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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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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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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 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前於九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為期法規名稱更為簡明,曾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 十一日修正發布,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 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復經六次修正。

茲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評量方式,

均調整於訓練期間擇一固定時間以開書撰寫心得方式進行,其試卷格式及進行 方式均有別於統一命題之紙筆測驗,爰配合調整後之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作 法,修正相關規定。另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爰修正部分章節名稱。

本規定計修正十五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受訓人員應依不同測驗試卷說明之要求,自行檢查或填列基本資料。(修 正規定第四點)

二、部分訓練評量方式採開書測驗方式辦理,為期明確,爰將有關開書測驗規 定移列單獨規範。(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考量各項測驗之性質不同,且有不同之試卷格式,爰增列扣分規定。(修 正規定第七點)

四、得視測驗性質及試場規模,置巡場主任、監場主任或監場員等監場人員;

倘未置巡場主任時,監場主任應負責突發事故及違規情事等事項之現場處 置。(修正規定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

五、 明定違規情事應由保訓會核定。(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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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 測驗試務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總則 壹、總則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貳、試場作業 貳、試場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將「試場規定」修正為

「試場作業」。 三、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

備鈴響時就座 完畢。

各階段測驗時間開始 後 逾 五 分 鐘 未 入 場 者,不得參加測驗。

測驗時間開始後四十 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三、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 備鈴響時,依編號就 座。各階段測驗時間 開始後逾五分鐘未入 場 者 , 不 得 參 加 測 驗。測驗時間開始後 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 場。

考量各項測驗之性質差異

,爰將「依編號」文字予 以刪除。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 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 加測驗,並置於桌面 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依試卷說 明自行檢查或填列基 本 資 料 , 如 發 現 不 符,應即告知監場人 員處理。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 員指示,於測驗開始 前十分鐘將書籍文件 等非測驗必需用品放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 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 加測驗,並置於桌面 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自行檢查 試卷(卡)上之總編 號、測驗名稱及訓練 班別等有無錯誤,如 發現不符,應即告知 監場人員處理。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 員指示,於測驗開始 前十分鐘將書籍文件

一、考量保訓會辦理各項 測驗之性質不同,且 有不同之試卷格式,

其中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係採開書撰寫心 得之方式辦理,於該 測驗試卷說明業明示 由受訓人員填寫班別 及總編號等基本資料

,爰將本點第二項酌 作文字修正,以維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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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 場所,不得置於抽屜 中、桌椅下、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

等非測驗必需用品放 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 場所,不得置於抽屜 中、桌椅下、座位旁 或隨身攜帶。

測驗如屬開書測驗,

受訓人員得攜帶指定 之書籍。

二、現行規定第四項已移 列至修正規定第五點 規範,爰予刪除。

五、各項訓練之測驗如屬 開書測驗,受訓人員 得攜帶指定之書籍。

一、 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四 項移列至本點規範,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 保 訓 會 辦 理 各 項 訓 練,評量方式多元,

其中部分訓練評量方 式係採開書測驗方式 辦理,以引導受訓人 員活用訓練所學,並 增進對課程之理解與 運 用 程 度 。 為 期 明 確,爰將有關開書測 驗之規定於本點單獨 規範。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予以扣考,

並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測 驗,其已考之成績不 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 造之證件。

五、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予以扣考,

並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測 驗,其已考之成績不 予計分: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 造之證件。

點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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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換座位或試 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 考 資 料 、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五)故意不繳交試 卷(卡)。

(六)使用電子計算 器。

( 七 ) 繳 交 試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 擾 亂 試 場 秩序。

(八)故意破壞電腦 作 答 設 備 或 系 統功能。

(九)其他未遵守本 試 務 規 定 , 經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仍不聽從。

(三)互換座位或試 卷(卡)。

(四)傳遞文稿、參 考 資 料 、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五)故意不繳交試 卷(卡)。

(六)使用電子計算 器。

( 七 ) 繳 交 試 卷

( 卡 )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 窗 ) 口 附 近 , 擾 亂 試 場 秩序。

