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壹 、基 金 概 況
一 、設 立 荦 旨 及 願 景 : (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依 據 :
1 .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 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 0 款規 定 之 工 作 ,為 平 衡 其 所 衍 生 之 社 會 成 本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規 定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升勞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以 增 進 社 會 安 定 及 經 濟 發 展 °
2 . 為 考 量 本 基 金 常 受 外 在 環 境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化 影 響 ,業務量難以確實 掌 握 ,當 年 度 中 業 務 突 有 增 加 時 ,支 出 如 未 能 隨 同 增 列 ,將造成促 進 就 業 業 務 推 動 之 障 礙 ,故 其 經 營 管 理 上 確 實 需 赋 予 彈 性 ,以因應 業 務 量 變 動 所 需 ,爰 於 8 7 年 度 ,依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將 本 基 金 由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之 特 種 基 金 改 制 為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特 種 基 金 。
3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 條規定.,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 以 及 國 庫 補 助 收 入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及 祖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等 業 務 ,該 等 經 費 自 9 2 年 度 起 納 入 本 基 金 。
( 二 )基 金 願 景 及 目 標 :
本 部 以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營 造 友 善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實
現 勞 動 尊 嚴 」為 使 命 ,並 以 「合 作 、安 全 、發 展 」三 大 施 政 主 軸 ,在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持 續 規 劃 與 推 動 各 項 具 體 勞 動 政 策 與 施 政 ,期提升自
主 的 勞 動 關 係 ,創 造 公 平 正 義 的 勞 動 環 境 ,建 立 具 有 發 展 性 的 勞 動 市
場 ,以 提 升 勞 動 生 活 品 質 ,並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進而為全體國民
打 造 「有 人 性 尊 嚴 工 作 」的 新 願 景 ;另 進 一 步 提 出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強
化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實 現 尊 嚴 勞 動 」 、 「增 進 勞 動 福 祉 ,提 升勞動生活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品 質 」 、 「打 造 安 全 衛 生 勞 動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者 身 心 健 康 」等中程施 政 策 略 目 標 , 規 劃 及 推 動 各 項 前 瞻 性 勞 動 政 策 ,以 具 體 實 踐 施 政 願 景 。 二 、施 政 重 點 :
本 部 依 據 行 政 院 1 0 4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晝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狀 況 及 本 部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 0 4 年度施政計
晝 ,施 政 目 標 及 重 點 如 次 :
( 一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
以 整 合 性 的 國 家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 創 業 等 相 關 資 訊 ,協 助 民 眾 尋 職 及 適 性 就 業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並 依 個 案 之 需 求 ,提 供 相 關 就 業 及 創 業 輔 導 等 服 務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展 才 , 穩 定 弱 勢 族 群 就 業 。
( 二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
強 化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人 員 職 涯 諮 詢 專 業 能 力 ,協 助 勞 動 者 規 劃 職 涯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 展 及 職 業 訓 練 ,並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與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強 化 勞 工 就 業 技 能 。
( 三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具 體 方 案 (跨 機 關 目 標 ):
配 合 推 動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具 體 方 案 」,訂 定 「 100-105 年低收入戶 及中 低 收 入 戶 就 業 促 進 實 施 計 晝 」, 積 極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貧 困 家 庭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服 務 、補 助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參 與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辦 理 民 間 團 體 及 政 府 部 門 就 業 機 會 及 個 案 管 理 個 別 化 專 業 服 . 務 ,協 助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
( 四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整 合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體 系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區 域 運 籌 效 能 ;逐年 提 升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收件 櫃 臺 服 務 滿 意 度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推 動 web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
( 五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
提 升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場 地 設 備 使 用 效 率 ,活 化 本 部 固 定 資 產 之
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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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三 、組 織 概 況 :
本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動 部 ,並 編 製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由 該 基 金 管 理 會 負 責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議 等 。
四 、基 金 歸 類 及 屬 性 :
本 基 金 係 預 算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定 之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供 特殊 用 途 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設 置 於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項 下 ,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貳 、業 務 計 畫 : 一 、基 金 來 源 :
( - )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
1 .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 4 6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至 第 1 0 款 規 定 之 工 作 , 應向中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 作 為加強辦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 2 0 億 6 , 5 8 0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5 億 5 , 5 7 4 萬 元 ,主 要 係 推 估 外 籍 看 護 工 及 製 造 業 外 籍 勞 工 引 進 人 次 增 加 所 致 。 _
2 .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 2 條 規 定 ,運用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等 業 務 ,本年度預 計 收 入 2 4 億 7 , 5 8 0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4 億 3 , 5 9 3 萬 9 千 元 ,主 要 係 配 合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計 晝 執 行 ,就 業 保險提撥收入增 加 所 致 。
( 二 )勞 務 收 入 :係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赛 、認 證 審 查 收 入 等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 2 億 6,520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6 , 8 6 8 萬 2 千 元 ,主要係減列辦理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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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收 入 所 致 。
( 三 )財 產 收 入 :係 勞 動 學 苑 租 金 收 入 及 銀 •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本 年 度預計 收 入 6 , 7 1 7 萬 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5 0 7 萬 8 千 元 ,主要係增 列 勞 動 學 苑 租 金 收 入 所 致 。
(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
1 .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係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 1 0 3 年度編 列 於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科 目 項 下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改編列本 科
目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1 億 9 , 4 8 8 萬 1 千 元 。
2 .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 係 申 請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計 晝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 6 0 0 萬 元 ,較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5, 0 4 6 萬 8 千 元 ,主 要 係 以 歷 年 賸 餘 款 滾 存 本 基 金 經 費 支 應 所 致 。
( 五 )其 他 收 入 :係 縣 市 政 府 繳 款 收 入 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等 ,本 年 度預 計 收 入 1 億 4 , 6 4 5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5 , 5 1 5 萬 6 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縣 市 政 府 繳 款 收 入 所 致 。
: • 、基 金 用 途 :
( 一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 生 活 扶 助 戶 、失 業 者 及 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 施 職 業 訓 竦 、就 業 服 務 及 技 能 檢 定 事 項 等 經 費 1 4 6 億 9 , 8 1 2 萬 5 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 2 億 9 , 6 8 0 萬 7 千 元 ,主 要 係 減 列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強 化 勞 動 力 發 展 創 新 效 能 等 經 費 。
