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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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附件一

中華民國(臺灣)清單

行業: 所有業別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1年10月31日土地法第17、18、19條

說明: 投資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 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租賃、移轉或設定抵押予外國人.

尼加拉瓜人(含自然人及法人)在中華民國(臺灣)取得或設定 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臺灣)人民得在 該國享有同樣權利者為限:於前開條件下,尼加拉瓜人始得基於 土地法第19條所定目的及用途,取得同法第17條所列以外之不動 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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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商業服務業 – 人力仲介與供給服務業 保留類別: 當地據點呈現 (第11.06條)

法規措施: 2004年1月13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及第17 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

(臺灣)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 中華民國(臺灣)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但不得 在中華民國(臺灣)境內從事任何就業服務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 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臺灣)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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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商業服務 – 專業服務業 保留類別: 市場進入 (服務第11.05條)

當地據點呈現 (服務第11.06條) 法規措施: 會計師簽證及稅租服務業

2002 年 5 月 29 日修訂之會計師法第 10 條、第 27 條及第 47 條 2003年1月15日修訂之所得稅法第102條

記帳士記帳及租稅服務業

2004年6月2日修訂之記帳士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3條,

第19條及第36條 建築服務

2004年1月20日建築法第34條

2005年6月15日建築師法第1條,第6條及第54條 專業技師服務業

2002年6月26日技師法第6條第1項及第24條

2003年7月2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7條 獸醫師服務業

2002年1月30日獸醫師法第17條 公證人服務業

1999年4月21日公證法第24條及第25條 不動產服務業

2001年10月31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及第7條 2001年10月24日地政士法第12條

2001年12月11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在施行會計師簽證及租稅服務,記帳士記帳及租稅服務、建築服 務、專業技師服務、獸醫師服務、公證人服務及專業的不動產服 務的時候,要求服務提供者須設立商業據點,除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管理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許可外,不得以公司等型態 設立商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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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漁業及養殖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和服務第11.02條) 法規措施: 漁業法2002年12月18日第5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及投資

漁民以中華民國(臺灣)國民為限(包括從事養殖業),但外國 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中華民國(臺灣)漁民合作經營漁業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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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農業、畜牧業、林業及伐木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1997年11月19日外人投資條例第7條 2004年5月13日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說明: 投資

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及伐木業

農業及畜牧業,外國人投資受限制類別為:

(1)農業: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特用作物栽培業、蔬菜栽 培業、果樹栽培業、食用菌菇栽培業、甘蔗栽培業、花卉栽 培業、農藝及園藝業。

(2)畜牧業及畜牧產品:牛飼育業、猪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 育業及其他飼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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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公用事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0年4月26日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16條

說明: 投資

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引進外資或抵借外債,但經行政院特許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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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水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3年2月6日水利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42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取得水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1. 家用及牲畜飲料;

2. 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 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 者;

4.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取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

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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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通訊-電信服務業

相關條文: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投資第10.10條)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當地據點呈現 (服務第11.06條) 法規措施: 2005 年 2 月 2 日電信法第 12 條

2001年12月2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 易組織協定基本電信服務業特定承諾表 (WT/ACC/TPKM/18/Add.2) 2004 年 9 月 14 日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5 條

說明: 投資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臺灣)國籍。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前 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 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外國人直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 持股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持 股比例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例計算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人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跨境服務貿易

外國衛星服務業者須與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我國經營國際網路業 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訂定合作契約,並由我國衛星通信業 務或我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代理在我國 推展其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我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 營者依前項規定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其衛星行 動通信業務,應先檢具相關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其特許費、頻 率使用費等行政規費及其他法定經營者之義務,由我國衛星通信 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依規定負擔 之。

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我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 營者未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得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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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業務。

我國衛星通信業務或經營國際網路業務之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依規定代理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在我國推展其業務,應與外國 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共同與使用者訂定服務契約,並共同負擔契約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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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通訊傳播服務業務 – 廣播和電視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實績要求(投資第 10.09 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投資第 10.10 條) 當地據點呈現 (服務第 11.06 條)

法規措施: 2003年12月24日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19條

2003年12月24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20條及第43條 2003年12月24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15條

說明: 投資

1. 外國資產限制:

(1)禁止外國人投資無線廣播電視電台;

(2)外國人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必須低於以下門檻:

