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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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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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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決議。

貳、報考人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參、報考人員資格(審認說明如附件一):

一、A 類: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如附件一所定「幼兒保育」

及「幼兒教育」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輔系證書。)

二、B 類: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或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証書者。

(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及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ㄧ):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民國 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民國 83 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民國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 書方能採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三、C 類: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 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 保人員。(以本款資格報考者,應檢具高中職畢業證書及民國 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 發之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四、D 類: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 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五、E 類: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取得本款所列相關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者。(以本款 資格報考者,應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一)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及下列符合「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 要點」第 3 點規定之畢業證書或訓練及格結業證書之ㄧ:

(2)

1.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及格者。

3.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

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4.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經主 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5.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驗,並經主 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二)民國 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教師及教保員,且 於同一托兒所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員/保育人員)至今者,則檢附縣(市)

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肆、甄選科目及評分標準:

一、初試(筆試,占總成績 60﹪):

(一)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30﹪):

1.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為輔導、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二)幼兒教保活動設計(30﹪):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二、複試(占總成績 40﹪)。

(一)口試(20﹪)。

(二)試教(20﹪)。

伍、錄取名額:正取 76 名,參加複試未錄取者,按甄選總成績高低依序列冊為備取人員,候 用期間至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止。錄取人員凡未出席分發作業或經分發 3 日 內不到職者,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總成績高低依序補足錄取名額。

陸、報名方式:採初試及複試二階段辦理,相關報名及試務事宜,請逕洽南投市平和國民小 學教務處(049-2222028 轉 112);網路報名事宜,請逕洽南投縣教育網路中 心(049-2241043)。

一、初試:一律採網路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初試報名不辦理書面證件審查)

(一)網路報名:民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起開放網路報名至 6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至「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 甄選網」(以下簡稱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http://ta.ntct.edu.tw/UA/ 登錄報 名。系統諮詢電話:南投縣教育網路中心(049-2241043)。

(二)考生一律須先網路報名登錄基本資料並繳費(ATM 轉帳,請遵循報名網頁上之

(3)

說明,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並確認繳費完成),繳費後自行列印甄選證 1 份,

貼上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並攜至考場備查。

(三)完成繳費並列印甄選證,始完成初試報名手續(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退費)。

(四)符合原住民籍加分條件且志願分發本縣原住民教育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原住民籍 考生請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0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 1.戶籍謄本正本(證明為原 住民籍) 2.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方 式郵寄 南投縣南投市育樂路 62 號,平和國小 鄭佳昇收,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試: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報名,採現場證件審查。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

(二)報名地點: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

(三)參加複試者應親自或委託辦理複試報名及繳驗證件,證件不齊不予受理報名(如 委託他人報名,須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另應考人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 有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員自行負責。

(四)另符合報名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 書者,請檢附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檢具切結書接受 審查;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始符合於應考資 格規定,而未能於前述日期取得畢業證書,如已錄取(含正取、備取)、分發者,

將取消資格。

(五)繳驗證件如下(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即發還,辦妥登記後即核給甄選 證):

1.切結書(附件 2)。

2.報名表三份及甄選證:考生須上網以初試報名之原帳號密碼登入後自行列印報 名表(三份均須貼上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2 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攜帶至現場 報名,報名表不得任意更改原有內容,並一律以 A4 白色普通影印紙。

3.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份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 4.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附件 4)。

5.私章。

6.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7.報考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表。

資格類別 報考人員資格 證明文件

A 類

以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

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資格報考者。

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 書相同者免附)

B 類

以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 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或專科以上

修畢學分證明書或縣(市)政 府所開立之訓練結業證書

(4)

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 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証書資格報考者。

C 類

以高中(職)學校畢業,於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以 下 稱 本 辦 法 )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 證書資格報考者。

縣(市)政府所開立之訓練結 業證書

D 類

以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 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 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 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

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E 類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 點取得本款所列相關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 並繼續於同一職位者

縣(市)政府所開立之在同一 園所服務證明及畢業證書或 訓練及格結業證書

國外 學歷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I.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 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 中譯本 1 份。

II.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 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 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III.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 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 錄證明。

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 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 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教保 員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三、報名費:初試新台幣 700 元、複試新台幣 800 元。

柒、甄試時間與地點:試場於各階段辦理前一天公布於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與南投市平和國 民小學網站(http://www.phes.ntct.edu.tw),應試者於初、複試期 間應攜帶甄選證與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