1 .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 1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等 相 關 計 晝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與 訪 視 業 務 。
( 3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考 核 及 業 務 聯 繫 。 ( 4 )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相 關 事 項 。
( 5 ) 編 印 就 業 安 全 刊 物 及 傳 送 。
( 6 ) 規 劃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綜 合 性 宣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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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2 .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
( 1 ) 健 全 分 署 辦 理 職 訓 業 務 運 籌 管 理 功 能 ,包括訓練機具設備汰舊 換 新 與 維 護 、學 員 安 全 防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分署及 周邊 環 境 新 建 與 改 善 工 程 、訓 練 辅 導 及 行 政 支 援 所 需 人 力 、及維持 基 本 行 政 管 理 等 業 務 ,藉 以 健 全 分 署 基 礎 建 設 ,提 高 訓 練 效 能 。 ( 2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輔 助 措 施 。
( 3 ) 運 用 多 元 培 訓 模 式 辦 理 失 業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
( 4 ) 辦 理 青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結 合 產 學 訓 資 源 , 提 升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 促 進 其 就 業 。
( 5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參 訓 期 間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
( 6 ) 強 化 在 職 勞 工 技 術 水 準 與 職 場 能 力 ,並 協 助 各 界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能 ,推 動 辦 理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計 晝 、襄 供 小 型 企 業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及 運 用 自 有 設 施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培 訓 計 晝 。
3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 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
( 2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含 推 動 無 礙 e 網 ),改善 訓 練 中 心 無 障 礙 硬 體 設 施 及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養 成 及 進 修 職 業 訓 練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技 能 。
( 3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用 暨 就 業 協 助 計 晝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就 業 服 務 模 式 及 推 廣 職 務 再 設 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宣 導 及 表 揚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绩 優 機 關 ( 構 ),落 實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 ( 4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服 務 管 理 作 業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及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提 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服 務 業 務 。
( 5 ) 推 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辦 理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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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及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之 維 護 與 擴 充 。
( 6 ) 推 動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相 關 服 務 ,辦 理 視 障 就 業 宣 導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視 障 就 業 計 晝 。
( 7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
( 8 )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計 晝 。
( 9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將 直 轄 市 、縣市 政 府 前 1 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 30% 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
( 1 0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推 動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乙 .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就 業 業 務
( 1 ) 推 動 就 業 融 合 計 晝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一 案 到 底 客 製 化 專 業 服 務 ,並 適 時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及 措 施 ,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及 弱 勢 者 順 利 就 業 及 穩 定 就 業 。
( 2 )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及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安 定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失 業 期 間 之 基 本 生 活 ,協 助 並 激 勵 其 迅 速 再 就 業 。 4 .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 1 ) 規 劃 及 建 置 職 業 訊 息 與 職 業 心 理 測 驗 線 上 評 量 系 統 、辦理就業 諮 詢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與 粗 關 活 動 ,強 化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人 員 就 業 諮 詢 功 能 。
( 2 )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業 務 ,製 作 職 場 平 權 工 作 手 冊 等 工 具 書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事 業 單 位 及 勞 工 參 考 運 用 ,並 增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認 知 ,促 進 就 業 平 等 。另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法 令 教 育 及 業 務 研 討 會 ,邀 請 機 關 、直 轄 市 暨 縣 市 政 府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民 間 社 團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等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研 習 , 增 進 承 辦 人 員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經 驗 交 流 。並 對 社 會 發 生 複 雜 新 歧 視 態 樣 ,適 時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討 論 取 得 共 識 ,以減少法 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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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爭 議 。
( 3 ) 透 過 多 元 媒 體 管 道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增 進 民 眾 對 就 業 服 務 的 認 識 ,協 助 充 分 使 用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以 加 速 協助 民 眾 儘 速 返 回 職 場 就 業 。
( 4 ) 辦 理 相 關 僱 用 及 就 業 獎 助 業 務 ,運 用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及 就 業 獎 助 措 施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業 及 鼓 勵 失 業 勞 工 受 僱 特 定 行 業 。 ( 5 ) 提 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人 員 共 通 核 心 職 能 及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強化專業知識及提升服 ■ 務 品 質 。
( 6 ) 維 運 新 整 合 網 站 及 0800-777-888 客 服 中 心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及 創 業 服 務 等 综 合 諮 詢 服 務 ,另 透 過 便 利 超 商 觸 控 式 資 訊 設 備 ,提 供 民 眾 快 捷 便 利 之 求 職 求 才 、職 訓 課 程 等 資 訊 查 詢 與 列 印 。
( 7 ) 推 動 就 業 服 務 志 工 計 晝 ,透 過 志 工 研 習 、幹 部 會 議 ,建立培訓 制 度 ,以 了 解 就 業 服 務 内 容 及 相 關 政 策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同時 暢 通 溝 通 管 道 ,增 進 服 務 效 益 。
( 8 )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藉 由 整 合 地 方 就 業 資 源 ,舉 辦 大 型 就 業 博 覽 會 及 中 小 型 聯 合 、單 一 徵 才 活 動 ,提 供 廠 商 求 才 及 民 眾 求 職 平 臺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 9 )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運 作 計 畫 , 運 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就 業 中 心 及 就 業 服 務 臺 )運 作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並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執 行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及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就業媒合等相 關 工 作 。
( 1 0 ) 強 化 雇 主 求 才 服 務 ,透 過 區 域 性 與 雇 主 座 談 、加 強 訪 視 聯 繫 求 才 廠 商 等 各 項 策 略 ,增 進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與 雇 主 間 之 溝 通 與 暸 解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求 才 、求 職 訊 息 管 道 暢 通 ,提供雇主更優質 之 求 才 服 務 。
( 1 1 ) 蒐 集 並 研 析 國 内 、外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動 情 形 資 訊 ,藉以
提 升 面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變 化 之 資 源 運 籌 機 制 ,並 辦理 地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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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定 期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 .
