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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財經法律導論財經法律導論著作權法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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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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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2012

財經法律導論財經法律導論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

張懿云張懿云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2012.2.22.- 2012.3.21.

2012.2.22.- 2012.3.21.

(2)

一、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一、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第一條: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 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 制訂本法。制訂本法。

(3)

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

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

1. 1. 創作主義 創作主義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之保護。」之保護。」

Ex. Ex. 著作何時開始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何時開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2. 2. 觀念與表達二分觀念與表達二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思想、程序、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思想、程序、

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

Ex. Ex. 觀念的抄襲也算侵害著作權嗎?觀念的抄襲也算侵害著作權嗎?

(4)

三、著作權之保護要件

三、著作權之保護要件

1. 1. 原創性原創性

2. 2. 原創性的程度 原創性的程度

3. 3. 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達形式必須具有客觀化的表達形式

4. 4. 須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須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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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

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

1. 1. 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書 ??

2. 2. 英文版中華民國刑法英文版中華民國刑法 ?? 3. 3. 會計表格、帳簿會計表格、帳簿 ??

4. 4. 數學公式數學公式 ?? 5. 5. 新聞報導新聞報導 ??

6. 6. 高、普考考題高、普考考題 ??

7. 7. 學校之期中、期末、研究所考試試題學校之期中、期末、研究所考試試題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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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法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

編輯物。 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

格、簿冊或時曆。 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

作。 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 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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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類型

四、著作類型

1.1. 第五條第一項之著作類型第五條第一項之著作類型

(一)語文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一)語文著作 (六)圖形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七)視聽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七)視聽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八)錄音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八)錄音著作

(四)美術著作 (九)建築著作

(四)美術著作 (九)建築著作

(五)攝影著作 (十)電腦程式

(五)攝影著作 (十)電腦程式 著作著作

(8)

2. 2. 衍生著作衍生著作

著作權法第六條:

著作權法第六條:

1.1. 衍生著作之定義衍生著作之定義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 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一項)。

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一項)。

2.2. 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之關係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之關係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 不生影響(第二項)。

不生影響(第二項)。

(9)

3. 3. 編輯著作 編輯著作

著作權法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七條:

1.1. 編輯著作之意義編輯著作之意義

就資料之就資料之選擇及編輯選擇及編輯具有創作性者具有創作性者

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加以保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加以保

護(第一項)。 護(第一項)。

2. 2. 編輯著作與所收編著作之關係對編編輯著作與所收編著作之關係對編

輯著作之保護,並不影響其所收編輯著作之保護,並不影響其所收編

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第二項)。 著作之著作權保護(第二項)。

(10)

4. 4. 共同著作共同著作

著作權法第八條:

著作權法第八條:

1.1. 共同著作的意義共同著作的意義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

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2.2. 共同著作人權利之行使共同著作人權利之行使

a.a.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行使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行使 b.b. 共同著作人之應有部分 共同著作人之應有部分

c.c. 著作財產權共有之情形著作財產權共有之情形

(11)

a. a.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行使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行使

II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非經全體同意,共同著作之著作人,非經全體同意,

不得行使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不得行使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

IIII 共同著作為免著作人眾多,例如共同著作為免著作人眾多,例如 百科 百科 全書之編輯群,並得於著作人中全書之編輯群,並得於著作人中 選定選定 代表人以行使權利,以便利著作代表人以行使權利,以便利著作 之利之利 用;惟對代表人所加之限制,不用;惟對代表人所加之限制,不 得對得對 抗善意第三人。 抗善意第三人。

(12)

b.

b.

共同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共同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 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 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 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 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

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第一項)。

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第一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 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 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

分之比例分享之(第二項)。

分之比例分享之(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 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13)

<#>

C.

C.

著作財產權共有之情形

著作財產權共有之情形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之一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之一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

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 共有著作財產權 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 共有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 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 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 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 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 之。 之。

(14)

5. 5. 表演著作表演著作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 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所謂的表演人,意指詮釋或演所謂的表演人,意指詮釋或演 繹他人作品之演唱家,演員,演奏家,舞 繹他人作品之演唱家,演員,演奏家,舞 者等等。者等等。

Ex. Ex. 張惠妹、馬友友 張惠妹、馬友友

(15)

五、著作人及其權利歸屬

五、著作人及其權利歸屬

Ex. Ex. 教師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教師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

Ex. Ex. 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計畫案的研究助國科會或其他政府機關計畫案的研究助

理,其工作成果歸屬?理,其工作成果歸屬?

