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0042271*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007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承辦人:徐金菊
電話:(02)2349-3915 傳真:(02)2349-3205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銀營運乙字第105000422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及避免雙方滋生困擾,請貴機關轉知 所轄學校,對於不符合儲存優惠存款資格者,請勿核發「
教育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 後服務學校(機關)證明書」(下稱「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 務機關證明書」),並轉知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日起
,方得至原開戶之分行辦理優惠存款,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係為配合退休 教職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所支(兼)領之一次退休金 及公保養老給付,得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優惠存款所設,
即學校負有初審退休人員是否具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責。
若符合辦理優惠存款者,得於辦理退休前發給之,並至本 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又「聲明書」第4點存款人同意:「
若因退休核定機關核定無可辦理優惠存款額度或...等原 因,致於開戶日起逾6個月後餘額仍為零者,同意貴行逕行 辦理銷戶」,爰請轉知所轄學校,對不符合辦理優惠存款 資格之退休人員,請勿濫發「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
7
1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證明書」,避免以此帳戶作為月退休金入帳帳戶者,將因 不具優惠存款資格被銷戶,導致月退休金入帳失敗之困擾
。
二、依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 法第七條:「退休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以直撥入帳方式辦 理優惠存款者,應於辦理退休前,檢具開戶聲明書暨最後 服務機關證明書,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開設優惠存款帳戶
,並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檢附退休主管機關核發之退 休審定函及存摺,至原開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 惠存款…」之規定,請各機關學校轉知退休人員,退休金 直撥入帳後,確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起二年內至原開戶之 分行辦理優惠存款,不得於退休生效日前要求本行事先受 理。
正本: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
副本: 2016-08-22
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