( 1 2 )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外 展 專 業 服 務 ,主 動 深 入 地 方 各 民 間 團 體 與 基 層 角 落 ,與 地 方 鄉 鎮 村 .里鄰 各基 層 單 位 建 立 互 動 關 係 ,提 供 在 地 之 失 業 者 推 介 媒 合 服 務 ,並 拜 訪 廠 商 開 發 就 業 機 會 及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資 訊 。
( 1 3 ) 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分 署 於 各 轄 區 分 別 召 開 區 域 勞 動 力 發 展 策 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並 依 區 域 特 性 及 需 求 設 定 討 論 議 題 ,進行協 商 、資 訊 交 換 及 資 源 整 合 ,以 型 塑 區 域 勞 動 力 發 展 方 向 及 策 略 。 ( 1 4 ) 辦 理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計 晝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活 動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達 人 班 、提 升 國 高 中 (職 )學 生 就 業 準 備 力 計 晝 、
青 年 就 業 讚 計 晝 及 設 立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建 立 學 校 與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聯 繫 機 制 ,補 助 並 鼓 勵 未 就 業 青 年 強 化 技 能 及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提 供 校 園 徵 才 、職 涯 講 座 與 參 訪 、職涯諮詢等 服 務 ,共 同 推 動 強 化 青 年 就 業 先 備 知 能 相 關 服 務 ,協 助 青 年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以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並 推 廣 及 運 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
( 1 5 ) 依 據 就 業 保 險 促 進 就 業 實 施 辦 法 ,運 用 僱 用 獎 助 及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鼓 勵 雇 主 僱 用 弱 勢 失 業 者 ,並 促 進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被 保 險 人 就 業 。
( 1 6 )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配 置 個 案 就 業 服 務 員 ,針對求職者(含申 請 失 業 給 付 者 、中 低 收 入 及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者 )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職 訓 諮 詢 及 推 介 就 業 或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等 相 關 就 , 業 服 務 ,以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快 就 業 。
( 1 7 ) 推 動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勞 務 需 求 計 晝 ,為 使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獲 得 就 業 協 助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推 介 、失業認
定 及 其 他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 5 . 職 能 標 準 及 技 能 檢 定 與 競 賽 業 務 :
( 1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試 ,期 有 效 提 高 國 民 之 技 能 水 準 ,以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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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進 就 業 。
( 2 ) 為 提 升 特 定 對 象 之 技 能 檢 定 素 質 及 專 業 水 準 ,鼓 勵 參 檢 ,並協 助 進 入 就 業 市 場 ,補 助 特 定 對 象 參 檢 費 及 證 照 費 。
( 3 ) 技 能 檢 定 電 話 服 務 計 晝 ,委 託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技 能 檢 定 電 話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技 檢 業 務 及 勞 政 相 關 政 策 詢 問 ,以達便民利
民 。
( 4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製 作 丙 級 暨 單 一 級 學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印 售 計 晝 , 提 供 報 檢 人 價 廉 實 用 之 參 考 資 料 ,有 助 提 升 職 業 技 術 水 準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建 立 技 能 共 信 標 準 ,逐 步 推 展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 ( 5 ) 舉 辦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每 年 舉 辦 1 次 ,分 北 、中 、南 3 區同時辦
理 ,選 手 由 提 名 單 位 推 薦 ,各 區 選 出 各 職 類 優 勝 選 手 參 加 。 ( 6 ) 辦 理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系 統 程 式 及 維 護 計 晝 ,維 持 技 能 檢 定 、競賽
及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資 訊 系 統 穩 定 運 作 ,推 動 技 能 競 賽 即 時 評 分 系 統 、技 能 檢 定 及 競 賽 網 路 報 名 、線 上 繳 費 作 業 、術科 電 子 抽 題 系 統 ,以 網 路 系 統 簡 便 報 檢 程 序 ,擴 大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亂 數 遴 聘 監 評 人 員 ,並 提 供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整 合 ,提升為民 服 務 之 時 效 。
( 7 )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計 晝 ,方 便 民 眾 適 時 參 與 技 能 檢 定 ,大 幅 提 高 參 加 檢 定 獲 取 技 術 士 證 的 機 會 ,增 進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者 就 業 的 優 勢 。
( 8 )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培 訓 暨 交 流 訪 問 ,選 拔 出 4 2 職類優秀 選 手 ,經 由 培 訓 後 參 加 兩 年 1 次 之 第 4 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 ( 9 ) 辦 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預 定 辦 理 4 7 職 類 組 競 賽 ,計 北 、中 、南 3
區 技 能 競 賽 之 優 勝 選 手 ,連 同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等 約 6 0 0 人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另預計辦理
社 會 組 1 5 職 類 競 賽 及 鼓 勵 同 業 公 會 及 職 業 工 會 等 勞 資 團 體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藉 由 競 賽 方 式 提 升 社 會 組 及 在 職 員 工 之 技 能 水 準
及 服 務 品 質 。
勞 動 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推 動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提升產 業 技 能 水 準 。
為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業 務 ,落實技術士 證 制 度 之 推 動 。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提 升 人 力 投 資 績 效 。
因 應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開 發 新 職 類 、職 類 調 整 ,辦 理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培 訓 及 研 討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監 評 評 分 標 準 。
因 應 產 業 技 術 升 級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及 機 具 設 備 評 鑑 ,建立 公 平 、公 正 測 試 場 地 基 準 。
參 加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暨 選 手 培 訓 ,參 加 每 4 年 舉 辦 1 次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我 國 預 計 培 訓 2 6 位 優勝 選手 組 團 參 加 2 6 職 類 競 賽 。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稽 核 ,檢 核 内 部 控 制 及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信 度 、效 度 及 公 信 力 。
為 提 昇 技 能 檢 定 及 能 力 鑑 定 效 能 ,配 合 勞 動 力 開 發 及 運 用 國 際 技 術 交 流 等 活 動 ,以 吸 收 經 驗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深 耕 國 家 軟 實 力 。 提 升 訓 練 單 位 辦 訓 能 力 。
元 就 業 與 創 業 協 助 、師 資 培 訓 與 數 位 學 習 業 務 :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計 晝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部 門 ,開創 在 地 型 就 業 機 會 ,協 助 失 業 者 就 業 。
推 動 培 力 就 業 計 晝 ,提 供 訓 練 、輔 導 及 陪 伴 資 源 ,作 為 發 展 社 會 企 業 的 辅 導 計 晝 。
辦 理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提 供 婦 女 及 中 高 齡 者 多 元 化 就 業 機 會 。
辦 理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計 晝 ,結 合 創 業 諮 詢 及 專 線 電 話 ,提供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辦 理 創 業 研 習 課 程 及 見 習 筝 活 動 ,協助順利創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提 供 創 業 諮 詢 辅 導 服 務 ,及辦 1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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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理 創 業 技 能 與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協 助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 ( 6 )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創 新 業 務 及 職 能 提 升 訓 練 ,並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服
務 。
( 7 ) 推 動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各 分 署 辦 理 聘 任 師 資 及 兼 任 師 資 之 補 充 訓 練 ,以 增 進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