Ex. Ex. 教師投稿於學術期刊之著作,權利歸屬教師投稿於學術期刊之著作,權利歸屬

(16)

(一)雇傭關係下的「著作人」及其「著

(一)雇傭關係下的「著作人」及其「著 作權歸屬」

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 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 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

定。」(第十一條第一項)

定。」(第十一條第一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十一條第二項 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十一條第二項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十一條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第十一條 第三項第三項

(17)

(二)出資受聘關係下的「著作人」及

(二)出資受聘關係下的「著作人」及

其「著作權歸屬」

其「著作權歸屬」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除前條情形外,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 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

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聘人享有(第十二條第二項)。

聘人享有(第十二條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十二條第三項)。

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十二條第三項)。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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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常見之著作權歸屬案例

幾個常見之著作權歸屬案例

1.

1. 報社之新聞記者所撰寫之採訪稿,著作權歸屬於誰報社之新聞記者所撰寫之採訪稿,著作權歸屬於誰

2.

2. 到婚紗攝影公司拍攝的婚紗照,著作權歸屬於誰?到婚紗攝影公司拍攝的婚紗照,著作權歸屬於誰?

3.

3. 受雇於受雇於 AA 電腦公司之電腦程式設計師,下班後所寫電腦公司之電腦程式設計師,下班後所寫 的遊戲軟體,其著作權歸屬於誰?

的遊戲軟體,其著作權歸屬於誰?

4.

4. 學校購買電腦軟體程式,其著作權歸屬於學校嗎?學校購買電腦軟體程式,其著作權歸屬於學校嗎?

5.

5. 徵文比賽,得到第一名獎金五萬元,請問徵文單位徵文比賽,得到第一名獎金五萬元,請問徵文單位 是否取得該著作權?

是否取得該著作權?

(19)

六、著作人格權

六、著作人格權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伯恩公約以及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伯恩公約以及 WTO/TRIPs

WTO/TRIPs 等之規定,遂以列舉方式,等之規定,遂以列舉方式,

於第於第 1515 條至第條至第 1717 條明文保護下列三種條明文保護下列三種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

1. 1. 公開發表權(第公開發表權(第 1515 條)條)

2. 2. 姓名表示權(第姓名表示權(第 1616 條)條)

3. 3. 禁止扭曲變更權(第禁止扭曲變更權(第 1717 條) 條)

(20)

1. 1. 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

11 )公開發表權之意義與內涵)公開發表權之意義與內涵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 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 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 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 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

者,不適用之。」

者,不適用之。」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定義「公開發表」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定義「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 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21)

1.1. 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 (( ))

22 )推定為公開發表之情形)推定為公開發表之情形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

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

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

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

人已取得學位者。人已取得學位者。

(22)

1.1. 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 (( ))

33 )視為公開發表之情形)視為公開發表之情形

a.a. 第十五條第三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第十五條第三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 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b. b.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亦即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亦即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之情形,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之情形,

此時若出資人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此時若出資人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也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也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

(23)

2. 2. 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

11 )姓名表示權之意義與內涵 )姓名表示權之意義與內涵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 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 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 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

相同之權利。

相同之權利。

但公務員的姓名表示權被排除在外。(著作但公務員的姓名表示權被排除在外。(著作 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24)

2.

2.

姓名表示權

姓名表示權

(

(

)

)

22 )「姓名表示權」之例外規定 )「姓名表示權」之例外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 設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 設 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四項: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 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 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 稱。稱。

Ex.Ex.

(25)

3. 3. 禁止扭曲權禁止扭曲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 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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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87

87

條第

條第

1

1

1

1

款視為侵害著作

款視為侵害著作 權之特別規定

權之特別規定

§ 87 I Nr.1: § 87 I Nr.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令有規定外,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令有規定外,視 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Ex. Ex. 清涼實境歌舞秀清涼實境歌舞秀

(27)

(二)著作人格權之存續期間

(二)著作人格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 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 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 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

成侵害。

成侵害。

(28)

(三)著作人格權之行使

(三)著作人格權之行使

1.1. 著作人格權一身專屬性著作人格權一身專屬性

著作人格權乃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乃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2.2.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

,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

,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 者外,者外,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二十二條)。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二十二條)。

(29)