護照或健保 IC 卡)正本以備查驗。

一、初試:

(一)時間: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40 分止。

1.第一節(09:00-10:10):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2.第二節(10:30-11:40):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5)

(二)地點: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南投市育樂路 62 號,電話:049-2222028),若人 數過多另設第二考場於南投市漳興國民小學(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 669 號,電 話: 049-2224013 ),請注意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公佈之訊息。

(三)筆試科目均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

(四)試題疑義:

1、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5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平和國小提出 申請,傳真電話:049-2248963、2201374,傳真後請以電話確認 049-2222028 轉 212,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2、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1)應考人應於申請表上親自簽名。

(2)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3)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4)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3、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4、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 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5、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

下午 1 時公告於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http://ta.ntct.edu.tw/UA/)及南投 縣平和國民小學網站(http://www.phes.ntct.edu.tw)。

(五)進入複試名額:以錄取名額 3 倍人數進入複試,初試合格人員最後一名,如有 二人以上同分數時,均予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口試、試教。

(一)時間:民國 101 年 7 月 11、12 日(星期三、四)。每日上午場次請於 8 時前完 成報到,下午場次請於 13 時前完成報到;逾時或未報到,以棄權論。

(二)地點: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南投市育樂路 62 號,電話:049-2222028),試場 於前一天公布於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及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網站。

(三)試教:採分組試教,以 T 分數計分(取到小數點後第四位)。

1.應試順序依筆試成績 S 型分組。

2.試教主題:我長大了、男生女生、我們的食物、各行各業、愛護地球、我的 家鄉、春天來了、好玩的水、交通安全、歡度節慶十大主題。

3.試教前 20 分鐘現場抽取試教主題,試教時間每人以 10 分鐘為限(8 分鐘響 短鈴一聲),長聲鈴響即結束,請考生事先依公佈題目自行準備。試教各種教 材教具、教學媒體器材或教學檔案等一律不得攜入考場,否則不予計分。

4.當第一位應試者開始試教時,第二位應試者即應於準備位置等候,試場人員 呼叫應試者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5.試教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6)

6.評分項目:包括口語表達、儀容舉止、教學詮釋、時間分配、活動過程、教 育見解、專長表現…等。

(四)口試:採分組口試,以 T 分數計分(取到小數點後第四位)。

1.每人以 10 分鐘為原則,除甄選證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外,考生不得攜 帶任何資料入場。

2.未參加口試者,以棄權論。

3.口試原始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捌、幼兒園教保員甄選成績除依規定科目之比率計算外(參加各階段甄試若一科零分者,均 不予錄取),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規定給予加分:具原住 民籍且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通過並有證明文件,且自願分發本縣原住民教 育學校附設幼兒園(仁愛鄉內國民小學《清境國民小學除外》、信義鄉信義、羅娜、同富、

人和、地利、東埔、潭南、新鄉、久美、雙龍、豐丘國民小學、魚池鄉德化國民小學)

者,加筆試成績百分之六(報名時先行提出申請),惟分發時限分發至上述原住民教育學 校附設幼兒園。

玖、成績公佈、複查與放榜:

一、初試成績公佈:民國 101 年 7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後請自行上網查詢。

二、初試成績複查:複查成績限於民國 101 年 7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 12 時止,

親自持甄選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複 查費每科新台幣 100 元,另須檢附回郵信封(需貼足 32 元郵資),每人以一次 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成績以複查考卷書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 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複查後如成績已達複試標準時,由甄選委員會議 決議以增額方式列入複試名單。

三、公佈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民國 101 年 7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公佈於南投縣教 保員甄選網及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網站。(初試合格人員最後一名,如有二人 以上同分數時,均予錄取參加複試;另具原住民身分且通過族語認證並有證明 文件者,依筆試成績加分後,如達複試資格者,亦可進入複試)。

四、複試成績公佈:民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後,請自行上網查詢。

五、複試成績複查:複查成績限於民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2 時止,

親自持甄選證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複 查費每項新台幣 100 元,另須檢附回郵信封(需貼足 32 元郵資),每人以一次 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成績以累計分數為限。

六、放榜:榜單於民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公告於南投縣教保員甄選 網及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網站,甄選總成績另行通知。錄取成績採計初試及複 試成績,甄選成績同分時,優先錄取具有原住民籍身分者(惟應自願分發原住 民教育學校附設幼兒園),其次以筆試成績為準,筆試成績相同時,先依幼兒 發展與教保概論成績、再依幼兒教保活動設計成績為準。如成績仍相同時,先 依試教成績為準,再依口試成績;經比序後成績仍相同時,則由甄選委員會公 開抽籤決定之。

