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
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募兵制」政策,強化青年從軍誘 因,協助屆退官兵順利就業,於離營前即提供相關就業輔導措施,使 屆退官兵退伍後能與社會就業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關 (構)。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 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 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 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校以
上之單位。
三、輔導對象: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任官後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 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 估符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 應辦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 當日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法定役期未達十年者,須志 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
並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導 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另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本部 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本部 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四、工作要項:
輔導措施區分退前意願調查、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就業職訓 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職業訓練等五大項。
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 年至前九個月,管制各送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參 訓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意願調 查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 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職類規 劃參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 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完成 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成立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專業 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並 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直接 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時,人次室
得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業者就業服務 之前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三 個月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送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建 立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本部配合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結合地方政府 期程,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於營區 外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輔導會及農委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程資訊 (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資訊)等需 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六個月實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輔導會次年度職訓開班需求,
作為輔導會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函 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並於 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送訓單位於同意屆退人員報名後,應將送訓名冊(如附件一)及 送訓證明(如附件二)正本於報名參訓班別之報名截止日前函 送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於 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已報名屆退
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甄試。報名職訓人員應簽立切結書(如附件 三)。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區)常 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導 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送 原送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並副 知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原則。
(7) 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部以調 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送訓單位須於其退伍前七日內函告 訓練及輔導單位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並 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六、經費:
(一)專案訓練經費由人次室支應;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交 通等費用,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所訂收費基準,由受訓學員負擔。
(二)人次室配合預算籌措及獲得狀況開辦專案訓練,一般訓練視預算獲 得狀況酌予補助。
(三)除職業訓練外,其他輔導經費由各分工單位所屬預算支應。
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送訓機制:
1、送訓單位應擇優辦理送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送訓:
(1)送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乙上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送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間 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 節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送訓單位
召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責於訓 練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輔 導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
函送原送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單位規定 辦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 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 有關規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則,
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約書 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送訓單位之 離訓同意書(如附件四),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其 離訓,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別 建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後續檢 討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等),
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送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5、學員訓練期間,送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需 要,送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單位,
並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供訓練及輔導單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 管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關(構)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 校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 足參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 導單位,開放所屬職訓機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員 額參訓。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軍屆退官兵報名職業訓練送訓名冊(範例)
○○○年○○月份 送訓單位:
序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預定 退伍時間 (年/月/日)
訓練及輔導 單位名稱(全銜) 1 高○○ A123456789 75/3/1 105/9/29 ○○○
業務主管: 承辦人員: 聯絡電話:
【注意事項】
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導單位依甄試 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送原送訓單位(或各司令 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附件二
國軍屆退官兵報名職業訓練送訓證明(範例)
任職單位 ○軍司令部第○軍團指揮部摩步○旅○營 級職 中校訓參官
姓名 高○○
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6789
最高學歷 ○○○學校○○○科系○○○年畢業 最高軍事學資 國防大學國管指參班92年班
報名參訓機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報名參訓班別
第1志願 第2志願 表格不足請自行延生
CNC 數控班 機電整合班 訓練期程 105.04.11至
105.09.28
105.04.25至 105.12.05 退伍日期 105.09.29
申請人簽章
(切結書如附表) 連絡電話:
人事單位審核 〈應敘明資審是否合格〉
送訓機關 通訊地址(電
話)
○軍司令部:桃園巿龍潭區○○路○○段○○號
(03-4791234)
送訓單位:○軍司令部○軍團指揮部摩步○旅
台中巿新社區○○路○○段○○號(04-87654321)
承辦人:○○○
送訓 單位 條戳
〈本欄請蓋編階上校以上之送訓單位條戳〉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送訓單位應留存送訓影本。
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切結書
附件三本人 服役於(單位全銜) ,志願 申請參加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已充分瞭解下列各項規 定,並願意遵守所有規定:
一、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 部以調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二、受訓期間仍為現役軍人者,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 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送 訓單位召回列管,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約 書規定辦理,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責於訓練 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三、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受訓學員申請離訓時,應檢附原送 訓單位之離訓同意書,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 同意,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四、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 訓練及輔導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 者,得停止其訓練,函送原送訓單位處理。
五、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 單位規定辦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 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 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件由送訓單位留存
附件四
○軍司令部第○軍團指揮部摩步○旅○營
屆退官兵參加退前職業訓練申請離訓同意書(範例)
級職 中校訓參官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高○○
(A123456789) 參訓機構、班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CNC 數控班
訓練期程 105.04.11至105.09.28 面談時間
面談內容
1. 辦理離訓原因?
2. 離訓後生涯規劃?
3. 申請離訓家人(誰)是否知悉(電話聯繫確認)?
當事人簽章 高○○(以上面談內容確認無誤)
輔導作為
1. 經本次面談,○員希望繼續服役,並願意放棄職業訓 練機會。
2. 賡續管制辦理○員留營作業。
面談人員簽章 〈由單位主管以上長官面談後簽章〉
送訓 單位 條戳
〈本欄請蓋編階上校以上之送訓單位條戳〉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