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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後在公立幼兒園的多元面貌: 教保服務人員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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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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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熊同鑫 博士

幼托整合後在公立幼兒園的多元面貌:

教保服務人員觀點

研 究 生: 李緹泠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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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碩士論文

幼托整合後在公立幼兒園的多元面貌:

教保服務人員觀點

研 究 生: 李緹泠 撰

指導教授: 熊同鑫 博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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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言 萬 語 , 道 不 盡 心 底 滿 滿 的 感 謝 。 我 的 論 文 完 成 了 !在 研 究 所 的 這 幾 年 中, 首 要 感 謝 家 人 , 尤 其 是 我 的 母 親 ,謝 謝 你 們 一 直 以 來 的 支 持 與 鼓 勵。更 感 謝 你 們 將 自 己 各 方 面 都 照 顧 的 非 常 好,讓 我 能 夠 任 性 的,無 後 顧 之 憂 的 追 逐 自 己 的 夢 想 。 即 使 因 為 研 究 的 關 係 , 這 幾 年 工 作 的 時 間 和 與 你 們 相 處 的 時 間 兩 者 不 成 比 例,也 不 見 你 們 有 太 多 的 責 難 與 怪 罪 , 謝 謝 你 們 的 包 容 。

謝 謝 這 一 路 上 鼓 勵 我 的 四 位 戰 友 們 , 在 我 最 需 要 幫 助 的 時 候 , 你 們 總 是 不 吝 伸 出 援 手、總 是 耐 心 傾 聽 ; 謝 謝 這 份 研 究 的 受 訪 者 , 感 謝 您 們 在 繁 忙 疲 憊 的 下 班 時 間,還 願 意 抽 空 協 助 訪 談;謝 謝 曾 指 導 過 我 的 所 有 教 授 老 師 們,沒 有 您 們 給 予 最 犀 利 的 指 導,我 不 會 有 所 成 長。

最 要 感 謝 的,是 我 最 敬 愛 的 熊 同 鑫 教 授,謝 謝 您 在 專 業 知 識 的 啟 發 與 傳 授,對 於 我 因 為 思 慮 不 周 所 犯 下 的 種 種 錯 誤,甚 至 是 任 性 的 工 作 態 度 , 老 師 總 是 一 次 次 不 厭 其 煩 的 加 以 包 容 、 指 正 、 修 改 , 以 求 讓 研 究 結 果 以 最 好 的 方 式 呈 現,也 讓 我 有 機 會 從 中 學 習,這 一 切 都 必 須 要 感 謝 老 師 充 滿 耐 心 與 細 心 的 指 導 。

最 後 , 謝 謝 你 , 無 論 遇 到 哪 些 關 卡 , 你 一 直 都 在 背 後 支 撐 著 我 。 回 首 這 一 段 路 , 心 中 滿 滿 的 感 謝 。 感 謝 所 有 遇 見 過 的 人 , 感 謝 所 有 關 心 我 的 人 , 相 遇 的 每 一 刻 都 是 學 習 。

李緹泠 謹誌 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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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後在公立幼兒園的多元面貌;

教保服務人員觀點

李 緹 泠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 教環境的看見。本研究為質性研究,以三種型態的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為研究對 象,包含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的主管、教師及教保員。研究者根據訪談內容 整理分析,了解幼托整合對三種不同型態公立幼兒園的影響,以提供主管機關及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參考。本研究依據研究發現提出以下結論:

一、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收托年齡下降至兩歲,使得公立幼兒園教師擔憂混齡教 學對於幼兒學習造成問題。

二、幼兒園因應幼托整合政策,收托年齡下降至三歲,教師認為班級當中保育將 會重於教育。

三、園所對於幼兒教育及幼兒保育的重視層面,與園長是否具有幼教背景有關。

四、教保服務人員皆認為,開設課後留園班對於幼兒的身心發展並無助益,幼兒 最終的需求應回歸到家庭,而非長時間待在園所內。

最後,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的結論,提出對主管機關、公立幼兒園以及未來研 究方向的建議。

關鍵詞:公 立 幼 兒 園 、 幼 托 整 合 、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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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wide diversity of features for the public kindergarten after the educa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conformity of

kindergarten and daycare centre:

The point of view from educare givers Ti-Ling Li

Graduate Istitute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study conducts a research into the viewpoint of educate givers on their job duties and the overall preschool learning environment in public kindergarten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formity of kindergarten and daycare centre. We adopted qualitative research as the main method to analyse educare givers in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preschools, including directors, teachers and educare givers in kindergarten and also in elementary school kindergarten.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the

arrangement of interview, we discovered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impact of the conformity of kindergarten and daycare centre on these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kindergartens. Therefore, we would like to provide this result to the educare givers in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public kindergartens as well. This study concludes as follows:

1. The age of children dropped to the age of two after the enactment of conformity of kindergarten and daycare centre, which makes teachers in public kindergarten start worrying that the kids learning problems might be caused due to mixed-age class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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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n response to the policy of conformity of kindergarten and daycare centre, the kindergarten adjusts the age of children to the age of three. Teachers strongly believe that we shall pay more attention on the child care than the education in class.

3. When a kindergarten places a high value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early childhood care, it is most likely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principal possesses 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background or not.

4. All the educare givers assume that after-school program doesn’t help to develop children’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The best way to meet their needs is to let them go back to their house with their families instead of staying in the

kindergarten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In the end, we would like to provide suggestions about future researche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the public kindergarten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s reached in this study.

Key words:public kindergarten、Integration of kindergartens and nurseries、

Preschool educ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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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目次--- iv

表次--- vi

圖次---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2

第四節 名詞解釋---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托整合前的幼兒園型態--- 5

第二節 幼托整合的演進與沿革--- 12

第三節 探討幼托整合之相關研究--- 19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對象--- 27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流程--- 30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式--- 32

第四節 資料分析--- 33

第五節 研究倫理--- 34

第六節 研究限制--- 34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教學的想法---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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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教學困境--- 52

第三節 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教學現場的建議--- 5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61

第二節 建議--- 65

參考文獻

--- 68

附錄

附錄一 教保員/教師訪談大綱--- 71

附錄二 幼兒園主管訪談大綱(園長/主任)--- 72

附錄三 臺東縣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計畫--- 73

附錄四 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 76

附錄五 公立國中小教師薪額一覽表---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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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 托兒所型態介紹--- 7

表 2-2 獨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型態介紹--- 9

表 2-3 幼托整合前後,教保服務機構比較表--- 11

表 2-4 幼托整合政策之沿革--- 13

表 2-5 人員職稱轉換一覽表--- 16

表 2-6 幼兒教保服務機構收托年齡與師生比--- 18

表 2-7 幼托整合相關文獻--- 19

表 2-8 幼托整合相關研究--- 22

表 3-1 受訪教保服務人員背景資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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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3-1 本研究架構圖--- 30 圖 3-2 本研究流程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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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政策之看法,及對於 幼托整合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教環境的感受。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說明研 究背景,第三節說明研究目的及所欲探究之問題,第四節則為本研究相關重要名 詞。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在幼托整合之前,幼稚園與托兒所處在不同的主管單位,但收受的幼兒部分 年齡重疊,而因為主管機關不同,各單位對於其制定的準則、法規不一,在此情 況下,幼兒無法使用到完善且公平的資源。為整合這些資源及人力,在提出幼托 整合的議題亦歷經了十餘年,幼托整合終於正式上路。

「幼托整合」實施幼稚教育及照顧法後,對於幼教工作者而言,在工作的環 境上多了一層保障,對於整體幼教的生態也有著相當程度改變,研究者好奇此政 策對於在公立幼兒園工作場域的教保服務人員的影響。也希望透過此研究,實際 了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在幼托整合前後,對其影響層面為那些部分?