-外國股東直接持有股份者:20%。

-外國人直接和間接投資合計:60%。

(3)外國人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 股份總數 50%。

2. 本國自製節目比率不得低於以下門檻 -無線廣播電視:70%

-有線廣播電視:20%

此項比率係以系統經營業者可利用頻道播送節目之總時數為計 算基礎。

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董事長及至少三分之二的董監事,

必須具備中華民國(臺灣)之國籍。

跨邊境服務

境外衛星廣播事業經營值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業者,,應在 中華民國(臺灣)設立分公司。境外衛星廣播事業經營衛星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者,應在中華民國(臺灣)設立分公司或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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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教育服務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投資第10.10條) 法規措施: 2003年2月6日私立學校法第15及第78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不得投資小學及國中。

董事長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校董,及高中、高等教育與成人教育機 構之校長/班主任,應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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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健康及社會服務業 – 醫院服務業 保留類別: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投資第10.10條)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2004 年 4 月 28 日醫療法第 43 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及投資

醫院必須為非營利機構,其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應為中華民國

(臺灣)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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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旅遊及相關服務業 – 導遊服務業 保留類別: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2003 年 6 月 11 日發展觀光發展條例第 32 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及投資

導遊人員應受旅行業雇用或受政府機關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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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 –內河水運、沿海運輸及引水服務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和服務第11.02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投資10.10條) 法規措施: 2002年1月30日航業法第4條

2002年1月30日引水法第13條

2002年1月30日船舶法第2條及第5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上敘述服務不得超過下列門檻:

- 無限公司:0%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股權。

公司其代表董事或董事長及三分之二的董事應為中華民國(臺 灣)之國民。

跨邊境服務

非中華民國(臺灣)國籍之船,不得在中華民國(臺灣)各港口 間運送貨物,但經中華民國(臺灣)特許者不在此限。

引水人必須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非中華民國(臺灣)船舶,除經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特許或為 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公布為國際商港以外之 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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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 國際海上運輸服務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第10.03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第10.10條) 法規措施: 2002年1月30日船舶法第2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上述業務不得超過下列門檻 - 無限公司:0%

-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分之一股權。

有限公司之代表董事應為中華民國(臺灣)之國民;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長及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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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 – 陸運服務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3年7月2日公路法第35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或非公司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臺灣)境內投資經營汽車 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 租賃業和貨運運輸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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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 空運服務業

普通航空服務:指以航空器從事空中遊覽、勘查、照測、消防搜 尋、救護、拖吊、噴灑及其他經專案核准除航空客、貨、郵件運 輸以外之營業性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服務

航空站地勤服務 空廚服務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10.03條及服務第11.02條) 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 (投資第10.10條)

法規措施: 2004年6月9日民用航空法第49條,第65條(有關引用第49條部 分),第74之1,第77條(有關引用第74之1部分)及第81條

說明: 投資

外國人投資民用航空運輸服務或專業航空服務之公司不得超過以 下門檻:

- 無限公司: 0%;

- 有限公司或有限股份公司: 三分之一股權。

提供上述服務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代表公司 之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應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外國人投資航空地勤站服務及空廚服務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 無限公司: 0%;

- 有限公司或有限股份公司: 二分之一股權。

提供上敘述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其代表公司之 董事,及二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應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跨邊境服務

只有中華民國(臺灣)國籍航空器得在中華民國(臺灣)境內提 供普通航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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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飛行場經營與管理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4年6月9號民用航空法第10條及第29條

說明: 投資

飛行場得由法人設立,該法人之外人投資不得超過以下門檻:

-無限公司: 0%;

-有限公司或有限股份公司: 三分之一股權。

提供上敘述服務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公司 之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應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但飛機 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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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運輸服務業 – 空運運輸輔助服務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服務第11.03條)

法規措施: 2004年6月9號民用航空法第24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航空器駕駛員及其他航空技術人員,如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 員、飛航管制員、航空器維修場所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員應為中 華民國(臺灣)國民,但經交通部相關規定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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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礦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投資第10.03條)

法規措施: 2003年12月31日礦業法第2條及第6條

說明: 投資

只有中華民國(臺灣)國民或法人可取得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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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郵政及專差服務業

保留類別: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2002年7月10日修訂之郵政法第6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之項目保 留給中華郵政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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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自來水供給事業

保留類別: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2005年5月23日修訂之自來水法第7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自來水供給事業專屬於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經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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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機場管理與經營事業 保留類別: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2004年6月9日民用航空法第28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依據民用航空法,僅有國家或縣、市政府得設立或從事航空站經 營與管理(包括航廈及飛航管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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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公益彩券事業

保留類別: 國民待遇(服務第11.02條) 市場進入(服務第11.05條)

法規措施: 1999年6月28日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

說明: 跨邊境服務

有關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由主管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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