7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 1 ) 辦 理 輔 導 危 險 、辛 苦 、骯 髒 ( 3K ) 之 特 定 製 程 產 業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計 晝 ,藉 由 製 程 技 術 轉 型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 人 才 技 術 培 育 等 策 略 ,建 構 合 宜 勞 動 環 境 ,將 3 K 傳 產 形 象 逐 漸 改 善 ,以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
( 2 ) 協 助 雇 主 改 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與 工 作 環 境 ,提升勞 工 就 業 意 願 ,創 造 在 地 工 作 機 會 ,於 北 、中 、南 區 成 立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站 , 推 動 在 地 中 小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輔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期透過中小 事 業 改 善 輔 導 機 制 ,創 造 安 全 、清 淨 工 作 環 境 ,提 高國人就業 率 。另 建 構 轄 内 產 業 安 全 衛 生 平 台 ,利 用 多 元 減 災 策 略 降 低 事 業 單 位 風 險 ,有 效 诮 除 勞 工 安 全 疑 慮 ,進 而 吸 引 就 業 。
( 3 ) 辦 理 營 造 健 康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就 業 計 晝 ,建 置 四 大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依 產 業 特 性 及 需 求 ,提 供 職 場 健 康 諮 詢 、健 康檢 查 與 指 導 、異 常 追 縱 、環 境 檢 測 、危 害 評 估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預 防 、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等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並 建 立 服 務 模 式 及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諮 詢 與 工 作 適 性 評 估 。
8 . 資 訊 業 務 :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及 便 民 服 務 , 推 動 就 業 促 進 等 各 項 資 訊 業 務 計 晝 ,俾 利 就 業 服 務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9 . 統 計 業 務 :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平 等 相 關 調 查 ,以 了 解 產 業 對 人 力 培 訓 及 就 業 平 等 狀 況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
( 二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晝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及 許 可 等 經 費 1 1 億 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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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萬 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 8 2 7 萬 3 千 元 ,主要係增列辦理外 籍 勞 工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等 經 費 。
1 .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業 務 :
( 1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及 相 關 業 務 等 推 廣 計 晝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案 採 自 行 辦 理 或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辦 理 ,透 過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推 廣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傳 播 媒 體 製 播 中 、
外 語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及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等 法 令 規 定 ,並 印 製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手 冊 及 聘 僱 管 理 相 關 宣 導 品 ,分 送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及 其 他 外 籍 勞 弋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
( 2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有 效 推 動 外 籍 勞 工 居 留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整 外 籍 勞 工 動 態 居 留 資 料 ,強化外 籍勞 工 查 處 作 為 、有 效 提 升 查 處 绩 效 ,以 保 障 本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及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配 合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積極發展國
内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結 合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中 心 推 介 本 國 照 顧 服 務 員 ;補 助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辦 理 製 造 業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前 期 審 查 作 業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核 配 作 業 ;另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一 般 臨 時 收 容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收 容 業 務 ,強 化 外 籍 勞工之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 ( 3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管 理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事 項 ,制定合理 跨國
勞 動 力 政 策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及 仲 介 管 理 ,提 升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入 出 國 外 籍 勞 工 機 場 關 懷 服 務 計 晝 ,於 機 場 服 務 站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會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並 提 供 入 境 外 籍 勞 工 接 機 指 引 及 出 境 外 籍 勞 工 申 訴 諮 詢 服 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2 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計 晝 , 提 供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扶 助 、 轉 介 保 護 安 置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服 務 ;辦 理 核 發 民 眾 檢 舉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含 非 法 雇 主 、非 法 仲 介 )獎 勵 金 ,以 落 實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並 有 利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
( 4 ) 辦 理 與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業 務 聯 繫 等 相 關 事 項 ,就 勞 工 引 進 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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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與 各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進 行 會 商 研 討 ,直 接 溝 通 協 商 解 決 外 籍 勞 工 引 進 及 管 理 問 題 (含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及 推 動 直 接 聘 僱 等 事 宜 )及 雙 邊 合 作 事 項 ,並 促 進 雙 方 之 協 調 聯 繫 ,以 利 雙 方 外 籍 勞 工 事 務 之 推 動 及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強化雙 邊 勞 務 合 作 關 係 ,持 續 維 繫 友 好 邦 誼 。
( 5 )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加強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輔 導 ,協 助 適 應 在 臺 生 活 ,提 供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及 協 助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加 強 查 察 雇 主 非 法 使 用 外 籍 勞 工 ,落實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加 強 雇 主 及 外 籍 勞 工 之 法 令 宣 導 及 增 進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調 聯 繫 ,以 期 改 善 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情 況 , 減 少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非 法 仲 介 及 非 法 雇 主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機 制 ,維 護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
( 1 )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縮 短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准 駁 時 間 ,以 勞 務 委 外 方 式 進 用 人 力 辦 理 文 件 處 理 及 建 檔 工 作 ;委 託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推動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服 務 工 作 ,並 減 少 外 國 人 國 外 仲 介 費 用 負 擔 ;加 強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業 務 連 繫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相
關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收 繳 等 相 關 事 項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繳 款 單 印 製 、寄 發 及 代 收 等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欠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收 容 費 強 制 執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
3 . 外 國 人 聘 僱 前 國 内 招 募 及 轉 換 雇 主 業 務 :
辦 理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前 之 雇 主 求 才 登 記 、推介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等 國 内 招 募 ,及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轉 換 雇 主 與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等 相 關業務