七、

七、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

(一)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內容

(一)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內容

一、    有形的利用 一、    有形的利用

1. §221. §22 重製權 重製權 3. §28-13. §28-1 散布權散布權

2. §272. §27 公開展示權 公開展示權 4. §294. §29 出租權出租權 二、    無形的利用

二、    無形的利用

5. §235. §23 公開口述權 公開口述權 8. §268. §26 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權

6. §246. §24 公開播送權 公開播送權 9. §269. §26 11 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權

7. §257. §25 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權

三、此外尚包括無法歸類之改作權或編輯權(

三、此外尚包括無法歸類之改作權或編輯權( §28§28

(30)

1.

1.

重製權

重製權

11 )重製之定義: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之定義: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依該款之定義,重製的內涵包含下列 依該款之定義,重製的內涵包含下列 三種:三種:

a.a.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方式等重複製作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方式等重複製作 b.b.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

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c.

c. 不同空間轉換的問題 不同空間轉換的問題

(31)

暫時性重製之規範

暫時性重製之規範

二○○三年七月九日修法時,刪除「有形」二字二○○三年七月九日修法時,刪除「有形」二字

,並新增「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

,並新增「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 作。作。

其主要理由謂:其主要理由謂:

於數位化網路環境下,重製並不以「有形」之重於數位化網路環境下,重製並不以「有形」之重 複製作為限,爰將「有形」二字刪除。又為因應 複製作為限,爰將「有形」二字刪除。又為因應 數位化網路科技之發展,明定暫時性重製,遂修 數位化網路科技之發展,明定暫時性重製,遂修 正「重製」之定義,使包括「直接、間接、永久 正「重製」之定義,使包括「直接、間接、永久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32)

<#>

暫時性重製之除外規定

暫時性重製之除外規定

2222 條第條第 33 項:項: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 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 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 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 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

式不在此限。

式不在此限。

2222 條第條第 44 項:項:

特別針對「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特別針對「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 情形」,予以例示說明:

情形」,予以例示說明: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

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 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

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33)

3.

3.

散布權

散布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著作人專有以移轉著作人專有以移轉 所有權所有權

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34)

散布權

散布權

之「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

之「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理論」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 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為避免過渡壓抑著作的流通因此著作權法僅賦予為避免過渡壓抑著作的流通因此著作權法僅賦予 著作人只有第一次的散布權

著作人只有第一次的散布權因此「當著作之原件或重因此「當著作之原件或重 製物,經有散布權人之同意,而以讓與(移轉所有權)

製物,經有散布權人之同意,而以讓與(移轉所有權)

之方式進入交易秩序者,得繼續散布之。」

之方式進入交易秩序者,得繼續散布之。」 EX.EX. 轉賣二轉賣二 手書,是否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

手書,是否要徵得著作權人同意 ??

(35)

4.

4.

出租權

出租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賦予著作人專有出租專有出賦予著作人專有出租專有出

其著作之權利。其著作之權利。

(36)

出租權之耗盡

出租權之耗盡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

,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錄音電腦程式電腦程式 著作著作,不適用之。」,不適用之。」

因此,縱使是「電腦程式著作」或「錄因此,縱使是「電腦程式著作」或「錄 音著作」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也應徵得著作 音著作」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也應徵得著作

人之同意後,始得加以出租。

人之同意後,始得加以出租。

Ex. Ex. 錄影帶出店錄影帶出店

Ex. Ex. 漫畫出租店漫畫出租店

(37)

5.

5.

公開口述權

公開口述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賦予語文著作之著作人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賦予語文著作之著作人

享有「公開口述權」。

享有「公開口述權」。

11 ) 公開之意義) 公開之意義

著作權法並未定義「公開」,但著作權法並未定義「公開」,但 通常是指對公眾公開而言。

通常是指對公眾公開而言。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 眾」眾」

,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

,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不包括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EX. EX. 詩歌朗誦詩歌朗誦

(38)

2

2

)公開口述之定義

)公開口述之定義

所謂公開口述,係指以言詞或其所謂公開口述,係指以言詞或其 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三條 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第三條 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項第六款)

(39)

6.

6.

公開播送權

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賦予所有著作人,專有賦予所有著作人,專有 公開公開

播送其著作之權利。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EX. EX. 中廣、公視、台北之音中廣、公視、台北之音

(40)

6. 6. 公開播送權 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對「公開播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對「公開播 送」之定義

送」之定義 ::

係指「基於公眾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 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

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之方法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

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

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將原播送之聲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41)

7.

