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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分書送達及罰鍰催繳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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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分書送達及罰鍰催繳之探討

黃盟博/台南分局技士 謝景隆/台南分局課長

壹、前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我國辦理商品檢驗及度量衡事務之專責機關,皆依商 品檢驗法、度量衡法執行業務,對於違反規定之業者可處以罰鍰。在違規 罰鍰清理的業務上,主要分兩大項目處理,其一為舊的違規罰鍰清理,另 一為新的違規罰鍰防止。多年來本局為清理舊的違規罰鍰,投入相當多的 人力、物力,違規罰鍰如果無法清理,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及法院 拘提管收等手段,迫使違規業者儘速依法繳納。然如不深入了解違規發生 之原因,並進而事先預防,則即使再積極從事違規罰鍰清理,亦無法減緩 新違規罰鍰的遽增,並削減違規罰鍰清理的效益,因此,舊的違規罰鍰固 然要積極清理,防止新違規罰鍰發生更為重要,防止違規罰鍰之發生,首 重業者對於法令觀念之正確,若業者違反法令遭處以罰鍰時,則心境較不 平靜,故催繳罰鍰的技巧更形重要。

貳、現況說明

針對違規罰鍰未繳納發生的原因、清理處分罰鍰遭遇之困難及處分書合法 送達說明如下:

一、罰鍰未繳納發生的原因

(一)處分書未能合法送達

1.行蹤不明:於戶政機關查無戶籍資料,或雖設有戶籍但無居住事實

(即空戶),致處分書無法送達。

2.公司解散,負責人他遷不明。

(二)資金因素

1、無現金繳納:雖有不動產,但因失業或其他因素無錢繳納;或有非 預期之稅負發生,如遺產稅,一時之間無法籌得現款繳納而拒繳。

2、無能力繳納:退休或年老無工作能力,無其他收益,亦乏子女扶養 者,無力負擔。

3、宣告破產:被處分人宣告破產,無力繳納或事前脫產。

4、公司倒閉:因經營不善無力繳納而歇業或惡性倒閉。

5、未編列預算:公營事業單位因故未編列預算,或須俟來年編列預算。

(三)人為因素

(2)

1、事前脫產:為避免因違規罰鍰被強制執行拍賣而先將財產移轉後隱 匿。

2、心理因素:心理抗拒繳納違規罰鍰,致生習慣性或蓄意性欠繳違規 罰鍰。

二、清理處分罰鍰遭遇之困難

實務上清理違規罰鍰工作常遭遇困難,茲說明如下:

(一)被處分人心存僥倖: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行政執行之執行期間為 五年,未於該期間執行者,執行時效消滅。故有部分被處分人常藉 故躲避催繳人員,如諉稱無此人而拒收處分書;或以雙掛號郵寄,

迭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不在」或「經投遞多次無法妥投」

為由退回。

(二)被處分人他遷不明:此種情形常見於公司行號,未辦營業變更登記 即擅自他遷,因查址不易且追討機會渺茫,使催繳工作倍增困難。

(三)大廈管理員簽收處分書困難:都會區高樓大廈林立,如親自或雙掛 號郵寄送單,常因部分管理員於代收時僅蓋用大廈管理委員會戳 章,不願補具私章或簽名,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遭該處 以「未合法送達」為由退案。

(四)移送行政執行處卻無法強制執行:被處分人查無財產,移送行政執 行處後,經行政執行處發給債權憑證。

(五)生活型態改變:都會地區雙薪上班族家庭增多,早出晚歸,白天無 人在家,使送達及催繳較為困難。

三、處分書送達的相關法令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67條規定: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行政機關文書送達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包括行政程序法第67條至第91條 之規定。以下歸納法令規定之送達方式如下:(如圖1送達方式分類圖)

◎一般送達(自行送達、郵務送達)---行政程序法第68條

◎間接、補充、付與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

◎留置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

◎寄存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4條

◎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3)

郵務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68條)

自行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68條)

間接、補充、付與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

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

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2條)

圖1:送達方式分類圖

送 達 方 式 分 類

四、實務上處分書合法送達之認定

違規之處分書首重於合法送達,以下分別就法令規定合法送達應具備之 要件、合法送達之認定及執行技巧說明如下:

(一)合法送達應具備之要件 1、送達時間

(1)應於所載繳納期間之起始日前送達。

(2)除應受送達人不拒絕者及交付郵政機關辦理外,不得於星期日 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2、送達對象

(1)應向應受送達人送達。

(2)對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3)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為之。

(4)

(4)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 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5)對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關、團體為之。

3、應送達處所

(1)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 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2)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3)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二)合法送達之認定

1、應於所載繳納期間之起始日前送達。

2、送達時,應由合法收受人在回執聯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收受人 非被處分人本人時,應註明收受人姓名及其與被處分人之關係。