(八) 故 意 破 壞 電 腦 作 答 設 備 或 系 統功能。

(九)其他未遵守本 試 務 規 定 , 經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仍不聽從。

六、專書閱讀心得寫作應 由 受 訓 人 員 親 自 撰 寫,如有抄襲,應視 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由他人代寫,有具體 事證者,以零分計。

一、本點刪除。

二、有關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扣分事項及扣分標 準增列於修正規定第 七點第九款規範,以 達一致性,爰將本點 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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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視其情節輕 重,扣除該測驗成績 二 十 分 至 其 全 部 分 數:

( 一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二)在桌椅、文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 試卷(卡)。

(四)未得監場人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五)拆開或毀損試 卷彌封。

(六)掣去試卷總編 號 或 條 碼 , 或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特 定 文 字 或 符 號 , 足 以 辨 認 身 分 且 有 作 弊 嫌 疑 ,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七)散發測驗試題 後 , 窺 視 他 人 作 答 結 果 、 互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視其情節輕 重,扣除該測驗成績 二 十 分 至 其 全 部 分 數:

( 一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二)在桌椅、文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文字。

(三)因過失未繳交 試卷(卡)。

(四)未得監場人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五)拆開或毀損試 卷彌封。

(六)掣去卷面總編 號 或 條 碼 或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 總 編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書寫。

(七)散發測驗試題 後 , 窺 視 他 人 作 答 結 果 、 互 相 交 談 或 出 示

一、考量保訓會辦理各項 測驗之性質不同,且 有不同之試卷格式,

例如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試卷封面,業明示 由受訓人員填寫班別 及總編號等基本資料

,為期明確,爰修正 本點第六款規定,將

「卷面」文字修正為

「試卷」;「姓名、

總編號或其他不應有 之文字、標記」修正 為「特定文字或符號

,足以辨認身分且有 作弊嫌疑」,並酌作 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受訓人員有抄 襲他人作品等行為,

爰於本點增列第九款

,作為扣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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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交 談 或 出 示 答 案 供 他 人 窺 視。

(八)開書測驗攜帶 指 定 書 籍 以 外 之 書 籍 文 件 , 或 其 他 足 供 構 成 測 驗 舞 弊 之 物品。

(九)專書閱讀心得 寫 作 抄 襲 他 人 作 品 , 有 具 體 事證。

答 案 供 他 人 窺 視。

(八)受訓人員於開 書 測 驗 攜 帶 指 定 書 籍 以 外 之 書 籍 文 件 , 或 其 他 足 供 構 成 測 驗 舞 弊 之 物 品。

十、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 至第九點所列情事之 一者,保訓會應將違 規之處分,以書面分 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 管機關、服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

受 訓 人 員 違 反 第六 點 所 列 情 事 之 一 予以 扣 考 者 , 並 函 請 其服 務

( 訓 練 ) 機 關 (構 ) 學 校 依 相 關 規 定辦 理

十、受訓人員違反第五點 至第九點所列情事之 一者,保訓會應將違 規之處分,以書面分 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 管機關、服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

受訓人 員違反第五點 所列 情事之一予以 扣 考者 ,並函請其服 務

(訓 練)機關(構 ) 學校 依相關規定辦 理

配合現行規定第六點刪除 及現行規定第五點遞移至 修正規定第六點規範,爰 予以調整。

參、監場作業 參、監場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將「監場規定」修正為

「監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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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訓會得視測驗性 質及規模,置巡場 主任、監場主任或 監 場 員 等 監 場 人 員。各試區於測驗 前 得 舉 行 監 場 會 議,必要時得合併 舉行。

監場人員應於預備 鈴響前到場,佩帶 識別證,分別執行 職務;因故不能到 場時,應先通知保 訓 會 另 覓 他 人 代 理,不得自行委託 他人代理。

十三、保訓會應視試場場 數及規模,分置巡 場主任、監場主任 及監場員。各試區 於測驗前應舉行監 場會議,必要時得 合併舉行。

監場人員應於預備 鈴響前到場,佩帶 識別證,分別執行 職務;因故不能到 場時,應先通知保 訓會派人接替,不 得自行委託他人代 理。

保訓會現行辦理之評量方 式多元,為維監場作業之 彈性,得視測驗性質 及規 模,置巡場主任、監場主 任或監場員等監場人員。

另本點後段「派人接替」

修正為「另覓他人代理」

,俾資明確。

十 四 、 巡 場 主 任 職 責 如 下:

(一)測驗前檢查責 任區試場。

(二)督導責任區試 場 監 場 人 員 執 行監場工作。

(三)調度各試場監 場人員。

( 四 ) 統 計 參 加 測 驗 、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及 記 錄 異 常 情 事 ( 如 附件一)。

十 四 、 巡 場 主 任 職 責 如 下:

(一)測驗前檢查責 任區試場。

(二)督導責任區試 場 監 場 人 員 執 行監場工作。

(三)調度各試場監 場人員。

( 四 ) 統 計 參 加 測 驗 、 未 參 加 測 驗 人 數 及 記 錄 異 常 情 事 ( 如 附件一)。

考量試務工作之實況,倘 未置巡場主任時,監場主 任應負責突發事故及違規 情事等事項之現場處置,

爰增列第二項未置巡場主 任之情況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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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監場人員 處 理 違 規 及 突 發事故。

(六)負責受訓人員 違 規 情 事 之 現 場處置。

未置巡場主任之試 場,前項第五款及 第六款由監場主任 執行。

(五)協助監場人員 處 理 違 規 及 突 發事故。

(六)裁處受訓人員 違規情事。

十 五 、 監 場 主 任 職 責 如 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 員 遵 守 試 務 規 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 冊 、 試 卷

(卡)、試題、

相關電子儲存媒 體 及 應 用 物 品 等,並當面查對 點清。預備鈴聲 響後,指導受訓 人員就座,並保 持肅靜。同時指 導受訓人員將所 帶書籍及其他物 品放置試場前方 或指定場所。

十 五 、 監 場 主 任 職 責 如 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 員 遵 守 試 務 規 定。

(二)領 取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 試 卷

(卡)、試題、

相關電子儲存媒 體 及 應 用 物 品 等,並當面查對 點清。預備鈴聲 響後,指導受訓 人 員 依 編 號 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人員將所帶書 籍及其他物品放 置試場前方或指 定場所。

一、考量保訓會辦理各項 測驗之性質不同,有 部分測驗未依編號入 座,爰將第二款及第 三款之「依編號」文 字予以刪除,以符實 需;另部分測驗之試 卷係由受訓人員自行 填寫班別及總編號等 基本資料,爰將第五 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規定第十四 點及第二十一點,於 本點附件二備註增列

「未置巡場主任之試 場,由監場主任處置

」文字,並將「核備

」修正為「核定」,

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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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備鈴聲響後,

指導受訓人員就 座 , 並 保 持 肅 靜。同時指導受 訓人員將所帶書 籍及其他物品放 置試場前方或指 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分 鐘,應擇要向受 訓人員宣讀試務 相關規定。

( 五 ) 分 發 試 卷

(卡),並提醒 受訓人員依試卷 說明自行檢查或 填列基本資料。

( 六 ) 測 驗 鈴 聲 開 始 後,應即散發測 驗試題,不得提 前或延後。

( 七 ) 將 測 驗 起 迄 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參加測驗人數 等分別寫於黑板 上。

(八)如遇突發事項,

應即報告巡場主 任處理。

(三)預備鈴聲響後,

指導受訓人員依 編號就座,並保 持肅靜。同時指 導受訓人員將所 帶書籍及其他物 品放置試場前方 或指定場所。

(四)測驗開始前五分 鐘,應擇要向受 訓人員宣讀試務 相關規定。

(五)按受訓人員總編 號 分 發 試 卷

(卡),確實核 對,並提醒受訓 人員自行檢查其 總編號、訓練名 稱及班別等是否 相符。

( 六 ) 測 驗 鈴 聲 開 始 後,應即散發測 驗試題,不得提 前或延後。

( 七 ) 將 測 驗 起 迄 時 間、參加測驗及 未參加測驗人數 等分別寫於黑板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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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指導受訓人員依 測驗作答規定作 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卷 時,應確實驗收 其試卷(卡)及 試題。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 測驗違規處理表