在幼照法公布實施之前,另一波反對的聲浪也日趨漸大,在幼教界的學者們 質疑,幼托整合雖已歷經十幾年無數次的討論,但在法規裡頭仍有許多令人堪憂 之處。舉例來說,幼托整合前幼稚園收托年齡層為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在幼托 整合後,收托幼兒的年齡下降至兩歲,幼稚教育及照顧法中第十八條中規定,兩 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必須單獨成班,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可以混齡,班級內師生比為教師 1 比 15 位幼兒作配置。可見其收托 年齡下降,但是師生比仍舊沒變,且教保服務人員在幼兒園內的工作不僅是教學 而已,在人事成本的考量下,大部分教保服務人員必須要兼任行政的工作,在這 樣的情況之下,對於幼教現場教保服務人員在教學上是否造成問題?是本研究欲 探討的方向之一。而在幼托整合之後,教保服務人員對於課程的安排,必定要配 合班級內各種不同年齡的幼兒作設計,為此,教保服務人員是否受到影響?教學 型態是否受到改變?此目的亦為本研究探討之方向。在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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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對於整體幼教環境的想法為何?這些都是研究者所要探究的部分。

第二節 研究背景

幼兒教育是奠定個人身心發展的重要基礎,台灣在逐年下降的出生率所引起 的少子女化現象,將會產生「僧多粥少」的情況,為解決此情形的產生,幼托合 一將是件必然進行的重要議題。

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以前,我國的幼教制度為幼托分離的運作模式,幼 稚園和托兒所分屬兩個不同的主管機關,立案設置的標準及師資不同,但是服務 幼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課程內容也大同小異,使得在不同機構的同年齡幼兒接 受的教保品質參差不齊,衍生出許多問題,社會各界關心幼兒教育及保育品質的 人士們,紛紛向政府提出了幼托應該要整合的呼籲。

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在行政院第 2256 次院會中提示,

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兩部審慎研究幼稚園與托兒所之統合問題;蕭前院長又在民國 87 年 7 月 21 日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 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於是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並以 如何保障同年齡的幼兒,使其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 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的理念(「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專案報告,2003)。

幼照法經由立委們、幼教學者及各界幼教團體的努力,經過將近 14 年的修 法歷程,終於在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 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教環境的看見。以下為本研究欲達成之目的與問題:

一、研究目的

(一) 探究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後的教保面向。

(二) 瞭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之後的教保環境。

(三) 瞭解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期待的教保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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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問題

(一)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教保面向的想法?

(二)幼托整合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的教保環境為何?

(三)幼托整合之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期待的教保型態為何?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幼托整合

幼托整合係將原先制度、主管機關分立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結合,為使兩 者間定位更清楚,也降低因欠缺公平性所造成的爭執與衝突(幼托整合方案 規劃專案報告,2002),整合後統稱為「幼兒園」。「幼兒園」服務對象為二 足歲至學齡前幼兒。

二、幼兒園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幼兒園係針對二歲至六歲幼兒提供教育 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012)。本研究內所稱之幼兒園有三 種型態,其為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公立國小附設幼稚園改制後的公立 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並任職於公 立幼兒園者。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並不包括私立 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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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依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蒐集有關幼托整合之文獻資料,以作為研究 設計之理論基礎與研究結果之參考依據。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幼托整合前的幼 兒園型態,第二節為幼托整合的演進與沿革,第三節探討幼托整合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幼托整合前的幼兒園型態

台灣的幼兒教保機構可大致上分為幼稚園及托兒所,這兩個機構在同為幼兒 服務的前提下,因為管理機關與法令規章不同而有差異。幼稚園的編制及設置可 追溯到西元 1903 年,清光緒時「奏定學堂草程」中設立的「蒙養院」開始,主 要為了保育三至七歲的幼兒為主。

隨著時代演變與進步,西元 1911 年教育部令第十四號「師範教育令」內規 定:「女子師範學院、女子高等師範學院內應設蒙養園。」,也因為 1922 年新學 制的實施,教育部正式把幼稚園納入教育體系,規定收受六歲以下的幼兒。教育 部後於 1943 年頒布「幼稚園設置辦法」,其中規定幼稚園可單獨設立,亦可附設 於國民學校或小學(盧美貴,2012)。

教育部在 1929 年 8 月針對幼稚園課程部分,頒布「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

內容大致上為說明幼稚園教育目標、課程的範圍以及教育之方法。後又經過了約 八十三年的時間,當中經過了好幾次課程的修訂與合併,以符合社會轉變與幼兒 的需求,終於,在 2012 年 8 月頒布「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教育部令,

2012)。

而最早在台灣創辦的托兒所,成立於 1932 年在新竹州銅羅庄三座厝,其主 要為了台灣的幼兒所創設。直到 1945 年光復時期,台灣以農業為經濟基礎,婦 女皆投身於農忙工作,無暇照顧子女,政府為解決幼兒在農忙時期無人託管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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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孩童,陸續於 1955 年至 1956 年間規劃並且成立「農忙托兒所」,初時僅供農 人於收成忙碌時開班。直至 1958 年,政府才將短期托育服務改為全日制的「農 村托兒所」,使得農民從事勞動工作的時間更充裕,幼兒亦能在托育機構中獲得 妥善的照顧。

此外,為了服務幼兒及加強兒童福利,1975 年省政府社會處將「農村托兒 所」改為「村里托兒所」,使得更多幼兒能享有教保服務,但「村里托兒所」在 1995 年的巔峰狀態因政府政策轉向,將班級收編集中於「示範托兒所」,於 2011 年統計時僅剩餘十所,並轉由公、私立托兒所所取代。但在近年來因政府行政體 系人事縮編等因素,以及近年來因幼托整合政策改變,公立托兒所逐漸整編並朝 幼兒園發展(葉郁菁,2013)。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招收四足歲至未滿六歲之幼兒,托兒所則收滿一個月至 未滿六歲的幼兒,這兩者雖然分別隸屬於教育及社會福利體系,但是隨著社會變 遷及家庭結構的改變與家長的需求,兩者皆涵蓋了教育及保育的功能,也因主管 機關不同以及招收幼兒年齡的部分重疊,造成在師資標準、課程與教學、設立條 件與輔導管理等四個層面相互混淆,致使四歲至六歲同齡幼兒可能接受不同的照 顧品質,形成落差的不公平現象。因此,為了促使整體幼教環境有相同的教保品 質,並且減少資源分散與浪費,幼托整合的理念應運而生(教育部,2003)。