拾、錄取人員應於民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親至平和國小參加分發作業(依 錄取 人員成績順序公開分發)。分發作業時,如經現場工作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或不

(7)

接受分發,以棄權論,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經分發後,不得要求更換服務學校,並應於 分發後三日內攜帶進用通知函暨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之學校辦理報到,

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拾壹、教保員的工作內容:

一、幼兒教學,包括品格發展、生活常規、體能活動、美勞、唱遊…等。

二、課程規劃、教案撰寫、教材準備、建立教學檔案、學生學習檔案…等。

三、照顧幼兒生活起居,保護幼兒在園內的安全。

四、與家長溝通幼兒學習狀況。

五、教室環境的管理與佈置。

六、規劃並舉辦親子活動。

拾貳、附則:

一、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考生如為身心障礙人員或其他行動不便,需主辦單位提供特別協助者,請於報 名時提出。

(二)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考生。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前,將以下證件 傳真或送達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並以電話確認:電話:049-2222028 轉 112,

傳真:049-2248963。

1.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

2.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如附件八)。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

前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辦單位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提 出申請,由委員會另行討論後通知。

二、幼兒園教保員出勤時間及工作項目,比照各國民小學作息時間與校務需求訂定契約規 範。

三、錄取人員(幼兒園教保員)應於分發到校報到時繳交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院體格檢 查表乙分(含胸部 X 光),如患肺結核、精神病、傳染病及不符合工作要求者,應予取 消錄取資格。

四、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 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

五、報名、考試地點不提供停車場地。

六、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請自行 至南投縣教保員甄選網及南投市平和國民小學網站查詢。

七、申訴專線:049-2231730。書面申訴: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學務科。

拾叁、甄選簡章經本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 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本甄選委員會議決後公告實施。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8)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資格審認說明

壹、歷來適用法令簡介

時間 適用法令 職稱 相關科系 訓練課程 44 年 10 月

4 日發布

~84 年 7 月

托兒所設置辦

法第 12 條 保育員

84 年 7 月 5 日函頒~93 年 12 月

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資格要點 第三點

保育人 員

內政部 86 年 6 月 6 日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所列「相 關科系、所(組)」研 商會議決議所定之

「全國公私立大學 校院、技術(護理) 學院及專科學校設 有兒童類暨社會工 作類科系一覽表」之

「兒童類科系」

一、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 施方案(86 年 1 月 25 日函 頒)所定如下課程:

(一)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課 程 - 乙 類 保 育 人 員

<360 小時;高中(職)相 關科系畢業或國家考試 社會行政職系及格者>

(二)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 課 程 - 丙 類 保 育 人 員

<540 小時;專科以上非 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93 年度起停辦

93 年 12 月 23 日發布~

迄今

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 辦法(簡稱本 辦法) 第 3 條 第 18 條 第 27 條 第 28 條

教保人 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專業人員相關 科系對照表」(94 年 8 月 23 日函頒;100 年 8 月 11 日修正) 之「幼兒保育」及「幼 兒教育」所列相關科 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 人員訓練核心課程-教保 課程(94 年 1 月 28 日函 頒;簡稱教保核心課程) 二、96 年度起停辦

教保人 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訓練實施計畫-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課程(98 年 5 月 6 日函頒)

備註

一、內政部 85 年 8 月 30 日研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座談會決 議:

「凡過去省(市)、縣(市)政府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現職合格 托兒所所長、教師、社會工作員及保育員,為保障該等人員工作權益考量,

准予按現行『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比照認定為所長、保育人員(前 開辦法所稱「教師」暨「保育員」者)、及社工人員(前開辦法所稱「社會 工作員」者)等專業人員:惟一律不予核發專業人員證書(凡欲取得該證書 者,均需重新接受上開要點所定專業訓練及格)。」

二、查本部 86 年 8 月 20 日台(86)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示略以,凡過去依「托 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合格人員(包括現職暨離職欲回任者),比照該 要點認定之各該專業人員;惟該等離職欲回任者應一律重新接受本案所定 附件一

(9)