(如附件二)。

(八)如遇突發事項,

應即報告巡場主 任處理。

(九)指導受訓人員依 測驗作答規定作 答。

(十)於受訓人員繳卷 時,應確實驗收 其試卷(卡)及 試題。

(十一)填具各項訓練 測驗違規處理表

(如附件二)。

十九、監場人員於受訓人 員繳卷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試場後方之門應 於測驗終場前關 閉。

(二)試卷(卡)條碼 應保持原狀。

(三)試卷(卡)應完 整無缺。

(四)提早交卷之受訓 人員未經監場人 員許可,不得走 回座位或試場後 方。

十九、監場人員於受訓人 員繳卷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試場後方之門應 於測驗終場前關 閉。

(二)卷面條碼應保持 原狀。

(三)試卷(卡)應完 整無缺。

(四)提早交卷之受訓 人員未經監場人 員許可,不得走 回座位或試場後 方。

為期用語統一,將本點第 二款「卷面」文字修正為

「試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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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驗結束前提前 繳卷者,試題應 隨卷附繳。

(五)測驗結束前提前 繳卷者,試題應 隨卷附繳。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 訓人員有違規情 事 , 應 立 即 制 止,並依試務規 定處理。凡經扣 考者,不准繼續 參加測驗。對扣 考或扣分者,監 場主任應填寫各 項訓練測驗違規 處理表,並經受 訓 人 員 、 監 場 員、監場主任簽 名後,將當場查 獲之物證粘貼於 該表背面或密封 於違規證物袋,

一併送巡場主任 處置。於測驗完 畢後,送保訓會 核定,以憑核計 成績。

二十一、監場人員發現受 訓人員有違規情 事 , 應 立 即 制 止,並依試務規 定處理。凡經扣 考者,不准繼續 參加測驗。對扣 考或扣分者,監 場主任應填寫各 項訓練測驗違規 處理表,並經受 訓 人 員 、 監 場 員、監場主任簽 名後,將當場查 獲之物證粘貼於 該表背面或密封 於違規證物袋,

一併送巡場主任 裁處。於測驗完 畢後,送保訓會 核備,以憑核計 成績。

違規情事應由保訓會核定

,爰將本點後段「送保訓 會核備」修正為「送保訓 會核定」,俾資明確。

肆、閱卷 肆、閱卷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二 十 五 、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題、實務寫作題 及專書閱讀心得

二 十 五 、 案 例 書 面 寫 作 題、實務寫作題 及專書閱讀(心

配合「專書閱讀(心得)

寫作」名稱統一調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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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以下簡稱 寫作題)閱卷,

得採單閱或平行 兩閱制,由保訓 會遴聘相關專業 領域學者專家擔 任閱卷委員負責 閱卷及評分。

得)寫作(以下 簡稱寫作題)閱 卷,得採單閱或 平行兩閱制,由 保訓會遴聘相關 專業領域學者專 家擔任閱卷委員 負 責 閱 卷 及 評 分。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爰 將本點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六、寫作題閱卷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閱卷委員應將評 閱分數,書寫於 試卷評分欄內,

並分別簽名或蓋 章。採平行兩閱 制者,第一閱閱 畢之試卷,其評 分欄應由試務工 作 人 員 予 以 彌 封,俟第二閱閱 畢 後 , 始 得 拆 封,並以兩閱之 平均分數為該科 目之成績。但各 題兩閱分數相差 達該題題分百分 之四十以上時,

得另請閱卷委員 一人評閱,並以

二十六、寫作題閱卷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閱卷委員應將評 閱分數,書寫於 卷面評分欄內,

並分別簽名或蓋 章。採平行兩閱 制者,第一閱閱 畢之試卷,其評 分欄應由試務工 作 人 員 予 以 彌 封,俟第二閱閱 畢 後 , 始 得 拆 封,並以兩閱之 平均分數為該科 目之成績。但各 題兩閱分數相差 達該題題分百分 之四十以上時,

