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住宿長照機構
110 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理防疫機制查核表
110.05.19 修訂 110.07.05 修訂 110.07.26 修訂 110.08.26 修訂 110.09.23 修訂 110.09.28 修訂 110.10.04 修訂
機構名稱:
查核日期:
項目 查檢內容 查檢基準 查核結果 備註或建議事項
訪客 管理
1.訪客探視每位住民 1 天 1 次,每次 1 小 時,以 3 人為限
1.提供最近 1 次(視查核時間)的訪客紀 錄表單。
2.以每位住民 1 天 1 次、每次 1 小時以 3 人為限。
□符合
□不符合
□無訪客進入
2.落實預約制,紀錄 單應以實名登錄(量 測體溫、TOCC)並填 寫完整
以中央提供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 家因應 COVID-19 訪客管理作業原則,
表一訪客探視紀錄單為主
□符合
□不符合
□無訪客進入
3.訪客須出具訪視前 3 天內採檢之篩檢陰 性證明
符合以下情形(須有佐證資料):
1.自費篩檢陰性報告包含 COVID-19 抗 原快篩或 COVID-19 病毒核酸檢驗,使 用家用試劑自行檢測或由醫事人員採檢 檢測皆可。
2.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免除各項自費或 公費 COVID-19 篩檢,以及相關隔 離:(A)確診者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且具發病日未滿 3 個月。(B)完成接種 2 劑 COVID-19 疫苗達 14 天(含)以上。
□符合
□不符合
□無訪客進入
工作 人員 規定
4.機構工作人員應完 成快篩及施打 COVID-19 疫苗
機構工作人員未接種疫苗或接種第一劑 疫苗未達 14 天,首次服務前 3 天內採 檢之抗原快篩或 PCR 篩檢陰性證明,並 須每 14 天快篩 1 次(須有佐證資料),
可擇一採用下列快篩執行方式:
(1)居家快篩:須有購買家用快篩試劑 發票(或收據)、工作人員名字、採檢結 果照片及機構負責人大小章等資料。
(2)自費到本市已核備快篩採檢醫院:
只需提供醫療院所快篩報告結果。
□符合
□不符合
高雄市住宿長照機構
110 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理防疫機制查核表
5.人員跨機構提供服 務符合本市防疫期間 規定
有以下情形(須有佐證資料):
1.醫事、長照、行政、清潔等會接觸到 住民的人員,跨機構提供服務時,須檢 具佐證相關資料方可進入機構:
(1)已施打2劑之COVID-19疫苗且屆滿2 週者。
(2) 未 施 打 第 2 劑 或 已 施 打 第 2 劑 之 COVID-19疫苗未滿2週者,出具首次服務 前3天內採檢之抗原快篩或PCR篩檢陰性 證明,並每月加做抗原快篩或核酸檢驗 至少一次。
(3)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天或未接種 者,首次服務前3天內採檢之抗原快篩或 PCR篩檢陰性證明,並每14天加做抗原快 篩或核酸檢驗至少一次。
2.必須進入機構但不會接觸到住民之人 員,則要落實健康監測、量測體溫、TOCC。
3.執行獎勵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 計畫之不特定工作人員進入住房及住民 活動空間,則須以上述第 1 點辧理。
□符合
□不符合
□無人員
支援配戴 口罩
7.現場人員(含工作 人員、訪客…)應全 程佩戴口罩
現場查檢現場人員(含工作人員、訪 客…)是否全程佩戴口罩
□符合
□不符合
環境 清潔
8.工作人員應能正確 配製漂白水濃度 1,000ppm、5,000ppm
現場抽查一位工作人員用口述或實際操 作
□符合
□不符合
9.落實執行機構環境 清消工作並備有清消 作業紀錄
現場查檢查核前一日或當日的清消作業 紀錄表單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