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7 學年度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類科及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 性質
聘期 備註
化學科
代理教師 1 實缺 自實際聘任之日起至 108 年 7 月 5 日止
一、備取若干名 二、本校進修部化工科
授課化學專業 四、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自 107 年 8 月 27 至 107 年 9 月 6 日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www.slv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請自行下載使用。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如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 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均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具有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階段)化學(或化工)科合格教師資格者(第 1、2、3 次甄選適用)。 2.未具有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階段)化學(或化工)科合格教師資格,惟已修畢中等學校
(高級中學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第 2、3 次甄選適用)。
3.具大學以上畢業者(第 3 次甄選適用)。
六、報名、甄選、放榜、成績複查及報到日期:
2 甄選
次 別 項 目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報名日期 107 年 9 月 3 日(星期 一)上午 9:00–12:00
107 年 9 月 5 日(星期 三) 上午 9:00–12:00
107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 上午 9:00–12:00
甄選日期
107 年 9 月 4 日(星期 二)上午 09:00 起,逾 10 分鐘不得應考。
107 年 9 月 6 日(星期 四) 上午 09:00 起,逾 10 分鐘不得應考。
107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一) 上午 09:00 起,逾 10 分鐘 不得應考。
放榜日期 107 年 9 月 4 日(星期 二)下午 17:00 前
107 年 9 月 6 日(星期 四)下午 17:00 前
107 年 9 月 10 日(星期一)
下午 17:00 前 成績複查
日期
107 年 9 月 5 日(星期 三)上午 10:00 前
107 年 9 月 7 日(星期 五)上午 10:00 前
10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二)
上午 10:00 前 報到日期 107 年 9 月 5 日(星期
三)上午 10:00 前
107 年 9 月 7 日(星期 五)上午 10:00 前
10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二)
上午 10:00 前 七、報名簡章及報名方式:
(一)請逕至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原有格式及內 容,並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列印。
(二)一律採親自或委託報名,報名地點: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地 址:433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 7 段 823 號)。
(三)報名之資料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影本,正本驗畢發還。各項證件以 A4 紙張影 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左上角備審;證件不齊不予受理;相關證件 影本如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1.切結書。
2.委託書(如無法親自報名者請受託者攜帶受託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俾備查驗)。
3.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同意書。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具有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階段)化學(或化工)科合格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檢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
(3)大學以上畢業者請檢附學歷證件。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請檢附中譯本及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學 歷證明,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八、甄選地點: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 7 段 823 號)。
九、甄選方式、配分比例及甄試範圍:
3 甄選
科別
甄選方
式 配分比例 甄 試 範 圍 化學科
代理教師
口試 50% 按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
服務抱負等項目評定
試教 50% 普通化學(第 1 册)–台科大圖書 十、榜示日期及方式:
(一)甄選完成成績複查後,按甄選成績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 決議錄取暨擬聘任名單,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
(二)錄取名單將於各次甄選放榜日期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個別通知。
十一、申請複查成績之方式:
(一)申請複查成績請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
(二)複查成績僅就總成績核計及漏閱部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複製、
提供試題或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申訴專線: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聯絡電話:(04)26621795 分機 115、
113、112。
十二、正取報到應聘者應於報到後三週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 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 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名額以補 足當次缺額為限。
十三、附則:
(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 試者自行負責。
(二)甄選錄取者本校將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查詢有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規定不適任情事,若經查詢有前揭不適 任情形時,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相關規定予以 解聘。
(三)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
【附錄】
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 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5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 化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參 加 甄 選
次 別 □第 1 次甄選 □第 2 次甄選 □第 3 次甄選
姓 名 性別 出 生 相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子 信 箱
通 訊 處 連絡地址:
聯絡電話:( ) 手機號碼: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日夜
間部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碩 士 年 月至 年 月
博 士 年 月至 年 月
教 師 登 記
( 檢 定 ) 種 類 科 證書
字號 年 月 教中登(檢)字第 號 師資培育課程
修畢學校 學分數 起迄年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以下各欄請應考人勿填寫
( )符合中等學校甄選科別教師資格(繳驗身分證、教師證書、畢業證書等)。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
( )繳交切結書、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同意書。
審查人員:
備註: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到考記錄 □到考 □缺考 □違規
6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貴校 107 學年度化學科代理教 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
如有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無法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及應提供 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三、填寫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四、有教師法第 14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各款情 事之一者。
五、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
此 致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 107 學年度化學科代理教師甄 選,特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
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報考貴校 107 學年度化學科代理教師 甄選之需,同意貴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 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
化學科代理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書
編號: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類 科
甄 選 號 碼
申請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請憑身分證於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親自或委託以書面向本校 教務處提出申請(不受理電話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
除漏閱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 化學科代理教師甄選複查成績申請書
編號: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申請複查項目 □口試 □試教
※ 複 查 結 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請憑身分證於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親自或委託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 提出申請(不受理電話申請),逾時不予受理。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 或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