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3 月 4 日中市教特字第 1100015442 號辦理。。
二、目的:協助本校普通班及特教班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效。
三、報名資格: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僱用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 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 此工作需有愛心、耐心特質。
四、報名日期: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00- 12:00,親至本校學輔處繳交報名資 料,逾時不受理。
五、面試日期: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13:30 起﹙請於13:10 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至學輔處報到﹚。
六、報名繳驗資料(請用 A4 紙張,並請自行備妥所需表件,錄用與否均恕不退件): (一) 報名表(如附件)
(二) 切結書(如附件)
(三) 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四)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正本驗畢發還)
(五)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六) 特教助理人員培訓研習證明或相關學經歷證明正本、影本(特殊教育、復健治療、
幼兒保育或其他照顧服務等經驗),無則免附(正本驗畢發還,影本上請備註「與正 本相符」並蓋章)。
備註:所需資料、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 不接受補件。
七、報名地點及聯絡方式:臺中市烏日區溪岸路 26 號,電話:(049)2523020#13,學輔主任 林 坤昌主任。
八、甄選方式:書面審查暨面試。
九、錄取名額:正取一名,備取若干名。
十、聘用期間:110 年 3 月 16 日至 110 年 7 月 2 日止。
十一、工作時間、薪資:
(一) 星期一至五,每週工作時數約 10 小時(依學校需求彈性調整分配)。
(二) 薪資:採時薪制,依教育局核定一小時新臺幣 160 元計算。
十二、工作內容: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生活及參與教學活動時的人身安全。
(二)各項服務內容紀錄以電腦輸入建檔。
十三、錄取公告:錄取名單於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18:00 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並以電 話通知錄取者。
十四、報到時間:正取者請於11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二)9:00前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私 章向本校學輔處報到,逾時未報到視為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一) 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陳報臺中市政府核備,可利用機會參加特教研習。
(二) 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 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 歡迎市內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學校推薦適合人選參加甄選。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報名表
報名編號:
(請填寫粗框格內之資料)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貼 照 片 處
( 最近 一 年二 吋 半 身脫 帽 相片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 女 □ 男 聯 絡 方 式 公:( ) 手機:
私:( ) E-mail:
聯 絡 地 址 婚 姻 狀 況 □ 已婚,子女 人。
□ 未婚 □其他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考 試 考 試 年 度
名稱及等別 考 試 類 科
經 歷
機 關 (公司)名 稱 處室及職稱 服 務 起 迄 日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簡要自述
(130 至 150 字)
本人簽章
(請簽名或蓋章)
繳 驗 證 件 及 繳 交 資 料 影 本
1 □報名表 2 □切結書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4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影本
5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6 □其他(專業證照,無則免)
資格
審查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簽章
切 結 書
本人報名參加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民小學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
已詳閱徵才公告內容,自願切結下列事項:
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其涉及偽造文書者,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依法停止任用者。
(7)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9)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二、證件或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
貳、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溪尾國小學輔處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三、錄取後經查證具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者。
此 致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 訊 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為應徵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 民小學 109 學年度 第 2 學期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所需,同意 貴 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烏日區溪尾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