3、回執聯應註明送達日期及加蓋送達人職名章。

4、合法收受人包括被處分人本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使用人、

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及管理人等。

5、同居人係指與被處分人同一戶籍而共同生活之人而言,不以有親屬 關係為要件;雖與被處分人同住一戶,同一地址,但各別設籍或雖 與被處分人有親戚關係,而未共同生活者,非為「同居人」。

6、受僱人係指受被處分人僱用之人,服日常勞務有繼續性質者而言。

7、被處分人為公司行號者,應填列負責人姓名,向公司行號營業場所 送達,如無法送達,應向負責人居所送達。

8、向公司行號營業場所送達者,應加蓋公司行號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 章;負責人不在時,得由公司行號之員工簽名或蓋章。如僅蓋公司 行號章而未經收件人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合法送達。

9、公司負責人已變更,應將變更後負責人列於上,向新負責人送達;

如變更前已合法送達者,移送執行時,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名義為 執行對象。

10、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已變更,應向處分當時登記之負責人送達。

11、合夥商號向合夥人之一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12、由大厦管理員代收之,除應加蓋大厦管理委員會收件章外,並應 由大廈管理員簽章方有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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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達之執行技巧

1、追查正確地址或電話,對未送達案件應建檔列管,並利用戶政系統 追查新址並釐正遞送地址。

2、如現場無法送達,惟地上有房屋或土地有使用人時,向房屋之現住 人、鄰居、大廈管理員查詢被處分人電話、通訊地址及生活起居狀 況,擇被處分人在家時,再行送達或依通訊地址送達。

3、該房屋有人居住惟查訪時不在者,可利用字條說明來意並留下姓 名、上班時間、聯絡電話,置於其門縫或信箱,以利聯繫並擇期再 行送達。

4、如發現房屋為空置待租(售),就招租廣告牌上查得聯絡電話或向 其仲介業者查詢被處分人通訊地址,循線索送達。

5、利用里、鄰長辦公室及管區警員,查得被處分人通訊地址、電話等 相關資料,再行送達。

五、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後仍無法清理罰鍰之原因

(一)公示送達之案件,執行時無法找到被處分人。

(二)公司擅歇、倒閉,負責人為躲避債務,戶籍不斷遷移。

(三)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但未使用或被占用。

(四)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已設定超額抵押權,拍賣亦無實益。

(五)被處分人之不動產被拍賣,其參與分配而未獲分配,且查無其他財 產可供執行。

叁、檢討與分析

針對預防違規發生之方法、罰鍰催繳技巧及緩繳罰鍰相關法令規定之檢討 說明如下:

一、預防違規發生之方法

(一)建立便民制度

由於我國商品檢驗及度量衡檢定制度多年來一直採取逐批檢驗的方 式,國內廠商出廠或國外廠商進口均須經逐批檢驗合格後,使能於 國內市場銷售,如此一來便造成同型式產品重複檢驗,對於進口業 者而言,進口商品等檢驗所需之額外倉儲費用及冗長的檢驗時間,

亦造成業者成本增加。且如電扇、電暖器等季節性產品,廠商報驗 完成就等著出貨,而本局為執行這些季節性產品所支出的人力及時

(6)

改進是本局多年來努力改進的重要課題,故有商品驗證登錄、度量 衡型式認證及自行檢定之制度之誕生。

(二)加強民眾消費者宣導

現今有少許業者所產製所謂「黑心產品」,顧名思義就知道是昧著 良心,以偽劣的或不符合法令規範標準所產製的商品,並以詐術或 冒牌的方式上市,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不但耗費了金錢,

還可能造成健康上的戕害及安全上的危殆,為避免黑心商品繼續流 通於市場上,標準檢驗局加強宣導消費大眾如何選購合格之商品,

使民眾能正確辨識黑心商品之特徵,避免受騙上當之情事發生,使 民眾在購買商品時能加強注意商品本體是否貼附檢驗合格標識,以 及商品本體標示之製造商或進口商與規格是否完整,若民眾發現黑 心商品有一定的管道能進行申訴, 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另外,針 對多項市售商品辦理購樣檢測,並不定期提出宣導方案,並發佈新 聞稿,提供消費者選購商品之資訊及重大違規案件之調查結果,以 達到宣導防制不安全商品及教育消費者之功效;且利用本分局外牆 製作大型宣導看板及1組電子式跑馬燈宣導看板強化宣導如何選購 檢驗合格商品之資訊,強化民眾對選購商品之認知能力 。