幼托整合前的教保服務型態,大致可分為托兒所、獨立幼稚園及國民小學附 設幼稚園三種型態。新法上路前,托兒所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獨立幼稚園及國 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主管機關則為教育部,由於其主管機關不同,所合用的法律規 範、重視的層面也有不同,以下介紹這三種型態的幼兒教保服務機構。

一、托兒所型態教保服務機構

托兒所最初成立的目的,係為了使家長有充裕的時間工作,並提供幼兒保育 場所而產生。台灣經過經濟起飛的年代後,社會結構也產生許多變化,托兒所的 設立目的及規章隨著時代轉變而不斷修訂。托兒所設立的時代背景與其設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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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表 2-1),可得知托兒所提供保育的功能多於教育,且就托兒所內的托兒部門 來看,收托幼兒年齡為滿二足歲至學齡前的幼兒,幼兒班級編制與教保服務人員 的配置,以年齡劃分為兩類:2 足歲至 4 足歲幼兒分為同一班,每 13 名至 15 名 幼兒必須配置一位保育員;4 足歲至 6 足歲幼兒分為同一班,每 16 名至 20 名則 需要配置一位教師。

托兒所的人事任用需依照「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第四條之規 定,並且符合規定條文內相關資格者,方能於托兒所任職。從托兒所人員任用資 格中可得知,托兒所專業師資訓練多為兒童福利保育的訓練課程,這也再次說明 托兒所重視保育的層面高於教育。

表 2-1

托兒所型態介紹

托兒所型態及相關法令規章

法令 《兒童福利法》、《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托兒所設施規範》

主管 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社會局;

縣(市)則為社會科或社會局 收托

年齡

․托嬰部:出生滿一個月至未滿兩歲幼兒。

․托兒部:滿 2 歲至學齡前之兒童 人員

配置

托兒部:每十五人至三十人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 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設立 宗旨

托兒所以促進嬰幼兒之身心健全發展、並配合家庭及社會需要,

增進兒童福址為宗旨。

設立 目標

依照「托兒所設施規範」,托兒所應以提供下列服務為目標:

一、嬰幼兒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二、嬰幼兒健康管理。

三、嬰幼兒教保服務。

四、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家庭輔導。

五、其他有益嬰幼兒身心發展之服務。

人員 資格

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第三、第四條,兒童福利保育 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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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兒童福利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 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經主 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 格,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助理保育人員具有二年以上托兒機構或兒童教養保護機構教保經 驗,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兒童福利助理保育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高中(職)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高中(職)學校畢業,並經主管機關主(委)辦之兒童福利助理 保育人員專業訓練及格者。

設施及 設備

依照「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第二條,托兒所環境設施之環境、

建築、設備、消防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室外設備等相關規定進行。

教保 時間

․半日: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

․日托:收托時間為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

․全托: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時以上。

․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教保

內容 依照「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第三條規定之托兒所教保活動實施。

表格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獨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型態

台灣最早為國內幼兒所創辦的幼稚園,係 1897 年成立的關帝廟幼稚園,但 因為經費不足與缺乏專業師資,不到三年即停辦。隨著時代演進,幼稚園不再只 是提供托育及救濟功能,反而著重於提升教育品質。西元 1911 年 9 月教育部令 第 14 號「師範教育令」中規定「女子師範學校內應設立蒙養園」,此舉乃因期望 將幼教提升至附屬學校教育機構。並於 1916 年頒發命令,將名稱改為「幼稚園」, 又於 1922 年通過「學制系統改革案」,在國民小學內設有幼稚園(張瑜讌,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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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由於國民黨政府管轄台灣,1950 年便重新制定各種教育政策。1981 年首次頒 布幼稚教育法法則,其中立法宗旨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並促使教育更符合 幼兒的需求(林靜香,2013)。

幼稚園於幼托整合前,可細分為獨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兩種型態(表 2-1),其法令、主管機關、設立宗旨、人員資格等皆相同,唯有在幼兒收托年齡 與人員配置有些許不同。

獨立幼稚園收受四到五歲的幼兒,可將幼兒按年齡分班;國小附設幼稚園主 要收受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若五足歲幼兒收滿後尚有名額,可再招收滿 4 足歲之幼兒,班級型態可能為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學齡的混齡班。且獨立幼稚園 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兩者規模不一:獨立幼稚園班級數至少都在五班以上,國小附 設之幼稚園至多為兩班。兩者雖然在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中皆相同,但是受到園 所規模的影響,園所規模至少有兩班以上者,便可將幼兒依照年齡做分齡教學,

但園所規模較小者,其班級型態就會成為混齡班,兩者在教學型態上就會不同。

表 2-2

獨立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型態介紹

獨立幼稚園 國小附設幼稚園

法令 《幼稚教育及照顧法》

主管

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則為教育局 收托

年齡 4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 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倘有餘額得 招收滿 4 足歲幼兒。

人員 配置

師生比 1:15,每班不超過 30 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 師生比 1:15,每班不超過 30 人。

設立

宗旨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設立 目標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幼稚教育之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 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達成下列目標:

一、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二、養成兒童良好習慣。三、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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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增進兒童倫理觀念。五、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人員 資格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幼稚園置園長一人,專任綜理園務,得 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 選合格人員兼任。

又第十二條規定,幼稚園教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領有幼稚園教師證書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前,依當時法規規 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幼稚園園長應具教師資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優先遴用之:

一、大學幼教相關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從事幼 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幼教相關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 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設施 及 設備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幼稚園之園長及教師資格、園舍、面積、

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 育部定之。

教保

時間 半日制或全日制。

教保

內容 依照教育部於 1987 年修訂公布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實施。

表格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幼托整合後,我國幼兒托育服務機構主要分為托嬰中心與幼兒園,其中幼兒 園招收滿兩歲至入國民小學之幼兒,隸屬於教育部管轄。但從整合前各托育機構 體制看來,轉型後的托兒所、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稚園,在設立宗旨上有相當大 的差異(表 2-3),幼照法的條文規章在教學、園務、人事各方面,是否能滿足不 同型態的幼兒園?

整合前,托兒所內之托兒部已有收受滿二足歲至學齡前的幼兒,但是在其設 立宗旨中可發現,托兒所較為重視幼兒保育,針對教育的服務並無清楚的述明,

師資培育系統也與幼稚園有異,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也與幼稚園及國小附設幼 稚園不同。幼兒園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收受幼兒年齡從 4 足歲降至 2 足歲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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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前。2 歲至 3 歲幼兒身體發展階段尚未健全,應是受保育重於教育的服務,

但從幼兒園招收年齡層與師生比來看,幼兒的健康與保育所注重的程度,是否能 夠真正達到此階段幼兒所需?幼稚園教師對於此階段幼兒的照護與教育能否適 切的給予幫助?

