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107-V01
107 年 2 月 編印
外國專業人員辦理解聘
審查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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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辦理項目……… 2
二、應備文件……… 3
三、其他規範……… 9
手冊使用須知:
本部為使資訊公開化及提高審查作業透明度,編訂並公告
本審查作業手冊。本手冊依相關法令編訂,審查標準仍以最新
法規規定為準。然為彈性因應多元類型之申請案件,本手冊若
有未盡事宜,將持續增修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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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類
一、辦理項目 序
號 項目 相關法規 注意事項
1 勞雇聘僱關 係終止(提前 解聘)
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 服法)第 56 條及「雇主聘 僱外國人 許可及管理辦 法」第 45 條規定,受聘 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或聘僱關係 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 面通知當地主 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 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 央主管機關。
2.就服法第 73 條規定略 以,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 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 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廢 止其聘僱許可。
3.就服法第 74 條規定略 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 依本法第 73 條規定廢止 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不得 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送件時間:原則上聘僱關係 提前終止,雇主應於 3 日內 辦理解聘,惟外國人若屬聘 期屆滿不續聘,則雇主無須 申請辦理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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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國人曠職 且失聯後續 管制
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第 2 條之 1 第 4 款規定 略以,外國人於申請日前 3 年內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之情事,不得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 規定之工作。
1.曠職且失聯處分須「連續 曠職 3 日」並「失去聯繫」
二要件都具備始構成。
2.以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 3 日之首日做為其解聘日
(例如:10/11、10/12、
10/13 連續曠職 3 日,
10/11 即為其解聘日;依 本部 101 年 5 月 8 日勞職 管字第 1010504838 號函 釋)。
3.外國人若於曠職 3 日內出 國,或曠職前已出境,雖 有曠職之情事,惟因其出 境構成勞雇一方中途解 約致聘僱關係消滅,不符 合曠職且失聯處分之要 件,非屬就服法第 56 條 所稱連續曠職 3 日失去 聯繫之情事。
二、應備文件 序
號 應備文件 審查原則 注意事項
1 申請書 1.申請書各欄位如申請項 目、申請單位名稱、申請 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
單位所在地址、本申請案
1. 申請提前解聘無須繳交 審查費用。
2. 必 填 欄 位 未 填 寫 完 整 者,將請雇主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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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投遞地址、連絡人、
連絡人電話為必填欄位。
2.應加蓋單位章及負責人 章且申請單位名稱應與 申請單位章一致。
3.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辦理,該機構之名稱、
字號、專業人員、單位圖 記、簽名及聯絡電話欄位 資料應填寫。
2 原 聘 僱 許 可 函影本
是否加蓋單位大小章,並註 明「與正本相符」。
倘原許可函遺失或無法提 供,則須提供說明函。
3 居留證影本 雇主無法提供則須提供說
明函。
4 勞 雇 雙 方 同 意 解 約 證 明 文件
1.解約同意書或離職相關 證明文件,應 載 明 下 列 事項:
(1) 申請單位名稱。
(2) 受 聘 僱 人 為 外 國 人 全名(須與原聘僱許 可函或護照、居留證 一致)。
(3) 雙 方 合 意 終 止 聘 僱 關係日期(最後工作 日之翌日)。
(4) 須 加 蓋 單 位 章 及 負 責人章。
(5) 須外國人簽名(如為
外國人因故未能到職或入 境,以聘僱許可函之聘僱期 間起始日為解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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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名 須 附 佐 證 文 件)。
