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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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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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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8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3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核定聘期為準或代理 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須擔任導師。

3.須擔任指導各項語文競 1 留職停薪缺 賽。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1

(預估缺) 教 育 部 國 民 教 育 署 補 助 各 地 方政府 108 學年 度 推 動 國 小 合 理 教 師 員 額 計 畫 經 費 或 教 育 局 行 政 餘 額 , 需 俟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定 後進用。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核定聘期為準或代理 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須擔任導師

3.須擔任指導各項語文競 賽。

國小普通班 音樂專長 (代理教師)

1

1.備取若干名

2.須擔任音樂社團指導老 師,並指導各項音樂性比 賽。

3.課程視學校需 求,彈性安排科目。

國小普通班 自然專長 (代理教師)

1

1.備取若干名

2.須擔任自然科學社團指 導老師,並指導各項自然科 學相關競賽。

3.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國小普通班 體育專長

(代理教師) 2

1.備取若干名

2.須擔任體育科任老師。

3.須教授體育班足球或輕 艇專項訓練課程。

4.有足球或輕艇專長為佳。

5.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國小普通班 英語專長 (代理教師)

1

1.備取若干名

2.須協助國際青年志工到 校服務之課程與教學,並指 導各項英語相關競賽。

3.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2)

國小普通班 音樂專長 (代課教師)

1 鐘點教師

自 108 年 8 月 30 日起 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或 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3.預估授課節數 10-20 節 國小普通班

體育專長

(代課教師) 1 鐘點教師

自 108 年 8 月 30 日起 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或 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3.預估授課節數 10-20 節 國小普通班

書法專長

(代課教師) 1 鐘點教師

自 108 年 8 月 30 日起 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或 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1.備取若干名

2.課程視學校需求,彈性安 排科目。

3.預估授課節數 10-20 節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8 年 7 月 12 日至 108 年 8 月 08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eb2.nt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 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報考英文專長者除具有前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外, 並應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 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 (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相關系所者(含未分組之外 國 語文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 (語)輔系者、 國民小學 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 單位證件影本蓋 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 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 得報名(相關作業流程請參閱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外大 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及教育專業 課程審查小組網頁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foreign/a/home/index.html)】

(3).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達到 CEF 架構之 B2 級者。

(5).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3)

六、報名日期:各次報名日期如下,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將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 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次招考。

第 1 次招考報名 108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 2 次招考報名 108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 3 次招考報名 108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 4 次招考報名 108 年 8 月 0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第 5 次招考報名 108 年 8 月 0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地址:408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 968 號)。 聯絡電話:04-23894238 轉 750 人事室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 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 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四)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五)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試教時間 10 分鐘,各類科試教內容如下:(均採 108 學年度審定 本教科書)

甄選類別 試教內容及範圍 備註

國小普通班

國語領域:康軒 5 下第 10 課「果真如此嗎?」

數學領域:南一 5 下第 9 單元容積與容量 自行擇一領域試教。

英語專長 自行設計課程試教

音樂專長 藝術與人文五下翰林版第三單元「音樂的禮讚」試教) 須 含 彈 奏 教學 自然專長 自然與生活科技五下康軒版第一單元「美麗的星空」試教) 體育專長 輕艇、足球自行設計課程試教

(二)口試:成績佔 50%。口試時間 10 分鐘。(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以 2 頁為限,於甄選 當日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 1 份留存,2 份退還。)

(三)試教、口試二項成績合計總分,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 高者優先錄取,

(四)教具、電腦及媒體等均請自備,本校不予提供。

(五)試教、口試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4)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8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5 分前至試場報到)

第 2 次招考 108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5 分前至試場報到)

第 3 次招考 108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5 分前至試場報到)

第 4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5 分前至試場報到)

第 5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8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5 分前至試場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錄取人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 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 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於甄選當日(詳如十一、甄選日期)下午 6 時前放榜,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 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 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 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於甄選次日(詳如十一、甄選日期)中午 12 時前,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 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報到,並依通知時間接受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開會時間另行通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 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三)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 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 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 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 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

04-23894238 轉 750 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 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6)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 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 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 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

(7)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 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

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 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 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8)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第___次甄選,甄選類別:_________________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8 年 月 日

(9)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代理(代課)教師 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10)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臺中市南屯區 南屯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 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11)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代理 (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 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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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第 十二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