表 2-3

幼托整合前後,教保服務機構比較表

幼托整合前 幼托整合後

機構

名稱 托兒所 幼稚園 國小附設

幼稚園 幼兒園

設立 宗旨

托 兒 所 以 促 進 嬰 幼 兒 之 身 心 健 全 發展、並配合家庭 及社會需要,增進 兒童福址為宗旨。

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 全發展為宗旨。

幼兒園教保服務應以 幼兒為主體,遵行幼 兒本位精神,秉持性 別、族群、文化平等、

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 之原則辦理。

主管

機關 內政部 教育部 教育部

收托 年齡

托兒部:滿 2 歲至 學齡前之兒童。

4 足歲至入 國民小學前 之兒童

5 足歲至入國 小前幼兒;倘 有餘額得招收 4-5 歲幼兒。

2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學幼兒

師生 比

每 十 五 人 至 三 十 人 置 保 育 人 員 或 助 理 保 育 人 員 一 人,未滿十五人以 十五人計。

師生比 1:15,每班不超過 30 人。

․2~3 歲師生比 例為 1:8

․3 歲~入國民小 學 前 師 生 比 例 為 1:15

表格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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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幼托整合的演進與沿革

本節分為三部分,分別簡要說明幼托整合的演進、幼托整合的意義以及幼托 整合的實施,將其歸納整理後,作為本研究理解幼托整合歷程的重要依據。

一、 幼托整合的演進

台灣的幼稚園比托兒所還要早設立,托兒所在台灣光復時期才逐漸應運社會 需求而產生,但兩者機構的設立都是為了學齡前的幼兒所設計,雖不盡相同,但 都有著以幼兒福利為主的設立宗旨。在幼兒收托年齡部分亦有重疊,重覆的部分 為 4 到 6 歲。除此之外,兩機構的法令規章、主管機關、設立目標、人員資格、

設施及設備、教保方式與教保內容皆有完全不同的規範與資格,這部分也牽涉到 幼兒在機構中所使用的資源不均、同齡但卻被不同法令所保護的問題以及在機構 中所獲得的知識技能有落差。教育部有鑒於此,與幼教各界人士歷經十幾年的討 論,終於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完成幼托整合,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幼托整合 的國家,並邁入幼教新紀元。

二、 幼托整合的意義

依據教育部 2003 年「幼托整合結論報告書」的內容說明,「幼兒托育與教育 整合」是台灣當前幼兒照顧與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議題之一。目的在於討論或企 圖規劃處理現行「幼稚教育」與「托育服務」體制中,六歲以下幼兒教育與托育 功能重疊所衍生的問題。隨著社會變遷,在幼稚園托兒所化、托兒所幼稚園化的 發展現況下,兩個主管機關、兩種人員資格與兩套設施辦法,更突顯出「相同年 齡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之不合理現象。故「幼 托整合」為因應時代需要與趨勢的規劃(翁麗芳,2004)。

教育部就三大理念開展「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之立法作業,在環境、教 學、照顧及行政管理等面向給予規範,期望提升整體教育及照顧的品質,並協助 父母減輕養育兒女之壓力。其一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流所衍生之問題,提供一 致性的教育與照顧。其二以兒童為核心訴求,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共同負擔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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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發展責任,將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服務、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時間範圍 外之課後教保服務一併納入規範,以建立完整及連貫之兒童教育與照顧體系,保 障兒童基本權益。其三為建立完善的監督與管理機制,保障合法立案園所及合格 教保服務人員權益,提升學前教育品質,方能達成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目標(立 法院公報,2010)。

民國 83 年的「410 教改大遊行」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遊 行活動,也因為這次的萬人遊行活動,使得教育當局在同年 6 月召開「第七次全 國教育會議」,其中在學前教育部分,建議政府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幼兒教育制度。

而教改會在民國 84 年提出幼兒教保應該合一,且在師資、教保內容應取得一致 的標準。蕭前院長也在民國 86 年會議中,請行政院與教育部審慎決策統合事宜,

顯示幼托整合對於幼兒在身心健康、受教品質需求應追求一致的重要性。相關部 門也針對幼托整合方案於民國 89 年陸續提出草案與成立專案小組(表 2-4),以 研討與建立適用法規、相關專業人員資格、教保課程內容、園所設立條件及管理 方面的制度。在年齡的劃分上,提出 0 至 3 歲嬰幼兒應屬於「嬰幼兒托育中心」

的業務,而 3 至 6 歲幼兒則應於更名後的「幼兒園」就讀(顏士程、鄭孟忠,2012)。

表 2-4

幼托整合政策之沿革

時間 主題 重點項目

民 83 年 「410 教改大遊行」 萬人組成的民間教改團體走上街頭,提出 教改四大訴求。

民 83 年 「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 針對學前教育部分,建議政府設定一套完 善之幼稚教育制度,保育與教育並重,且 公私立並存。

民 84 年 教改會第三次教育改革 諮議報告書

幼兒教育關鍵在於教保合一,並應從制 度、師資、教保內容及場所追求以幼兒本 位的合一。

民 86 年 教育部「教育改革總體計 畫綱要」

要求必須與內政部協調修法,方能達到幼 托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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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86 年 行政院蕭前院長行政院 第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 示

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兩部審慎研究該統合 問題。

民 87 年 教育部與內政部制定「托 兒與學前教育初步整合 作業」草案

將幼兒教育機構依幼兒就讀年齡劃分為 二至四歲的「社政機關」與四至六歲的「教 育機關」,過渡期間機構名稱不改,惟幼 兒依據年齡至不同機關就讀。

民 88 年 內政部正式提出「托兒與 學前教育整合方案」

將幼稚園與托兒所的就讀年齡以三歲劃 分,托兒所更名為「嬰幼兒托育中心」, 以零至三歲幼兒的托育服務為主要業務 內容,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現行幼稚園 則更名為「幼兒園」,專司三至六歲幼兒 教育服務,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民 88 年 「一九九九全國教育改 革檢討會議-邁向教育 新世紀」

「規劃整合幼托環境與設備相關法令」、

「規劃整合幼托立案相關法令」等具體結 論,並指示教育部與內政部一同研擬相關 方案。

民 88 年 「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 中程計畫」第二期

「修訂幼稚園行政管理之相關法令」,並 確立「配合內政部修訂有關幼托整合之相 關法令」為執行內容之一。

民 89 年 「跨世紀幼兒教育政策 座談會」

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研訂「幼兒托育與教 育整合方案」,規劃在現行托兒所與幼稚 園招收對象及主管機關體制下,先就兩者 之專業人員條件、設立要件、教保課程內 涵以及輔導管理方面,進行整合作業,並 研議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托教人員專業 素質,同時更建立托教同級交流與待遇 福利等公平制度。

民 89 年 教育部成立「幼教政策小 組」

決定由兩部各推代表若干組成跨部會「幼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後,召開會議進行研 議。

民 90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政 策的推動上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將長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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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政策討論達成共識並付諸實際行動。