7.

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賦予視聽著作的著作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賦予視聽著作的著作 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所謂「公開上映」,「以單一或多數視所謂「公開上映」,「以單一或多數視 聽機聽機

,或其他傳送影像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或其他傳送影像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 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該著作內容」場以外一定場所的公眾傳達該著作內容」 (( 第三第三 條第一項第八款條第一項第八款 ))

至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至於「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 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

定人進出之場所」(第三條第二項)。

定人進出之場所」(第三條第二項)。

EX. EX. 遊覽車遊覽車

(42)

8.

8.

公開演出權

公開演出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賦予「語文著作」、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賦予「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的著作人,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的著作人,

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

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

第二項賦予「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第二項賦予「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 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惟此一權 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惟此一權 利,應屬於現場未固著表演之公開演出權,蓋同 利,應屬於現場未固著表演之公開演出權,蓋同 項但書「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 項但書「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 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保護之列。

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保護之列。

第三項則是賦予「錄音著作」的著作第三項則是賦予「錄音著作」的著作 人,只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人,只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

EX. EX. 家庭卡拉家庭卡拉 OKOK

(43)

公開演出的定義

公開演出的定義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

「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 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 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以擴音器或其他 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 達者,亦屬之達者,亦屬之

(44)

9.

9.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賦予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賦予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 利。利。

至於表演人,只限於「就其經重製於至於表演人,只限於「就其經重製於 錄音著作之表演」,才專有公開傳輸之權錄音著作之表演」,才專有公開傳輸之權

利(第二項)。 利(第二項)。

EX.EX.

(45)

公開傳輸之定義

公開傳輸之定義

「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 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包括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第三條第一項第第三條第一項第 十款十款 )) 。。

此項權利,係以網路互動式此項權利,係以網路互動式 傳輸形態為特色,也是與傳統公開無形利 傳輸形態為特色,也是與傳統公開無形利 用僅單向對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最主要區 用僅單向對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最主要區

別所在。

別所在。

(46)

2.2. 為國家機關運作或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為國家機關運作或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

3.3.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4.4. 圖書館之利用圖書館之利用

5.5. 為保障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為保障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

6.6. 為個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為個人非營利目的之重製

7.7.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

8.8. 為廣播目的之重製以及社區共同天線的公開為廣播目的之重製以及社區共同天線的公開 播送播送

9.9. 為保存文藝或文化活動之目的 為保存文藝或文化活動之目的

10.10. 關於電腦程式著作的特別規定 關於電腦程式著作的特別規定

九、著作權之限制

九、著作權之限制

(47)

<#>

第六十五條之合理使用條款

第六十五條之合理使用條款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 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

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例。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響。

(48)

<#>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11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 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 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

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

(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 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49)

<#>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2

2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 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

發表之著作。」

(50)

<#>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為教育、教學、研究之目的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所主張的合理使用( 33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 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 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 發表之著作(第三項)。」

發表之著作(第三項)。」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 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 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 關定之(第四項)。」

關定之(第四項)。」

(51)

<#>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

為公益活動之目的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 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 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作。」

(52)

<#>

圖書館之合理使用(

圖書館之合理使用( 1

1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 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 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

,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一、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 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 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

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 構之要求者。」

構之要求者。」

(53)

<#>

圖書館之合理使用(

圖書館之合理使用( 2

2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 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 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所附之摘要 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

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

告。」告。」

(54)

<#>

(三)明示出處之義務

(三)明示出處之義務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

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 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

為之。

為之。

EX.EX. 違反明示出處義務即等於構成抄襲?違反明示出處義務即等於構成抄襲?

(55)

<#>

案例一案例一

老師為了學校授課之需要,可否老師為了學校授課之需要,可否 擷取別人文章之片段,影印給全班 擷取別人文章之片段,影印給全班

同學,做為補充教材?

同學,做為補充教材?

(56)

<#>

案例二案例二

老師為了授課需要所致做的教材或教具老師為了授課需要所致做的教材或教具

(例如電腦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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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部?

、學校、教育部?

老師為了製作教材或教具,自行利用網路老師為了製作教材或教具,自行利用網路 上所搜尋到的圖片或照片等,是否可以主 上所搜尋到的圖片或照片等,是否可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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