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辦法總說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辦法總說明"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辦法總說明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

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

(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爰擬具「旅客 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計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二條)

三、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應申報登記金 額門檻。 (第三條)

四、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超過規定限額 之申報登記程序。(第四條)

五、本辦法申報登記資料之保存年限。(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六條)

(2)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

(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 一 航 次 攜 帶 外 幣 逾 等 值 一 萬 美 元 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將財政部 92 年 3 月 21 日台財融(五)字 第 0925000075 號令規定納入本辦法,明 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申報登記金額 門檻,該函令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同時廢 止。

第四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 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 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 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 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 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 記表」後核實通關。

為避免造成民眾不便與法規適用衝突,參 酌國內現行規定,明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 外幣超過規定限額之申報登記程序,以資 遵循。

第五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 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 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參酌國內現行規定及參照關稅法第九十 八條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七 條之規定,明定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 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保存之 年限,俾利海關遵循。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報到(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

大廳為限;如服務旅客 報到及到站區域配置於 二層樓以上構築者,其 室內空間一併納入管制 範圍。但不含位於以上 室內空間之餐飲區、商

入境旅客數據由治安警察局每月提供 參團旅客及使用旅行社服務外出的居民資料由旅行社每月填報 但不包括暫停營業及未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

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各 款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 20 日前檢具出境行程等 相關書面資料,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一、為辦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404

「25 資訊及通訊專業人員」及「12 行政及商業經理人員」列 20 名外;前 20 名熱門 職業平均每人有 1 個以上工作機會的職業有 13 項,並以「51