民 91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五至六歲變成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五歲以 下分為零至二歲、二至五歲兩階段,再處 理幼托整合之內涵及整合後之名稱。

民 91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

五歲以下之幼兒園師資由「教保師」擔 任;五歲以上屬國民教育範圍,由「教師」

擔任。

民 91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

會議中起草之「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書(草 案)」

民 92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六次會議」

政府考量幼托整合政策應兼顧家長、幼童 暨民間私部門等之立場予以進行整體通 盤規劃,同時須讓家長及社會大眾瞭解整 個政策方向。

民 92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七次會議」

以附帶決議方式呈請部長修訂「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並確認補習班之定位與功能,

以釐清補習班在幼托整合後,若可招收零 至六歲幼兒,所必須符合幼兒之環境設 備、師資標準等。

民 92 年 「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 第九次會議」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之行政主管機關為教 育部門,亦即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 縣市政府教育局。

民 100 年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 佈

幼稚園及托兒所將整合改制為幼兒園,並 招收 2 至 6 歲的學齡前幼兒,由教育部門 監督管理。

本表格引用自:(顏士程、鄭孟忠,我國幼托整合之師資合流研究,頁 17,2012)

三、幼托整合的實施

歷經多次法案修改歷程,幼托整合政策法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0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6 月 29 日奉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公布 60 條全文。於此同時成立幼托整合因應工作小組,宣 導幼托整合政策(幼稚教育及照顧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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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幼兒照顧及教育法,意即托兒所與幼稚園母法已 廢止,統一以幼兒照顧及教育法作為主要法則。

政策實施後,幼兒園首要面臨的即是人員資格的變動,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56 條中規定,幼兒園內人員名稱需依規定轉換職稱,符 合法規中第 19、20、21、22 條的人員資格規定,但具有條文中第 57 條資格者,

得不受人員資格的規定,其職稱轉換情形研究者整理為表 1-2:

表 2-5

人員職稱轉換一覽表 幼托整合前

職稱

幼托整合後

職稱 人員資格

托兒所 所長

幼兒園園長 (第 56 條)

第 19 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

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 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 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 訓練及格。

幼稚園 園長

幼稚園 教師

幼兒園教師 (第 56 條)

第 20 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 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 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托兒所 保育員

教保員 (第 56 條)

第 21 條規定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 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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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兒所 助理保育員

助理教保員 (第 56 條)

第 22 條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 畢業之資格。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7 條規定幼照法實行之日前,已具有幼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幼照法 施行之日未在職,而自幼照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任職幼兒園者,得由服務之幼 兒園檢具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及相關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別 取得園長、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資格,不受以上人員資格規定之限制。

表格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幼兒園轉型後,除了人員資格的轉換之外,幼兒收托年齡層的轉變與師生比 例亦有大幅的改變(見表 1-3),原托兒所托兒部,收托滿 2 歲至學齡前之幼兒,

每十五人至三十人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幼兒人數未滿十五人以十五 人計,從中可看出原托兒所配置的師生比例非常高。

對照幼兒園招收年齡可發現,整合前幼稚園招收 4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 童,可以依照幼兒年齡分班,師生比為 1:15 人,每班不得超過 30 人;國小附 設幼稚園原則上收受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若有多餘名額,可再招收 4-5 歲幼兒,師生人數比例亦為 1 比 15 人。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班級收托年齡分為兩種,一為 2 至未滿 3 歲幼兒班,收 托人數以 16 人為限,且不得混齡;3 歲至入國民小學幼兒班級可以混齡,師生 比例為 1 比 15 人,但每班收托人數以 30 人為限,且班級內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之幼兒,應至少配有一位以上幼兒園教師。

對照整合前後的師生比與收托年齡,對於原幼稚園及國幼班而言,幼兒收托 年齡層降低,但 3 歲至入國小前之師生比例並未降低;對於原托兒所而言,收托 年齡並未改變,但在師生比例與幼兒年齡層的分班相對降低許多。

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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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服務機構收托年齡與師生比

機構名稱 園所收托年齡及人數 師生比例

整 合 前

幼稚園 4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之兒童。 ․師生比為 1:15,每班不得超過 30 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 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

國民小學 附設幼稚園

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之幼兒;倘有餘額 得招收 4-5 歲幼兒。

托兒所 托兒部:滿 2 歲至學 齡前之兒童。

․滿二歲至未滿四歲之幼兒,每 13 名至 15 名需置保育員一名。

․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幼兒每 16 名至 20 名,需置教師一名。

整 合 後

幼兒園

2 至未滿 3 歲:16 人

為限,不得混齡。 師生比為 1:8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幼

師生比為 1:15,每班以 30 人為限。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班級每班應 有一位以上之幼兒園教師

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 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 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表格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幼照法、托兒所設置辦法及幼稚教育法

從上述文獻中可瞭解,幼托整合欲達成的重要目標,即是先解決幼托體系分 流的問題,將同為幼兒服務,卻不同主管機關、不同法令規範的教保機構整合。

並建立完整連貫的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與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提升整體教育品 質,使得幼兒皆能夠獲得公平一致的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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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探討幼托整合之相關研究

幼托整合議題歷經十多年的會議及相關法律條文修訂,終於在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在整合前、整合初期至整合後,幼教學者、專家就其所見,提 出幼教現場可能發生的狀況,以及在整合後,主管機關是否因應現場狀況給予解 決方案。研究者綜合學者專家論述及相關期刊論文研究結果,分別整理如下。

一、幼托整合相關論述

幼托整合有其必要性,但其所帶來的衝擊性相對也需要配套措施,在幼托整 合前、後,幼教各界人士紛紛提出即將面臨的問題,與幼教現場產生的狀況(表 2-7)。

表 2-7

幼托整合相關文獻

類別 研究主題 研究者/年代

師資培育/

任用

幼托整合下師資制度的合理公平性 周佩瑜/2011

「幼托整合」之後的人員問題 陳淑琴/2011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師之任用與培育 歐姿秀/2011 幼托整合之後幼教師資培育整合 王為國/2011

我國幼托整合之師資合流之研究 顏士程、鄭孟忠/2012 幼托整合

問題預見

幼托整合面臨的問題 王為國/2011 王子與公主結婚後,從此就過著幸福快

樂的日子?!-幼托整合後的問題遇見 與解決問題策略省思

張翠娥/2011

幼托整合 實施困境

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制度的爭議 鄭青青/2013 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定位及專業之

重要性

林以凱/2014

相見何如不見時─談幼托整合的紛擾與 展望

宋明君/2014

幼托整合了嗎? 戴文青、孫良誠/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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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以上相關文獻,研究者將其整理歸納為以下幾點:

1. 幼教師資培育與在職進修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與任用問題,因為整合前數十年來,幼稚園與托 兒所師資彼此有著不同的培育體系及人事任用,在整合過程中是最複雜的一環;

