團體及政府部門。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一)用人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進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方案規定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民間團體進用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同意之專案經 理人及專案管理人。

(四)政府部門依核定計畫進用之專案管理人。

(五)符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以下簡稱留用獎勵 要點)者。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 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 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 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 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 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2)

2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 部同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

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 一百九十二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 十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 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經驗,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 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計畫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之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 合計補助最長一年。

五、本要點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經理人、專案管理人之工 作津貼,與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 雇主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

行政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 具租用、服務費、雜支等。

(3)

3

(三)業務執行費: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方案推廣、審查、推介、計 畫管理、考核及經費核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

(四)符合留用獎勵要點所發給之獎勵金。

六、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 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 計畫書: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

並檢附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 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 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 議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及申 請人數等。

(五)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 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 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 者,免附。

(六) 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 許可等文件。

(七) 單位組織結構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備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本部勞工保險局 申請提供最近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

免附。

(八) 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 所有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規定文件資料未齊全者,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

(4)

4

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七、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向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由左而右、由上至下,並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編排頁碼,左邊裝訂):

(一)計畫申請摘要表。

(二)計畫書。

(三)考核作業程序及細部考核作業須知。

(四)人員教育訓練計畫。

(五)計畫資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 不超過 1MB 為原則)。

八、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應組成審查會,針對用人計畫內容可 行性、效益、所需用人費用、其他費用辦理審查及核定。

審查委員應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九、審查民間團體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所提計畫工作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 作或支援、諮詢等)。

(十)三年期申請案,所述各年度階段性營運模式及進度具體可行。

各類型計畫之補充參考原則,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另定之。

十、審查政府部門用人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計畫是否與當前政府重大施政目標相結合。

(二)執行促進在地就業政策之具體績效。

(三)就業促進效益。

(5)

5

(四)社會價值。

(五)其他配合之行政及民間資源。

(六)擇優核定至預算額度上限為止。

(七)曾有未落實管理機制,違反規定之情事者,得予減列員額。

十一、用人單位應於用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人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予註銷。

十二、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

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職業 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政府部門用人單位依核定計畫,掣據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申 領計畫經費,並辦理年度結報。計畫結束後須於三個月內向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辦理核銷結案,並繳回餘款。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 餘款亦應一併繳回;另產生之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另定作 業規定規範之。

十三、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備查。

政府部門計畫每三個月應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備查。

用人單位於填寫執行成果報告表時,應依各核定工作項目分 別填寫實際執行量化數據。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時,應說明 其原因。

十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民間團體用人 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 體績效。

民間團體申請案未通過審查,經審查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

或所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6)

6

分署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 畫。

十五、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 一次。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十六、民間團體應配合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考 核及評鑑;不配合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立即終止補 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立即終止補助。

民間團體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 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分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向用人單位或進 用人員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訪查及考核,發現民間團 體用人單位有前三項情事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對該 民間團體停止補助二年。

十七、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一) 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工作配 置地點一次。

(二) 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 工作配置地點一次。

(三) 本部辦理不定期考核。

十八、政府部門計畫用人單位或進用人員有涉及進用資格不符、溢領或 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用人單位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負 責執行;進用人員補助經費之追繳作業,由各部會、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執行。

(7)

7

十九、用人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 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 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八、 完成規範編 (修) 訂草案後,必要時分別函詢各有關單位 (含目的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種苗 業登記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 之農民或農民團體證明文件、具備蘭花產 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證明、具備食用蕈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及本要點,領取之臨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