(三)加強辦理經銷商及產製商(或進口商)宣導及輔導工作

部分經銷商及產製商(或進口商)對於應施檢驗商品及相關法令認 識不足,造成部分商品未經檢驗程序即流入市面銷售,造成消費大 眾權益受損。執行市場檢查時,查獲販售涉違規商品之經銷商,皆 予以輔導加強經銷商辨識檢驗合格商品的能力;並邀請經銷商參加 本局辦理之認識檢驗商品說明會、辦理「報驗發證暨國內市場商品 檢驗業者座談會」,邀請轄區產製商(或進口商)及經銷商參加,

於會中介紹相關規定。藉由面對面溝通,強化相關業者對於應施檢 驗商品及商品檢驗法規的認知,進而達到防制不安全商品於市面上 流通。

二、罰鍰催繳技巧

(一)執行罰金罰鍰催繳之技巧及禮儀

1、罰鍰催繳人員進行現場(或電話)催繳時,應注意催繳時段,避開廠 商(被處分人)忙碌時間。

2、催繳人員到達現場見到廠商負責人員時,立即給予禮貌的稱呼並合 適的寒喧,以縮短彼此距離。例如:現場生意很好,您就可以說:

(7)

「老闆早!喔-不簡單,您對顧客服務滿親切的,莫怪您的生意那 麼好。」

「老闆早!」………禮貌的稱呼

「喔-不簡單,您對顧客服務滿親切的,莫怪您的生意那麼好。」……

…………合適的寒喧

3、主人請您喝茶時,應對著端茶的人說聲:「謝謝!」

4、不可抽煙。

5、有其他訪客進來時,應先打招呼。

6、談話時,應不失其對被處分業者談話上尊重的語氣,並把握催繳的 主題。

(二)與業者加強溝通並講究談話技巧

1、催繳人員進行實地催繳時,在與被處分業者談話溝通上必須講究談 話技巧,完全熟練並善用下列「開場白」,以跨過訪談催繳過程的 障礙。

問候 寒喧 引詞 切入

尊稱

2、談話時,必須與其談話相同的內容,再引進主題。說話要爽朗、有 信心、使用相同的語言,不要引誘對方起爭辯,不要「贏了辯論,

失去目標」。

3、談話時,不可任意抱怨或口出穢言,應有寬大的氣度去聽取對方的 批評與抱怨。

4、談話時,應不失其對被處分業者尊重的語氣,並把握訪查的主題。

5、談話中,對被處分業者的建議,不可輕易承諾,一定要依法行事。

6、告知違反之法律條文及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三)留意告別用語

辭別受訪問廠商時,應注意辭別禮儀,維持良好風度,並留意「告 別用語」。告別用語由「致謝辭」和「期盼語」所構成。例如:「謝 謝您的協助,歡迎有空到我的辦公室來奉茶!」。

「謝謝您的協助」………致謝辭

「歡迎有空到我的辦公室來奉茶」………期盼語 三、緩繳罰鍰相關法令規定之檢討

(8)

現款繳納,但故意利用各種方式規避受領處分書或設法拖延繳納,例如 以租屋名義遷入戶籍,但搬遷後戶籍不遷出,最後戶籍遭戶政事務所逕 遷至該所地址;或虛設戶籍並一再搬遷,讓行政機關無法找到業者,且 財產也巧妙安排過戶給親友,致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情形皆屬之;另 善意的欠繳係指業者雖有繳納罰鍰之意願,但因個人或公司短時間之經 濟因素,暫時無法繳納而形成欠款,例如因景氣因素導致營業低迷、週 轉金短缺或個人因失業致無收入,無法如期繳納罰款等皆屬之。惡意的 欠繳違規罰鍰嚴重影響公平正義,行政執行機關應積極遏止,並採取較 嚴格的保全方式,如拍賣財產、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制裁性工具,迫 使其儘速繳納,以收儆效。反之,善意的欠繳違規罰鍰,可能因經濟景 氣影響,常可見業者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困難因素,期望行政機關 核准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協助其渡過難關。則應衡酌實情協助 辦理分期付款或延期繳納。

肆、結論

俗話說:「預防勝於治療」。故解決欠繳違規罰鍰之問題需先主動從防止 違規罰鍰發生著手,並與清理違規罰鍰及加強保全措施(例如:限制出境、

提供擔保、假扣押、勒令停業)相連結,三管齊下,才能相輔相成,預防與 治療皆備,真正達到防止欠繳違規罰鍰發生之效果。綜言之,政府應站在 業者的立場考量,才能雙贏,有助益防止欠繳違規罰鍰的發生。

參考文獻

1、行政程序法,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2、法務部,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民國91年。

3、林愛莉、林秀雪,防止欠稅發生之研究,台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 告,民國93年。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防制及查緝不安全商品效能工作圈」成果 報告,民國96年。

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雲嘉南地區防制黑心商品宣導執行成果探 討」報告,民國95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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