4 . 資 訊 業 務 :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及 便 民 服 務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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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務 ,俾 利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5 . 法 務 業 務 :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兼 顧 公 文 之 品 質 及 時 效 ,將 部 分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行 政 作 業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採 委 外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 6 . 統 計 業 務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調 查 等 相 關 統 計 業 務 ,以 掌 握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運 用 情 形 ,提 供 訂 定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 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計 晝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與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循 勞 動 法 令 ,及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晝 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經 費 5 億 1 7 7 萬 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3 億 4 , 6 2 0 萬 8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實 施 計 晝 等 經 費 。
1 . 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隨 著 經 濟 全 球 化 發 展 ,勞 動 關 係 與 勞 動 市 場 均 受 影 響 ,為減緩相關 勞 動 問 題 之 衝 擊 ,辦 理 尊 嚴 勞 動 計 畫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究 與 座 談 等 ,供 政 策 規 劃 參 考 並 推 廣 尊 嚴 勞 動 概 念 ,以 強 化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 促 進 勞 工 就 業 、提 升 勞 動 福 祉 ,建 構 尊 嚴 勞 動 環 境 。
2 . 勞 動 福 祉 退 休 業 務 :
( 1 )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晝 ,協 助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順 利 就 學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並 請 領 失 業 給 付 一 個 月 以 上 , 本 人 及 配 偶 最 近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 4 8 萬 元 以 下 ,至
申 請 起 始 日 未 請 領 勞 保 老 年 給 付 或 參 加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等 同 性 質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之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内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校 院 且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每 學 期 每 位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3 千元至 1 萬 2 千 元 不 等 o
( 2 ) 辦 理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計 晝 ,維 運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資 訊 網 ,整 合 各 項 服 務 資 訊 ,辦 理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研 討 會 及 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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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企 業 績 優 範 例 作 法 , 積 極 推 廣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理 念 與 企 業 創 意 措 施 。 ( 3 ) 維 運 、管 理 及 推 廣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及 管 理 系 統 ,提供 國 内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企 業 内 勞 工 福 利 之 資 訊 平 台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企 業 員 工 福 利 ,保 障 勞 工 福 祉 。
( 4 )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按 月 提 撥 查 核 作 業 計 晝 ,補 助 地 方 人 力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開 戶 、按 月 提 撥 、領 回 及 勞 退 新 、舊制度法 令 之 諮 詢 服 務 及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等 事 項 ,以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 5 )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補 助 計 晝 ,補 助 雇 主 辦 理 「員工關懷與協助課 程 」、「員 工 纾 壓 課 程 」、「友 善 家 庭 措 施 」、「兒 童 或 長 者 臨 時 照顧 空 間 」及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宣 導 手 冊 」等 ,支 持 企 業 建 置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設 施 及 措 施 。
( 6 )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足 額 提 撥 查 核 作 業 計 畫 ,補 助 地 方 人 力 ,針對長 時 間 未 按 月 提 撥 之 事 業 單 位 及 大 型 企 業 中 提 撥 金 額 不 足 或 影 響 層 面 較 大 者 ,進 行 重 點 查 核 。
3 . 勞 動 關 係 業 務 :
( 1 )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主 管 機 關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運 用 民 間 專 業 資 源 , 建 立 調 解 勞 資 爭 議 多 元 管 道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 2 )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爭 取 權 益 ,補 捐 助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執 行 雇 主 未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給 付 失 業 勞 工 工 資 、資 遣 費 或退 休 金之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工 作 及 生 活 費 用 補 助 。
( 3 ) 辦 理 勞 動 權 益 向 下 扎 根 教 材 資 料 研 發 及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活 動 ,使勞 動 平 等 及 權 益 等 概 念 於 校 園 及 職 場 扎 根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4 .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平 等 業 務 :
( 1 ) 為 了 解 育 婴 留 職 停 薪 制 度 執 行 及 復 職 情 形 成 效 及 滿 意 情 形 ,持續 辦 理 統 計 調 查 。
( 2 ) 為 因 應 國 内 社 會 經 濟 、企 業 環 境 與 就 業 市 場 變 動 ,解決近年嚴重 之 就 業 、失 業 、勞 動 條 件 、勞 工 健 康 福 祉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等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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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型 態 及 多 元 混 合 問 題 。因 工 時 長 短 及 工 時 安 排 問 題 包 含 著 重 要 的 社 會 經 濟 及 勞 動 市 場 議 題 ,亦 將 對 勞 雇 雙 方 權 益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 爰 編 列 預 算 推 動 縮 減 法 定 工 時 及 配 套 措 施 調 整 之 勞 資 協 商 與 對 話 ,促 進 和 諧 勞 資 夥 伴 關 係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促 進 企 業 及 勞 動 市 場 之 永 續 發 展 ,期 國 民 充 分 就 業 、勞 工 工 作 與 生 活 之 平 衡 。 ( 3 ) 為 確 保 勞 工 就 業 權 利 平 等 對 待 ,持 續 推 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制 研 修
及 就 業 平 等 法 制 研 擬 工 作 。
( 4 ) 為 加 強 落 實 各 項 就 業 平 等 法 令 規 範 及 相 關 措 施 ,規 劃 多 元 媒 體 行 銷 管 道 加 強 宣 導 。
5 . 促 進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業 務 :
辦 理 補 助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守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實 施 計 晝 ,督 促 雇 主 提 供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相 關 法 令 之 工 作 環 境 ,改善勞動條 件 ,穩 定 勞 雇 關 係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並 促 進 勞 工 之 就 業 。
6 .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
( 1 )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
a . 為 保 障 勞 工 相 關 整 合 資 訊 服 務 平 台 之 系 統 安 全 ,建 置 符 合 ISO 27 001 最 新 標 準 規 範 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
b . 推 動 機 房 資 安 監 控 服 務 ,強 化 機 房 之 安 全 監 控 防 禦 措 施 ,提升 月 良 務 能 ,達 到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之 目 標 。
( 2 ) 推 動 勞 政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共 同 運 作 平 台 :為 強 化 共 構 機 房 相 關 網 路 控 管 、安 全 設 備 及 數 據 線 路 之 運 作 效 能 及 品 質 ,提 供 各 勞 政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一 個 高 效 能 且 可 信 任 之 整 合 性 運 作 平 台 ,進而 提 升 勞 政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效 能 ,達 到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之 目 標 。規 劃 建 立 下 列 機 制 :