2.若勞雇雙方已合意終止 聘僱關係,惟審查時外國 人 已 出 境 或 因 故 未 入 境,致無法取得外國人簽 章者,雇主得檢具切結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立 切 結 書 人 應 為 申 請單位。
(2) 受 聘 僱 外 國 人 全 名 (須與原聘僱許可函 或 護 照 、 居 留 證 一 致)。
(3) 具體事由。
(4) 終 止 聘 僱 關 係 日 期 ( 最 後 工 作 日 之 翌 日)。
(5) 須 加 蓋 單 位 章 及 負 責人章。
※
解約同意書或切結書(適用 於雙方合意下外國人已出 國或未入境)範本,請至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 臺工作服務網/申請表件」
下載運用。(網址:
https://ezworktaiwan.wd a.gov.tw/ezworkch/index .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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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雇 主 依 勞 動 基準法第 12 條 規 定 單 方 終 止 聘 僱 關 係 相 關 證 明 文件
雇主所立之切結書除前第 4 點載明事項外,應於切結 書另載明終止聘僱關係之 意思表示已獲外國人知悉 或已竭盡所能連繫外國人 仍無回應(聯繫情形),並 提供相關佐證文件如下:
(1) 外 國 人 人 事 資 料 及 出勤狀況紀綠。
(2) 外國人離職時,相關 移交簽收文件。
(3) 雙 掛 號 或 存 證 信 函 (含回執)影本。
(4) 相 關 通 聯 文 件 ( 如 email、LINE 截圖、
簡訊等,文件非中文 作 成 者 應 檢 附 中 譯 本 ) 應 載 明 事 項 如 下:
受聘僱人為外國人全 名(須與原聘僱許可函 或護照、居留證一致)。
聘僱人為申請單位名 稱。
終止聘僱關係具體事 由及終止聘僱關係意 思之表達。
終止聘僱關係日期(最 後工作日之翌日),並 告知通報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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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加蓋申請單位圖記 及負責人章。
(5) 若 外 國 人 無 故 未 到 班,無法聯繫者,得 提 供 向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報 案 之 外 國 人 行 方不明報案證明聯。
6 勞資爭議 勞雇雙方倘無法就終止聘 僱關係達成協議,應由工作 地所在之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進行調解,調解紀錄中若 已載明勞雇雙方合意終止 聘僱關係日期或列為雙方 不爭執事項,於辦理解聘時 應提供調解紀錄。
7 曠 職 且 失 聯 處 分 處 理 流 程 及 應 檢 附 文件
1.曠職且失聯處分處理流 程:
(1)分別函請勞雇雙方就曠 職提出說明。
雇主:函請雇主就外國 人曠職提出具體證明。
外國人:倘外國人未離 境,函請外國人說明。
(2)函請工作地所在之勞工 行 政主 管機 關及移 民 署執行查察。
(3)就勞雇雙方或相關機關 所提供資料審核,倘外 國 人確 有曠 職且失 聯 情 事, 即廢 止聘僱 許
1.曠職且失聯處分須「連續 曠職 3 日」並「失去聯繫」
二要件都具備始構成。
2.以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 3 日之首日做為其解聘日
(例如:10/11、10/12、
10/13 連續曠職 3 日,
10/11 即為其解聘日;依 本部 101 年 5 月 8 日勞職 管字第 1010504838 號函 釋)。
3.外國人若於曠職 3 日內出 國,或曠職前已出境,雖 有曠職之情事,惟因其出 境構成勞雇一方中途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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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並自發文日起管制 3 年。若經查證並未構 成曠職且失聯,則確認 是否符合解聘要件,如 是,以一般解聘廢止外 國人聘僱許可。
2.雇主通報外國人曠職且 失聯應提供切結書載明 具體事由(應載明事項請 參考第 4.2、5)及相關佐 證文件如下:
(1) 外國人人事資料及出 勤狀況記綠。
(2) 雙掛號或存證信函(含 回執)影本。
(3) 相 關 通 聯 文 件 ( 如 email、LINE 截圖、簡 訊等,文件非中文作成 者應檢附中譯本)應載 明事項如下:
受聘僱人為外國人全名 (須與原聘僱許可函或 護照、居留證一致)。
聘 僱 人 為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終止聘僱關係具體事由 及終止聘僱關係意思之 表達。
終止聘僱關係日期(最 後工作日之翌日),並告
約致聘僱關係消滅,不符 合曠職且失聯處分之要 件,非屬就服法第 56 條 所稱連續曠職 3 日失去 聯繫之情事。
4.雇主通報外國人曠職且 失聯須提供具體事由與 外國人通訊地址,倘雇主 不願提供外國人聯絡方 式,即不得通報外國人曠 職且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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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通報勞動部。
(4) 向移民署專勤隊報案 之外國人行方不明報 案證明聯。
三、其他規範
序號 項目 相關規範及說明 注意事項
1 親自領件聲 明書
欲親自領件者,應至本部櫃 檯送件辦理,並填寫親自領 件聲明書,不能以掛號方式 辦理。
2 用印原則 申請文件均應加蓋申請單 位及負責人章,文件係影本 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
之文字。
3 文件翻譯 雇主所送文件倘非中文作 成,應檢附中文譯本。(勞 動部 106 年 10 月 11 日勞動 發管字第 10605185961 號 令)。
4 外國人死亡 雇主應另檢附死亡證明文 件辦理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