訓練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復查本部 87 年 3 月 20 日台(87)內社字第 8781170 號函示略以,本部台(86)內社字第 8681417 號函所稱「離職」係 指 86 年 2 月 16 日實施「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以前離開托兒 所服務體系者。即過去依「托兒所設置辦法」核備有案之合格人員,於 86 年 2 月 16 日以前離開托兒所服務體系者,比照認定為各該專業人員,惟該 等離職欲回任者,應接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所定之訓練 課程,以落實專業制度。

貳、目前認可之各項結業證書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時間 課程名稱 備註

82 年 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比照修畢(乙、丙類)保育人員訓練 課程>

依據內政部兒童局 94 年 6 月 3 日童 托字第 0940007182 號函示

83 年起~迄今 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 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

<依本辦法第 26 條規定>

時間 課程名稱

86 年~92 年 12 月 1.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 2.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 94 年~98 年 4 月 教保核心課程

98 年 5 月起~迄今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備註

查「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84 年 7 月 5 日函頒,已廢止)」九、規定:「本要點各 類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訓練事項另定之。」復查內政部 85 年 8 月 30 日研商兒童福利專 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座談會決議:「日後凡接受本方案專業訓練者,有關過去所修習之類 似或相關課程,一律不得要求抵免學分。」是以,除上開結業證書具效力外,餘於 86 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施行前已取得之各項結業證書,尚不符規定。

參、審認方式簡介 一、本辦法第 3 條

(一)第 1 項各款說明

(10)

款別 應符要件 備註 第 1 款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輔系證書須符上 開「相關科系對照表」之「幼兒保育」及

「幼兒教育」所列相關科系

不符者,得採參-一-(二)方式審認

第 2 款 專科以上畢業證書+上開貳-一及二表列 結業證書之一

第 3 款 高中(職)畢業證書+(乙或丙類)保育人員 結業證書

本款為落日條款,故結業證書一定要(乙 或丙類)才符合。

第 4 款 符合該款規定之銓審函 惟依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該款須再取得 貳-二表列結業證書之一,始符規定。

(二)不在相關科系對照表之科系者可比對該員所修課程,如符下列規定亦具教保人 員資格:

1.按內政部兒童局 94 年 5 月 31 日研商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資格相關科系認定 會議決議二:「非在表列相關科系的認定,依據各系修習課程與『核心課程』(現 為『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比對達 100%者(扣除實習課程後),視同為相關科 系。」

2.按內政部兒童局 100 年 7 月 22 日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認定研商會議決議 略以:「該員修業課程如符具「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修習 26 學分之規定(即幼稚園教師依法須修畢之教育學分),其所修課程視同符合 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二、本辦法第 27 條:本辦法 93 年 12 月 25 日施行,93 年 12 月 24 日(含當日)前已依「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規定取得保育人員資格,且於同一托兒所 擔任教保人員(前稱保育人員)至今,則視同本辦法之教保人員;惟該 員轉任其他機構或職位時,應符合本辦法第 3 條所定資格。

案例 僅持有空中大學「生活科學系」畢業證書,是否具教保人員資格。

到職時間 適用法令 審查結果

90 年 8 月 1 日起擔任保 育/教保人員至今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 三點(89 年 7 月 19 日修正)

具保育人員資格,依本辦法第 27 條規定視同教保人員。

100 年 9 月 1 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 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

不具教保人員資格

三、本辦法第 28 條:針對山地、偏遠、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托兒所,遴用教保人員有困難 者,得依行政程序專案報請內政部寬認資格。

(11)

肆、相關科系對照表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 兒 保 育 學 系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 教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人 生發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童與 家庭研究組)(註 3)

1. 98 年 2 月 18 日童綜字 第 0980002574 號函略 以:「兒童與家庭服務 系」為「幼兒保育系」

之相關科系。

2. 95 年 6 月 20 日童綜字 第 0950007881 號函略 以:「青少年兒童福利 學系」 為「幼兒保育 系」之相關科系。

3. 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科系認定研商會議 決議納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與 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12)

切 結 書 本表所有應考人均應具結 】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已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 所附證件正(影印)本屬實,並確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無異議放棄錄取 資格。

二、 如所附為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 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 以現職人員身分報考者,無法於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前離職,

致影響相關法定權益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四、 符合資格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 者,如未於民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畢業證書,無異議放棄 錄取資格。

五、 如未於任職前取得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之證明者,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六、 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經查證屬實,無異議放 棄錄取資格;已聘任者,無異議解約,並繳回已領之薪資。

此 致

南投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切 結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7 月 日

附件二

(13)