a . 為 提 升 網 際 網 路 連 線 之 可 用 性 ,規 劃 於 共 構 機 房 增 加 數 據 專 線 頻 寬 並 建 立 負 載 平 衡 機 制 。
b . 為 防 止 網 路 惡 意 攻 擊 行 為 ,規 劃 於 共 構 機 房 建 立 入 侵 防 禦 機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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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c . 為 擴 充 硬 體 伺 服 平 台 資 源 ,規 劃 於 共 構 機 房 增 加 一 組 虛 擬 伺 服
( 四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晝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租用辦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房 舍 等 費 用 1 億 8 , 8 2 7 萬 4 千 元 ,較上年度 預算 數 增 加 4 5 3 萬 1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服 務 等 經 費 。
( 五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購 置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辦 公 室 設 備 1 4 9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3 7 萬 3 千 元 ,主要係增列購置 辦 公 室 機 械 設 備 等 經 費 。
參 、預 鼻 概 要 •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1 6 2 億 2 , 1 3 1 萬 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42 億 398 萬 5 千 元 ,增 加 2 0 億 1 , 7 3 3 萬 2 千 元 ,約 14. 20 % ,主要係增列徵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所 致 。
( 二 )本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165 億 2 , 4 7 9 萬 7 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164 億 5,121 萬 9 千 元 ,增 加 7 , 3 5 7 萬 8 千 元 ,約 0. 45 % ,主 要係增列提升勞工福 祉 計 晝 經 費 所 致 。
二 、基 金 餘 烛 之 預 計 :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短 絀 3 億 3 4 8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2 2 億 4 , 7 2 3 萬 4 千 元 ,計 減 少 1 9 億 4 , 3 7 5 萬 4 千 元 ,約 86. 50 % 。 ( 二 )以 前 年 度 基 金 餘 額 1 1 8 億 1 , 7 1 0 萬 2 千 元 ,支 應 本 年 度 短 絀 3 億 348
萬 元 ,尚 餘 1 1 5 億 1 , 3 6 2 萬 2 千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
肆 、年 度 關 鍵 绩 效 指 標 :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绩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 年 度目 標值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業率
(
有 效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xl0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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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衡 量 標 準 年 度 目 標 值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促
進 在 地 永 續 發 展 就 業 人 數
規 劃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及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每 年 預 計 協 助
3, 5 0 0
人 就 業 。3,500
人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 之 特 定 對 象 ) 之 求 職 就 業 率( 就 業 弱 勢 者 有 效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 就 業 弱 勢 者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
xl00%
45%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 就 業 率
(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效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人 數 )xl00%
42%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
訓 後 可 就 業 人 數 / 實 際 結 訓 人 數 (扣 除 繼 續 升 學 及 服 兵 役 者 )1x100%
86%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 率
(
申 請 輔 導 通 過 家 數 / 申請 輔 導 家 數 )xl00%
89%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具 體 方 案 (跨 機 關 目 標 )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就 業 服 務 率
(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人 數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具 有 工 作 意 願 及 工 作 能 力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人 數 )x !00%
90%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升 服 務 品 質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就 業 服 務 櫃 臺 滿 意 度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就 業 中 心 服 務 櫃 臺 滿 意 度
80%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跨 國 勞 動 力 服 務 櫃 臺 滿 意 度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收 件 櫃 臺 滿 意度
85%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 升 資 產 效 益
勞 動 學 苑 場 地 之 利 用
1
每 年 餐 飲 住 宿 場 地 標 租 及 委 辦 教 育 訓 練 、政 令 宣 導 等 活 動 之 租 金 收 入 。
1 , 2 9 0
萬元伍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前 ( 1 0 2 )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
( 一 )前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
1 . 基 金 來 源 : 決 算 數 132 億 6 , 5 2 7 萬 8 千 元 , 較 預 算 數 增 加 1 2 億 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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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萬 元 ,約 10. 6 9 % ,主 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 基 金 用 途 :決 算 數 1 2 5 億 4 , 0 6 9 萬 2 千 元 ,較 可 用 預 算 數 減 少 29 億 7 , 0 7 9 萬 元 ,約 1 9 .15 % ,主 要 係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經 費 執 行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
3 .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決 算 數 賸 餘 7 億 2 , 4 5 8 萬 6 千 元 ,與可用 預 算 短 絀 3 5 億 2 , 7 7 3 萬 4 千 元 比 較 ,由 短 絀 轉 為 賸 餘 ,主要係上 述 原 因 所 致 。
( 二 )前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度目
標 值 绩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 業 率
43% 1
.運 用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單 一 或 聯 合 徵 才 等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並 運 用 全 國 就 業e
網求職求才 資 料 庫 ,加 強 辦 理 廠 商 與 求 職 者 之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結 合 就 業 服 務 、職業 訓 練 、失 業 認 定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
2 . 1 0 2
年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理 新 登 記 求 職 人數
9 2
萬1
,5 1 3
人 、有 效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49
萬3
,8 2 8
人 ,求 職 就 業 率 為53. 59
%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促 進 在 地 永 續 發 展 就 業 人 數
10,500
人 1.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賡 續 推 動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及 培 力 就 業 計 晝 ,除 透 過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及 提 升 社 會 福 祉 之 促 進 就 業 計 晝 ,創 造 失 業 者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外 ,並 協 助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之 災 後 重 建 、區 域 再 生 發 展 、社 會 性 創 業 或 就 業 支 持 系 統 等 創 新 計 畫 。2 . 1 0 2
年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協 助4
,8 2 7
人就業 ,推 動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協 助
7 1 9
人 就 業 ,共 計 協 助5, 5 4 6
人 就 業 。3 .
考 量 國 内 整 體 勞 動 市 場 尚 稱 活 絡 ,以 協 助 失 業 者 進 入 一 般 職 場 就 業 為 優 先 ,爰 減 少 以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機 會 之 擴 大 就 業 促 進 計 畫 ,致 未 達 原 定 目 標 值 。就 業 弱 勢 者 (就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之 特 定 對 象 )之 求 職 就業 率36% 1 0 2
年 就 業 弱 勢 者 登 記 求 職3 5
萬6
,3 4 3
人 次 , 求 職 推 介1 7
萬7
,2 8 5
人 次 ,求 職 就 業 率 為49. 75
% 。1
-19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度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就業 率
34% 1 0 2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人 數 為4
萬3, 9 1 7
人 次 ,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為1
萬9
,9 6 2
人 次 ,求職就 業 率 為4 5 . 45% °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82. 5% 1 .