得另請閱卷委員 一人評閱,並以

一、為期用語統一,將本 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卷面」文字修正為「

試卷」。

二、考量違反試務規定情 事者,已於本要點第 六點至第九點規範,

倘閱卷時發現有違反 試務規定情事時,仍 應依上開點次規定予 以扣分,爰將現行規 定第五款第一目至第 四目規定予以刪除,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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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相近之二位 委員評分總和之 平均分數為該題 之成績;如三位 委員分數差距相 等時,則以三位 委員之平均分數 為該題之成績。

(二)試題含子題者,

評閱時除標明該 題分數外,並應 將各子題評閱分 數書寫於試卷評 分欄內。

(三)閱卷時,除有特 殊情形外,對各 題答案,應分別 加具圈點,或用 其他符號標明。

閱卷時,委員對 所評定分數,如 書 寫 或 加 計 錯 誤,或有增減必 要時,應於更正 後簽名或蓋章。

(四)開始閱卷後,保 訓會得隨時抽閱 試卷。如發現評 閱程序違背法令 或評分不公允或

分數相近之二位 委員評分總和之 平均分數為該題 之成績;如三位 委員分數差距相 等時,則以三位 委員之平均分數 為該題之成績。

(二)試題含子題者,

評閱時除標明該 題分數外,並應 將各子題評閱分 數書寫於卷面評 分欄內。

(三)閱卷時,除有特 殊情形外,對各 題答案,應分別 加具圈點,或用 其他符號標明。

閱卷時,委員對 所評定分數,如 書 寫 或 加 計 錯 誤,或有增減必 要時,應於更正 後簽名或蓋章。

(四)開始閱卷後,保 訓會得隨時抽閱 試卷。如發現評 閱程序違背法令 或評分不公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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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寬嚴不一或有錯 誤時,應商請原 閱卷委員重閱,

並以其重評之分 數取代該題原評 之分數。

(五)評閱試卷發現有 違 反 試 務 規 定 時,應依本試務 規定予以扣分。

寬嚴不一或有錯 誤時,應商請原 閱卷委員重閱,

並以其重評之分 數取代該題原評 之分數。

(五)評閱試卷發現下 列情事時,應依 本試務規定予以 扣分:

1、試卷上書寫姓名 或 學 員 總 編 號 者。

2、試卷上有潛通關 節 或 作 弊 嫌 疑 者。

3、試卷內容有其他 疑義者。

4、違反試場規定,

未 經 當 場 發 現 者。

伍、測驗權益維護 伍、測驗權益維護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二十八、受訓人員於訓練 期間,因喪假、

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 歸 責 事 由 請 假,致無法參加 結訓當週統一辦

二十八、受訓人員於訓練 期間,因喪假、

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 歸 責 事 由 請 假,致無法參加 結訓當週統一辦

一、為保障參加專書閱讀 心得寫作受訓人員之 權益,如其符合第一 項規定事由須調整撰 寫時間者,以安排當 梯次訓期內辦理為原

(15)

15

理之測驗,且結 訓前請假缺課時 數未達各該訓練 應予停止訓練之 規定者,得於事 由 發 生 後 三 日 內,填具各項訓 練調整測驗時間 申請表(如附件 四)及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經訓 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保訓會核 准 調 整 測 驗 時 間。

前項情形,以安 排參加下一梯次 相當等級訓練之 測驗為原則;如 當年度無相當等 級訓練者,由保 訓會另行安排於 一個月內辦理測 驗為原則。但專 書閱讀心得寫作 以安排當梯次訓 期 內 辦 理 為 原 則。

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以受訓人員

理之測驗,且結 訓前請假缺課時 數未達各該訓練 應予停止訓練之 規定者,得於事 由 發 生 後 三 日 內,填具各項訓 練調整測驗時間 申請表(如附件 四)及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經訓 練機關(構)學 校轉送保訓會核 准 調 整 測 驗 時 間。

前項情形,以安 排參加下一梯次 相當等級訓練之 測驗為原則;如 當年度無相當等 級訓練者,由保 訓會另行安排於 一個月內辦理測 驗為原則。

專書閱讀寫作測 驗,以受訓人員 原受訓梯次之閱 讀專書為測驗範 圍。

則,爰於本點第二項 增列但書規定。

二、本點第三項增列「心 得」文字並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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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受訓梯次之閱 讀專書為範圍。