而且幼托整合涉及全台所有包括現職幼教工作者、目前不在職但過去已具備資格 之幼教工作者,以及未來考慮投入幼兒教保服務者的工作權益,同時也關係到幼 托整合後幼兒園的教保人員素質與教保服務品質。舉例來說,當幼托整合後,教 保員進入幼教現場,幼兒園是否已針對其專業能力安排工作?主管機關是否依照 教保員工作需求,規劃其進修內容?相關配套措施若不明,將會造成幼兒園整體 品質下降(歐姿秀,2011;王為國,2011;周佩瑜,2011;林以凱,2014),本研 究在訪談時,將針對此部分進行探討與瞭解。

2. 幼教師員額配置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 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此項的規定,比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的教師員額標準還要來得低,這就表示,未來大班有二分之一 的幼教師即可,所以將有可能造成班級內一位為教師,一位為教保員,使得教師 在協同教學、課程共同發展及實施課程的能力降低,或與教保員同工不同酬的問 題產生,甚至造成幼教師與教保員間的歧見與對立(王為國,2011;陳淑琴,2011;

林以凱,2014)。本研究在訪談時,將針對前述文獻的論述,檢視在現場工作的 其他 台灣地區幼托整合政策現況與展望 洪福財/2005

從日本的經驗看幼托整合 陳妙娟/2008

「邁向幼托整合成功之道-幼兒園師資 的整合與蛻變」

洪福財/2012

日本的幼托整合及「認定幼兒園」 翁麗芳/2012 從德國及日本的幼托現況與師資培育

看我國幼托整合

張子嫺、曹純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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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服務人員是否有遇到類似的工作困境。

3. 早療托育的問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3 條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主動提 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 用」。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特殊幼兒都適合到幼兒園接受托育服務。部分會因情況 而選擇留在早療中心的特殊或普通幼兒,對於未來能否繼續申請幼教券及扶幼計 畫經費,對早療中心是否有能力繼續生存影響甚鉅(某些早療中心因設有融合 班,所以會招收普通幼兒就讀),是個急待解決的問題(張翠娥,2011)。本研究 並不探討此問題,此點可做為未來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之一。

4. 公立、鄉立托兒所人員資格問題

公立性質的托兒所可依照其人員任用方式再細分出鄉立托兒所。公立托兒所 內的保育員大多具有公務員身分,是經由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後取得資格;鄉立托 兒所內的人員聘用則是依照鄉長指定適合人選派任,其不需接受教保相關科系的 養成與實習階段,僅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並接受幾週的幼教專業講習,便可成為 教保員,進入幼教現場帶班。故整合後,首要擔憂的就是幼教現場專業師資的問 題,其對幼兒教育品質的影響甚大(陳妙娟,2008;張翠娥,2011;林以凱,2014;

戴文青,孫良誠,2014)。

綜上所述,幼托整合往後幾年來看,因法規中的員額配置規定,幼教師的缺 額將會越來越少,教保員需求增加,未來是否會產生五歲以上幼兒教師驟減之現 象?而教保員所屬之主管機關又無明定其工作內容,是否會導致教師與教保員間 工作的困擾。且目前在幼教現場的教保服務人員,主管機關對於其資格轉換的認 定鬆散,且無規劃相關進修措施,加強專業知能訓練,幼教專業品質令人堪憂。

二、幼托整合相關研究

研究者整理幼托整合相關研究,針對研究名稱、方法、研究對象與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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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表 2-8。

表 2-8

幼托整合相關研究 研究名稱/

研究者

研究方法/

研究對象 研究結果 我國幼托整合

政策之研究/

張瑜讌(2006)

文獻分析法及 文件分析法

針對我國幼托整合政策上的幼托政策之演變 與發展、我國托育服務之整合過程,以及幼兒教育 與托育服務四大整合面向之逐一解構作分析。

肯定幼托整合政策的存在,從依據「幼托整合政策 規劃報告」,進而研議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 案」。由此可見,政府往往因政治、經濟和社會等 因素,才制定及發展出一套具前瞻性的幼托整合政 策,如此才能使國家、托教業者、托教人員、身為 家長者以及幼兒,達到最佳且最完善的福利服務。

南投縣幼托整 合後私立幼兒 園所教師工作 滿意度之研究/

陳勉福(2008)

問卷調查/

南投縣私立幼 兒園教師

1、目前幼兒園所教師對工作滿意度的感受程度屬 中上程度。

2、不同人口變項的南投縣私立幼兒園所教師在工 作滿意度有顯著差異。在「年齡」層面上「31-35 歲」

組工作滿意度顯著高於「21-25 歲」;於「目前職 稱」層面上「幼教師」組工作滿意度顯著高於「保 育員」組。

3、不同環境變項的南投縣私立幼兒園所教師在工 作滿意度有顯著差異。在「任教機構之幼兒總數」

層面上資料呈現「51-100 人」組顯著高於「50 人 以下」組。

公立幼稚園教 師對幼托整合 政策意見之研 究-以苗栗縣為 例/

張書婷,2010

深度訪談/

苗栗縣公立幼 稚園教師

公立幼稚園教師五項意見與看法:

一、政策應保障現職人員。

二、政策方向應更明確。

三、降低教職人員之流動率。

四、師資回流進修之安排。

五、提昇幼教師地位。

私立學前教育 問卷調查/ 依據基本資料分析中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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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現職人員 對幼托整合政 策之瞭解及因 應研究/

吳姝嫺,2012

高雄市私立幼 兒園與托兒所 現職人員

1.私立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普遍低落。

2.私立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與職位不符合。

3.私立師生比例不符合兒照法規定。

4.私立幼稚園的師資標準低於原本立案標準之《幼 稚教育法》。

影響高雄市國 小附設幼兒園 教師工作滿意 度因素之研究/

吳岱蓁(2012)

問卷調查/

高雄市立國小 附設幼兒園教 師

1、對於工作滿意度最具顯著預測能力的變項共有 4 個,依序為「人格特質之親和性」、「職業倦怠之 低成就感」「工作壓力之工作負荷」、「人格特質之 外向性」。

2、除「工作壓力之工作負荷」外,其餘預測變相 對於工作滿意度的影響皆為正向,其中以「人格特 質之親和性」對於工作滿意度的高低影響最大 幼托整合政策

下幼兒園空間 使用評估之研 究-以原台南縣 國小附設幼兒 園為例/

陳苑珊,2013

問卷調查/

原台南縣之國 小附設幼兒園

國小附幼校舍多達 82%使用國小校舍改建,室內 空間不足,多採複合使用模式,戶外空間多與國小 共用,空間適用性低,且與國小活動多互相干擾。

在空間路徑方面,戶外空間行進及視距之安全性不 足,遮蔽性欠佳,與國小路徑多干擾。

建議學校應給幼兒園更多的獨立空間,整合空間資 源、改善環境設備以利幼兒園使用。

公立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知 覺幼托整合政 策與其執行影 響因素之相關 研究/