針 對 在 學 及 離 校 青 年 不 同 發 展 需 求 ,運 用 產 學 訓 多 元 合 作 模 式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措 施 ,以 降 低 學 用 差 距 ,提 升 就 業 技 能 ,強 化 青 年 與 碱 場 接 軌 ,培 訓 契 合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以 促 進 其 就 業 。2 . 1 0 2
年 計 訓 練4
萬1
,9 6 3
人 ,訓 後 就 業 率88. 68
%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率
85% 1 .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及 工 會 團 體 邁 入 系 統 化 訓 練 流 程 ,建 立 自 主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之 機 制 ,制 定 訓 練 品 質 系 統 ,做 為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與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計 晝 流 程 之 指 標 。2 . 1 0 2
年 度 完 成 輔 導 並 經 評 核 家 數 為8 4 0
家 ,通 過7 3 8
家 ,其 通 過 率 為87. 86
%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職 業 訓 練 局 服 務 櫃 臺 服 務 滿 意 度
80. 75% 1
.就 業 服 務 部 分「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1 0 2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採 電 話 訪 問 方 式 進 行 ,以1 0 2
年1
至9
月 間 至 就 業 服 務 站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之 求 職 者 與 求 才 雇 主 為 調 查 對 象 ,並 採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經 統 計 ,求 職 者 部 分 共 完 成6 , 6 5 8
份 有 效 樣 本 ,求 才 雇 主 部 分 共 完 成3, 0 1 4
份 。求 職 者 平 均 滿 意 度 為75. 9 9 %
,求 才 雇 主 平 均 滿 意 度 為8 0 . 7 6 %
,平 均 滿 意 度 為78. 3 8 %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部 分( 1 )
本 調 查 係 為 瞭 解 洽 公 民 眾 ,對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臨 櫃 業 務 之 服 務 滿 意 程 度 ,以做為「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櫃 臺 業 務 未 來 調 整 服 務 方 向 與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的 參 考 。
( 2 )
本 次 調 查 以1 0 2
年5
月2 2
日 至6
月4
日期 間 至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外2 o
-
1 1
勞動部
—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年度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或 諮 詢 服 務 之 現 場 民 眾 及 仲 介 公 司 人 員 為 對 象 。問 卷 調 查 内 容 以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及 櫃 臺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 在 總 調 查 樣 本 (有 效 回 收 樣 本 數 共
2 0 2
份)
中 ,各 項 目 調 查 滿 意 情 形 ,現 場 民 眾 對 於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及「外 國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櫃 臺 業 務 整 體 滿 意 度 為
91. 2 %
、仲 介 業 者 為93. 7 %
,平 均滿意 度 為92. 4 %
。3 .
前 述 兩 項 平 均 整 體85. 3 9 %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用
提 升 本 會 勞 工 教 育 學 苑 場 地 之 利 用
8 0
場 次1 .
為 提 升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勞 動 學 苑 場 地 設 備 使 用 效 率 ,活 化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固 定 資 產 之 運 甩 。2 .
辦 理 各 項 會 議 研 習 、教 育 訓 練 等 活 動2 2 1
場 次 ,已 大 幅 超 越 目 標 值 (其 中 公 部 門 暨 各 機 關 團 體 使 用1 2 5
場 次 ,民 間 單 位 使 用9 6
場 次 ) ,服■務人次約2
萬7 ,7 0 4
人 次 ,達成率2 7 6 %
。二 、上 ( 1 0 3 )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绩 效 達 成 情 形 : ( 一 ) 上 年 度 預 算 截 至 1 0 3 年 6 月 3 0 曰 止 執 行 情 形 :
1 . 基 金 來 源 :截 至 103. 年 6 月 3 0 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 4 0 億 8 , 1 3 5 萬 2
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4 3 億 7, 7 9 7 萬 7 千 元 ,執 行 率 107. 27 % ,主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 基 金 用 途 : 截 至 1 0 3 年 6 月 3 0 日 止 , 分 配 預 算 數 4 8 億 5, 0 4 2 萬 元 , 實 際 執 行 數 3 4 億 5, 4 9 5 萬 8 千 元 ,執 行 率 71. 23 % ,主要係補助各 政 府 機 關 及 私 人 團 體 等 經 費 尚 未 辦 理 核 銷 所 致 。
3 .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 截 至 103 年 6 月 3 0 日 止 實 際 賸 餘 9 億 2,301 萬 9 千 元 。
( 二 )上 ( 1 0 3 ) 年 度 绩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1
-21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年 度 绩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健 全 就 業 安 全
網 ,協 助 勞 工 適 性 就 業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求 職 就 業 率
1
.運 用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辦 理 單 一 或 聯 合 徵 才 等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並 運 用 全 國 就 業e
網 求 職 求 才 資 料 庫 ,加 強 辦 理 廠 商 與 求 職 者 之 就 業 媒 合 服 務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結 合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失 業 認 定 ,提 供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2 .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受 理 新 登 記 求 職 人 數3 7
萬4 , 4 0 7
人 、有 效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1 9
萬6
,1 3 1
人 ,求 職 就 業 率 為52. 38
% 。運 用 社 會 經 濟 模 式 ,促 進 在 地 永 續 發 展 就 業 人 數
1 .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賡 續 推 動 「多元就業 開 發 方 案 」及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除 透 過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及 提 升 社 會 福 祉 之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創 造 失 業 者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外 ,並 協 助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之 災 後 重 建 、區域 再 生 發 展 、社 會 性 創 業 或 就 業 支 持 系 統 等 創 新 計 畫 。2 .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協 助3,563
人 就 業 ,推 動 培 力 就 業 計 畫 協 助
5 9 7
人 就 業 ,共計協 助4 , 1 6 0
人 就 業 。就 業 弱 勢 者 (就業 服 務 法 第
2 4
條之 特 定 對 象 )之 求 職 就業率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就 業 弱 勢 者 登 記 求 職1 5
萬3, 905
人 次 ,求 職 推 介8
萬1, 0 9 7
人 次 ,求 職 就 業 率 為52. 7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求 職就業 率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人 數 為1
萬8, 738
人 次 ,求 職 推 介 就 業 人 數 為9
,2 7 4
人 次 ,求 職 就 業 率 為49. 5
% 。強 化 職 涯 規 劃 ,促 進 勞 動 力 永 續 發 展
辦 理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之 訓 後 就 業 率
1 .