南投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複試報名表

甄選證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現職

(請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個人大頭照 1 吋 1 張)

住址

電話 (O) (H)

(手機)

□ 符合原住民籍加分條件且志願分發原住民教育學校附設幼兒園(需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內填入資料) 審核人員

基本 證件

1

□ 初試甄選證正本(驗過即發還)

□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過即發還)

□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

審核人員核章:

收費人員核章:

2

□大學 □所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專科 □系 )

□高中 □科

資格 證明 文件

3

相關應考人員資格類別請參閱簡章第陸條第二款

□ 報考人員資格 A 類

----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同者免附)

□ 報考人員資格 B 類

----繳交修畢學分證明書或訓練結業證書

□ 報考人員資格 C 類

----繳交政府機構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 報考人員資格 D 類

----繳交銓敘部銓審合格實授函

□ 報考人員資格 E 類

---繳交結業證書及縣市政府開立自結業起迄今仍在同一職位 之服務證明

切結

證件 4 □ 切結書

其他

5 □ 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6 □ 委託書(非本人親自報名者)

7 □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報考人私章) 1.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2. 發還甄選證 報考人簽收

附件三

(14)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國民身份證影本黏貼表

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

請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裝訂於本表下一頁)

若因更名致證件與身分證不符者,

請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裝訂於本表下一頁)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背面)黏貼處

附件四

(15)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未克親自辦理南投縣 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之

□ 複試報名 □ 公開分發

特全權委託 代理,絕無異議。

此 致

南投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7 月 日

附件五

(16)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甄選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5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南投縣平和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傳真電話:

049-2248963、2201374,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049-2222028 轉 212,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請影印 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 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 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正確答案公告時間及方式: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公告 於 南 投 縣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 http://ta.ntct.edu.tw/UA/ ) 及 南 投 縣 平 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http://www.phes.ntct.edu.tw)。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資

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附件六

(17)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甄選證編號 連絡電話

(可連絡本人之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5) 複查前成績

(考生自填)

複查後成績

(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

(考生勿填)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

試 教 ※ ※

口 試 ※ ※

總 成 績 ※ ※

注意事項:

ㄧ、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甄選證、網路列印之成績單及本書面申請 書親自向南投縣平和國民小學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手續費初試每科新臺幣壹佰元整,複試每項新臺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初試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複試以複查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複查人員簽章:

附件七

(18)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姓 名 甄 選 證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字 號 類 別 程度別

聯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通 訊 地 址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試 題 □ 提供放大 2 倍之試題。

□ 報讀試題。

答 案 卷 ( 卡 ) □ 以原答案卷(卡)放大之 A4 影印本作答。

□ 以 A4 空白紙代替答案卷(卡)作答。

試 場 安 排 □試場安排在 1 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考 場 提 供 輔 具

□ 特殊桌椅(請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 其他: 。

其他特殊需求

□ 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

□ 有影響試場秩序之虞,須另安排座位。

□ 其他: 。 自 備 輔 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其他: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粘貼處 身心障礙手冊背面影本粘貼處

註:填妥後請傳真至 049-2248963 辦理(傳真後請電 049-2222028 轉 112 確認是否傳真成功)。

申請人: (簽章)

附件八

(19)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錄取放棄書

放棄人 茲自願放棄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 立幼兒園教保員一職屬實,恐口無憑,爰依照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教保員甄選簡章第拾條規定,特立此 書。

此致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放 棄 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7 月 日

附件九

(20)

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試場規則

第 1 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考試試場規則」訂定本次甄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2 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 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 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4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 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 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5 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甄選證、

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 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 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不予 計分。

第 6 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 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7 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 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8 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 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9 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 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 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於試場內置物 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 分。前述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 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 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甄選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得以尚未過期之有效駕照、具照 片之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違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並確認係應 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甄選證仍 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甄選證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其身分證明 附錄

(21)

文件未送達者,扣減其當節該科成績 5 分。

第 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甄選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 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甄選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 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 查答案卷卡之甄選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 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 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 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甄選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 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問答題及作文作答於答案卷 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 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 卡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甄選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 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 分、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16 條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 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 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7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 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 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 18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19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 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 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 21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 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 22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 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 23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 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 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 分計算。

第 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

(22)

0 分為限。

第 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 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 27 條 本規則經南投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會通過施行,修正時 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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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幼兒園公布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招生 E 化作業系統上查詢).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公布於本校網頁及教育局網站,並張貼於學校穿堂布告 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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