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法制
科 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22040 頁次:1-1
一、何謂立法技術中之基本法立法模式?請就其概念、特色及我國基本法之 立法實務情況詳細說明之。(30 分)
二、假設立法院擬制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因此召開公聽會。試問:立 法院委員會在舉行公聽會時,其要件、程序及邀請對象為何?公聽會報 告之效力為何?請依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及規定,並以本題為例加以闡 述。(30 分)
三、假設 A 縣欲規範 A 縣立表演藝術中心之使用管理,相關法規草案內容涉 及下列規定:「申請人使用本中心設備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
其修護費用由保證金扣除。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辦理活動。」
請問 A 縣應以何種位階及類型之地方自治法規規範相關事宜?試附理 由詳細說明之。(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