陸、測驗作答 陸、測驗作答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柒、偶發事件處理 柒、偶發事件處理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捌、申請複查成績 捌、申請複查成績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接到訓練成 績單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由受訓 人員至保訓會網 站採線上申辦方 式,或填具各項 訓練測驗複查成 績申請書(如附 件六),郵寄保 訓會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 一次為限。

四十三、申請複查成績,

應於接到訓練成 績單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由受訓 人員至保訓會網 站採線上申辦方 式,或填具各項 訓練測驗複查成 績申請書(如附 件六),郵寄保 訓會辦理,逾期 不予受理,並以 一次為限。

配合「專書閱讀(心得)

寫作」名稱統一調整為「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修 正本點附件文字。

玖、申請試題疑義 玖、申請試題疑義規定 為與法規名稱有所區隔,

爰刪除「規定」文字。

拾、附則 拾、附則 本章節名稱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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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一

各項訓練測驗到缺考情形統計表 訓練名稱:

試區名稱:

測驗日期時間: 年 月 日 巡場主任簽名:

試場編號 班別 代號

應考 人數

到考 人數

缺考

人數 異常情事紀錄

附註﹕異常情事紀錄欄須記載偶發事件或逾時進場人員等事由。於記載逾時 進場人員時,應敘明其總編號、姓名及逾時進場時間。

附件一

各項訓練測驗到缺考情形統計表 訓練名稱:

試區名稱:

測驗日期時間: 年 月 日 巡場主任簽名:

試場編號 班別 代號

應考 人數

到考 人數

缺考

人數 異常情事紀錄

附註﹕異常情事紀錄欄須記載偶發事件或逾時進場人員等事由。於記載逾時 進場人員時,應敘明其總編號、姓名及逾時進場時間。

本 附 件 未 修 正。

(18)

18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十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二

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

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名稱

試區

第 試場 總編號 姓 名

依試務規定第__點第__款規定:

□扣除該測驗成績__分。

□予以扣考。

陳 述 意 見

受訓人員: (簽名)

監場員:

監場主任:

巡(監)場主任 處置結果

□扣除 分。

□予以扣考。

(簽章)

備註:

一、本表由監場主任填具違規事實及擬處理意見,並經受訓人員、監場員及監場主 任簽名後,將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一併送巡 場主任處置。未置巡場主任之試場,由監場主任處置。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 會核定,以憑核計成績。

二、上開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

三、核定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四、違規人拒絕簽名時,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附件二

各項訓練測驗違規處理表

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名稱

試區

第 試場 總編號 姓 名

依試務規定第__點第__款規定:

□扣除該測驗成績__分。

□予以扣考。

陳 述 意 見

受訓人員: (簽名)

監場員:

監場主任:

巡場主任 裁處結果

□扣除 分。

□予以扣考。

(簽章)

一、本表由監場主任填具違規事實及擬處理意見,並經受訓人員、監場員及 監場主任簽名後,將當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 袋,一併送巡場主任裁處。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備,以憑核計成 績。

二、上開違規處分,以書面通知受訓人員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三、核定扣考者,即不得繼續參加測驗,其已考畢之成績不予計分。

四、違規人拒絕簽名時,應於陳述意見欄註明其事由。

配合修正規定 第十四點及第 二十一點,修 正本點附件備 註文字。

(19)

1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第四十三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六

複查成績申請書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 請 人 簽 章

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專題研討(本項無則免填)

選擇題(本項無則免填)

實務寫作題(情境寫作)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 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地址為: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附件六

複查成績申請書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 請 人 簽 章

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專題研討(本項無則免填)

選擇題(本項無則免填)

實務寫作題(情境寫作)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郵戳為憑),依本申請書 逕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地址為: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3 號(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評鑑處收),右上角請註明「複查成績」。

三、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 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配合「專書閱 讀(心得)寫 作」名稱統一 調整為「專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 修 正 本 點附件文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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