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9 日南市教課(二)1020745571 號函頒
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調用所屬各 級學校教師本局支援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 調用教師之業務由本局課程發展科主辦,其他科室協辦。
三、 調用教師資格如下:
(一)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 實際擔任教學工作 3 年以上。
(三) 近 3 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 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調用支援本局業務。
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 1 年為 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 不得超過 3 年。
五、 調用教師人數採總量管控,其原則如下:
(一) 全時調用教師總人數以 30 人為上限。
(二) 每校調用教師人數至多 3 人,編制 20 人以下學校以 1 人 為限。
前項各款總量管控之調用教師人數,不包含任務編組及教育部專 案計畫補助人事費用之調用教師員額。
六、 一般性業務調用教師程序如下:
(一) 各科室於每學年度開始前 2 個月,提出調用教師支援業務 需求表。
(二) 課程發展科彙整各科室需求人力,簽陳局長核定各科室調 用人數。
(三) 公開遴選有意願調用之教師或考評有意願繼續調任者之 工作成績。
專案或緊急性業務須調用教師時,由業務需求科室簽擬,調用程 序除作業時程外,其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由課程發展科管控 人數。
特殊教育及幼兒園調用教師名單,由課程發展科協同特幼教育科 管 控。
七、 調用教師調用期間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或代課教 師處理,所需代理或代課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 不足時,再向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必要時,每周得返校授課 2 節。
八、 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 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 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 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 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 其他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定應歸建者。
九、 全時調用教師支援本局期間,比照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給 予休假、支領不休假加班費,並得在所屬學校申請使用國民旅遊 卡支領休假旅遊補助,所需經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 經費不足時,再向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之出差勤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十、 調用教師每年之成績考核,由本局提供平時考核資料,送請 原服務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