針 對 在 學 及 離 校 青 年 不 同 發 展 需 求 ,運 用 產 學 訓 多 元 合 作 模 式 ,推 動 辦 理 各 項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計 晝 措 施 ,以 降 低 學 用 差 距 ,提 升 就 業 技 能 ,強 化 青 年 與 職 場 接 軌 ,培 訓 契 合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以 促 進 其 就 業 。2 .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參 訓 人 數 計2
萬5
,9 1 9
人 ,結 訓 人 數 計1
,8 0 0
人 ,訓 後 就 業 率 之 統 計 係 於 結 訓 後3
個 月 辦 理 ,故 尚 無 相 關 數 據 。1
—22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計 晝 及 預 算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度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通
過率
1 .
為 協 助 事 業 單 立 、訓 練 機 構 及 工 會 團 體 邁 入 系 統 化 訓 練 流 程 ,建 立 自 主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之 機 制 ,制 定 訓 練品 質 系 統 ,做 為 評 估 事 業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與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計 晝 流 程 之 指 標 。2 .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完 成 輔 導 並 經 評 核 家 數 為6 7
家 , 通 過6 1
家 ,其 通 過 率 為91. 0 4 %
。強 化 行 政 效 能 ,提 升 服 務
品質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服 務 櫃 臺 服 務 滿 意 度
1.
就 業 服 務 櫃 臺 滿 意 度 部 分 刻 正 辦 理 中 。2 .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部 分 :( 1 )
本 調 查 係 為 瞭 解 洽 公 民 眾 ,對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臨 櫃 業 務 之 服 務 滿 意 程 度 ,以 做 為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服 務 櫃 臺 收 領 件 / 諮 詢 業 務 未 來 調 整 服 務 方 向 與 改 善 服 務 品 質 的 參 考 。( 2 )
本 次 調 查 以1 0 3
年5
月2 3
日 至6
月6
日期間至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臨 櫃 申 請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之 一 般 民 眾 及 仲 介 業 者 為 對 象 。問 卷 調 查 内 容 以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及 櫃 臺 人 員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主 。在 總 調 查 樣 本 (有 效 回 收 樣 本 數 共3 8 9
份 )中 ,各 項 目 調 查 滿 意 情 形 , 現 場 民 眾 對 於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服 務 櫃 臺 收 領 件 /諮 詢 業 務 整 體 滿 意 度 為95. 33
% 、仲 介 業 者 為96. 01
% , 平 均 滿 意 度 為95. 67
% 。加 強 財 產 有 效 運 用 ,提升 資 產 效 益
勞 動 學 苑 場 地 之 利用
1 .
為 提 升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勞 動 學 苑 場 地 設 備 使 用 效 率 ,活 化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固 定 資 產 之 運 用 。2 . 1 0 3
年 截 至6
月 底 止 共 收 入3 4 5
萬 元 ,達 年 度 目 標 值4 3 %
,說 明 如 下 :( 1 )
委 外 訓 練 教 室 租 金 收 入4 5
萬 元 。( 2 )
餐 飲 住 宿 場 地 標 租 租 金 收 入3 0 0
萬 元 。32
-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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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
主 要 表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基 金 來 源 、用途及餘絀預計表
中
華 民 國1 0 4
年 度 單 位 :新臺幣千元前 年度決算數 項 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較增減
(-)
1 3
,
2 6 5 , 278 基金來源 16, 2 2 1 ,3 1 7 1 4 , 2 0 3 ,985 2 ,0 1 7 , 332 1 1 , 5 9 0 , 2 2 8 徵 收 及依 法 分 配 收 入 1 4,
5 4 1 ,6 0 5 1 2,
5 4 9 ’ 926 1 , 9 9 1 , 6 7 9 1 0,
04 0 , 646 就業安定收入 1 2 ,0 6 5 ,8 0 0 10,
5 1 0 ,060 1 ,5 5 5 , 7401
,
5 4 9 ’ 582 就業保險提撥 收入 2, 4 7 5 ,805 2,
0 3 9 ,866 4 3 5 , 9391
,
187, 430 勞務收入 1 , 2 6 5 ,205 1 , 3 3 3 , 8 8 7 -68’ 6821 , 1 8 7 ,4 3 0 服務收入 1
,
2 6 5 ,205 1 ,3 3 3 , 887 - 6 8 ,6827 4 , 2 9 2 財產收入 6 7 ,1 7 1 6 2 ,0 9 3 5 ,078
7 ,8 6 5 租 金收入 1 3 ,0 6 8 8 ’ 178 4 ’ 890
6 6 , 4 2 7 利息收入 5 4 ’ 103 5 3 ,9 1 5 188
5 5 ’ 38 2 政 府撥
入 收 入
2 0 0 ,8 8 1 5 6 ’ 4 6 8 1 4 4 ,4 1 3- 國庫撥款收入 1 9 4 , 881 - 1 9 4 , 881
5 5 ,38 2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6 , 0 0 0 5 6 ,4 6 8 - 5 0 ,4683 5 7 ,946 其他收入 1 4 6 ,4 5 5 2 0 1 ,6 1 1 - 5 5 ,156
35 7 , 946 雜項收入 1 4 6 ,4 5 5 2 0 1 ,6 1 1 -55,156
12, 5 4 0 ,6 9 2 基金用途 16
,
5 2 4 ,797 1 6 , 4 5 1 , 2 1 9 7 3 , 57 811, 2 1 9 ,639 促進國民就業計晝 1 4
,
6 9 8 ,125 14,
9 9 4 ,932 -296, 80 79 3 1 ,7 5 9 外籍勞工管理計晝 1
,
1 3 5 , 126 1 ’ 1 1 6 ,8 5 3 18 ,2732 1 5 ,2 7 1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5 0 1 ,7 7 4 1 5 5 ,5 6 6 346, 208
1 7 2 ,3 0 1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1 8 8 , 27 4 1 8 3 ’ 743 4 ,5 3 1
1 ,7 2 2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晝 1 ,4 9 8 125 1 ,3 7 3
7 2 4 , 58 6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303,480 -2,
2 4 7 ,234 1 ,9 4 3 , 754 13, 3 3 9 ,7 5 0 期初基金餘額 1 1 , 8 1 7 , 102 9,
84 9, 875 1 , 9 6 7 ’ 227- 解繳國庫 - - -
1 4 ,0 6 4 , 336 期末基金餘額 1 1 , 5 1 3 ,62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