林靜香,2013

問卷調查法/

桃園縣現職教 保服務人員

一、教保服務人員知覺幼托整合政策屬高知覺程 度,其中以「政策執行現況」知覺程度為最高。

二、教保服務人員知覺政策執行影響因素屬中上程 度,其中以「政策背景環境」感受程度為最高。

三、不同背景變項教保服務人員知覺幼托整合政策 之差異情形,在「年齡」、「服務年資」、「擔任職務」、

「園所規模」及「帶班班別」變項達到顯著差異。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教保服務人員知覺政策執行影 響因素在「年齡」、「服務年資」、「擔任職務」、「園 所規模」及「帶班班別」變項達到顯著差異。

五、教保服務人員知覺幼托整合政策與其執行影響 因素之間呈現顯著正相關。

幼托整合之下 教保員角色知

問卷調查法 一、教保員對自身工作角色知覺情形良好,其中以

「專業倫理與成長」知覺程度最高;工作滿意度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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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上述研究,發現研究方法以量化研究居多。研究目的所探討方向,其一 為針對角色知覺、工作滿意度、專業成長;其二為政策分析;其三為現職人員對 幼托整合政策之瞭解情形;其四為國小附設幼兒園活動空間安全性。研究結果顯 示私立幼兒園所教師在工作滿意度有顯著差異;私立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普遍低 覺與工作滿意

度之相關研究/

謝濰潞,2014

中等以上程度,但在「薪資福利與相關法規」向度 滿意度較低。

二、研究結果顯示年齡越長、已婚、無兼任行政工 作以及從事幼教保相關工作總年資較高之教保 員,其角色知覺情形較高。

三、研究結果發現未婚、無兼任行政、沒有教師資 格、任教於單一年齡的班級以及班上幼兒人數為 15 人以下之教保員,工作滿意度較高。

四、教保員的角色知覺與工作滿意度相關情形,除 了「薪資福利與相關法規」向度,其餘皆達顯著相 關。而角色知覺以「人際溝通」向度與工作滿意度 之相關情形最高,介於中度與高度相關之間。

南投縣教保服 務人員幼托整 合政策知覺 與專業成長關 係之研究/

張名夷,2014

問卷調查/

南投縣在案之 公私立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

一、南投縣教保服務人員幼托整合政策知覺屬中上 程度,其中以「幼托整合概況」的表現最佳。

二、南投縣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亦屬中上程度,

其中以「自我成長能力」表現最佳。

三、教育程度、擔任職務、幼兒園的性質、幼兒園 的所在地、幼兒園的班級數、幼兒年齡、參與研習 的場次、參與研習的滿意度是影響南投縣教保服務 人員幼托整合政策知覺的因素。

四、擔任的職務與參加研習的場次與滿意度是影響 南投縣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的因素。

五、 南投縣教保服務人員幼托整合政策知覺程度 與專業成長具有正相關。

最後根據研究的結果,分別對教育行政機關、教保 服務人員及未來研究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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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私立幼稚園的師資標準低於原《幼稚教育法》中的標準;國小附幼校舍室內 空間不足,多採複合使用模式;教保服務人員知覺幼托整合政策以「政策執行現 況」知覺程度為最高。

本研究主要探究幼托整合政策執行後,任職於公立教保服務人員在三種型態 下的幼兒園,對於幼托整合現況之看見與想法,研究方法以質性訪談研究為主,

企圖從訪談資料中,分析整理得知教保服務人員於整合後的現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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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旨在探討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後的工作內容及整 體幼教環境的看見。本研究為質性研究,以三種型態的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為研 究對象,包含幼兒園、國小附設幼兒園的主管、教師及教保員。研究者根據訪談 內容整理分析,了解幼托整合對三種不同型態公立幼兒園的影響,以提供主管機 關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參考。

本章第一節先說明研究對象;第二節說明研究設計與流程;第三節資料蒐集 方式;第四節說明資料分析;第五節研究倫理。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為質性研究,研究對象的選擇係以立意取樣法,選取願意與研究者合 作的對象。根據本研究之研究目的,研究者邀請台東與高雄地區現職公立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共十二名,分別有園長、主任、較師、教保員,接受本研究的訪談 與資料收集。

接受訪談之教保服務人員共十二位,其中園所代碼 A、B、C 係體制為市立/

鄉立托兒所轉幼兒園;D、E、G 係體制為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轉幼兒園;F 係體 制為幼稚園轉幼兒園。除 A 托兒所園長為公務員受派任園長、C 托兒所教保員為 公務員身分但已修畢幼教相關課程外,其餘人員皆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

A 所園長屬公務員身分,整合之前因受派托兒所所長之故,進而修習幼教專 業課程,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五年。B 所主任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

不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八年。B 所幼教師為幼兒教保相關 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五年。B 所教保員為幼兒 教保相關科系畢業,不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十年。C 所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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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屬於公務員身分,不具幼教師證照,任職期間受過許多專業課程訓練,截至 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二十八年。D 所幼教師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 師證照目前身兼幼兒園主任一職,截至目前在幼教現場已服務六年。D 所教保員 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任職幼兒園代理教師時間為九年,任 職教保員職務為六年,截至目前在幼教場域總共已服務十五年。E 所幼教師為幼 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七年。F 所園 長為幼兒教保科系畢業,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二十二年。F 所幼教師為幼 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十九年。F 所 教保員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已服務五 年。G 所幼教師為幼兒教保相關科系畢業,具幼教師證照,截至目前於幼教現場 已服務二十一年。以下將受訪人員資料整理如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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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受訪教保服務人員背景資料 園所

代碼 改制前體制 服務

年資 職務 訪談

日期

幼教 背景 A 托兒所 5 年 園長 103.11 原公務員

受派園長 B 托兒所 8 年 主任 104.06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B 托兒所 5 年 幼教師 104.07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B 托兒所 10 年 教保員 104.07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C 托兒所 28 年 教保員 104.04

公務員身分 修畢幼兒教保 專業課程 D 國 民 小 學 附

設幼稚園 6 年 教師兼任主任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D 國 民 小 學 附

設幼稚園 15 年 教保員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E 國 民 小 學 附

設幼稚園 7 年 幼教師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F 幼稚園 22 年 園長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F 幼稚園 19 年 幼教師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F 幼稚園 5 年 教保員 104.05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G 國 民 小 學 附

設幼稚園 21 年 幼教師 103.11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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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流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方式進行,研究目的在於瞭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對 於幼托整合後的工作內容及整體幼教環境的看見與想法;並探究公立幼兒園教保 服務人員對於幼托整合後,教學及各方面改變後所帶來的影響。本研究採半結構 式訪談,研究者將訪談問題大綱擬定後,於訪談時逐條提問,但訪談時會依照現 場狀況做提問,並於最後用開放式的問題提問,以克服結構性訪談法無法深入了 解問題的缺點。

二、研究架構

研究者釐清三種型態公立教保服務人員的角色與觀點後,為瞭解公立幼兒園 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後所受到的影響,擬定本研究架構,如下圖 3-2。

圖 3-1 本研究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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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流程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及訪談為主,研究流程分為準備、正式行動及撰寫三大階 段。

1.準備階段:確立研究主題,發展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

2.正式行動階段:此階段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進行相關文獻資料的蒐集,並將 蒐集資料整理、歸納及分析後,根據研究架構與目的,擬定訪談大綱及選取研 究對象,進行訪談工作,後根據所收集的訪談內容與資料,進行資料整理與分 析。

3.撰寫階段:此階段根據訪談後的資料分析,進行問題的澄清與資料驗證,最後 進入研究結果撰寫論文,本研究所進行之流程如圖 3-2 所示:

圖 3-2 本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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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式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及訪談作為主要蒐集資料的方式,透過資料蒐集與訪談內 容來反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幼托整合後的所受的影響與看見,最後將資 料歸納整理,分別敘述如下:

一、文獻探討

幼托整合議題歷經十多年的調整與無數次的公聽會,眾多專家學者皆於幼托 整合前提出幼托整合後問題的預見,且幼托整合後,至今亦有許多相關研究,研 究者藉由資料的分析與整理,瞭解其他研究者對此議題的不同發現,幫助研究者 瞭解自己的研究方向。

二、訪談

研究者藉由訪談不同型態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當中,瞭解幼托整合對幼兒 園帶來的改變與他們所面臨的困境。研究者於訪談前經由多次的聯繫與確定時間 後,研究者以事先擬定好的問題進行訪談,訪談過程皆有錄音,並隨手做紀錄,

分析訪談資料程序如下:

1.訪談過程全程錄音,並於事後將錄音內容繕打為逐字稿,完全紀錄訪談過程。

2.以不改變受訪者原意之下,將逐字稿濃縮為有意義的字句。

3.整理逐字稿內容並加以分類,從分類結果決定主題。

4.分析後再次確認分類與命名是否合宜,並修改之。

三、觀察資料

確立研究主題後,研究者著手收集相關資料與文獻。本研究資料來源除有相 關文獻及訪談記錄之外,亦收集了與研究相關議題之論文、期刊、官方網站資料、

公文及會議紀錄等文件,以增加資料的來源並充實與研究有關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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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資料分析

研究者訪談資料的分析,從瞭解受訪者如何看待幼托整合議題與幼兒園型態 之關聯性,蒐集、建立訪談資料。研究者將訪談文本逐句逐段標記內容主題,保 存每位受訪者陳述資料的完整性。

研究者以訪談月份作為編碼單位,將訪談後的資料逐一編碼,以便日後搜尋 時更有效率,再將編碼後所得各類資料進行綜合歸類,研究者在將資料編碼的過 程中,反覆閱讀、檢查每一份逐字稿,並理解其中所含有的意義,寫下自己的想 法,對照文獻資料,以便將資料歸類。下表 3-2 為訪談對象編碼表:

表 3-2

訪談對象編碼表 地區 訪談

日期

園 所

代碼 改制前體制 職務 編碼

台東市 103.11 A 托兒所 園長 A-T1-10311 台東市 104.06 B 托兒所 主任 B-T2-10406 台東市 104.07 B 托兒所 幼教師 B-T3-10407 台東市 104.07 B 托兒所 教保員 B-T4-10407 台東縣 104.04 C 托兒所 教保員 C-T5-10404 台東市 104.05 D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教師兼

任主任 D-T6-10405 台東市 104.05 D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教保員 D-T7-10405 台東市 104.05 E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幼教師 E-T8-10405 台東市 104.05 F 幼稚園 園長 F-T9-10405 台東市 104.05 F 幼稚園 幼教師 F-T10-10405 台東市 104.05 F 幼稚園 教保員 F-T11-10405 高雄市 103.11 G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幼教師 G-T12-10311

表 3-2 訪談對象編碼表

本研究結果依據訪談內容,經過化繁為簡的歸納與分析後,再逐一將資料整 理為統整的架構,作為本研究結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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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研究倫理

本研究為確保參與者不受傷害及研究資料的機密性,在研究前讓參與對象充 分瞭解研究目的與性質(黃瑞琴,1999),並向參與研究的對象說明本研究的性 質、目的及相關權益,於訪談前徵求其同意後,始進行訪談及錄音。研究者在過 程中亦與訪談者建立相互尊重與信任的良好關係。

研究過程進行前,除徵得受訪者同意之外,研究者亦會告知受訪者若覺得訪 談中有感覺不適或感覺有壓力、權益受損及隱私受侵犯時,有拒絕接受訪談的權 利。研究者亦保持尊重他人得拒絕參與的想法,以保障研究對象的權益(林天佑,

2003)。

第六節 研究限制

本論文研究有實際上之限制,由於人力、時間與經費之因素,無法針對台東 縣、市之公、私立教保服務人員做全面性的調查,僅能選取願意配合本研究,且 符合研究資格之受訪者作為研究對象,論文完整性難免遺漏。且本研究所選取之 樣本數少,所研究結果僅能做為參考,無法代表整個台東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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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究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的教學現場狀況與存在的困 境,並歸納出教保服務人員期待的教學模式。本章根據研究目的,將訪談的結果 分成三節呈現。

第一節 幼托整合後,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教學的想法

公立托兒所、幼兒園及國幼班,於民國 101 年幼托整合政策實施後,一律改 制為幼兒園。為了服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的規定,幼兒園收托 幼兒的年齡下降至兩歲,班級幼兒年齡層重組,這對教保服務人員在教學各方面 無疑是個新的挑戰。雖然幼照法內已詳細說明幼兒教保準則,但是確切的內容及 實施通則仍需要依照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來執行,教師必須理解課程大綱的 內容,做為課程發展的參照指標。

除此之外,幼照法上路後,增派教保員的人力進入幼兒園班級內,可為幼兒 園分擔行政及教學上的工作。幼兒園在增派教保員人力後,原國民小學附設國幼 班與幼稚園的班級中,協同教學的部分可從二位幼教師,轉變為一位幼教師及一 位教保員的搭配。教保服務人員因應這樣的情況,對於教學的調整,依據訪談紀 錄,歸納為三種型態幼兒園的教學現況,分別陳述如下:

一、 幼兒園主管的看見

(一)對於課程/教材內容的想法 1.依據教師慣性,選用坊間教材

研究者訪問一位由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的園長(以下稱 A 園所),園內主要教 學模式為單元教學,園長於幼托整合改制前即進入此園所任職。A 園無論是在整 合前或整合後,教學上皆使用坊間教材作為教學的主要依據。園長認為園內老師 都已經有多年的教學經驗,所以對於老師在教學的部分較無疑慮,比較注重幼兒

數據

圖  次
表 3-1  受訪教保服務人員背景資料  園所  代碼  改制前體制  服務 年資  職務  訪談 日期  幼教 背景  A  托兒所  5 年  園長  103.11  原公務員  受派園長  B  托兒所  8 年  主任  104.06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B  托兒所  5 年  幼教師  104.07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B  托兒所  10 年  教保員  104.07  幼兒教保  相關科系畢  C  托兒所  28 年  教保員  104.04  公務員身分 修畢幼兒教保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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